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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民党统治区民众自卫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3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国民党统治区民众自卫队
分类号:
E296.7
页数:
6
页码:
539-5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东北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为了“清剿共匪,绥靖地方”,在其军队占领区,普遍地组织了民众自卫队,作为其实现战略企图,巩固反动统治的辅助工具。
关键词:
长春市
民国保卫团
民众自卫队
内容
东北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为了“清剿共匪,绥靖地方”,在其军队占领区,普遍地组织了民众自卫队,作为其实现战略企图,巩固反动统治的辅助工具。
第一节 组织编制
1946年8月20日,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东北行营颁布了《东北各省市县民众自卫队组织通则》,规定“各市县旗壮丁,除公教人员、学生及残废者外,凡年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有固定住所者,均编为民众自卫队队员”。同年12月21日,东北行营又修正公布了《东北民众组训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民众组训工作列为首要,已收复之县市旗限令到一个月编成,未收复区于收复后两个月内编成”,“以发挥民众自卫力量,协助军警维护地方治安”。
按照《通则》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国民党军占领的吉林省各市县旗,于1946年末至1947年,普遍编成民众自卫队,并从中挑选精壮者编成常备队。民众自卫队的基本编制是:县(市、旗)设总队,由县(市、旗)长兼任总队长;区(村、街)设大队,由区(村、街)长兼任大队长;每屯设一中队,由屯长兼任中队长,并逐级设专职的副队长1—2人。在各村屯,还挑选曾参加伪满洲国军队及受过军训的队员编成清剿分队,每区编1个中队,配发武器弹药,协同保安部队担任进剿及防守任务。其余队员编入各种任务组(哨),如救护组、运输组、工程组、向导组、慰劳组、盘查组、守望哨、侦察哨等。此外,以各县(市、旗)中等以上学校的青年教师、学生为对象,凡年满在16至30岁体健者,不分性别,均编为青年工作队队员。县(市、旗)设青年工作总队,每校编成大队或中队,每30人为一区队,3个区队编为1个中队。总队长由县(市、旗)长兼任,副总队长由三民主义青年团分团部干事长兼任,大队长由学校校长兼任,副大队长由教导主任或军事教官兼任。青年工作队的任务是:宣传,慰劳,侦察“匪情”,协助军警清查户口,进行救护工作等。
长春市政府于1947年3、4月份“迭奉省府及东北行营命令,从速编组民众自卫队,五月十五日开始着手筹备事宜,由于时局动荡,以致遭受顿挫,7月中旬,乃又逐渐恢复编组工作”。全市共有民众自卫队员适龄者12万名,市政府设立民众自卫队总队部,由市长兼任总队长,下设副总队长3人,其中1人为专职,另2人分别由市民政和警察局长兼任。各区设大队部,由区长兼任大队长,副大队长2人,其中1人为专职,另1人由警保主任兼任。全市共设1个总队,15个大队,40个中队。另从自卫队员中选拔受过军事训练者编成清剿中(分)队,每个中队辖3个分队,每个分队编3至5个班,全市共编4个清剿中队又7个清剿分队。1947年10月15日,“奉国民政府主席蒋酉删电令附发民众自卫队组训规程”,全市又组建了9个常备清剿中队,共计350人,由新一军和吉林师管区拨发给步枪295支,子弹8900发。此种数量的枪弹装备,“自卫力量实觉微薄”,市长兼总队长尚传道嗣又电呈第一兵团部和吉林保安司令部及有关部队,增拨子弹3.6万余发。到1948年人民解放军围城期间,由于国民党守军经济困难,常备自卫中队“不能自给自足,无法补给”,因而多数已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形同虚设。只有“担任最前方守备勤务和军队防区空隙间警备”的几个中队,尚在坚持活动。
第二节 基本任务
常备清剿队担负直接防剿任务,任务组(哨)担负协助防剿任务。具体职责有6项:“1.侦察匪情并协助清查户口;2.搜剿散匪并协助国军进剿;3.保护县(市、旗)境内铁路、公路、桥梁、电线及其它交通通信设备、矿厂工场仓库及一般市场等;4.县(市、旗)境内之巡查会哨守碉等;5.构筑工事、碉堡,并担任运输、通信、救护、供应、向导、盘查;6.封锁匪区及其它与剿匪有关之工作。”在国民党军占据的城市,民众自卫队的主要活动是协助军队完成守城的有关任务。据长春民众自卫队副总队长凌绍康于长春解放前作的《民众自卫队工作报告》称,长春民众自卫队自组建后,主要活动有9项:
