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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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0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法制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3
页码: 304-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婚姻的法制情况,其中包含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实施第二部《婚姻法》、制定地方性婚姻法规政策、治理违法婚姻。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婚姻 婚姻法制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婚姻法规,改革旧的婚姻制度,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婚姻的轨道。
  一、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为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力保证。1953年1月24日,长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领导全市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同年2月4日至25日,先后组织全市干部4000余人学习《婚姻法》及有关文件,并抽调60余名干部在三区北大经街、十五区二道沟村和制烟厂三处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同时,市里分四期用3到7天时间,集训区干部195人、街道干部209人、村干部823人、工作队干部124人,学习《婚姻法》基本精神,明确这次运动的目的、性质和方针政策。各区也分别集训党、政、工、青干部672人,街道干部5577人,村干部和积极分子2294人,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打下了基础。
  1953年3月5日,长春市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决议》。3月11日,召开长春市宣传贯彻《婚姻法》大会,各方面代表1200余人到会。会后,各区掀起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各级工作组深入街道,分别召开老年人会、青壮年会和妇女会,讲解实行《婚姻法》的重大意义,组织典型人物到现场现身说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各学校、工厂、街道组织的业余文工队,赶排了“柳树井”、“赵小兰”、“小大姐翻身”等文艺节目,在大街小巷演出。三区还举办了图片展览,持续展出到月底。1953年4月1日和5日,长春市在胜利公园举办了盛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游园会。当时,胜利公园内彩旗招展,露天文艺演出丰富多彩,还设有售书亭、阅览站和《婚姻法》解答站,随时讲解贯彻《婚姻法》中的问题。两天里,全市有20余万人参加宣传游园活动。事后抽样调查,三区和五区18岁以上的人,受教育面达90%以上。为此,《长春新报》报道:“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坚持教育方针,已基本家喻户晓”。到1953年4月中旬,分两批开展的长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它有力地批判了婚姻家庭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俗,受到全市人民特别是妇女群众的热烈拥护,推动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
  二、实施第二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颁布30年后,由于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婚姻习惯和家庭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实施第二部《婚姻法》,长春市按照国务院1980年12月10日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要求,利用1981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城乡普遍开展了一次新《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特别是针对害怕提高结婚年龄和所谓“寡妇年”形成的突击结婚风,全市报纸、广播、电视协同动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自觉地依照《婚姻法》办事,很快刹住了突击结婚风。同时,也进一步清除了封建主义思想残余,使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断发扬。
  三、制定地方性婚姻法规政策
  1953年11月16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共计10条,成为全市办理婚姻登记的主要依据。1964年7月7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地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公布实行,进一步规范了婚姻登记工作。
  1964年,长春市民政局和长春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于1月16日至3月10日,到10个县(区)、2个人民公社、4个生产大队和市内29个大型企业,调查贯彻国家保护军婚政策的情况。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对保护军婚的意义认识不足,原则宣传多,细微工作差;有的地方偏重处理破坏军婚犯罪分子,忽视对群众的教育。同年6月1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了联合调查组《关于长春地区当前贯彻保护军人婚姻政策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县(区)、各单位重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保护军婚政策。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长春市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军婚,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对干扰军婚构不成犯罪的,由各级党政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党团干部还加重处分。
  四、治理违法婚姻
  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旧的道德观念影响,长春市出现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已达婚龄不履行登记手续同居的私婚以及近亲结婚、重婚等违法现象,农村情况尤甚。违法婚姻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冲击了计划生育工作,也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全市以各级政府管理婚姻的民政部门为主,公安、粮食、土地、计生、司法等有关方面配合,积极综合治理违法婚姻。
  从1984年开始,长春市贯彻民政部民〔1984〕民37号文件和吉林省民政厅吉民发〔1984〕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违法婚姻。1985年冬,全市在深入进行《婚姻法》宣传的同时,按照1981年1月1日以来的结婚青年名单,以村、委为单位逐一审查,对未登记者依法补办登记手续。到1986年夏,这项清理工作结束,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婚姻法制教育。1987年到1988年,长春市继续抓了治理违法婚姻的巩固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五连环”的做法,即办理结婚登记与查处违法婚姻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户籍管理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土地管理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政治工作相结合,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婚姻的发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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