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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后方勤务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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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67
颗粒名称:
第六篇 后方勤务
分类号:
E233
页数:
74
页码:
444-5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后方勤务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介绍了清军后勤、东北军后勤、伪满洲国军后勤、国民党军后勤、东北人民解放军后勤、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军事志
后方勤务
内容
第一章 清军后勤
驻防清军部队的后勤保障,长期由吉林将军署兵司和户司负责,兵司掌管武器装备的配备,户司掌管财政,发放官兵粮饷衣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裁撤练军和靖边军,建立吉林捕盗队,设捕盗营务处,具体掌理部队后勤保障。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实行地方政治制度改革,裁撤吉林将军署,设置吉林省,改编吉林捕盗队等佐杂部队为吉林五路巡防队,设吉林行省公署旗务处,改捕盗营务处为吉林巡防营务处,原为独立机构,后改隶东三省督练处,此后,驻防军之后勤保障遂改由吉林巡防营务处和东三省督练处吉林督练公所“商同斟酌办理”,吉林省公署旗务处也负有此责。按陆军定制,“凡军镇所驻之处,均应设立粮饷局,专司军队粮饷及一切衣装储备之事”。据此,设置了东三省陆军粮饷总局长春陆军粮饷分局。同时还于吉林设立了东三省军械总局吉林军械分局,具体承办驻军的粮饷装备事宜。
陆军第三镇编成内设有军需、军械、军医、马医官(长)、司务长、驾车兵等专职后勤人员,在部队长领导下,从事部队各专业勤务的保障,清军的后方勤务,至此开始具备了近代军队后勤建设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俸饷
驻防清军的俸饷,一向按清廷定制由户部(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度支部)掌管标准。从八旗兵到同治六年(1867年)后相继编建的练军、靖边军、捕盗队、新式陆军和巡防队等不同名目的清军部队,官兵俸饷标准都有所不同。八旗兵俸饷标准最高的是吉林将军,年支俸银共1165两,最低的是甲兵,年俸银12至24两。乾隆元年六月(1736年7月)起,每年加发将军公费银500两,同治六年(1867年)起,每年又增发办公银1500两。光绪六年(1880年)起,增加副都统的人役工食银,同时每年发给津贴银1500两。练军、靖边军是编制和称谓稍加改变的八旗军,成军后不久,官兵俸饷的标准较原八旗兵有所改善和提高。清末编练的新式陆军,在各时期的清军中官兵俸饷最高,其次是巡防队。陆军第三镇统制官年支俸银4800两,公费银7200两,五路巡防队统领官年支俸银2400两,另发公费银1200两。
长春驻防清军,八旗兵所部初期军官为防御,年支饷银为80两。至同治六年(1867年)后,驻防部队的建制单位逐渐增加,练军驻防部队的最高军官为参领,年支俸银228两,其下为防御,年支俸银156两,骁骑校年支俸银132两,兵丹年支俸银84两;靖边军亲军右营步队最高军官为营官,年支俸银600两,其下为哨官,年支俸银216两,什长54两,正兵48两。吉林五路巡防队右路巡防队和陆军第三镇是完整的建制部队,其官兵俸饷标准列入附表。
