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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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2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管理
分类号: S232.4
页数: 5
页码: 224-22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农机劳动管理的情况,包含了国营拖拉机站时期,社营拖拉机站时期,队营时期等。
关键词: 农机 劳动管理 长春市

内容

劳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责任制,合理安排和使用劳力及机械设备,正确处理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农机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农机经济效益。
  一、国营拖拉机站时期
  国营拖拉机站的劳动管理,重点是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搞好劳动定额管理。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从国营拖拉机站建站初期开始,站内一般都设有政治副站长、党支部书记(在政治副站长领导下)和政治副队长,专门负责站、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重归国营阶段,农机工作强调坚持政治挂帅,提倡积极学习政治,钻研业务,成为又红又专的机务人员。
  整个国营站时期,农机作业都有与农业社(生产队)签订的标准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违反合同的处罚规定,拖拉机站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劳动。十分重视服务态度和机耕作业的质量,保证在机器作业的土地上完成计划产量。拖拉机每到一地,首先要搞好社、队(乡、村)的关系,宣传农业机械化的好处,听取干部与群众的意见,严格劳动纪律,把住质量关,尽量让农民满意。拖拉机作业结束,统一组织质量验收,达不到标准时,机车组必须返工重做,特殊情况不能返工的,要少收或不收作业费。同时,把农业技术措施做为农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各项作业质量标准、验收制度和检查方法。其中,耕、耙地块要求做到深、匀、平,无漏耕、漏耙,地头齐整等。
  2.机耕作业定额管理
  国营拖拉机站实行工资制度,作业采取定额管理办法,奖优罚劣。作业定额主要是按拖拉机标准台作业量、标准亩耗油和标准亩成本三项指标。根据省或市下达的三项指标要求,结合站内情况制定出各项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包车组。包车组实行“三定”(定人员、定机具、定作业区)、“三包”(包任务、包油料、包修理等)的岗位责任制。围绕搞好定额管理,明确规定了奖惩办法。如,1957年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奖惩制度中规定:机耕队和车组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节约燃油、修理费均给予奖励,奖励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统计员和机车组长、值班驾驶员、农具手等。其中,包车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按超额收入部分的30%奖给;节约油料,按节约油料价格部分的40%奖给;节约修理费,按节约修理费部分的30%奖给。凡作业质量低劣,需要重作时,造成重作的当事者,要负责赔偿直接费用的40—70%,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关于拖拉机手、修理工等人员的晋级、降级也都有详细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统一拟定方案,采取不定期考核评级。这些劳动管理办法,从50年代建站开始实行,到60年代逐步发展完善,对调动广大职工劳动热情,提高作业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国营拖拉机站扭亏增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中一度被视为“物质刺激”、“奖金挂帅”,进行批判,甚至在一部分地区被废除。
  二、社营拖拉机站时期
  社营拖拉机站的劳动管理,仍采用国营拖拉机站的定额管理办法,同样要求做好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思想。根据国营站的管理经验,实行了“四定”(定生产任务、定人员编制、定生产费用、定固定资产年限)、“四保”(保证完成生产任务、保证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延长机器使用寿命,保证不超过人员编制)生产责任制。在“四定”范围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根据多超多得,少超少得的原则,提取奖励基金。具体采取了“八奖、四罚”的奖罚制度。八奖:①超额任务奖,机车组一季度内超一个班次定额奖3元,机耕队一季度超过作业任务100公顷奖给100元;②节约油料奖,奖给节约部分的50%;③安全奖,安全作业超1000小时奖给20元;④盈余奖,全站每年盈余的资金提取50%,奖给工作好的职工;⑤革新奖,按作价5—10%奖励;⑥超产奖,代耕队超产粮食、节约工分和社员同样受奖;⑦节约修理费奖,奖给节约部分的5—10%;⑧机具超额使用年限给予奖励。“四罚”:①作业质量差,完不成任务者;②不遵守操作规程和机务管理制度而发生责任事故者;③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者;④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处罚。
