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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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1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基层政权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5
页码: 48-7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基层政权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城市基层政权、农村基层政权、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关键词: 基层政权 长春市

内容

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长春地方自清嘉庆五年(1800年)设立长春厅开始,即建立了基层政权与基层组织。基层政权为4个乡,各乡由理事通判任命乡约1人,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乡下设立43个甲,由乡约指派甲长各1人,负责掌管户籍,维持治安。嘉庆十五年(1810年)由于续放龙湾荒地域扩大,改设5个乡、46个甲。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府后,基层政权与基层组织仍延续乡、甲制。分设农安县后,改为4个乡、41个甲。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将军拟定《保甲章程十条》,规定基层实行保甲制,10户立1牌,10牌立1甲,10甲立1保;牌设牌头,甲设甲长,保设保长。长春府对范围过大和人口较多的甲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改为4个乡、51个甲。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长春府全文抄发《吉林省自治会简章》,并于宣统元年(1909年)筹办自治乡。宣统二年(1910年)开始实行自治乡制。乡自治组织为议事会,设乡董1人,执行会务;议员若干人,由民众按划定区域依法投票选举。分设德惠县后,对余下的3个乡、32个甲,改设30个自治乡。宣统三年(1911年)又改为乡、镇制,改设6个镇、14个乡。县城自治组织分为议事会和董事会,议事会设正、副议长各1人,议员20人,议员由民众按划定区域依法投票选举;董事会设总董1人,董事5人,由议事会议员选举产生。
  民国初沿袭清制。1913年1月8日,国民政府划一各省、道、县行政官厅组织,将府、厅、州一律改为县。同时,下令停办乡自治。3月长春府改为县,县下设立5个警政合一的区,区下设立80个乡,乡成为基层组织。1929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县下分为区,区下分为乡、镇,乡、镇下分为闾、邻。长春县改为10个区、3个镇、86个乡。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1月1日吉林省将长春市政筹备处改设长春市。市下不设基层政权,直接设基层组织,沿用清保甲制。1933年12月22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公布《暂行保甲法》,1934年1月17日伪满民政部发布《暂行保甲法施行规则》,规定每10户为1个牌,每村或相当于村的区域内3牌为1个甲,以警察署管辖区域内3甲合为1个保。所有居民都被纳入牌、甲、保之中,实行“十家连坐”。1937年10月伪“新京特别市”公署公布《新京特别市区条例》,实行区制,市下设立18个区,区置区公署。12月伪满首都警察厅和伪满协和会决定,区下施行与协和会融为一体的町、屯会制度。1938年市街区下设50个町会,农村区下设18个屯会。1940年1月1日改为14个区。1941年2月伪满国务院公布《国民邻保组织法纲要》,市街区下分为班、组,农村区下分为屯、牌,10户至30户为组(牌),10组(牌)至30组(牌)为班(屯)。1942年改为16个区,市街区下增设分区事务所,下辖1019个班、8475个组;农村区下增设村公所,下辖207个屯、1020个牌。1943年12月通阳县春阳、劝农2个区划入“新京特别市”,改为18个区。
  国民党在长春统治期间,仍设18个区。区设区公所,内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保5个股。区长初期由市政府委派,1946年一部分区实行民选。城乡基层普遍推行保甲制。当时颁发的《长春市政府严密保甲组织及办理户籍登记纲要》,规定30户为甲,设甲长;3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的保联合组建一个联保办公处,简称“联保”,设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1946年长春市18个区,共设132个“联保”,1102个保,8637个甲。1947年因经费拮据,取消“联保”,扩大保组织,使保最多管辖60个甲。除划归双阳县春阳、劝农2个区及净月区2个保,16个区下改设236个保,5529个甲。国民党设置的保甲组织,有管、教、养、卫四项任务。“管”即清查户口,稽查出入境居民,监视居民言行;“教”即宣传国民党化教育;“养”即摊派苛捐杂税;“卫”即组织武装。
  长春解放以前,各个时期的政权机关所实施的地方自治制度,实际上多为官治,而非民治;多为被治,而非自治。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即实行了民主建政。对基层政权采取自上而下的搭架子与自下而上的打基础相结合的方法,在对旧政权机构改造的基础上,成立了区、街(村)两级新政权组织。同时废除了保甲制度,民主选举了新的居民组长。从此,长春市基层才有了人民政权,人民才有了自己的自治组织。
  第一节 城市基层政权
  一、城市区政府
  长春市解放后,在城区建立了长春、胜利、头道沟、宽城、中华、和顺等6个区政府,区长由市政府派遣,其他干部除少数是从老解放区调来的以外,多数是新干部,还留用了大部分旧职员。1949年5月,各区政府改称区人民政府。同年9月,6个城区政府改设区公所,为市政府派出机关。实施不久,又改为区一级政权。1950年7月,各区名称改用数字排列,长春区为第一区,头道沟区为第二区,胜利区为第三区,中华区为第四区,和顺区为第五区,宽城区为第六区。1951年4月,根据政务院发布的《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长春市各区相继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了区长,同时选举产生了区人民政府委员会。1953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采取了选民投票直接选举方法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长春市各区在完成了普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是城区首次正式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区长和副区长,同时选举产生区人民政府委员会。自此以后,各区均依法组织选民参与换届选举活动,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截至1988年底为止,长春市共进行了11届基层选举工作。1955年2月,根据《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改称区人民委员会。同年7月,原用数字排列的长春市各区区名,第一区改为长春区,第二区改为头道沟区,第三区改为南关区,第四区改为朝阳区,第五区改为二道河子区,第六区改为宽城区。1957年6月,长春区与南关区合并为南关区,头道沟区与宽城区合并为宽城区,朝阳区和二道河子区体制不变。1968年各区成立“一元化”领导的革命委员会,撤销了区人民委员会。1980年6月撤销各区革命委员会,组成区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区政府的内设机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权力的下放,城区政府内设机构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到繁,由少到多。解放初期,长春市城区政府只设秘书、民政、财政、文教、建设5个股。进入50年代,将股改为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将科改为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又恢复了科的建制。到了70年代末,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伴随各项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区又将科(处)改为局,内设机构达到20多个,基本上是和上级业务部门对口设置。