清军的俸饷来源有三个途径:一是部库拨饷。即按清廷规定,由户部(度支部)按标准拨发,东三省部队由陪都盛京部库下发。二是就地筹饷。咸丰三年(1853年),清廷财政拮据,户部无力按标准拨发军饷,即采取就地筹饷的办法,作为军队俸饷来源的一种途径。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驻吉林各地的练军、靖边军的薪饷,清廷明令就地筹集。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五路巡防队官兵年俸饷银618549两,各项杂支223596两,共需银842145两,度支部按年度只拨给40万两,其余由吉林省度支司就地筹拨。三是协饷。清朝定例,每年春秋两季,各省上报库存银两及开支预算,经户部(度支部)核实,指定库存银有余的省份,拨银给不足的省份,以调剂余缺,称之为协饷,又称协拨。吉林练军的俸饷,原由山东、河南、安徽、江宁(今江苏)四省每年协拨银28万两,但当时各省督抚多不以全局为重,不能按时按数拨给,拖欠很多。后经奏准,从光绪十二年(1886年)起,每年由部库垫给吉林练军饷银28万两,原山东等4省协拨之饷银如数改交部库,以此来解决供需之间的矛盾。
军饷发放的办法,旗营、练军、靖边军、五路巡防队之饷银,长期按标准发放。陆军镇、协、标各部饷银,依照规定,高级军官按80%、军佐按70%折发,中、下级军官和月支饷银在25两以下的人员仍按标准发给。兵丁的饷银采取扣建计发的办法,除旗营兵丁外,其余兵丁的饷银扣建核发,即大建月按30天计发,小建月按29天计发。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1885年12月),清廷实行裁兵减饷,练军、靖边军奏准裁撤兵勇夫役,练军裁撤210名,靖边军裁撤1117名。靖边军几经裁减后,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同光绪十一年裁减前相比,官兵总人数已压缩了2729名,每年节省了大量饷银。在裁兵减饷过程中,驻长春部队的规模和数量亦有压缩,官兵饷银总数较裁撤前也相应减少。
第二节 军粮
清军各部队用粮通常采取现品供应的方式,由清廷公仓支给,“公仓存粮以备支给文员俸米等项之用,除额存外,其余照例比时价减银一两粜出,旗兵仍将支出”。吉林旗营、练军、靖边军、五路巡防队等清军官兵多系东北人,习惯食粮稷,经年如是。客军陆军第三镇等部官兵向食南米,“北省军米,向皆购自南方”。该部移防东省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东三省向非产米之区,艰苦情形较内地尤急”,“因饬粮饷局妥派员司赴芜湖一带采购米石,用招商局轮船由海道运至营口,即于该部货用机房作为屯储之所,并由粮饷局分派员司经理出纳,以济军食”。“嗣以兵丁皆系北方人,习于粮稷,不惯米食,爰暂停购买,令各军搭食高粮米,有仍愿食米者听便”。于是,此后驻防长春之清军部队,亦由食南米渐改食东北产之高粮米,或粮稷与稻米搭配。官兵日口粮标准尚可足食。
第三节 服装
清军部队服装“向由官备,发之公家,尤贵整齐”。服装分号衣、夏装和冬装,夏装品种较简单,主要有单衣、衬衣和雨衣等。冬装品种较多,除发棉衣装外,还加发皮装。棉装有棉衣、棉裤、内衣、鞋帽和被褥,皮装按陆军第三镇移防长春后所发计,“各护号目兵等,每名添给皮帽一顶,皮领一条,皮袖头一副,皮套裤、毡袜各一双,又步兵各添给皮鞋一双,马兵各添给皮靴一双,每营另添备大皮袄二十六件,专为御寒巡哨之用”。
部队所发皮装,“由各部司务长及军需长于各目兵脱换皮衣时,查照原发数目,按名收回,按队按棚标记,收储原发箱内,大皮袄、皮套裤一并按队按棚打包,安置得所,夏秋两季,各出晾一次,冬季仍按队、按棚取用”。冬装每3年更换一次,夏装每年更换一次,“平日一律新整”。
第四节 营房
清军长期“皆无专建之营房,有亦湫隘卑陋,无当于用。其借住庙宇与支搭窝棚者,更无论矣”。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朝编练新式陆军,按陆军部定制,各部队始建专用营房。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陆军第三镇移防东省后,于是年秋起,各部陆续落成营房,“计在长春府城南之欢喜岭(今南岭)者,为陆军第三镇镇司令部,第六协协司令部,步队第十一标标本部及所属各营,步队第十二标标本部及所属各营,马队第三标标本部及所属第一、第二两营,炮队第三标标本部及所属各营,工程队第三营一营,辎重队第三营一营,演武厅、军械库各一座,医院一所。