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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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43
颗粒名称: 二、伤残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6
页码: 92-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至1988年长春市国家伤残抚恤的情况。
关键词: 伤残抚恤 长春市 国家抚恤

内容

1950年以前,长春市对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标准。革命军人负伤后医疗基本终结,依照伤残情形评定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每年1月和7月分两期发给伤残抚恤费。特等、一等供给终身;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一次发清。
  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统一了全国伤残人员即伤残革命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评残条件、伤残等级、抚恤标准和抚恤证件。依其伤残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大小,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并分在职、在乡,各为6个档次。抚恤标准以粮食计算,每年分两期发放,特等、一等供给终身;在乡二等甲级、二等乙级抚恤粮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在乡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残废金、抚恤粮均一次发清。
  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伤残抚恤标准作过多次调整,到1988年共进行8次。第一次是1952年,调整提高了抚恤标准,从同年1月起执行。第二次是1953年,内务部于同年1月23日发出通知,将抚恤标准由以粮食计算改按货币计算,并稍加调整,即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从1953年起合并为抚恤金;原特等、一等供给终身;原二等实行减半供给者,自1953年起按标准全数供给;特等、一等、二等和在职三等残废金、优待金,每年仍分1月、7月两期发给。三等伤残人员的在乡抚恤金,仍一次发讫。第三次是1955年,调整提高了抚恤标准,从同年1月起执行。1958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有关规定,人民警察负伤致残后给予发证抚恤。因战致残的,发给《人民警察残废证》;因公致残的,发给《人民警察优待证》;其抚恤标准,与革命伤残军人相同。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人民警察,伤残后仍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次是1965年,内务部、财政部通知,将原来规定的一次发清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因公致残,都按统一标准补助: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第五次是1977年,同年12月财政部通知,对在乡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进行调整,从1978年1月1日起执行。1978年3月财政部又规定,在乡三等伤残人员病故后,除发放当年伤残抚恤金外,另发给其家属死者半年的伤残抚恤金。第六次是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调整在职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第七次是1984年,调整提高了抚恤标准,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第八次是1988年,民政部通知再次调整提高了抚恤标准。这次调整不仅抚恤金额提高的幅度较大,而且为进一步理顺伤残抚恤的内部关系打下了基础,以逐步达到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同步增长的目标。为体现抚恤的合理差别,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适当拉开了档次。在乡和二等甲级以上残情较重者,提高的幅度较大。
  为掌握伤残人员残情变化,长春市对伤残人员每隔10年左右进行一次体检,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同时换发新证。伤残程度加重者,提高等级;伤残情形明显减轻者,降低等级;残情消失者,停止抚恤,在证件上注明伤残消失,留作纪念。
  1949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荣病军人抚恤退伍与烈属抚恤暂行办法》的规定,长春市对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了检评,为120人换发了东北抚恤委员会制发的《荣誉军人证》。1952年以后到1988年,根据内务部颁布的三个《条例》长春市又进行了4次评残换证。最后一次是1981年,总的要求是以旧证换新证,维持原来等级。但是,对个别等级偏低的作了调整,有8人的伤残等级得到提高。这次全市换领新伤残证的有6199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6054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97人,伤残人民警察10人,伤残民兵民工38人。
  长春市每年均按规定的抚恤标准,准时为革命伤残人员发放抚恤粮款。
  1950年,全市发放伤残抚恤粮和优待粮折合东北币13976万元。1951年和1952年,发放伤残抚恤粮、优待粮折合旧人民币25857.7万元。1953年和1954年,抚恤费改为以货币计算,全市共发放旧人民币139550万元。1955年改换新人民币后到1988年,全市累计发放伤残抚恤费1038.4万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决定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从1980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相当一个二级工人月工资总额的经费作为护理费。在职者不发,离休或退休后发给。1986年4月,护理费标准改为每人每月46.5元。1987年1月,又改为每人每月51元。到1988年,长春市有105人享受这项待遇。从1979年11月起,全市对在乡的伤残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特等、一等的每人每月5元,二等的3元,三等的2元。从1985年7月起,对在乡伤残人员又增发生活补贴,特等、一等每人每月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对特等、一等和部分伤残较重的二等甲级伤残人员,行动或听力有障碍的,市民政部门还给安装了假肢,配置了助听器,有的还配备了伤残专用车。长春市的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电车,享受免费优待。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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