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长春市介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先就业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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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58
颗粒名称: 三、长春市介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先就业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444-445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介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先就业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烈士家属 优先就业

内容

(〔55〕长民字第649号,长春市人民委员会1955年6月3日发布)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根据内务部颁布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烈军属)优待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居住在市内各区取得烈军属资格的非从事农业生产者,依本办法办理就业。
  三、凡现无职业之烈军属,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街道办事处应按其姓名、年龄、性别、劳动力情况、学历、资历和技能等条件,填写登记表两份,一份街道办事处存查,一份报区人民委员会,由区汇总成表报市劳动局。区、街应经常访问烈军属,掌握其生活、就业等变化情况。
  四、市劳动局根据各区所报之烈军属就业统计表,研究全市烈军属失业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介绍烈军属职业的具体计划。
  五、各级劳动部门在介绍调配失业人员时,首先介绍复员建设军人,其次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对烈军属尽先予以介绍就业,并在介绍信上注明“烈属”或“军属”字样。
  六、各工厂、企业、事业部门和基本建设工程部门,招募或招考员工时,并给予优先录用的方便。如本部门紧缩编制或裁减人员以及撤销机构、停止生产时,应对烈军属适当照顾或设法另行安置工作。临时工作期满者,如本部门能予留用时,应尽先留用烈军属。并应经常向烈军属职工进行教育,使他们积极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保持光荣称号,成为各项生产建设的积极分子。
  七、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优先权的规定。各级民政、劳动部门可通过检查、会议等方式,经常督促检查各工厂、企业、事业部门以及基本建设工程部门采用烈军属的情况。
  八、本办法自批准日起实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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