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福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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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福利生产
分类号: D632.1
页数: 9
页码: 292-3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政经济的社会福利生产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经济 社会福利

内容

社会福利生产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力量举办,以安置残疾人和优抚救济对象就业为首要任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它是民政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的社会福利生产兴起于1951年。当时,根据党和政府提出的生产自救方针,组织一批由烈军属和城市贫民参加的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有活干没活散的灵活做法。1951年初,东北民政部拨给东北币10亿元,长春市又从优抚费剩余款中支出东北币20亿元,以低利贷款的办法支持全市烈军属和贫民发展生产。到4月末,共组织起纺麻线、织草袋、纺羊毛、格线、织袜子、制肥皂、糊纸兜、制算盘珠及瓶盖、烧输水管、铁工厂、制木箱、木加工、运输、开豆腐坊、肉加工、修自行车、烟酒代销、代销自来水等22个生产项目,吸收123名烈军属和贫民参加。同时,还组织315名做鞋工人为军鞋厂加工军鞋。到1952年,仅贫民生产就组织3500人,生产项目有缝纫、絮行、拆洗、刺绣、纺织、编织、糊盒等42种,收入达旧人民币11亿元。1954年,长春市烈军属、贫民生产组织发展到59个,其中地方国营工厂3个,合作工厂5个,合作小组24个,副业小组24个,商业厂店3个;各类烈军属、贫民生产组织有职工3515人,其中烈军属1104人,荣转军人134人,贫民1446人,一般职工家属831人;大宗生产品有27种,收入达旧人民币20亿元。1955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长春市管理与组织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暂行办法》。同年末,根据国家需要与可能逐步纳入合作经济形态的精神,本着资金、设备、人员三不动的原则,将26个有条件的生产单位移交市手工业管理局,改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小组。1956年,生产单位又发展到56个,其中国营12个,合作社37个,分散的7个;有11种行业,300多种产品;有职工3459人,其中烈军属487人,荣复军人95人,贫民2877人;收入达26.76万元。1957年生产单位猛增到111个,其中工业18个,手工业89个,服务业4个;职工有5442人,其中烈军属荣复军人755人,救济户1126人,贫困户3208人,管理人员353人。长春市烈军属、贫民生产的发展,为社会福利生产奠定了基础,也扩大了民政经费的来源,增强了民政事业的经济实力。
  一、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福利生产
  1958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肯定了组织社会福利生产,是贯彻党和政府对只有一部分劳动能力的老、弱及残疾人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方针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是使这些人从贫困到富裕的根本道路,同时指出:“组织社会保障性的福利生产,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福利事业”。这次会议还明确了社会福利生产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经营方针和分配原则。其经营方针,是依靠群众,勤俭创业,白手起家,由小到大,从手工业劳动到机械操作逐步发展;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小型为主,以大带小,以老带新,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分配原则要有利于发挥生产人员和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之后,长春市的社会福利生产出现了新的发展高潮。民政部门承办了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全民办工业的任务,到1958年末就办起街乡工业厂组1775个,参加各种生产的有28851人,除一部分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贫困户外,大部分是家庭妇女和老残人员;行业种类有五金、机械、电工、建筑、日用化工、棉毛纺织、玻璃、塑料、食品等10多个;产品1390余种,其中属于生产资料的占46%,消费资料的占54%,年产值(不包括5个县)达2696万元。中国科学院郭沫若院长参观长春市技术、文化革命检阅展览时,对街乡办工业馆的成就倍加赞扬,并题辞留念:“长春好,人人都是多面手。街乡处处办工场,垃圾废物不再有。共产主义新萌芽,直升射出重霄九。”1959年3月,市委和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为便于街道工业的全面规划和整顿,对现有的社会福利生产和街道工业,除民政部门根据优抚救济工作的需要适当保留一些外,分别由各区民政部门向各区有关部门移交。具体由街道办事处领导,把老弱病残人员适当集中到若干个工厂,变为社会福利企业,主要由区民政部门负责。为推动社会保障性福利事业与集体福利事业的开展,民政部门保留33个生产单位,其中市民政局直属的11个,县区直属的22个;属于社会保障性的6个,为社会福利事业服务的23个,改造性的4个,计3061名生产人员,全部纳入市地方计划。对交出的1742个生产单位,民政部门保持着安置优抚救济对象的关系。同时还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可继续组织优抚救济对象的力所能及生产,作为专门安排盲人、聋哑人及社会老弱残人员的社会福利企业。