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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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7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财务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37
页码: 288-3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粮食财务情况,分别记述了财务体制、企业效益、流通费用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粮食财务 粮食企业

内容

第一节 财务体制
  从解放战争开始,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一直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建国初期,中央直接控制粮食流转财务管理权,对各省实行贸易金库制度,统一调度资金。长春市的粮食企业同其他地区粮食企业一样收入直接上缴金库,开支由金库直接下拨。市、县粮食部门粮食财务收入支出报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向中央报帐。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国家成立了粮食部,统一领导全国的粮食管理和经营,并且粮财统一,同时集中管理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包括流动资金和经营利润的拨缴,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以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粮食财务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1958年4月,财政部、粮食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决定》,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联合通知》,决定自1959年起,将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下放到省。吉林省粮食厅、财政厅于12月28日下发《关于粮食财务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联合通知》,将粮食商业财务进一步下放到县(市)管理。下放的权限包括:①粮食商业企业的盈亏(包括粮食城乡供应、军粮供应、救灾备荒、一般种子供应、出口粮供应、内部调拨和粮油工业的一切经营盈亏)、基本折旧基金、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等项款项,一律划归县(市),列入地方预算,按月由县(市)粮食局根据实际发生数或计划需要数同财政局办理缴拨;②粮食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单位的财产),按1958年年终结算数全部移交县(市)管理;③粮食商业的财务收支计划、生产成本计划和会计决算报告,均由县(市)粮食局送县(市)财政局审核,报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委员会委托单位)批复。根据这一规定,各县(市)在财务上已与长春市粮食局无直接关系,市内的粮食企业则与市财政局发生财务审批缴拨关系。但是,财权下放以后,由于粮食和油脂由国家统一调度,流转计划变化大,在市内和各县的粮食经营盈亏不稳定,既使财政受到冲击,又使粮食调拨计划难以顺利进行,加上粮食部门与有关部门关系一时不能理顺,粮食财务收支不能很快纳入地方预算,发生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粮食财务管理权下放到县(市)半年多一点时间,省粮食厅、财政厅于1959年7月1日又将财务管理收回省里统管。长春市粮食经营盈亏,由省粮食厅直接结算,粮食商业企业全部财务,由省统一管理和调度。1962年,粮食部又将财务管理权收回,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恢复到1953年以后,1958年以前的做法。
  1970年,由于国家财政体制的变动,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又下放地方管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这是第二次财权下放到省。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商业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于1970年11月21日发出通知,决定将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自1970年起,下放给地区统一管理。下放的内容包括:①企业亏损列入地区财政预算;②所有固定资产按1970年末帐面数字下放给地方管理,有关亏损拨补,由地方财政办理;③有关地区间、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办法以及零星建设资金提取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④盐业财务随粮食企业财务同时下放给地区。长春市粮食局按照这个规定统管全市粮食系统的财务。由于丰收地区多购粮食要多支付粮油超购加价款,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影响产粮区收粮的积极性,为了多购粮食,缓解产需矛盾,国家又把粮油超购加价款收回中央直接管理,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同时,把其它粮食企业财务经营盈亏收归省管理。以上即通常说的粮食财务管理权的“两放两收”。长春市与各县(区)的财务管理,也随之发生变化,走过了“两接两交”的过程。