在昌图府城北之干沟一带者,为第三镇第五协协司令部,步队第十标标本部及所属各营,马队第三标之第三营一营,辎重队第三营之一队。在吉林西关外冯家屯左侧者,为第三镇第九标标本部、步队第一、二、三营各一营”。第三镇步队第十二标第二营及马队第三标第一营后队移防延吉府后,亦各建营房一座。“综斯建筑之费,计长春营房用银二十六万余两,昌图营房用银九万余两,吉林营房用银八万九千余两。”锦州营房本为第三镇第五协旧址,该协调防昌图府后,此营房拨归奉天陆军步队第一标驻扎。
第五节 武器装备
长春驻防八旗兵的武器装备,多年沿用传统的马步骑射的冷兵器,兼用古代火器。其主要武器是弓、箭、刀、矛,还配发一定数量的棉甲、盔甲和鸟枪。同治六年(1867年),吉林将军富明阿奏准编练练军,开始引进新式武器,驻长春之练军马队始备有后膛枪。光绪六年(1880年),组建吉林靖边军,其亲军右营步队移防长春府境时,已使用部分洋枪洋炮。光绪十一年(1885年),练军马步各队拥有云者士得枪、双筒洋枪、带刺洋枪、来福步枪等各种洋械。靖边军各部拥有哈乞开斯枪、来福步枪、云者士得枪、立灭得枪、13响快枪、7响快枪等洋枪。陆军各镇和五路巡防队,先后购进6.5毫米口径、最大射程2000余米的石那快枪,和7.9毫米口径、最大射程达2000余米的毛瑟枪。
从德、奥购进的新式武器装备部队后,初时各部队所需弹药全靠天津机器局供应。光绪七年(1881年),经奏准在吉林城设吉林机器局,光绪九年(1883年),从欧美进口了机器设备,配备了技术人员和工人350余名,开始进行军火生产,就地装备吉林驻军。吉林机器局生产的弹药主要有:哈乞开斯、云者士得、来福等枪支的子弹和2磅、4磅、12磅等规格的炮弹。这些弹药不但供应吉林省防练各军之所需,而且从光绪十四年(1888年)起,供应东三省防练各军部队使用。光绪十一年(1885年),吉林机器局开始试制西林炮,仿造后门马炮,并为松花江水师营制造了“济康号”小火轮一艘。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俄军队侵入吉林省城,机器局被毁。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奉天将军奏准设军需总局,“一凡巡警、扑盗及各营队所需枪械弹药,咸取资焉。”至三十三年,“世昌遵照陆军章照,改奉天军需局为东三省军械总局”,并于吉江两省设军械分局,附设军械所、火药库,专司陆军各镇和巡防队武器装备的供应和维修。
为加强武器装备管理,驻防陆军部队制定了《保存枪炮法》、《保存子弹法》、《保存军械皮件法》和《购买枪炮子弹检视法》。采取这些措施,对于使部队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六节 医疗卫生
清军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之前,部队中长期没有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仅编制有为数不多的医官和医生,为部队官兵诊治疾病。至光绪三十二年陆军编练成后,始根据《陆军营制》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营设养病室,协设养病院,镇设医院。凡须送养病院就诊的患者,均由本营队医员开出病情介绍单,派人护送至院,经病院医员诊断确定,轻者回本单位疗养,重者留院治疗。对住院病人,医员于每日早、午、晚诊视3次,酌情医治。病人每天伙食标准为银1钱5分,公家补助1钱,另5分由本人饷银内扣除。
