第六节 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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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8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人事任免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18
页码: 119-136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1980年5月至1988年11月,长春市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
关键词: 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 长春市

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自1980年5月至1988年11月,市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28人次。其中决定代理市长2人次,代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4人次;决定任免副市长15人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12人次;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184人次;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23人次;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4人次;任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2人次(从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厅(室)、委、办主任、副主任52人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从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任免名单全部刊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有的还在《长春日报》上公布。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厅(室)、委、办主任、副主任等,要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有的还要发表简短讲话,表明任职后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打算。
  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名单如下:
  1980年8月2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任命 孙晓明 王学仁 龙细欧 王华轩 虞洪生 李纪元
  林守先 靳本尧 韩枫 张基善 孙喜堂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喜堂 冯国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张平顺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林志远 赵玉英 刘素忱 史俊才 李文学 李庆华
  高忠智 侯连国 高连元 崔鹏程 刘秀芸 李振东
  赵泰春 谭竹松 刘昌堤 孙树增 赵文荣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员
  张介夫 吴宝勋 吕焕章 王春太 冯鹏飞 金成玉
  刘宝居 程进康 为市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
  姚 泓 刘云武 赵怀群 张守金 张少华 贺鸣岐
  王祺龙 郭志华 崔若宇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0年11月29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任命 许镇 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赵波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陈长友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建基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主任
  金树俭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于琦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
  隋寿山 张 平 孙陆隆 刘海林 刘捷中 刘清元
  张希文 韩平泉 董连德 阎崇山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宝居 王有智 赵润山 王三星 冯鹏飞 孟繁茂
  金成玉 杨跃山 程进康 凡峰 所风翔 张玉昆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1年4月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任命 裴戎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
  决定任命 葛俊杰 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刘鸣 为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何光远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冯立身的市电子工业局局长职务
  任命 金成玉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1年5月1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免去 李庆华 董连德 林志远 赵玉英 韩平泉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81年8月5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艾进 为市电子工业局局长
  任命 李森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决定免去 范友人的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艾进的市社队企业局局长职务
  1981年10月3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任命 靳本尧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韩枫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
  崔荣 刘印喜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基善 张黎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玉英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汤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于浩然 杨俊峰 姜保登 王云志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李纪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高俊久 王 维 李玉魁 许有文 马治林 刘亚芬
  李梦周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2年5月15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任命 张平顺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三星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2年7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祝景伦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孙景荣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免去 龙细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决定免去 张光磊的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1982年9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尚振令 为长春市副市长兼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张振的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苑伟儒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2年11月2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汪静岳 为市城建局局长
  免去 金树俭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程进康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润山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2年12月23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定 孙诚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 周澍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3年1月15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汤锡铭 为市物价委员会主任
  潘学贵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胡波 为市统计局局长
  李国庆 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虞洪生 为市司法局局长
  姜立言 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邢 河的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方 圃的市人事局局长职务
  黎 军的市机械局局长职务
  刘鸣的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职务
  阎法学的市物资局局长职务
  冬 平的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赵希明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葛俊杰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职务
  荣峻山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 虞洪生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1983年4月1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任命 赵波 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胡永勤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艾进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邹明德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王世平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主任
  刘传连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主任
  陈长友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
  刘健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主任
  袁振泽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副主任
  于明昌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刘立金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范友人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主任
  免去 许镇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
  赵波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长友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黄克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潘学贵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郭庆春 为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
  李占生 为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
  兰荣勋 为市石油化工局局长
  宋海峰 为市电子工业局局长
  李海亭 为市公用局局长
  汪静岳 为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赵世泉 为市冶金工业局局长
  祝景伦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李国庆 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胡波 为市统计局局长
  简福成 为市劳动局局长
  张国柱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汤锡铭 为市物价局局长
  刘旭东 为市财贸办公室主任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董凤贵 为市物资局局长
  程绍友 为市商业局局长
  左云恒 为市标准计量局局长
  洪福祥 为市蔬菜副食局局长
  高振声 为市粮食局局长
  王兴波 为市税务局局长
  常守信 为市财政局局长
  刘靖慧 为市教育局局长
  才梦绂 为市文化局局长
  李振亚 为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刘雅芝 为市对外贸易局局长
  袁长华 为市公安局局长
  赵恩荣 为市民政局局长
  虞洪生 为市司法局局长
  孔宪云 为市农业局局长
  王宽 为市水利局局长
  刘洪夫 为市林业局局长
  于友宸 为市社队企业管理局局长
  任命 王学仁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洪庆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华轩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吕焕章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83年6月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于福今 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