  长春市城区政府的名称、职能和内设机构在不同历史时期有过多次变革,除了解放初期在区下设有街一级政府和一度改设的区公所外,都是设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政权机构。解放初期,城区政府在领导广大人民救生埋死、恢复生产、建立人民政权、废除保甲制度、支援解放战争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区政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也作出了很大贡献。应该指出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把抓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作为“主要任务”,削弱了基层政权的职能。
  二、街政府
  长春市解放初期,在摧毁旧政权、成立新政权的交替过程中,城市区下设置街政府,设街长1人,干事若干人。当时,全市共设置76个街政府,其中含农村区8个街政府。1949年5月,街政府改称街人民政府。同年9月,随着区人民政府改设为区公所,街人民政府也改设为街公所。到1949年底,撤销街公所组织,人员并入公安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2人,实行警政合一。长春市的街政府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作为街一级政权组织,在医治战争创伤、改造旧政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城市人民公社
  1958年,在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长春市城区也陆续建立了人民公社。二道河子区建立了区级人民公社,原7个街道办事处改为4个管理区。朝阳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改为以汽车厂为主体的另一个区级城市人民公社。其他39个街道办事处,合并为14个街级人民公社。1962年以后作过几次调整,最多时增加到27个街道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由上级组织部门委派。1968年,成立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是实行政社合一,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其工作重点是抓运动、抓经济,严重干扰了街政工作的开展,1980年被取消。
  四、街道办事处
  长春市的街道办事处,经历了漫长的曲折发展过程。解放初期由街政府变为街公所,后又取消街公所,在公安派出所内附设民政干事。1952年6月,裁民政干事设街办事处57个,1953年初又改建街道居民委员会。1955年8月,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长春市建立了52个街道办事处,并将居民委员会划小,把它变为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8年街道办事处改为人民公社,直到1980年取消人民公社,又恢复街道办事处。
  由于城市的发展,市、区管理体制的改变,若干工作逐步下放到基层,街道办事处承担区政府交办的事情越来越多,远远超出了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的范围。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长春市各街道办事处均强化了办事机构,设置了职能部门,扩大了编制。一般都设有办公室、行政科、工业科、商业服务科、城建卫生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青少年教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车辆管理办公室。每个街道办事处都有工作人员60~80人,其中15~20人为国家行政编制,另外的40~60人为事业或企业编制。从1980年恢复街道办事处以来到1986年,长春市4个城区的街道办事处由27个增加到50个。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所承担的繁重街政工作,为巩固与加强基层政权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二节 农村基层政权
  一、农村区政府
  长春市所辖各县和市属农村区解放后的基层政权,均按照东北老解放区体制,建立了区政府和村政府两级政权组织。1946年榆树县建立10个自治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0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九台县建立9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3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德惠县建立16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0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农安县(当时称长农县)建立14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17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双阳县建立11个区政府,到1955年仍保持11个区人民政府;1948年长春县建立10个区政府,到1952年县治撤销前增至16个区人民政府;1948年长春市农村建立6个区政府,1952年增至12个区人民政府,到1955年仍有4个区人民政府。区级政府在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上级政府授予的职权范围大,委派国家干部,对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对恢复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
  1949年长春市农村各区普遍进行了民主建设,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特别是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发《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之后,各区都设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提出批评与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并建议本区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协助区人民政府贯彻施政方针和计划,推行各项工作。同时,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委员,组成区政府委员会。1953年正式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由其选举区政府委员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事项;领导、检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所辖各村的工作;提请任免干部。区人民政府设秘书和民政、财粮、公安、武装、生产、文教等助理员。1955年各区政府改为区公所,区长、副区长由上级人民委员会委派。区公所执行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事项,并负责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政府工作,直至1958年建立农村人民公社时撤销。
  二、村政府
  长春市解放后,城、郊区各村普遍建立了农会,管理行政事务。1949年2月,根据《东北解放区县、区、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规定,对村政权进行了普遍选举。经过划分选区,村民推选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举手表决(也有投豆方式),选出村人民代表,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政府。3个郊区共建立了55个村政府。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根据这两个《通则》的精神,从1951年到1952年,长春市在农村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进行了改选村政权的工作。通过宣传改选村政权的重要意义,村民觉悟大大提高,认真推选代表候选人,经过举手表决方式选出村代表,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村人民政府,肃清了混入村政权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压迫群众、骑在群众头上的坏分子,使村级政权得到了进一步巩固。1952年由于市县合并,长春市郊区的村由55个增加到222个。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的村也由961个增加到1107个。1953年,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农村完成了普选工作。在此基础上召开了村(街)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新的村(街)人民政府。长春市共建立164个村、3个街的基层政权机构。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的1159个村、11个街,也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基层政权。它们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在领导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发展生产、动员青年参军参战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