“陆军定制,凡一军两镇之处,应设立军医局,综理各军医药,稽查各营医院卫生等事”,“爰于光绪三十三年秋间,遴选精通中西医理之员,设立东三省陆军军医局,为陆防各军医事总汇之所”。陆军军医局设于奉天西关外之西下洼,“每日以辰正至午正为医员诊治之时,未初至申初为医员教授医兵之时。军医局附设医学研究所,广置书籍及理化实习各器械,人体解剖模型,集医官、医生、马医、司药、医兵等精研中西疗治内外各科方术,药科之采择制配,并平时卫生、战时卫生、战阵外伤之救急法、止血法、急险症之救护法、人工呼吸法,又马病医治法,悉皆精切考求,无少疏漏。”军医局成立后,凡所属陆军步队各医院难以治疗的重伤病员及疑难病员,均送往军医局诊治,军医局还适时组织各营队医务人员的业务进修,提高其医疗水平,并负责向各医院拨发所需医药、器械。各部队医院将本院医治病案及卫生工作,按月汇报军医局,军医局则按月派员下去对部队的医疗卫生情况进行考察和指导。军医局每季度定期举办一次医学研讨会,召集局属各单位和部队医院有医学专长的医员参加,研讨和推广有使用价值的医学发明和民间验方,通过中医和西医相结合,提高医疗质量。为进一步发展和做好部队医疗卫生工作,该局曾拟改为军医学堂,并另设马医学堂。但因“绌以经费,尚未施行”。
第二章 东北军后勤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对清末新军和巡防队进行了改编。同年10月,原东三省督练处吉林督练公所改为吉林军政处,设军备科、军需科和军械局等后勤机构,负责军队的后勤保障。1913年,军政处改并吉林都督府,其后勤机构改为都督府军务课、军需课。军械局改为军械库,隶属军务课,并在课内设军医课员。同时,另使位在都督之下的吉林护军使建署理事。护军使署设军务科、军需科和医官等,实际“统管通省军队”事务。1914年,裁撤省都督和护军使,改置冠有名号的将军,督理省军政,原吉林都督府改组为镇安左将军行署。其后勤机构设军需课和军医课,原军务课之军械库分出,改建吉林军械支厂。1916年,废除各省将军,改设省督军,原吉林镇安左将军行署改组为吉林督军公署,其后勤机构设军需课和军医课。所属吉林省防军各混成旅编成内设有专职后勤人员:旅设正军需官、军医官和兽医官;团设军需官、军医官,炮兵团另设副军械官、军械长、马医长、马医生,骑兵团另设马医长;营设军需长、军医生,炮兵营和骑兵营设军医长、查马长,机关枪营设兽医生;连队设司务长。专职后勤人员具体承办部队后勤各专业勤务的保障事宜。
第一节 军费
吉林省防军之军费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由中央政府从国库中拨给,二是由省财政厅支出。由于省防军的规模不断扩大和战事频繁,军费亦逐年增加。建军之初,军费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承担,但为时不久即大幅度减少,比例迅速降低,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则越来越重。1916年,全省的军费支出中央政府承担94%,省财政厅仅承担了6%,但到1920年,即上升为33%。
1916年之前,吉林省驻军的军费,按中央政府财政部和陆军部定制,先后由吉林都督府和镇安左将军行署掌理。此后,即从1916年起,由吉林督军公署掌握。所属军需课(科)于每月20日后向上请领向下发放。部队旅、团、营的军费,各由该部军需官(长)请领发放,连的军费由连队书记到营领取,当时军费不做预算和决算,营以上长官对军费可以自由支配,因此,各级长官化公费为私费和克扣私吞士兵薪饷的情况,是普遍存在和经常发生的。
第二节 俸饷
驻长部队的俸饷执行陆军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对于担任特种职务的军官,除发薪俸外,还加发公费,相当给予的加薪及公用消耗品费。1919年,驻军部队军官薪俸发放标准月额(银圆)为:督军1000元,旅长400元,团长300元,营长200元,连长70元,排长37元。士兵薪饷发放标准月额为:正目7元2角,副目6元8角,正兵6元4角。1921年,驻军混成旅的军官薪俸发放标准月额为:旅长1000元,加公费450元,合计1450元;团长250元,加公费240元,合计490元;营长120元,加公费140元,合计260元;步兵连长80元,排长35元。士兵薪饷发放标准月额为:步兵正目7元5角,步兵副目7元,步兵兵卒7元。
第三节 伙食
伙食由连队司务长直接管理,每日采用两餐制,基本能够满足。
主食,一般以面粉为主,其次是高粱米、小米和玉米。食用面粉,每人每顿标准1斤,米饭每人每顿标准1斤2两。副食,在供应旺季食用各种蔬菜,淡季则以萝卜、白菜、土豆为主。猪肉,每周吃两顿(周三、周六),每人每顿标准半斤。副食调味品主要是食盐和酱油。
