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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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4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领导体制
分类号: E287.34
页数: 7
页码: 554-5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工作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这是民兵传统的领导体制,它适应民兵的性质和任务,是做好民兵工作,建设强大后备力量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 长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 领导体制

内容

人民武装工作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这是民兵传统的领导体制,它适应民兵的性质和任务,是做好民兵工作,建设强大后备力量的根本保证。
  一、军事系统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对民兵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逐步形成了由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和乡(镇)基层武装部所构成的垂直领导,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军事领导系统。1959年长春军分区成立,在此之前,长春市和长春地区的民兵工作,先后由长春市武装股、长春市人民武装部、区武装部和市兵役局、县兵役局实行军事领导。长春军分区(包括德惠军分区、长春市人民武装部;长春警备区两个沿革阶段)成立后,长春始形成了完整的人民武装工作的垂直军事领导系统。长春军分区(警备区),德惠军分区、长春市人民武装部是按照地(市)行政区划设立的军事机关,战时,领导与指挥地方部队和民兵就
  地坚持作战;平时负责地方武装和后备力量的建设,掌管民兵和兵役工作。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民兵工作、兵役工作的直接组织和指挥机构,它不仅要组织实施民兵的各项建设,还要指挥、带领民兵参战、支前,而且又要担负征兵、动员、预备役和学生军训,以及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等工作。
  长春地区各级地方军事领导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军事领导上,坚持适应民兵的特点,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给地方党委当好参谋。军分区、人武部既接受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同时也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因此,在工作中首先注意在思想上摆正位置,自觉地尊重地方党委的领导,主动地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当好“参谋”。二是围绕地方的中心工作开展民兵工作。坚持顾全大局,服从中心,经常地了解地方工作情况,学习地方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做地方工作的本领,在生产建设中主动承担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充分发挥民兵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三是面向实际,抓好基层建设。军分区和县、区人武部,针对民兵工作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经常地抽调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抓好基层人民武装组织和民兵连队建设。
  二、地方党委的领导
  民兵是群众武装,民兵工作是一项群众性的军事工作,除受军事系统的领导外,还要受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
  各级地方党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来进行和实现的。
  (一)实行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民武装部门政委制度
  1951年3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武装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长春县人民武装部和当时隶属公主岭军分区建制的榆树、农安、德惠、双阳、九台县人民武装部所在县的县委书记,兼任武装部政委,下属各区委书记兼任区武装部的政治教导员。1958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关系的指示》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除了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第一政治委员。根据这一规定,1959年组建的长春军分区和朝阳、宽城、南关、二道河子、郊区人民武装部,及此前成立的榆树等5个县人民武装部的第一政委,分别由中共长春市委书记(第一书记)、县、区委书记兼任。在长春军分区改编为德惠军分区、长春市人民武装部(师级)和长春军分区改编为长春警备区时,军分区、市人民武装部和长春警备区的第一政治委员,分别由德惠地委书记和长春市委书记兼任。“文化大革命”期间,兼任第一政委的制度一度中断,1978年重新恢复。1982年8月,吉林省军区制定了《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第一政委职责》,经有关方面研究审定后,于翌年2月印发实行。在市委的重视和领导下,1981年8月和1984年7月,军分区先后两次召开第一政委会议,学习和贯彻中央军委制定的战略方针,讨论全市的战备任务和民兵建设指导思想,进一步地讨论了发挥第一政委作用,人武部门当好“参谋”的问题,交流了第一政委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了德惠县人武部第一政委于潜等带领一班人齐抓共管,使民兵工作名列省市先进行列的经验,进一步促进了党管武装工作的加强。
  (二)建立“议军”制度
  议军是对地方党委把军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的一种简称,是战争年代地方党委领导地方部队和民兵工作的传统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地方党委坚持了这一制度。十年动乱期间,这一制度受到削弱。粉碎“四人帮”后,市委和所属各县、区委,为了贯彻全国民兵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时期民兵工作的领导,又重新恢复了“议军”制度,定期讨论民兵建设问题,解决民兵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地方党委“议军”,主要是讨论和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听取人民武装部门关于上一年度民兵建设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新年度的民兵工作计划;二是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关于民兵和预备役建设的指示,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民兵和预备役建设任务的完成。城市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民兵的军事训练一度出现“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补贴难解决”等问题,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在通过军事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确定把民兵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计划,先在一些企业单位试行,而后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并在实践中适应新的情况不断发展。到1986年,全市各大中企业基本上都实行了民兵工作与经济工作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总结、统一奖罚的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民兵工作的落实。
  (三)发挥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作用