  1980年,国家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后,对粮食财务体制作了相应的改革,除粮油加价款外,又将国家储备粮费用补贴划归中央管理,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将粮油经营亏损补贴,粮油差价补贴等划归地方,核定基数,由省管理,列入省级预算。这一年财政部和粮食部联合颁布了《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实行办法》,用来解决粮食部门经营平价粮油亏损问题。这个办法规定: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即粮油提价补贴,合理的商品流通费用,粮油加工与调拨亏损以及其它有关净支出额,按着粮油储存、销售、调拨,分环节计“量”定“率”给予补贴,补到不赔不赚,经营好了有利润,并实行留成办法。在此基础上,对粮油工业、盐业、运输业等行业实行利改税,上缴税利与商业平价补贴后利润统算,实行财务包干和包干结余分成的办法。根据财政部、粮食部联合通知精神,1982年,吉林省粮食厅对市、县粮食局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和财务包干,市粮食局再逐级对经营平价粮食企业实行政策性亏损礼贴,超亏分担,对粮油工业、议价、运输、盐业、饲料等盈利企业实行全额留成,在实行二步利改税中,对这些企业实行利改税,上缴税利与商业平价补贴后利润统算,实行财务包干结余分成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以后,较好的调动了粮食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粮食亏损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企业增加了后劲。以实行定额补贴和财务包干前的实际亏损为基数,到1984年第一个三年财务包干结束后的3年时间里,全市粮食实际亏损共减少3177万元,平均每年递减14%,经营万斤粮油亏损也由1981年的60.10元,下降到1984年的25.50元,减少57.6%。
  从1985年到1987年第二个三年财务包干期间,粮食财务体制由省粮食厅集中管理改由下放到市、县财政管理,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当时长春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统管,没有下放到县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将省财政厅下达的各项包干指标全部包给粮食局,并对市粮食局实行大包干,粮食管理发生的财务包干结余全留,超亏自理。再由市粮食局对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对粮食企业逐级包干。实行这种管理办法以后,适应中心城市这一客观情况,保证了长春市市场粮油供应的需求,对稳定市场,稳定粮价起了较为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从1987年起实行粮食主管部门对粮食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都成为盈亏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虽然受计划体制制约,企业效益还不能完全自主,但企业生产经营好坏已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较好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与财务包干办法,长春市粮食企业亏损逐年下降。
  1988年,按省政府要求,粮食财务还没有下放到县级财政管理的长春市,也下放到县级财政管理。各县粮食财务亏损有所增加,1987年各县决算报帐增亏2865万元,1988年又超亏挂帐1543万元,全市由补后盈利变成补后亏损598万元。而市内粮食企业仍是补后利润增加,1987年为2927万元,1988年为3084万元。
  第二节 企业效益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粮食企业全部任务都是为统购统销政策服务,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粮食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对于粮食企业不能从粮食购销差价中取得的流通费用和商业利润,由国家财政弥补,这种补贴被称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的政策性补贴。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既决定于自身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政策性补贴的多少。
  从1953年到1960年,粮食系统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又受到粮食丰歉不同的影响,企业有盈有亏,盈亏各半。1961年到1977年,由于国家几次调整粮食价格,并实行超购加价,粮食购销差价缩小,有些品种“倒挂”,加上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不分,商品流通费用开支增大,粮食企业财务入不敷出,造成年年亏损。其中1963年到1965年,由于对农村和行业用粮实行购销同价,加之粮食管理有所加强,粮食企业亏损有所减少。1966年8月1日,粮食购销价格再次大幅度调整,亏损额度依然很高。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吉林省加强了粮食企业减亏工作。3月25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扭亏工作的意见》和《控制粮食销量的意见》,提出减亏的四条措施:一是正确贯彻粮食政策,严格控制周转粮、兑换粮,制止一切不合理支出;二是调整网点,精简人员,提高劳动效率;三是加强仓储、调运工作,减少重复搬倒和二次运输,消除迂回运输;四是压缩不合理销量,对大豆、细粮、食油计划实行销售包干。长春市粮食系统认真贯彻这些要求。粮食销售有所减少,企业亏损,有所下降。粮食商业企业亏损3907万元,比上年减少53%,工业实现利润324万元,比上年增加3.5%,运输和其他企业实现利润41万元,比上年增加34.5%,粮食企业盈亏统算补后亏损3 542万元,比上年减亏50.7%。
  1979年,由于粮食调价,粮油购销价格已全面“倒挂”。这次调价造成的差价,由国家财政核定的销售计划,扣除购销同价的农村周转粮、借销粮、种子粮(不包括优良品种)、奖售粮、兑换粮、饲料粮、国代队储粮和“过头粮”退库等销量,给予差价补贴,每100市斤粮食平均补贴2.50元,油脂每100市斤平均补贴24.50元。省对地区,地区对县层层落实补贴标准。这一年,省粮食局对长春市粮食局实行亏损计划总额包干,再由长春市粮食局包到各县粮食局,各县粮食局对基层粮食企业按其经营性质、特点、经营条件和近几年实际销售数量,分别核定主要环节粮油亏损额,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这年长春市实现补后亏损3394万元,比上年略有减少。