1959年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生产主要是社会保障性的福利生产;为福利事业服务的生产;生产自救性的福利生产;改造性的生产。特别是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生产单位,正式归为保障性的社会福利生产,这是又一个阶段性的变化,对长春市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961年,长春市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调整为10个,有职工2170人,其中盲聋哑残人529人,年产值960万元,利润101万元。1962年合并1个生产单位,交出3个生产单位,调整后为6个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963年又接收7个生产单位,合并4个生产单位,调整后为9个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包括盲聋哑残职工1500人,年产值503.3万元,利润42.5万元。同年,全市各区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除一部分交市民政部门,剩下的全部交区有关部门。在国民经济调整中,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又陆续交给了工业部门。1964年合并交出3个生产单位。1965年再次交出2个生产单位。到1966年,市民政局将剩余的4个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按厂房、设备、资金、人员四不动的原则也全部交出。
  1972年以后,根据安置盲聋哑残人员的需要,长春市民政局重新接收了一部分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为了加强管理,1973年市民政局增设了生产科。到1978年,市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增加到10个,有职工1933人,其中盲聋哑残人员335人,年产值1581万元,利润100余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在减免税收、计划管理、产品调整、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贷款等方面实行了相应的保护性政策,使社会福利生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得到巩固和发展。1979年,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成立了长春市民政工业公司。1980年,市财政、税务部门对民政部门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继续实行了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到1988年,长春市县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发展到40个,有职工3318人。其中,盲人267人,聋哑人601人,肢残人439人,智残人110人。年产值3569万元,利润559万元,其中免税额为329万元。
  二、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社会福利生产
  1979年以来,尽管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数量毕竟有限,安置残疾人的能力趋于饱和。为了更多更好地安置城镇残疾人员和救济对象,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各部门,帮助城镇街道恢复和兴办街道社会福利生产。198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市扶残助贫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今后主要是依靠街道和大企事业单位兴办小型、分散、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福利生产或服务厂点,对于愿意自谋职业的要给予积极支持。同年8月,在4个城区各选择1个街道进行试点。9月份全面铺开,11月底以前城区能够就业的盲聋哑残人员和优抚救济对象都得到安置。到1985年,全市街道、镇、企事业单位共办起社会福利生产单位91个,其中城市街道办的工业生产单位67个,商业服务业单位2个;镇办的工业生产单位12个,商业服务业单位4个;企事业单位办的工业生产单位3个,商业服务业单位3个。有职工2928人,其中盲人、聋哑人、肢残人、智残人1383人,优抚、救济对象70人。年产值达1596.63万元,利润达382.96万元。1987年生产厂点增加到111个,其中城市街道办的81个,镇办的26个,企事业单位办的4个。有职工5549人,其中残疾人员1908人。年产值达5558万元,利润达599.5万元。1988年增加到150个,比上年增加26%,其中城市街道办的101个,镇办的41个,企事业单位办的8个。有职工6018人,其中残疾人员2190人,比上年增加13.3%。年产值达7375万元,利润达930万元,比上年增加35.5%。
  1988年,为深入贯彻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长春市民政局和税务局联合规定,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10%以上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还规定,在改革中要注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准辞退残疾职工。对残疾职工实行经济承包时,要因人而宜,给予适当照顾,坚持实行同工优酬,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长春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全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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