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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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7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务体制
分类号: F323.9
页数: 4
页码: 288-2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粮食财务体制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粮食财务 财务体制

内容

从解放战争开始,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一直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建国初期,中央直接控制粮食流转财务管理权,对各省实行贸易金库制度,统一调度资金。长春市的粮食企业同其他地区粮食企业一样收入直接上缴金库,开支由金库直接下拨。市、县粮食部门粮食财务收入支出报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向中央报帐。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国家成立了粮食部,统一领导全国的粮食管理和经营,并且粮财统一,同时集中管理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包括流动资金和经营利润的拨缴,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以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粮食财务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1958年4月,财政部、粮食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决定》,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联合通知》,决定自1959年起,将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下放到省。吉林省粮食厅、财政厅于12月28日下发《关于粮食财务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联合通知》,将粮食商业财务进一步下放到县(市)管理。下放的权限包括:①粮食商业企业的盈亏(包括粮食城乡供应、军粮供应、救灾备荒、一般种子供应、出口粮供应、内部调拨和粮油工业的一切经营盈亏)、基本折旧基金、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等项款项,一律划归县(市),列入地方预算,按月由县(市)粮食局根据实际发生数或计划需要数同财政局办理缴拨;②粮食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单位的财产),按1958年年终结算数全部移交县(市)管理;③粮食商业的财务收支计划、生产成本计划和会计决算报告,均由县(市)粮食局送县(市)财政局审核,报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委员会委托单位)批复。根据这一规定,各县(市)在财务上已与长春市粮食局无直接关系,市内的粮食企业则与市财政局发生财务审批缴拨关系。但是,财权下放以后,由于粮食和油脂由国家统一调度,流转计划变化大,在市内和各县的粮食经营盈亏不稳定,既使财政受到冲击,又使粮食调拨计划难以顺利进行,加上粮食部门与有关部门关系一时不能理顺,粮食财务收支不能很快纳入地方预算,发生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粮食财务管理权下放到县(市)半年多一点时间,省粮食厅、财政厅于1959年7月1日又将财务管理收回省里统管。长春市粮食经营盈亏,由省粮食厅直接结算,粮食商业企业全部财务,由省统一管理和调度。1962年,粮食部又将财务管理权收回,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恢复到1953年以后,1958年以前的做法。
  1970年,由于国家财政体制的变动,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又下放地方管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这是第二次财权下放到省。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商业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于1970年11月21日发出通知,决定将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自1970年起,下放给地区统一管理。下放的内容包括:①企业亏损列入地区财政预算;②所有固定资产按1970年末帐面数字下放给地方管理,有关亏损拨补,由地方财政办理;③有关地区间、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办法以及零星建设资金提取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④盐业财务随粮食企业财务同时下放给地区。长春市粮食局按照这个规定统管全市粮食系统的财务。由于丰收地区多购粮食要多支付粮油超购加价款,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影响产粮区收粮的积极性,为了多购粮食,缓解产需矛盾,国家又把粮油超购加价款收回中央直接管理,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同时,把其它粮食企业财务经营盈亏收归省管理。以上即通常说的粮食财务管理权的“两放两收”。长春市与各县(区)的财务管理,也随之发生变化,走过了“两接两交”的过程。
  1980年,国家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后,对粮食财务体制作了相应的改革,除粮油加价款外,又将国家储备粮费用补贴划归中央管理,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将粮油经营亏损补贴,粮油差价补贴等划归地方,核定基数,由省管理,列入省级预算。这一年财政部和粮食部联合颁布了《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实行办法》,用来解决粮食部门经营平价粮油亏损问题。这个办法规定: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即粮油提价补贴,合理的商品流通费用,粮油加工与调拨亏损以及其它有关净支出额,按着粮油储存、销售、调拨,分环节计“量”定“率”给予补贴,补到不赔不赚,经营好了有利润,并实行留成办法。在此基础上,对粮油工业、盐业、运输业等行业实行利改税,上缴税利与商业平价补贴后利润统算,实行财务包干和包干结余分成的办法。根据财政部、粮食部联合通知精神,1982年,吉林省粮食厅对市、县粮食局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和财务包干,市粮食局再逐级对经营平价粮食企业实行政策性亏损礼贴,超亏分担,对粮油工业、议价、运输、盐业、饲料等盈利企业实行全额留成,在实行二步利改税中,对这些企业实行利改税,上缴税利与商业平价补贴后利润统算,实行财务包干结余分成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以后,较好的调动了粮食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粮食亏损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企业增加了后劲。以实行定额补贴和财务包干前的实际亏损为基数,到1984年第一个三年财务包干结束后的3年时间里,全市粮食实际亏损共减少3177万元,平均每年递减14%,经营万斤粮油亏损也由1981年的60.10元,下降到1984年的25.50元,减少57.6%。
  从1985年到1987年第二个三年财务包干期间,粮食财务体制由省粮食厅集中管理改由下放到市、县财政管理,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当时长春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统管,没有下放到县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将省财政厅下达的各项包干指标全部包给粮食局,并对市粮食局实行大包干,粮食管理发生的财务包干结余全留,超亏自理。再由市粮食局对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对粮食企业逐级包干。实行这种管理办法以后,适应中心城市这一客观情况,保证了长春市市场粮油供应的需求,对稳定市场,稳定粮价起了较为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从1987年起实行粮食主管部门对粮食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都成为盈亏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虽然受计划体制制约,企业效益还不能完全自主,但企业生产经营好坏已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较好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与财务包干办法,长春市粮食企业亏损逐年下降。
  1988年,按省政府要求,粮食财务还没有下放到县级财政管理的长春市,也下放到县级财政管理。各县粮食财务亏损有所增加,1987年各县决算报帐增亏2865万元,1988年又超亏挂帐1543万元,全市由补后盈利变成补后亏损598万元。而市内粮食企业仍是补后利润增加,1987年为2927万元,1988年为3084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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