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费和装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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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2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费和装备
分类号: E296.7
页数: 2
页码: 536-5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经费和武器装备是伪自卫团后勤供应的基本内容,主要介绍了经费供应和枪械配备两方面。
关键词: 长春市 民国保卫团 经费

内容

经费和武器装备是伪自卫团后勤供应的基本内容。
  一、经费供应
  按照《暂行保甲法》和《市街村自卫法》的规定,自卫团属于义务性民众武装组织,团员原则上不发薪。但建团初期,由于大家富户往往出钱雇人代为服役,在特殊情况下伪政权还设暂时性的给薪团员,因而也出现过职业性的“有薪团员”。以后,随着保甲法、自卫法的实施,逐渐废除了职业性的有薪团员,普遍实行义务团员制。但有些经费,如自卫团事务费,常备团员出动时所需实物给予费等,仍须筹集,由保甲牌内“受益的住户家长负担”,另有部分经费是从“过失罚款”中得来,原则上自卫团员每员一次过失罚款在20元以下。由各住户负担的经费,根据住户拥有的土地数或相当的资产“公平分担”,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德惠等县规定,“土地公课”每垧一元,二十五垧以上者一元一角,五十垧以上者一元二角;营业公课,按营业附加捐二分之一(征收);户别公课,按户别捐三分之一(征收)。所有经费均包括在保甲费内,不单设专门名目的经费。
  协和义勇奉公队之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1.市、县、旗及街村或准此者之补助金;2.捐助金。但捐助金由总队部总括受理之”。
  二、枪械配备
  自卫团的枪械和弹药,由县区警察署以贷与的方式配发。主要来源于原民国自卫团和民间,是伪满在实施《枪械取缔法》过程中收缴的。每枪配弹数各县不一,少则每枪20粒(发)左右,多则110粒(发)上下。枪弹的配发以甲为单位,由自卫团长、分团长负责。枪械多为旧杂式,型号各异,如洋炮、老套筒、连珠枪、自来得、别拉旦、毛瑟、七米厘等皆有。由于自卫团几经调整和整顿,各县各时期编制人数时有变化,枪械的装备数也屡有增减。但对常备团员各县各时期均能保持每员各1枪和一定数量的弹丸。以双阳县为例,1931年12月该县自卫团初建时,共有团员1278人,配备枪械1233支,子弹48944粒;1934年12月,依暂行保甲法之规定改编后的自卫团,共有团员1371名,配备枪械1332支,子弹49209粒。这样的配备,不仅保证了为数一般占团员总数40%左右的常备团员的用枪,而且预备团员在奉召执勤时,也基本能够满足其对枪械的需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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