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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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46
颗粒名称: 一、农村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103-1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农村优待是根据“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原则,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由群众给予优待照顾,切实保障他们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优待方法、优待范围和优待标准也不断地改进。
关键词: 农村优待 群众优待 长春市

内容

农村优待是根据“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原则,对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由群众给予优待照顾,切实保障他们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优待方法、优待范围和优待标准也不断地改进。
  1.土地代耕 农业合作化以前,长春市的农民都分散经营土地,群众优待烈军属采取的是代耕土地的方式,即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帮助无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代耕全部或部分土地。享受代耕优待的包括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含武装、消防警察)家属;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脱离生产享受供给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代耕一般按居住地由村组织,采用大轮班的方法,形式有完全代耕、包耕、补助工等。
  长春市的代耕工作开始于1949年。同年6月10日,中共长春市委在《关于夏锄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军属代耕,一般以无劳动力的军属为对象,采用负责制的办法,即将应代耕之军属土地,交一个代耕组或户负责代耕(由种到收),而用之全部代价,核成粮食由全村负担。对代耕组或户可事先交一半或全部粮食。要保证侍弄好,如侍弄不好军属可提意见,而包耕者则要保证一定产量。至于轮流出工的办法应该纠正。”
  1952年长春市整顿了代耕组织,改变了大轮班的办法,完全实行了固定代耕制。全年享受包耕的烈军属共173户,包耕土地161.24垧;享受助耕的105户,助耕土地133.3垧。代耕占郊区烈军属总户数的21%,代耕土地占17%。
  1954年,长春市农村建立起农业生产互助组,而后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固定户的代耕方法被新的代耕方式取代。入社的烈军属既是社员又享受代耕,代耕户则根据社内土地全年每垧平均用工量,按负担代耕土地的多少拨工给烈军属,再按代耕拨工折成劳动日分红,同时按土地分红。据1954年12月统计,全市享受代耕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共762户,代耕土地831.57垧。
  1955年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以后,遵照1955年9月3日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函》的精神,取消了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享受的代耕等物资优待。
  2.优待劳动日 1956年随着农业生产合作化高潮的兴起,长春市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开始公有,自耕土地大为减少,农业生产形式由个体生产发展为集体生产,群众主要依靠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取得工分,按工分参加集体分配获得劳动报酬。因此,代耕的优待方法已失去效用,由优待劳动日取而代之。
  1957年5月29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和《吉林省优待劳动日办法》的规定,结合长春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长春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对象,包括革命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现役军人的直系家属因丧失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者;对烈士、军人自幼尽过抚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而现在无依无靠,丧失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者;伤残军人因身体致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者;复员军人由于长期患病不能参加生产,生活困难者。现役军官家属不享受优待劳动日,如个别生活确实困难,应取得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证明,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适当优待。
  按照长春市《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劳动日的优抚对象,应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中等生活水平。对全部丧失劳动力的给予全部优待劳动日,对缺乏劳动力的给予部分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还规定,享受优待户自做劳动日不足一般社员平均年劳动日数1/4,不评定自做劳动日数,给予全部优待劳动日;超过1/4的,则按一般社员平均年劳动日补齐,给予部分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劳动日后,由于努力劳动年终超过评定的自做劳动日数,也不减少已评定的优待劳动日数。对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伤残军人的抚恤金、补助费和军人零星寄款,均不应作为固定收入扣除。优待劳动日的计算方法,一般采取如下公式:(全社或队用工总数)÷(人口总数)=(平均生活水平);(被优待的全家人口)×(平均生活水平)—(自做劳动日数)=(优待劳动日数)。
  长春市大部分乡、社对优待劳动日的评定,多采取春评、秋核两步进行。秋收分配期间对遗漏和错误优待及偏高、偏低等现象,进行复查调整。1957年全市共有164户、678人享受优待劳动日,优待劳动日16116个,连同优待户自做的11004个劳动日,共计27120个劳动日。
  1958年,长春市普遍建立了农村人民公社,土地完全由集体经营,依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农村优抚对象仍实行劳动日优待。同时,采取大队或公社统筹的办法,解决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保证了优待劳动日的兑现。据统计,1961年全市享受优待的达2970户,优待了283511个劳动日。“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劳动日工作受到干扰。粉碎“四人帮”后,优待政策又得以落实,优待面逐年扩大。1980年长春市享受优待的达到12101户,优待劳动日1246832个。与1961年相比,优待户数增加4.1倍,优待劳动日数增加4.3倍。
  3.优待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长春市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也改为发放优待金或称代耕费的形式。
  1981年前,农村优待工作强调区别情况,实行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的办法,享受优待照顾的只是少数人。1983年后,由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显著提高,为了鼓励农村青年服兵役的积极性,不影响他们入伍后家庭的收入,长春市实行了普遍优待的办法,使优待范围从原来的少数人扩大到所有的义务兵家属。1985年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生活仍有困难的继续享受这种优待。优待标准,一般按当地上等劳动力收入的70%来确定,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中上等生活水平。
  优待方法不完全一样。农安县全部划给承包田和代耕费。榆树县执行“二、三、四”标准,即凡义务兵有口粮田和承包田的,每年发给优待金200元;只有口粮田的,每年发给优待金300元;口粮田和承包田都没有的,每年发给优待金400元。双阳县的优待金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筹集、统一支付外,还从乡镇企业公益金中筹集50%,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优待200元,对伤残军人按伤残等级分别优待100~400元,对享受国家补助或40%救济的复员军人优待50~100元,对孤老伤残军人优待250元,对现役军人家属优待200元、300元、400元。大部分县、区还实行鼓励先进、区别优待的办法,对超期服役或在部队立功的义务兵,按其超期服役的年限和立功的等级、次数,加发优待金;对赴前线参战人员,也给加发优待金。反之,对被部队除名的战士取消优待金;对违纪中途退役的战士,上半年回乡的取消全年优待金,下半年回乡的取消半年优待金;对在部队受记大过处分的,在当年的优待金中酌减一部分;对在部队因犯罪被判刑的,从判刑之日起停止优待。市郊区永春乡从1986年1月1日起,对服役的战士实行发月工资的优待办法。凡入伍的青年,头一年每月发25元,第二年发30元,依此逐年递增。战士超期服役,一年另增加月工资5元。受连以上奖励的战士,每一次加发20元。在前线参战的战士,一年加发100元的优待金。
  由于实行普遍优待和区别优待,不仅有力地激发了战士服役热情,促进了部队建设,而且使优抚对象普遍得到了实惠,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1988年与1980年前未实行普遍优待时相比,长春市优待户数增加了2.5倍还多,优待金额平均增加1倍以上。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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