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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章 盐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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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64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盐业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14
页码:
274-287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古代至1988年长春市盐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盐业
经济史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盐业管理
长春市属非产盐区,自古以来都是靠从产盐区辽宁、河北等地运进食盐。清代,长春市建治后的很长时间,所需食盐都是经商人私运。后来,俄盐、日盐亦有运来。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吉林省设立官运总局,对盐实行“官运、官储、官销”的盐政管理,从而限制了俄盐、日盐和私盐的运进。吉林省官运总局在长春市设有官运局,并备有长春总仓。食盐经吉林省官运总局从东三省盐务总局议价订购。官盐购入后,先进长春官运局,再由长春总局转运各官运局。食盐运输,向来以大车、船只为多。铁路建成后,有一半左右靠铁路运输。长春总仓销往各地,则雇用民车,或用汽车。食盐销售要执行统一规定的价格,成为官商盈利的手段。经营总量和收支款项都要呈报总局。总局结算时每石盐另加给80市斤运输和保管耗损盐。
民国时期,1913年,将清末设立的吉林省官运总局改为盐务榷运局,1915年与黑龙江省盐务总局合并,成立吉黑榷运局。在长春设有盐仓,并成立了长春缉私队、孟家屯缉私队。在榆树县设有分销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盐业运输统由吉黑榷运局独家经营,由营口盐业专业公司收购产盐县所产之盐,通过陆路和铁路运到各地榷运局。原盐销售由盐仓分送各地分销处及分局,再由分销处及分局分送由官府指定的盐商销售。盐商要交盐税,但大量的盐税被军阀所截留。根据吉黑榷运局制定的《贩运私盐罚则》,民间不得私运私销,违者要受法律惩办。但是,对私运盐贩防不胜防,特别是俄、日外盐运入,数额很大。
东北沦陷时期,吉黑榷运局改称“吉黑榷运署”,把原有的经营网点均改为伪榷运署的分署,下设盐仓。1936年4月23日,伪满政权公布《盐业株式会社法》,同年4月28日,在长春设立“满洲盐业株式会社”,盐仓又成为其下属仓,代理经营。1937年以后,伪政权加强了对盐业的“统制”。
实行专卖“统制”1936年12月24日,以敕令191号公布了《盐专卖法》,共29条,以后又修改补充两次。按照《盐专卖法》规定,首先是对盐的输出输入进行“统制”,规定凡是盐的输出输入均须经政府批准。对旅客列车输入的消费用盐,贮藏用盐均由政府负责接收,由政府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补贴)。对盐的生产也实行“统制”。生产盐要执行政府的许可制度,政府有权限制产盐人的生产区域、生产时间和生产量。政府对开设盐田者除设助成金制度外,要求“满州盐业株式会社”积极开发盐田。
实行配给“统制” 对配给的盐,由伪政权指定的盐商经营,盐商分为盐栈、盐店两种。盐栈批发盐,经专卖总局长批准,有效期为5年。盐店零售盐,经专卖署长批准,以3年为期。盐商从专卖署批发来的盐不得混合其他物品进行贩卖。盐商对专卖官署实行封印的包装盐,不准开包或改装。
实行价格“统制”按《盐专卖法》,专卖署对盐的批发价格实行全东北一个价格,盐栈的出卖价格以当地入库原价加3%的经营利润,盐店的零售价格以购入价加5%的经营利润。配给开始时,是经专卖盐店向消费者不限量销售,1942年以后,由于食盐不足,采取记“重要物资购买帐”的不限量的供应办法,到1944年又采取一年供应几次的不定期限量供应的办法。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以后,盐的市场销售均为私人经营,由大盐商批发给小盐商,直到零售点及摊贩,消费者可以随处买盐。国民党政府只控制盐场及大宗批发商的生产和贩卖,以及税收,对零售食盐无人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盐业的经营管理一直由粮食部门负责购入,由粮库保管,市区由粮店销售,农村由供销社代销。进入70年代,省、市、县陆续建立了盐业批发站,有了专业机构和专人经营管理。