伙食费用,军官自理,由薪俸中付出;士兵按规定也由自理,但有的部队对下士以下士兵的伙食费用酌情从其薪饷中扣除一定数量或半额,对此,士兵仍觉负担很重。部队行军参战,一般不携带口粮,用时就地征购,甚至抢掠百姓。
部队各连队编成内均设有炊事班,负责制做和给各班分配饭菜。
第四节 服装
吉林军队士兵的服装,在1928年前的奉军时期,全部由军队按标准无偿拨发,还发给毛毯1床,但被褥和生活日用品自理。排长以上军官的服装,一般由个人出资购买。军帽采用硬壳大沿帽。
东北易帜后,军队服装改从国民党军式。士兵入伍时发给军毯1床,雨衣1件,其它服装和寝具由军政部军需署所辖被服厂按冬、夏两季统一制发。夏季一般发单军服1套,衬衣衬裤2套,冬季发棉军服1套,棉大衣1件,另发布鞋、皮鞋、草鞋等。军官的服装仍自行购备。
第五节 武器装备
民国初期,由于国内军事工业极其落后,几乎没有完整的兵器制造厂,所以各个时期的东北部队的武器装备绝大部分是从国外购买的,兵器种类繁杂,极不统一。
一、枪支及弹药
枪支:德国造七九套筒步枪,七九套筒马枪,七九自来得手枪,七六司德亚手枪,七六三自得手枪,七六七门里手枪和七六普尔里手枪;奥国造六五石那步枪和七九史高德驮载式机关枪;日本造六五三十年式马枪,汉阳造哈乞开斯步枪和九七单筒步枪。枪弹:与上列枪支种类相同。
二、火炮及弹药
火炮:德国造七五十六倍爱赫特管退山炮和七五十四倍克虏伯管退山炮;金陵造五七二十倍山炮。炮弹:德国造七五十六倍爱赫特管退山炮大炸力弹和寻常炮弹,七五十四倍克虏伯管退山炮开花弹和子母弹;金陵造五七二十倍山炮开花弹和实心弹。
吉林军械支厂为吉林督军署的直属单位,负责收发和储存通省各陆军部队的应用枪炮弹药,并领导修械所制造军用器具及修配各部队的破损枪械。
第六节 医疗卫生
按照编制,旅设军医官,团设副军医官,营设军医生。当时部队中的军医基本上都是中医,为官兵看病只进行诊断,开处方,由患者到地方药铺自费买药治疗。这些医生不懂或不熟悉外科技术,也没有医疗器械,不做外科手术。有的部(分)队没有军医,患者只得请地方或俄国、日本医生诊治。对于那些重病患者,多放任不管,或者解雇、辞退。
官兵中多数缺乏卫生习惯,讲究卫生预防疾病的观念薄弱,患皮肤病的很多。冬季因御寒衣装不足,发放的不及时,加之缺医少药,患感冒的人很多,士兵主要依靠自身的强壮和抗病能力,平时才得以维持一般健康状态。
为改善部队医疗卫生工作,1928年9月,张学良在沈阳小北关万寿寺胡同原卫生医院成立了军医教育班,专门培训部队在职未受过正式医学教育的校尉级军医,学习期限1年。这个军医教育班的开办,对于改善部队医疗卫生落后状况,增强官兵体质有所成就,但只办了3年,到1931年日本侵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后停办。
第三章 伪满洲国军后勤
伪满洲国军的后勤管理和保障由伪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军需司(军政司)负责,它是伪满军后方勤务的最高机构。警备区(军管区)司令部、地区警备司令部设军需处、军械(兵器)处、军医(医务)处、兽医处,负责所属部队的后勤工作。旅司令部设军需官、军械官和军医官。团部设军需、军医(骑兵团增设兽医),具体担负部队后勤各专业勤务的保障任务。
伪新京地区驻防部队的后勤保障,在1934年之前,由吉林警备司令部之军需处和医务处负责,从1934年起,改由第二军管区司令部之军需处、军械(兵器)处、军医处和兽医处负责;伪首都警备司令部、航空队司令部、宪兵(总团)司令部、军事院校等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之直属单位,由军需司(军政司)直接负责。
伪满军是在日本陆军部制定的《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规定的框架内编成的,并且“要在满洲帝国陆军指导官(即顾问)时刻确实掌握之下”,因而实际控制伪满军后勤的,是日本关东军派遣的军事顾问,或直接出掌各级后勤机构的日本军官。
第一节 薪津
一、薪饷
伪满军的薪饷按将官、校尉官、准尉官、军士、兵及生徒等不同等级确定不同标准。将官分特任官和简任官,特任官只有1个级别,薪俸最高。简任官分1至7级,每级月薪差额均为50元。校尉官为荐任官,共分23级;准尉官为委任官,分7级;军士分10级,兵分上中少三等,各级官兵的月薪饷标准如表:
