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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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08
颗粒名称: 一、结婚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页码: 3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全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严格,执法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关键词: 民政婚姻 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内容

长春市的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要持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经过严格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无禁止结婚血缘关系,没有不准结婚疾病,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严重痴、呆、傻者,劝其不婚;属于一般痴、呆、傻者,实施绝育手术后再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志愿兵申请结婚,必须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未满服役期的战士不准结婚。
  从1950年建立结婚登记制度以来,长春市结婚人数逐年上升。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上升的幅度加大:1980年为39625对,1981年激增至76491对。从1982年到1984年,每年都不低于5万对;从1985年到1988年,每年则都在6万对以上。申请结婚登记未被批准的人数,从1986年到1988年,依次为1637对、2837对、3167对,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这充分表明,全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严格,执法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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