  1980年,省粮食局、财政局决定,自这一年起,在国家财政核定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对粮食商业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试行定额补贴的办法。补贴的项目有:①粮油统购统销价格倒挂的差价;②合理的费用开支和营业外支出。这两部分补贴,加上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局依据省粮食局核定的补贴定额和总额,实行定额补贴。给长春市核定的粮油销存计划是:粮食销量5.3亿公斤,食油销量0.1375亿公斤,平均库存为7.1亿公斤。定额补贴指标是:销存万市斤粮油补贴158元。长春市粮食局按省粮食局核定的定额,确定各县粮食局的定额,由县粮食局落实到企业,市内由长春市粮食局落实到企业。企业按上级核定的年度补贴定额,按月核定补贴收入和计算补后盈亏,财政部门按当月实际亏损给予退库。对于销存量没有达到核定指标,补贴突破总额的超过部分作为超计划亏损处理;补贴实现利润的,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利润分成,省对市、县按利润总额的20%分给分成资金,年终结算,由省粮食局拨给市、县粮食局,主要用于鼓励经营好的企业,给企业的数额最低不得少于分成资金的7%。由于定额补贴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这一年长春市政策性补贴收入4505万元,粮食商业企业亏损3997万元,补后粮食商业盈利508万元,利润企业实现利润527万元,其中工业利润463万元,运输和其他企业利润64万元,工商统算补后实现利润1035万元,在全省是最高的。此外,粮油提价补贴是3226万元,超购粮油的加价款是6502万元。
  1981年初,省粮食厅下发《粮食商业企业亏损定额补贴具体核算办法》,决定把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含超储补贴),由省对长春市,市对县,改由省粮食厅直接对各县粮食局,分别核定“销售万市斤粮油”和“储存万市斤粮油”两项补贴定额,并按省核定的销售计划和定额,确定补贴总额,超支不补,节余分成;储存粮油补贴,按实际储存量和定额计算,储存多少,补贴多少。市内企业的补贴定额和总额由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下发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核定。这一年,执行的结果,补后由盈利变成了亏损。全市平价商业亏损5366万元,利润企业实现利润890万元,亏损总额4476万元。按当年定额补贴3658万元计算,粮食企业补后亏损818万元。
  1982年3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征购、销售、财务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同年3月26日,省粮食厅下发了《关于下发〈粮食企业亏损试行定额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的5项补贴定额。对长春市的亏损补贴定额标准是:销售万市斤粮食补贴165元,储存万市斤粮食补贴205元,销售万市斤食油补贴2200元,调出专区外万市斤粮食补贴60元,调出专区外万市斤葵花油补贴850元,豆油补贴200元。未列入国家计划的粮油均不列为政策性亏损,亦不予补贴。实行财务包干的办法以后,对粮食商业经营平价粮油补贴后实现的利润,实行层层分成的办法。省对长春市按补后利润总额70%留给市,30%上缴粮食厅。实行这种办法,调动了市、县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开展“增产节约”和“双增双节”活动,扎扎实实抓扭亏增盈,粮食企业效益大幅度上升。以实行定额补贴前的1981年实际亏损为基数,到1985年,4年间粮食企业实际亏损共减少5320万元,平均每年递减55.3%。经营万市斤粮油亏损由1983年的60.10元,下降到1985年的39.50元,下降34.1%。补后综合利润逐年增长,1982年为1325.1万元,1983年为2232.3万元,1984年为3324.5万元,1985年为4184万元,1986年比上年略有下降,为3831.2万元。地方和企业包干结余分成也有增加,以1985年为例,长春市全年统算包干结余为1379万元,其中市内722万元,榆树县272万元,农安县137万元,九台县2万元,德惠县48万元,双阳县171万元,郊区27万元。市、县分成,市内153万元,榆树县81万元,农安县41万元,九台县1万元,德惠县9万元,双阳县51万元,郊区8万元。1971至1988年受财务体制变化的影响,企业效益情况发生了新的波动。
  第三节 流通费用
  粮食企业商业流通费用,一直由省粮食厅、财政厅直接控制和管理,市、县粮食局和基层企业按省里要求呈报。建国初期,省粮食厅、财政厅规定的费用项目比较简单,共划为3种:①保管费。除接收、运输费规定范围以及行政管理费、粮食减量以外的一切费用均为保管费;②运输费。分铁路、陆路、水路3种计算。运输使用各种资材分别列入各项费用之内;③接收费。以过秤划分,过秤前费用为接收费,过秤后费用为保管费。1952年逐步划清企业费用项目标准。1953年3月26日,省粮食厅下发文件,把费用划分为16项:运费、装卸搬运费、挑选整理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自然损耗费、防治化验费、手续费、保险费、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折旧、工资、附加工资、干部培训费、经营管理费。从1953年到1955年,省粮食厅对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对各市、县费用开支,一年核定一次定额,由市、县粮食部门掌握,不能随意突破。由于普遍开展节约费用的活动,费用开支受到了有效的控制。1956年,省粮食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制定对商品流通费实行单独贷款的办法进行控制。贷款分为四类:第一类:运费、装卸搬运费、利息;第二类:保管费、包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商品损耗;第三类:保险费、手续费、固定资产折旧、工资、附加工资、干部培训费;第四类:经营管理费。对这四类贷款,由各市、县粮食局分季按月编制计划,经省审核下达指标后执行,无指标的计划者,银行拒绝贷款。实行这种办法,商品流通费开支略有下降。1956年和1957年费用水平分别为15.58%、16.03%,比前3年的平均费用水平下降2个百分点。
  1958年,省粮食厅将商品流通费用重新划分为15项:即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手续费、利息、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缮费、租赁费、工资、附加工资、干部培养金、经营管理费、下放人员补助费。同年8月6日,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的通知,制定了《关于改进粮食商业企业财会规章制度的若干规定》,废止了商品流通费单独贷款的办法,实行全年费用指标包干。省对市、县粮食局确定8项定额,低于定额部分留给企业10%,用于奖励节约费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好的个人或单位。这种办法实行3年,正值“大跃进”时期,资材损失浪费严重,加上粮食减产,调拨频繁,费用开支增大。