二、津贴
官兵每月除俸饷外,还发给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分为职务津贴、冬季津贴、勤务地区津贴、出动津贴和武装津贴。
(一)职务津贴
根据不同职务确定标准,简任武官(中将、少将)每月60至150元;荐任武官(校尉官)每月15至50元;勤务成绩优秀的委任武官(准尉官)相当于月薪饷的20%;陆军士兵的津贴分12个级别,最高每月24元,最低7元。
(二)冬季津贴
简任官以下的武官及营外居住的士兵(营内居住的除外),自每年10月至翌年3月的6个月间,按地区及其等级领取冬季津贴。一级地区,冬季津贴相当于薪饷的10%;二级地区,相当于薪饷的15%;三级地区,相当于薪饷的20%。
(三)勤务地区津贴
依据勤务地区的生活费多少,交通是否便利,医疗和教育设施是否完善,以及其它日常生活条件的差别,划分地区津贴等级,再按职务确定地区津贴数额,每月每人由2元至104元不等。
(四)出动津贴
伪满军出动“讨伐”或被派遣到战地,按规定领取出动津贴。出动津贴的数额,在出动期间按薪饷或津贴额的10%至40%计发。
(五)武装津贴
对于被任命为军官或准尉官者,在开始任职的时候,发给武装津贴350元,但由准尉官被任命为军官者,则不发给此项津贴。
第二节 粮 秣
一、军粮
伪满军用粮起初采取以现品供应的方式,1933年改发代金,军队用代金购买粮食。
粮秣供应标准自1939年起,分平时和战时两种。平时粮食基本定量,每人每日高粱米600克、苞米300克,合计900克。用小米、苞米面、糜子米代用粮食定量时,其数量等同高粱米。战时粮食基本定量,每人每日高粱米700克,苞米300克,合计1000克。用其它粮食品种代用定量时,大米由平时的195克增至500克;面粉由平时的130克增至500克。食用大米或面粉不足1日量部分,由其它品种粮补充。副食燃料费每人每日定额0.15元,战时增至0.8元。
伪满军虽然规定了相当的日口粮标准,但实际上士兵很少吃到细粮,并且经常吃不饱,营养不良。“一日三餐都是带沙子的高粱米饭和菜汤,不好吃还吃不饱”,“每到星期日改善一次伙食,两顿大米饭,菜汤不变样”。
二、饲粮
饲粮分为平时饲粮、增加饲粮和战时饲粮。所需数量根据马匹和军用畜禽类的现有饲养数发给。
(一)平时饲粮和增加饲粮
平时饲粮是在正常情况下,支给各部队保管马、私马以及军犬、军鸽等的粮食。增加饲粮是在特殊情况下因军马、军犬等劳役激烈,而在支给平时饲粮的基础上增发的饲粮。军马的平时饲粮,每马每日基本定量高粱米4000克,干饲草10700克,食盐30克。也可用适量的豆饼、大豆、燕麦、苞米、小麦和谷草、麦(稻)秸、牧草、青燕草、鲜草等作为代用品;增加饲粮,每马每日高粱米200克以下,或同量的代用品豆饼、燕麦等。军犬的平时饲粮费,每条每日0.15元,增加饲粮费0.02元。军鸽平时饲粮费每只每日0.01元。
(二)战时饲粮
是对因战事而出动的军马、军犬等支给的饲粮。
第三节 被服
伪满军的被服从1932年5月起,由伪军政部组织统一制做。按照伪军政部1934年制订的《被服补给规程》的规定,驻伪新京地区的伪满军部队的被服,由伪新京被服支厂供应。各部队所需被服,由伪军政部军需司(军政司)根据各单位的报请及其驻区的气候等情况,确定配发的品种和数量,将生产计划下达到被服厂,由被服厂承做和发出。
伪满军的被服分军士兵被服、特种被服和备置被服。军士兵被服系指军士以下人员的被服,品种(包括装具)达20种之多。
对军士兵配发的被服品种和数量虽然作了明文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到了伪满后期,军需品供给相当困难,所需被装“入伍的新兵,穿的是每人发给的一套外衣,有的领到新的,有的是旧的”,另“给一套白花旗布内衣,一个战斗帽和一双胶鞋,还发给一套单薄的小被褥和一床更生线的棉毯子,半截毛巾(一条毛巾剪两截分给两个人),一个月给半块肥皂”。
特种被服是在战时事变或镇压“匪徒”等特殊情形时,由伪治安部大臣经伪国务总理大臣承认确定,贷与准尉官所需的被服。
备置被服是对伪治安部大臣指定的部队,经伪国务总理大臣承认确定,发给军士兵备以后用的被服。
对于新建或增编的部队,除执行上述有关的规定外,另发给特需的被服,被服的种类、定额由伪治安部大臣提请伪国务总理大臣批准后确定。