1980年,长春市及所属县(区)成立了盐业公司和盐业站。1982年5月,一律改为盐业公司。
长春市盐业公司成立于1980年11月,1981年1月1日正式开业。盐业公司占用粮食一库用地,面积23000平方米,储存能力14000吨,仓容量1500吨,拥有固定资产250万元。先后修建办公楼1200平方米,配电室40平方米,30吨地中衡1台,风雨棚2200平方米,维修和改造了包盐车间2个,共250平方米,建加碘厂房和成品库房800平方米,塑料制品厂400平方米。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盐的需要,市粮食局和盐业公司遵循“以运保储,以储保销”的盐业运销方针,有成效的进行了盐的经营和管理,保证了消费需求,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88年经营商品盐总量8.95万吨,其中购入商品盐3.34万吨,销售商品盐2.93万吨,调出商品盐2.28万吨,库存量达到1万吨以上,保证了消费需求,以及工农渔业的生产用盐,实现利润55.1万元。
第二节 食盐加碘
长春市是碘缺乏症的重病区,患病人数多,病情严重,分布广,危害性大。1975年以来,长春市先后开展了食盐加碘工作。1979年全部实行了食盐加碘,1983年达到了控制标准,使患病人数从1985年的358207人,下降到1988年末的73001人,患病率由7.32%下降到1.93%,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长春市盐业公司1983年被吉林省委、省政府命名为食盐加碘红旗单位,1985年被中央地方病领导小组命名为防治地方病红旗单位,1989年被长春市委、市政府评为防治地方病先进单位。
一、碘盐加工网点建设
1979年,根据省粮食厅的部署,开始有计划的进行食盐加碘网点建设。1980年5月和1984年3月,根据省地方病领导小组的碘盐加工网点要适当集中的指示,对加碘网点进行两次调整。调整后碘盐加工网点达到13家,至1988年没有新的变化。
二、碘盐加工
1979年,长春市销售的洗盐、粒盐全部实现了加碘。在碘盐加工中,多年来始终坚持食盐加碘“标准化”。为此,对加碘员分期分批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素质,保证加碘浓度,达到标准化要求。为了保证加碘盐质量,真正起到防治碘缺乏症的作用,盐业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做到“三专四落实”,即专人、专场、专用工具,组织落实、领导落实、思想落实、措施落实。坚持做到“六化六不准”,即碘盐加工机械化,碘盐生产厂房化,碘盐供应经常化,碘盐质量标准化,碘盐清洁卫生化,碘盐供应包装化;食盐不卫生不准加碘,非碘盐不准出库,非碘盐不准进货,非碘盐不准销售,非碘盐不准食用,不包装不准销售。由于重视加碘质量,从而保证了碘盐的含碘浓度和均匀程度。为了防止病区群众食用农牧盐,影响地方病防治工作,盐业公司对农牧盐也实行了加碘后进行供应。对碘盐的运输,实现了用塑料袋小包装碘盐,取代散运、散销的传统方式,既提高了碘盐的卫生质量,又减少了碘的挥发,提高了碘盐的合格率。碘盐的加工数量也在稳步增长,满足了消费需要。
三、碘盐销售
1979年,长春市基本实现全部食盐加碘以后,为了保证碘盐对地甲病的防治作用,不断强化了销售服务。在销售付货中认真执行“五不出库”制度,即不合格碘盐不出库,包装不完好不出库,数量不足不出库,不符合卫生标准不出库,非碘盐不出库。碘盐销售后,各盐业公司还坚持跟踪服务,深入到居民区和销售网点走访,一方面宣传碘盐知识,一方面听取居民的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和居民反映,不断提高碘盐质量,改进销售服务。
第三节 食盐价格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食盐实行官营以后,食盐价格也由官定,严禁擅自定价。市场销售价每市斤在150文左右,但也时有抬高盐价,克扣群众的事件发生。民国时期,军阀及地方当局把食盐经销作为获利的重要手段,盐价不断提高。到1922年,长春盐仓盐价由1916年的每担6.00元,增长到9.50元,农安县则增长到9.90元。东北沦陷后,对食盐实行“配给”制度,由于盐价较高,大量私盐涌入市场,伪吉黑榷运署不得不于1933年8月1日下调食盐价格。长春盐仓由每担10.60元(伪币),下降到9.50元(伪币)。