  三、乡、镇政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以下只设乡、镇一级政府。1955年2月2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现行区划进行调整并撤销村一级政权建制,建立乡人民委员会。根据这个通知精神,扩大了乡的规模。全市农村区由原164个行政村,划为43个乡,乡人民委员会为农村基层政权。同时,将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作为市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不再是一级政府。当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还建立了1个镇——大屯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3月21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调整郊区乡的行政区划方案》,将乡的规模再一次扩大,由原有43个乡改建为14个乡;镇建制未变。
  在此期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对基层政权组织也普遍进行了调整,撤销区、村两级政府建制,建立乡政权,并两次扩大乡的规模。到1958年,共改建161个乡人民委员会、7个镇人民委员会。其中,榆树39个乡、1个民族乡、2个镇;农安38个乡、1个镇;德惠34个乡、1个镇;九台30个乡、2个镇;双阳18个乡、1个民族乡、1个镇。1958年11月,长春市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替代了乡、镇人民委员会。
  1980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长春市将镇人民公社改成镇人民政府,并在榆树县弓棚、农安县哈拉海2个人民公社进行了改建乡人民政府的试点工作。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市开始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乡政府体制被重新确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复存在。乡的规模基本上是以原有人民公社管辖的范围为基础,即一社一乡。全市五县和郊区共建立157个乡级政府,包括11个镇政府和3个民族乡政府。乡、镇政府一律称“人民政府”,不再加“委员会”字样,并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
  在政社分开、重新建立乡人民政府以后,为适应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化,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长春市开展了增设建制镇的工作。对从事非农业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工业产值比例较高,已形成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乡,陆续设置镇建制,成立镇人民政府,实行镇管村体制。截止1988年底,全市建制镇总数由1983年的11个增加到51个。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利益,发展少数民族事业,长春市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相继建立了民族乡政府。到1988年底,已建立了榆树县延和朝鲜族乡,九台市胡家回族乡、莽卡满族乡,双阳县双营子回族乡等4个少数民族乡人民政府。
  1988年,为进一步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农安县在合隆、哈拉海两镇建立了经济特别试验区。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管理体制,纵向放权,横向撤卡,按照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认真实施一、二、三产业衔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股份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搞活经济,富镇裕民。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均设有经济管理委员会、财政所、公安派出所等机构,设有乡长、镇长和副乡长、副镇长,以及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助理员等干部。乡长、镇长和副乡长、副镇长,定期进行换届改选。由于乡、镇政府的体制不断强化,乡、镇政府的职能作用得到发挥,促进了长春市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农村人民公社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长春市农村基层政权随着发生了变化。在原有农村乡、镇的基础上,普遍建立的人民公社取代了乡、镇人民委员会。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主任、副主任,下设秘书和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卫生、公安等助理员,人民公社既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领导机构,既是农村的行政区域,又是农村的经济单位。人民公社下辖生产大队,大队下分若干生产队。长春市五县和郊区,共建立97个农村人民公社、6个镇人民公社。1978年增加到146个农村人民公社、11个镇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一直沿续到1983年。它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削弱了基层政权职能,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弊病。为此,1983年长春市农村实行政社分开,又回归了乡、镇政府体制。
  第三节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长春市根据《条例》精神,将原街道居民委员会划小,改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城市建设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搞好生产自救;帮助居民安排好生活;维护社会治安和调解民事纠纷;搞好计划生育。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居民人数较多、管辖范围过大的居民委员会和新建住宅小区,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便利群众,便利领导”的原则,作了若干次局部性调整,增设或新设一批居民委员会。到1988年底,长春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925个,其中朝阳区360个,南关区272个,宽城区158个,二道河子区135个。农村的一些地方,随着建制镇的陆续增设,居民委员会也有所增加。全市5个县(市)、1个郊区的51个镇,共建立440个居民委员会。其中,市郊区41个,九台市108个,榆树县102个,农安县87个,德惠县69个,双阳县33个。各地对居民委员会实行目标管理,组成信息网络,建立档案,修订《居民公约》,使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工作得到了加强,委办经济和社区服务业不断发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帮教失足人员、推进计划生育、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第二居民委员会居民公约