  市委和各县(市)、区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大事,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靠军分区、人武部来完成。为充分发挥军分区、人武部的职能作用,在领导方法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吸收军分区、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干部参加同级地方党委,重要会议要他们出席,重要文件送他们阅读,作出重大决策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于人民武装部门了解地方党委的领导意图,了解全局工作情况,更好地围绕中心任务开展民兵工作。二是积极支持人民武装部门的工作。针对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的特殊规律和具体要求,鼓励人武部门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对人民武装部门请求的一些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对民兵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只要条件许可,就尽可能地帮助解决。三是遇有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交给军分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去完成,让民兵队伍经受锻炼,提高素质,也使人民武装部门在复杂的情况下经受考验,增强组织指挥能力。
  (四)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
  市、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是由各该级的党委、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大型厂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所组成,是领导民兵工作的协调机构,也是加强民兵建设的一项主要组织措施。
  民兵平时分布在各行各业。作为“兵”,他们必须接受军事部门的军政训练和指挥;作为“民”,他们又必须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民兵又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成员,分别接受各群众团体的领导。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就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以便使之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做好民兵工作。
  1952年12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出《关于组建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据此,翌年1月长春市和今长春地区所属5个县和县属区均建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
  1960年1月,遵照中共中央《批转军委关于民兵工作的请示报告》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的决定,长春市及所属各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改成民兵工作组。196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指示,长春市及所属县、区民兵工作组又改称人民武装委员会,同时在人民公社、大型厂矿、大专院校均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并重新规定了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除抓好民兵工作外,还要讨论年度征兵、退伍和研究战时动员方案,加强全党全民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中断。
  1975年3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73)162号文件关于“各级党委要发扬全党抓军事、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仿效上海的方法,对民兵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落实”及“武装工人阶级,建设城市民兵”的精神,经中共长春市委决定,成立了长春市民兵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原长春工人民兵总指挥部改称长春民兵指挥部,负责全市民兵工作。
  1979年1月,中共吉林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通知,决定恢复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修改为: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根据上级党委和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于1980年10月恢复工作,各级武委会坚持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民兵工作汇报,审批工作计划,讨论研究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兵员动员等问题。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历任正副主任任期表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
  (1953.1—1959.12)
  主 任:赵 峰(市委农委副书记1953.1—1955.1)
  傅雨田(市委书记1955.1—1956.8)
  宋洁涵(市委第一书记1956.8—1960.1)
  副主任:周光(副 市 长1953.1—1954.8)
  刘希岐(市人武部部长1953.1—1954.4)
  任青远(副市长1954.8—1960.1)
  刘乔(市兵役局局长1954.10—1956.8)
  王为(市兵役局局长1956.8—1959.4)
  刘金才(军分区司令员1959.5—1960.1)
  王克亭(军分区副政委1959.5—1960.1)
  委员:19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民兵工作组
  (1960.1—1962.6)
  组长:宋洁涵(市委第一书记1960.1—1962.6)
  副组长:刘金才(军分区司令员1960.1—1962.6)
  程光烈(副市长1960.1—1962.6)
  王克亭(军分区副政委1960.1—1962.6)
  阮长庚(军分区副司令员1960.1—1962.6)
  组员:21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
  (1962.6—1966.10)
  主任:王季平(市委书记1962.6—1966.10)
  副主任:刘金才(军分区司令员1962.6—1966.10)
  程光烈(副市长1962.6—1966.10)
  黄鸿瑞(军分区第二政委1962.6—1964.7)
  白雪峰(市委副秘书长1962.6—1966.10)
  委 员:23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民兵工作领导小组
  (1975.3—1976.11)
  组长:张李明(市委第一书记1975.3—1976.11)
  副组长:刘金才(市革委会副主任1975.3—1976.11)
  翟象坤(市委副书记1975.3—1976.11)
  杨克明(军分区司令员1975.3—1976.11)
  王志(市革委会副主任1975.3—1976.11)
  组员:25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
  (1980.10—1988.12)
  主任:任青远(市委第一书记1980.10—1982.8)
  肖纯(市委第一书记1982.8—1988.5)
  吴亦侠(市委书记1988.5—1988.12)
  副主任:金建民(副市长1980.10—1983.4)
  徐青(市委常委、副市长1983.4—1988.5)
  陈悦恭(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1980.10—1981.8)
  邹长海(军分区司令员1980.10—1983.5)
  宋宝林(军分区副司令员1980.10—1981.6)
  赵军(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1981.8—1983.5)
  崔雨相(市委副书记1983.12—1988.5)
  吴起(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1983.12—1988.12)
  丁经绪(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1983.12—1988.5)
  于效起(军分区司令员1983.12—1986.10)
  孙凌志(市委副书记1988.5—1988.12)
  刘飏(副市长 1988.5—1988.12)
  弓志毅(市委常委、军分区司令员1988.5—1988.12)
  委员:29人(人名录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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