  杨天民 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张明远 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孙景荣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高铁麟 为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张澄宇 为市广播事业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尚振令的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黄克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职务
  俞 茎的市广播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赵长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春太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3年11月2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决定 陈振康 为长春市代理市长
  1983年12月1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刘祥栋 为市人事局局长
  张宇舟 为市卫生局局长
  白允和 为市交通局局长
  李兴福 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兴波 为市审计局局长
  周世远 为市财贸委员会主任
  杨传伟 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朱廷士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王兴波的市税务局局长职务
  刘旭东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1984年2月2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杜占清 为市计划委员会主任
  任命 冯国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于国乔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玉英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洪庆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景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基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林守先 张黎 张平顺 杨 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林守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靳本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职务
  韩枫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孙喜堂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张平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崔荣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基善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黎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汤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冯国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1984年3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许际坤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决定免去 黄克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任命 胡海江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朱庆红 朱子军 王满周 郑殿玉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高俊久为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翟心红为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5月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张明远 为长春市副市长
  免去 蔡为武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1984年6月1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任命 王世平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免去 艾进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王世平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1984年8月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任命 张基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于国乔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生怀 姜起胜 仲伟兵 邵凤勤 王秀萍 杨守义
  王元成 李秀年 赵 国 杨喜山 韩亥玉 辛龙文
  张文华 宋玉香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基善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于国乔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批准任命 杨孝林 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中枢 为九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龙采 为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清 为德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10月11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姜云祥 为市司法局局长
  裴文学 为市民政局局长
  姜吉成 为市税务局局长
  批准任命 张显义 为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12月1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吕久权 为长春市副市长
  李慧珍 为长春市副市长
  决定免去 孙力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杨迪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决定 周澍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决定任命 刘中民 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徐毓洲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王旭辰 为市石油化工局局长
  范新早 为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
  李洪志 为市城市建设局局长
  张国柱 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延平 为市公用局局长
  徐明亮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赵永禄 为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局长
  祖国箴 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孙 超 为市文化局局长
  夏英杰 为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富元 为市林业局局长
  齐昭庆 为市水利局局长
  陈振森 为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张有智 为市第一商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朱廷士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潘学贵的市机械工业局局长职务
  兰荣勋的市石油化工局局长职务
  李占生的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职务
  汪静岳的市城市建设局局长职务
  李海亭的市公用局局长职务
  祝景伦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李振亚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才梦绂的市文化局局长职务
  张澄宇的市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于友宸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宽的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刘洪夫的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程绍友的市第一商业局局长职务
  左云恒的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局长职务
  批准任命 张玉琦 为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景奎 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5年2月1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李述 为长春市副市长
  决定免去 吴亦侠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任命 刘家麟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学仁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高俊久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郑殿玉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凡峰 李玉魁 张少华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5年4月2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任命 邹明德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赵德生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吴立廷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朱新民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
  齐文禄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胡永勤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艾进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王世平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刘传连的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健的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主任职务
  于明昌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
  裴戎的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于琦的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林万清 为市交通局局长
  王维琪 为市第二商业局局长
  王述春 为市粮食局局长
  郝喜堂 为市教育局局长
  决定免去 白允和的市交通局局长职务
  刘靖慧的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洪福祥的市第二商业局局长职务
  高振声的市粮食局局长职务
  免去 朱庆红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85年5月2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王中田 为市对外贸易委员会主任
  刘祥栋 为市劳动人事局局长
  马洪超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赵锋 为市科学技术干部局局长
  决定免去 刘雅芝的市对外贸易局局长职务
  刘祥栋的市人事局局长职务
  简福成的市劳动局局长职务
  孙景荣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蔡善定 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常守信 为市财贸委员会主任
  刚占标 为市财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张明远兼任的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周世远的市财贸委员会主任职务
  常守信的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任命 庞德昌 陈丽成 佟明德 李爱珍 王 海 胡菊亭
  田雅琴 高忠堂 谢俊山 孙 寒 赵梅时 王显生 为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5年11月21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任命 刘印喜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
  张生怀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霍世忠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姜保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景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韩枫 张基善 黄之元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冯国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李运利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基善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张玉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王云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凡峰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亚芬 杨 军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殷洪毅 蒋伯勋 李 文 田雨魁 尹长桐 杨树仁
  祖成林 肖怀玉 朱传贵 李怀仁 赵国安 韩立中