第四节 武器装备
伪满军的军械事务由伪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所属的军械厂管理。军械厂本厂设于奉天(沈阳),于吉林设分厂。1940年10月,伪军管区下设军械处统理管区隶属部队的兵器业务。
日本陆军部1933年8月9日制定的《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规定,伪满军的战斗兵种只编建步兵骑兵部队,不得拥有特种兵部队,因而伪满军长期只装备有轻武器,没有坦克、重炮和飞机。到1941年,关东军为使伪满军替代其调往其它战场之部队的防务,不得不突破《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规定的体制,建立了飞行、高炮等特种兵部队,装备了一定数量的飞机和高射炮等技术装备和重武器。
驻吉林省和伪新京地区的伪满军部队装备的武器很杂。据1934年2月《吉林省警备司令部所辖部队调查表》记载,主要有:三〇年式和三八年式6.5、7.6、7.7、7.9毫米口径步枪和毛瑟枪(一号);十一年式和十七年式7.7、7.9毫米口径轻机枪;三年式和十一年式7.7、6.5毫米口径重机枪,另装备有少量轻迫击炮、七五山炮和四一山炮。在武器种类和数量配备上,各部队均不相同,配备数量最多的是步枪类,轻火炮配备量很少,如此间驻伪新京的吉林警备步兵第四旅和驻农安的吉林骑兵第一旅的武器装备基本上是步(骑)枪,另有几十挺机枪,均无火炮。
日本关东军为切实掌握伪满军部队,对其武器装备控制得很严,据1944年3月被征入伍的士兵回忆,当时伪满军的武器装备“从门面上还可以看得下去,有三八式步枪,以后又换上捷克式七九步枪、九二式重机枪、九六式轻机枪、山炮、野炮、迫击炮及掷弹筒等应有尽有,岂不知这些武器都是空筒子,日本人对伪满军存有戒心,军火仓库掌握在日本人手里,平时一粒子弹也不给”。
第五节 医疗卫生
1934年3月,伪军政部参谋司设医务课(后相继改为军政司的医务课和医务科),军管区和地区警备司令部设军医处,分别指导全军和军管区部队医疗卫生工作的开展,具体事宜由旅、团军医官和军医执行。
医疗技术机构,设有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病院,军管区病院和地区分院,该病(分)院通常分别置于军政部、军管区和地区警备司令部所在地,担负部队伤病员的收容、治疗和康复任务。
为改善和提高军队医疗卫生技术的整体水平,伪治安部以原军医养成处为基础,组建了军医学校,陆续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技术干部,充实到伪军各卫生行政和医疗技术单位。
第四章 国民党军后勤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国民党军在其处于战略进攻阶段时,其后勤保障一般能够正常进行,“尚未发生重大困难”。这一阶段,国民党军在其占领区内,建立了较健全的后勤保障体制,设置了各专业勤务机构,基本上保证了对各部队的后勤补给。
1947年东北人民解放军举行夏、秋季攻势后,将中长路沈长段和北宁路沈锦段截断,陷国民党军后勤补给于困境,迫使国民党军后勤补给由陆上运输改为空运空投。到1948年上半年,国民党军的困境进一步加剧,特别是固守长春之国民党军面临的形势更加险恶,在其陆地和空中通道都被切断之后,其后勤补给就完全陷入了绝境。
第一节 补给机构
国民党军初出关时,后方补给机构尚未建立,部队补给由原驻北平的第五补给区兵站司令部随同担任。1946年2月,国民党联勤总部在沈阳设立第三兵站总监部,并入第五补给区兵站司令部,承担起东北国民党军的后勤补给任务。3月又在锦州设立了第二十二兵站分监部。由于国民党军兵力迅速增加,占据的地盘不断扩大,第三兵站总监部等机构难以负担偌大的后勤补给任务,于是,同年4月在武汉建立的第六补给区兵站司令部到达东北,进驻沈阳,通过管区内的兵站总监部、兵站分监部、兵站支部和分站等机构,对东北国民党军全面实施后勤补给。国民党“由海陆空各方面运到东北的军用品都由该部屯积在秦皇岛、葫芦岛、锦州、沈阳等地,再用火车、汽车向各地运送补给”。