1945年“八·一五”光复,国民党统治时期,盐源奇缺,盐价飞涨。1945年每市斤2.00元以上,1946年涨到每市斤8.00元、12.00元、15.00元,1947年1月涨到每市斤20.00元,与1945年8月的盐价相比,上涨了1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盐价长期基本保持稳定,并实行购销差价倒挂,财政补贴的办法,减轻了人民的负担。1950年6月30日,吉林省商业厅,统一规定全省各地的食盐价格,铁路沿线海粒盐的价格分为3种:白色中等盐,每100市斤55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黄色中等盐每100市斤5000元;黑色中等盐,每100市斤4500元。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按现行零售价格每市斤扣减3分6厘盐税作价供应的规定,把食盐零售价调整为每100市斤0.99元,1961年又调整为每100市斤11.40元。1984年,盐业部门强化了全省食盐统一的计划管理,在市、县普遍建立了食盐批发站。同年8月20日,吉林省根据国家盐务总局、税务总局的通知,对农牧业用盐实行计划供应,计划管理。作价办法是按当地每100市斤食盐零售价减去4.60元的绝对值作为农牧业用盐的批发价。对偏远生产队的农牧业盐供应,由供销社代营,按进货批发价回扣5%。1965年1月1日,实行了对盐价和费用差额补贴的办法,每吨盐的补贴标准:食盐22.30元,农牧盐10.40元,运费3.44元,装卸搬运费1.36元。8月31日,省粮食厅、商业厅、供销社联合通知,对有正式执照的酿造、食品加工企业作为商品加工复制原材料的用盐,按批发价供应,对有正式执照的饮食业用盐,凡在盐业批发站一次购量达到100市斤以上的,按批发价供应,不到100市斤的,由零售部门按零售价供应。1966年1月1日,为了理顺盐业价格,省粮食厅对省内铁路沿线工业、渔业用盐批发价格作了新的规定。1967年6月19日,省粮食厅、供销社,对农牧业用盐价格做了调整。从此,对工、农、牧、渔用盐实行了全省统一价格。
1966年7月,国家公布了全国统一的食盐价格。省粮食厅、省供销合作社、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从1966年8月1日起,将海粒盐(不分城乡)零售价每500克一律调为0.13元,精盐(不分城乡)每500克零售价一律调为0.16元,洗涤盐零售价每500克调为0.14元。农牧业用盐批发价格(包括城乡),每500克高于0.1元的,均降为0.1元,低于0.1元的,一律不动。价格调整后,全省地区间消费者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国家财政补贴数额却相应增加。同时规定:①凡设有盐业机构的县(市),其它国营商业、供销社一律不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基层供销社、国营、合营商业门市部、合作店(组)直接向盐业批发站(部)进货,盐业部门按批发价格供应。②对市场销售的工、农、牧、渔业用盐均执行批发价格(批发价是指直接供应生产用盐的销价),对必须通过基层社转批发部分,由盐业部门另按零售价格给供销社5%的折扣。③食盐(包括海粒盐、精盐、洗涤盐)的批零差率为13%(袋装精盐按盐价每市斤1角6分为基础回扣,批零差率以零售价回折计算)。④食盐销价调整后,由县城到农村的运杂费用和途中损耗由盐业部门负担。⑤盐业系统负担过磅前的费用(包括灌包、过磅费)。⑥农牧业用盐,因仍保有城乡差价,运杂费已加在盐价之内,盐业部门不给供销社补贴;但对每市斤超过1角的下调地区的价差由盐业部门给补贴。⑦由于作价办法的改变将粮食部门的代销改为经销,批零差率仍执行13%。
1984年,国家对盐业采取了让税政策。省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于1984年6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盐税税额和盐的出场(厂)价、分配价、市场供应价的通知》,规定从1984年5月15日起,将食盐、工业全税盐价由每吨146元调整为141元(国家让税5元)。这次调整盐价,是税利之间、工商之间的内部利润调整,食盐的市场零售价格基本不变,只对工业用盐、农牧业用盐个别品种的价格做了调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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