  1961年,省粮食厅对费用项目做了调整,共划分16项,将原来的维修费和租赁费合并设立“修缮及租赁费”,又新增设“粮食管理员补贴”和“培训费”。对费用的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要求“谁花钱,谁管理,谁包干,一包到底”。但是,由于粮食供求紧张,重复搬倒,迂回运输,费用高,浪费大,费用比上年大幅度增加。1962年,又将费用管理改为计划和定额分级管理,就是省对市、县级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对企业实行定额管理,依据上级下达的计划,确定各项费用定额。实行这个办法3年,1963年和1964年费用有所下降。1965年,根据粮食部在全国试行费用大定额管理的办法,吉林省粮食厅和市粮食局在德惠县粮库进行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74年,省粮食局、财政厅规定省对市、县实行计划控制,企业实行定额管理,班组核算,按上级核定的费用指标,按季编制费用计划,经市、县粮食局批准,包干落实到班组和个人。但这些措施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未能推开,费用管理放任自流,费用支出上升。1977年11月12日,省粮食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发出《关于大力减少粮食亏损的紧急通知》,采取具体措施,取得了较好的作用,费用有所下降。1981年,开始推行定额管理,对粮食企业6项主要费用,实行定额控制。各项定额落实到市、县粮食局,市、县粮食局再分别落实到企业,市内由市粮食局落实到企业,由企业落实到班组和个人,较好的控制了费用支出。
  第四节 资金管理
  一、固定资产
  1948年,长春解放以后,于11月成立了市粮食公司,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办公楼内,下设4个经营门点,后来,没收日伪和官僚资本粮食企业,形成了长春市粮食系统最早的固定资产。1949年9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企业机构的决定》,长春市粮食公司下属企业增加,有裕昌源粮油加工厂、裕昌源粮栈、益发合仓库、铁道北仓库、哈拉哈粮栈、双阳收粮栈、仓库押运队,此外,德惠县粮食公司下属有德惠县粮食公司仓库、达家沟收粮站、农安收粮站。粮食系统的下属企业和固定资产有所增加。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粮食主管部门先后成立起来,形成全国性的粮食行政系统,基本建设和资金注入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地方和企业也有少量自筹。随着粮食业务的扩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逐年有所增加。1956年公私合营后,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增长很快。长春市内己有经营公司2个,加工厂3个,粮食仓库4个,公私合营企业3个,还有管理机构4个,固定资产已超过1000万元。1956年以后,适应粮食流转的需要,由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国有粮食企业固定资产迅速扩大。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粮食的大幅度增产,粮食收储、加工、销售、运输设施建设加快,固定资产也随之大幅度增长。
  二、流动资金
  建国后,粮食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基金,随着粮食经营管理业务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增加。其中流动资金占用额在全部资金中的比重很高。这部分资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来源和管理办法。1953年以前,全市经营粮油所需流动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称为“购粮资金贷款”。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工作的决定》,由中国粮食公司(1952年9月以后为粮食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贷款,然后逐级下拨,销货回笼款全部交回金库。长春市和各县粮食部门和企业所需资金,由省粮食厅统一贷款,核定资金使用计划,然后逐级下拨。1954年,改为统一由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二条渠道供应。由国家财政拨款的非商品资金,企业长期占用,称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于经营粮油商品占用的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称为借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银行贷款。1955年,对来源不同的流动资金实行分别管理,对银行贷款实行计划控制,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1958年,省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又改为计划调剂,长春市粮食局负责本市和德惠专区所属各县的资金计划管理。1959年,省人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决定粮食企业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同年7月2日,省粮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文件,将粮食企业流动资金改为全部实行定额管理,并对粮食商业企业核定了5项定额:①商品资金,按季节商品储存最低占用额核定平均定额,同时核定最低最高占用额,超过部分按超额处理;②包装物资金,按最高、最低、平均占用3项核定;③物料用品资金,以平均占用数为定额;④低值易耗品资金,以平均占用数为定额;⑤预付待摊费用资金,以期末占用数为定额。1962年以后的20年间,恢复执行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条渠道供应,实行计划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这一时期,流动资金占用增长速度加快,额度大幅度上升。1983年11月,又将粮食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改为全部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贷款的项目包括:商品周转借贷、议价商品借贷、生产周转借贷、结算借贷、临时借贷和其它借贷。资金管理仍沿用以前对商品资金和非商品资金分别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办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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