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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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44
颗粒名称: 三、定期补助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98-1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国家抚恤定期补助的情况,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早在解放初期,国家就对一些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临时性补助措施。长春市从1948年10月解放至1952年,虽然处于百废待兴和抗美援朝时期,经济比较困难,市政府仍然拨出大批粮食、服装和现款补助烈军属。
关键词: 定期补助 长春市 国家抚恤

内容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早在解放初期,国家就对一些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临时性补助措施。长春市从1948年10月解放至1952年,虽然处于百废待兴和抗美援朝时期,经济比较困难,市政府仍然拨出大批粮食、服装和现款补助烈军属。据统计,全市共向烈军属发放旧人民币11300.9万元,高粱米44.54万余公斤,棉服3298套,单衣420套。
  从1952年开始,长春市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军属,实行按月定量补助。依照家庭人口,一人户少者3万元,多者10万元。1954年9月,对烈军属生活补助标准又作了详尽的规定。
  1963年全国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长会议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优待补助工作的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条件是:(1)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2)虽有亲属而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生活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4)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根据这一规定,长春市城区补助标准确定为:一人户每月补助22元,二人户每月补助35元,三人户每月补助45元,四人以上户每增一人递增10元。农村非农业人口略低于此标准执行。据1964年统计,按照上述标准,长春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共有1319户、2536人,定期定量补助款全年为137670元。其中城镇225户、556人,年补助款为42862元;农村1094户、1980人,年补助款为94808元。
  1980年1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长春市对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又作了一次调整。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孤老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一人户每月补助22元,二人户每人每月补助18元,三口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6元。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20元。
  长春市辖各县和郊区根据上述精神,也调整了农村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经过调整,凡是烈士的父母和配偶,一般都得到了补助,补助面占烈属总数的73.3%,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10元;在乡复员军人凡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也得到了补助,补助面占在乡复员军人总数的15.9%,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8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补助面,占回乡退伍军人总数0.47%。全市共有定期定量补助户4912户、5352人,年补助款49万元。
  1983年11月4日,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规定将补助标准调整如下:退伍红军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人伍,中间未间断,解放后退伍的,每月由45元增加到55元;军龄满4年以上,每月由35元增加到45元;军龄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每月由30元增加到40元;军龄不满2年的,每月由25元增加到35元。家居市城区的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由22元增加到30元,其它城镇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6元增加到20元,农村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0元增加到15元。上述标准,自1983年1月起执行。
  1985年1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的办法,由原来的群众优待同国家定补相结合,过渡到以国家抚恤为主。
  1986年11月5日,长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文件,对全市城乡享受补助的6490名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平均增长幅度为25%。每人每月农村一般对象15元,孤老对象25元;城镇一般对象20元,孤老对象25元;市城区一般对象25元,孤老对象35元;入敬老院的对象12元(已高于此标准的保留不变)。新标准从1986年1月起执行。同时规定,对生活有所好转,达到当地中等生活水平的,保持原定量补助标准;对生活明显好转,超过当地中等生活水平的,取消补助。
  为更好地照顾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定期定量补助面逐渐扩大。据1988年统计,长春市有6996名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占在乡复员军人总数的38.96%;有466名在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占在乡退伍军人总数的0.53%。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达129.1万元,每人平均为173元。在乡的4名退伍红军战士,全部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达6000元,每人平均1500元。
  自1952年为优抚对象发放定期定量补助费以来到1988年,长春市共发放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费532.7万元。与此同时,对临时发生困难的优抚对象,还实施临时补助。自1953年到1988年,全市累计发放临时补助费1335.2万元。在发放临时补助费时,坚持重点使用的原则,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一些特殊困难。1981年、1983年和1985年,先后拨出建房专款31.6万元,为城区的30户烈属解决住房困难。在农村,侧重帮助灾区、贫困乡村的优抚对象解决吃饭穿衣、维修住房、治疗疾病等困难。1979年和1980年两次拨款46万元,帮助农村近千户复员军人维修和新建住房4779间。对住房特别困难的农村退伍军人,还单独拨款给予帮助。仅1981年到1988年,全市就发放建房补助费234万元,帮助416名退伍军人解决了住房问题,使他们在农村安家立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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