  社营站时期,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生产责任制和奖罚措施,但总的看来,存在着劳动管理不善,事故较多,机具作用发挥较差,作业少,经营亏损赔钱的问题。
  三、队营时期
  1.劳动报酬
  自70年代开始,国营拖拉机站将拖拉机作价拨给生产大队集体经营,驾驶员也随车到大队,工资制变为工分制。1971年3月,根据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文件规定,原国营站职工除志愿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外,分期分批调农机修配厂当工人,农村大队开始自己培养驾驶员和农具手。到1973年初,包括国营站时亦工亦农的驾驶员、农具手在内,共有驾驶员与农具手6444人。劳动报酬分配大体有四种:①参照中上等劳力,根据思想、技术情况,年终总评;②高于上等劳力日工分的1—2分;按月(季)评分,半年付酬;③日定死分,年终积累,忙时开车,闲时回队;④以人定级,以级定分,出勤记工,死分活评,采取这种形式的队较普遍。在付酬方式上,分为大队评分,取大队平均分值付酬和大队评分,按生产队分值取酬两种。当时,约有一半左右人员收入相当于大队副大队长、会计收入水平,一部分相当于中等劳力收入水平,个别人员高于大队干部收入。
  2.农机生产责任制
  队营时期的生产责任制,是指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对完成一定生产任务所应尽的责任、权利和奖惩的劳动管理制度。
  1978年以前,队营的劳动管理,在强调农机人员树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前提下,借鉴国营站定额管理经验,实行了“五定一奖”责任制形式。即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定作业区、定消耗;超产、节约给予奖励。通过“五定”落实车组任务,加强政治责任感。而奖励只是一种辅助措施,奖励形式主要是政治鼓励,采取大会表彰,授予奖状、锦旗及小件物品。但一度在部分社、队试行了两种奖励办法:一是对于思想好、刻苦钻研技术,受到社员赞扬的高效、优质、低耗、安全车组,奖励500—700工分,正驾得45%,副驾得35%,农具手得20%;二是按当年公社标准台作业定额和消耗标准,每超过一标亩奖5分钱,每节约一公斤油得2分钱,从降低作业成本中提取3%奖给个人,每作业期结束评比一次兑现。
  农机队在实行独立核算,按劳取酬以及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普遍实行了农机队内部岗位责任制。榆树县实行了“四定、三保、三包、五奖、五罚”责任制。即:定人员、定机具、定作业点、定任务;保农时、保质量、保安全;包耗油、包修理费、包工具添补费;超额完成任务奖,完不成罚。节约油料、修理费奖,超出罚。安全作业一万标亩奖20元,出事故按比例罚款。工具添补费按车固定,节约归己,超出定额由驾驶员分摊。农安县实行了“五定、三奖三罚、三赔偿”的责任制。即:定机具、定人员、定作业点、定生产费用、定任务;节约油料、修理费奖,超出罚。农机具保养升级赛中甲级车组奖励,丙级车组罚分。车组丢失工具、作业质量差、人为的机具和人身伤亡事故造成损失,按一定比例由车组赔偿。这些岗位责任制,调动了农机人员劳动积极性,使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水平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得到改善。如,农安县1977年机播面积34万亩,1980年增加到241万亩,在较严重灾情下,粮食总产仍然接近大丰收的1979年;农机作业三项可比成本(油料费、日常维修费、管理费),由1977年的5角9分降到1980年的4角9分;农机人员收入由1977年的206元,提高到1980年的633元。
  四、以户营为主时期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的一套劳动管理办法已不适用。而一户经营一台拖拉机,经营者又是驾驶员,不需要那么复杂的劳动管理制度。各县、乡、村均采用比较简便的办法进行经营与劳动管理。
  户营农机多数是由村统一安排作业计划、统一安排地块、组织机耕作业,农机户保证完成作业计划,保证作业质量。由村根据农机作业中的消耗与平时管理、修理费用,经过农机经营者与农机使用者的协商,规定收费标准(一般每公顷都在百元以上,比过去高一倍多),并由村统一收缴农机作业费交经营者。农机专业户,年收入一般都在3000—6000元左右,有的高达万元以上。比国家、集体经营时期的收入有显著提高。
  集体经营农机,即部分村集体所有、经营的农机队,均采用承包的办法。即由村定油料费、管理费、修理费、定作业收费标准、定上缴收入,然后多作业多收入,少作业少收入;费用超出不补,结余归队(包车组)。集体农机队驾驶员的年收入也在1000—2000元以上,加上承包土地的收入均比一般农户收入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产生、成长、发展、曲折、变化、改革的整个过程;记述了管、供、修、造、研、训农机体系的各个方面。不仅记述成功,也记述失误;不仅记述经验,也记述教训;不仅有静物记述,也有动态记述。可以说,这部志书反映了长春市农机化事业的本来面貌,可谓文如其事,文如其真。这部志书对长春农机化事业发展定会带来深远影响,定会薪尽火传,泽流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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