1.协助国军构筑城防工事。1947年9月,按照长春警备司令部外壕构筑实施计划,总队部督责各级民众自卫队长,动员和指导全市民众自卫队员和民众,如期完成了工事修筑任务。
2.协助军方搜集情报。“训练队员同时并教以防奸防谍之常识,嗣于各区组成情报网,搜集情报以补助军方消息之不足”。
3.配合军警清查户口。“各区干部及清剿队员经常协助军警清查户口,使人各归户,户各归甲,期使保甲组织日臻健全”。
4.配合军警夜间巡查。“各区清剿队,于夜间配合军警担任巡察,严防盗匪活动,维持地方治安”。
5.搜剿“盗匪”。“清剿队除担任市内零散盗匪之搜剿工作外,九月二十五日在北河东区捕获盗匪二名,虏获手枪一支,手榴弹二个。十月二十日中正中山两区清剿队,联合于二道河子及八里堡一带搜剿捕获盗匪十名,虏获轻机关枪一挺,手枪一支”。
6.督导机场扫雪工作。“十二月一日本队以各区自卫队干部组成民工扫雪队,每于停雪之后即行赶赴机场,担任扫雪工作,空运交通得以无阻”。
7.调查市区电塔筹备警戒。“七月八日奉省府令,担任市境内输电塔之警备责任,当即调查电塔位置、数目,拟定警备计划,但因械弹不足,暂由各区队员临时游动巡查,以资保护”。
8.协助役政。“十二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末,本市两度征召新兵入伍。本队各区清剿队曾经协助团管区担任征集工作”。
9.配合军队守城。1948年春,人民解放军向长春逼进。6月2日,长春市民众自卫队总队长尚传道发布“长自总命令第五号作战命令”,令“各区民众自卫队员须于3日内完成作战准备,并于预备战斗地带筑成所要工事,……与国军密取联系,共同行动”。
第三节 教育训练
民众自卫队之干部以公开甄用本籍人士为原则,分别由中央训练团东北分团各级行政干部训练团、各县市旗行政干部训练所施以短期训练,使明了民众组训之意义,及其运用方法,以期统一意志,齐一步骤,其训练工作之分配如下:
1.中央训练团东北分团附设民众组训干部训练班,分期调训各省市县旗民众自卫总队长、总队副及总队附。
2.各省行政干部训练团负责训练副大队长及清剿中队长。
3.各县市旗行政干部训练所负责训练副保队长、清剿队分队长及班哨组长等。
其余各级干部于必要时得按其职级,准上列分配标准分别调训之。1947年7月下旬,长春市由民众自卫队总队部遴选退伍转业军官,集中训练两周后,分配到各区充任副大队长。同年9月,又召集各区遴选的副中队长,训练一周后正式任职。
民众自卫队员的训练,以常备清剿中(分)队队员为重点。各清剿中队由总队遴选有作战经验的专职副大队长兼任清剿中队长,组织队员集中训练,或请当地驻军协助,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训,每次集训至少两周时间。除集训外,还经常举行军事演习。清剿队的训练内容,主要是各种防剿技能,如射击、行军、放哨、守碉堡、野外演习等。其余任务队(哨、组)的训练,均利用业余时间实施,由区大队派人主持,或请当地驻军协助训练,每月至少训练3次,每次3至4小时。训练内容着重是各种协助防剿技能,如通信、救护、向导、盘查等。从1947年9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长春市各区大队分两期对所属民众自卫队员进行了轮训,全市共训4475人。1948年4月,市内各区又再次施训1个月,共训民众自卫队员3500人。
第四节 经费械弹
民众自卫队常备清剿中队所需要之经费,准编造预算,提交县(市、旗)参议会通过,呈准省政府就县(市、旗)民众自卫及复员专款项下开支,其具有特殊情形或专款不敷时,得呈请省政府酌量补助,或核定筹措办法筹措。自卫队所需之组训宣传费、训练费、督导旅费及补助县(市、旗)经费,由省政府统行编列省预算。各县(市、旗)民众自卫队所需枪支,就地借用民枪或筹购,因作战消耗之弹药,报由省政府补充。省政府拨补自卫队枪弹,呈请第一兵团部或由省保安司令部转会有关部队调拨。
第五节 奖励惩罚
县(市、旗)民众组训工作规定之完成期限和完成情况,由省政府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参酌督导委员会考核结果计定分数,分别奖惩呈报东北行辕核备。自卫总队及各级队长对所属干部及队员,亦均有考核及呈请奖惩之权。县(市、旗)长兼总队长及各级承办民众组训工作人员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奖励之,成绩不满60分者,分别撤职、惩罚。自卫总队及各级队部规定之兼职人员,如经其上级机关考核,认为成绩过劣者,其被撤职时,本职亦同时免除。民众自卫总队各级干部及受训或应召之壮丁,如有违反兵役法令,依照陆军兵役惩罚条例与妨害兵役法条例办理之。应受训之适龄壮丁不受召集,除照上述规定处罚其本人外,户主雇主或承办人员有共同隐匿情事时,亦连带处罚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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