  成淑范 张文实 高福山 范永翔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员
  1986年1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 王家桐 为长春市代理市长
  1986年3月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袁长华 为长春市副市长
  李春芳 为长春市副市长
  决定免去 徐 青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任命 李振东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6年5月1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任命 李振洪 为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 董树才 冯 刚 蒋福厚 李洪刚 吴玉民 王洪波
  王云瑞 杨忠杰 宋世伦 张世煜 马玉新 为市人民检
  察院检察员
  1986年7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任命 陈长友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主任
  张家祥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
  王向明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副主任
  1986年8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钱鹏 为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郭庆春的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职务
  1986年11月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任命 金树俭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辛雁荣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守智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赵德生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邹明德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赵德生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于福今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秦宝荣 为市税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许际坤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姜吉成的市税务局局长职务
  任命 刘印喜 张生怀 霍世忠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
  王俊山 陈洪喜 暴玉明 张克堂 赵建军 程伟建
  安 然 鲁志良 孙凤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有权 王守芳 韩永瑞 张淑宜 刘成久 李瑞环
  栾树臣 尹伟民 李 群 徐振杰 王茂义 张玉琴
  富宪春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彭连文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6年12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郑克信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刘大鹏 为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决定免去 刘中民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 王满周 谢俊山 王显生 陈丽成 许有文 郭志华的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7年2月1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王兴波 为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撤 销 王中田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职务
  1987年4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魏敏学 为长春市副市长
  张世铮 为市审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尚振令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赵永禄的市标准计量局局长职务
  裴文学的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批准任命 刘景奎 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孝林 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震湘 为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翟心红 为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振洪 为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 吉 为榆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清 为德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显义 为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中枢 为九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龙彩 为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肖春光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7年7月1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杨绍明 为市农业局局长
  杜树伦 为市物资局局长
  决定免去 孔宪云的市农业局局长职务
  董凤贵的市物资局局长职务
  任命 于国乔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庭长
  霍世忠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王景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刘昌堤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鲁志良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安 然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程伟建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徐 勤 乔东旭 黄德成 张晓伟 薛财宝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于国乔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景荣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李 放 邹惠亭 赵建山 王胜利 宋国富 宋 健
  卢 刚 李岫春 杨兰堂 袁廷生 邓铁辉 王玉春
  邢化亭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维生 姜桂琴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李玉魁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7年9月1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崔玮德 为市民政局局长
  李和昌 为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尚严庄 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姜立言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孙淑贞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87年12月1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任命 吴云成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郝喜堂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主任
  郑克信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主任
  刘祥栋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刘祥栋的市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
  郑克信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郝喜堂的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任命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柴立军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免去 李运利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职务
  1988年3月16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张明远 为市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张德林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郭庆春 为市计划委员会主任
  蔡善定 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尹文 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王兴波 为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刘中民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尚严庄 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马鸿超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李国栋 为市监察局局长
  李和昌 为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汤锡铭 为市物价局局长
  胡波 为市统计局局长
  杜树伦 为市物资局局长
  钱鹏 为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
  范新早 为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
  王旭辰 为市化工医药局局长
  林万清 为市交通局局长
  张国柱 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延平 为市公用局局长
  徐明亮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赵峰 为市科学技术干部局局长
  李富元 为市林业局局长
  杨绍明 为市农业局局长
  陈振森 为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齐昭庆 为市水利局局长
  张 才 为市第一商业局局长
  王维琪 为市第二商业局局长
  刘宪鲁 为市粮食局局长
  刚占标 为市财政局局长
  李兴福 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世铮 为市审计局局长
  李玉亭 为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孙 超 为市文化局局长
  祖国箴 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高铁麟 为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夏英杰 为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崔玮德 为市民政局局长
  姜云祥 为市司法局局长
  袁长华 为市公安局局长
  刘大鹏 为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秦宝荣 为市税务局局长
  任命 张玉秀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张广田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吴立廷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1988年5月18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决定免去 魏敏学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决定任命 张宇舟 为市卫生局局长
  徐毓洲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任命 刘蕴萍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8年7月23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尹文 为长春市副市长
  赵锋 为市人事局局长
  杜万成 为市劳动局局长
  曹鸿文 为市城市建设局局长
  任命 孙淑贞 李运利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洪庆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元成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赵 国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李秀年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免去 柴立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王洪庆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隋寿山 于浩然 李文学 孙陆隆 王俊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朱子军 吴玉民 王守芳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8年9月10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免去 李守智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1988年11月17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免去 韩枫 张黎 张平顺 刘捷中 杨俊峰 张希文 刘春芳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冯若贤 石成军 江小波 宋惠生 王景峰 胡殿安
  冯猷强 辛凤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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