  一、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二、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自觉参加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认真遵守《长春市民守则》。
  三、要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互谅互让,实行家庭文明化。
  四、要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法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五、要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财产,爱护花草树木,爱清洁,讲卫生,不私搭乱建,不堆放杂物。
  六、要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
  1983年,长春市在农村政社分开、重建乡人民政府后,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了农村基层组织,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1635个村民委员会。截止1988年底,全市已建立1679个村民委员会,共有村民委员会干部10341人。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3至5人组成。下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各由3至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兼任所属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基本上以原生产队的管辖范围建立。村民小组长,由村民选举或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上述人员均不脱产,实行补贴制。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一般实行固定补贴;村民委员会委员和下属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工作。它的任务是: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响应人民政府的号召,完成政府分配的各项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村民委托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管理本村的生产和建设规划;办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本村村民利益直接有关的民政、统计、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8年6月1日试行的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特别是乡、镇政府,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市组成了《村委会组织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派人深入基层进行了试点,各县、区也进行了试点工作,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各地在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章程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职权、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权利和义务、村干部守则、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有些村还结合本村具体情况,制定了《村规民约》。这样,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不断增强,在维护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推行计划生育,移风易俗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村办经济和公益事业,也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景象。
  榆树县泗河镇吉林村村规民约
  一、为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和群众,在村规民约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律,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四、村民要自觉地缴纳农业承包费,按时完成国家分配的定购任务和农业税。无故拒不执行者,收回承包土地,转包他人。
  五、加强对生猪和大牲畜管理。春耕、夏锄和秋收期间不准散放进地,如散放时要有人看管。否则,每发现进地一次,除按成粮赔偿损失外,罚款20元,当时兑现。
  六、做好护秋保收工作。要教育小孩不要进地损坏庄稼,每发现一次,除按成粮赔偿损失外,罚家长20元,当时兑现。发现大人和小孩偷玉米,除包赔损失外,每根棒罚款5元;偷其它农作物(按平方米计算),按成粮价值的5倍罚款;偷水果、蔬菜,按价值5至10倍罚款。
  七、对于乱砍盗伐树木的,要按材质罚款。每偷一棵幼树罚款10元,并责令其栽一棵;偷椽材每根罚款100元,檩材每根罚款200元,柁材每根罚款350元。
  八、处理邻里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村民不得打私架,不得随意闹纠纷。对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当事人要承担医疗费用,并包赔经济损失。
  九、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无事生非,不准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于不法人员,要知情举报,勇于开展斗争。对于殴打他人或耍流氓等造成轻微伤害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至200元,并提出警告。
  十、加强安全防火工作。要教育小孩不玩火,五级风以上不准烧火,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至20元。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有违者造成事故,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各户的柴草垛要堆放到规定地点,拒不执行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十一、实行轮流打更和值班值宿制度,搞好治安防范。各村民小组必须轮流值班,并严格落实责任。如检查发现不当班者,扣义务工2个。
  十二、认真执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够年龄结婚不登记的,每对罚款100元,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够年龄结婚的,每差一岁罚款1000元。对早育(计划外一胎)罚款3000元,二胎超生的罚款5000元,三胎超生的罚款10000元。
  十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提倡喜事新办不浪费,丧事简办破旧俗。死亡人口不准土葬,发现死人土葬每具罚款500元,并责令死者家属起尸火化。死者家属不执行,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自负。
  十四、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坚决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要实行土地补偿制度。每公顷耕地积送农家肥要达到30立方米。对于未完成积肥任务的农户,每差1立方米收取养地费5元。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屯规划,不准私自移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拆除。
  十五、对违反村规民约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移送政法机关处理。
  十六、此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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