为保证战斗部队之军和师的后勤补给,每军配属1个随军兵站支部及粮秣库、军械库等,每师配属1个随军兵站支部分站。配属给军、师的兵站支部或分站,受所在部队长的指导和监督。驻守长春国民党军的后勤补给,由第三兵站总监部和第二十二兵站分监部及其分支机构担负,1948年8月初,第十兵站总监部在锦州组建,其后勤补给即由该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但此时长春国民党守军已陷入人民解放军的合围,陆上和空中通道皆被切断,除零星空投外,已无法有效地进行补给。
第二节 财 务
一、经费
国民党军的经费按照支出的不同性质,共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人马生活费。这类经费按全军统一的标准,根据各部队的实力发给,“实报实销”。第二类是装备、油料、马匹、被服、工程构筑费。这类经费先按计划编列预算,然后报请国防部核准,由联勤总司令部拨发专款,“专款专用”。第三类是公务费、事业费和装备维修管理费。这类经费涉及到各部队和各项事业的建设,是部队经费管理经常性的主要类别。
东北国民党军所需经费,起初由驻北平的第五补给区代领代发。自1946年5月起,正式改由第六补给区请领和转发管区内各部队。各单位月核结情形亦报由第六补给区核转。
从形式上看,国民党军对于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也明确规定了有关纪律,令饬各单位克己奉公,照章办事。但在实际上,由于国民党军日甚一日的腐败,违犯财经纪律,贪污挪用公款,克扣基层和士兵俸饷,中饱私囊的现象,在上层和各级官长中是普遍存在和经常发生的。
二、薪饷
官兵薪饷由国防部统一规定标准,联勤总部拨款,交补给区经发,具体事宜由各部队经理部门落实。部队所使用的货币为东北流通券。由于国民党统治区物价飞涨,货币持续贬值,国民党政府不断给官兵增发钞票,以稳定军心,坚持内战。1946年,在国民党军出关头一年的3、6、7、9月份,即连续4次调整官兵薪饷。以陆军为例,是年9月调薪后,标准最高的上将级军官月薪饷由1月份的1万元,增至4.64万元,月薪饷最低的二等兵由300元增至1150元。到1948年1月,同1946年1月份相比,军官薪饷平均增长了100多倍,士兵平均增长了90多倍,增长幅度之大实属罕见。
按照国防部和东北国民党军总部的规定,官兵薪饷每月发放1次。“为顾及官兵生活,薪饷必须按月请发,不得迟延”。为达此目的,经报请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批准,“东北区国军经费,提前一个月汇交补给机关转发”,“各部队每月经费(薪饷),以月清月结为原则,并随时加以督促”。对自新军即所谓反正的伪满军等按正规军的8成发给。国民党军统率机关虽然强调要如期发放官兵薪饷,但实际上出关初期所存在的“因汇拨款项迟缓,未能如期发放”的情形,并没有有效改变。
第三节 军需补给
一、粮秣
部队粮秣补给,由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东北“剿总”)第四处负筹划监督之责,经理处和第六补给区办理。部队到达指定位置后,即将人马数量向东北国民党军总部呈报,再由总部通知补给区司令部按实力和标准实施补给。正规军部队的补给由补给区兵站机关直接负责,地方保安团队和“自新军”的补给,由总部统筹转发。初时,部队所需粮食均由关内携来,此后主要在当地征购。按照规定,正规军部队以大米七成、杂粮三成配发,地方团队因军米来源困难,故暂以全部杂粮拨给,“自新军”官兵,往往有擅借民粮情事,即强抢。为保证军粮供给,统帅部规定所需军粮由当地征购三分之二,由关内运补三分之一。就地筹备征购,由粮食部特派员办公处负责办理,由国防部拨款,经“东北行辕”(东北“剿总”)转发粮食部特派员办公处的分配方案,令饬各省征购。东北因非产米之区,各铁路时遭破坏,为未雨绸缪计,故择重要城市如沈阳、四平、长春、永吉、海城、承德、赤峰、安东等处,分别屯备粮食。由于部队迅速增加,补给增多,且筹粮不足,乃以接收敌伪遗粮搭配补给,此项遗粮均存贮过久,品质欠佳,并不能保持足量,使官兵未能获得充分营养。又“官兵绝大多数来自南方,习惯吃大米,而东北所产稻谷又甚少,就地征购满足不了食用,所需细粮仍大部分由关里经上海运来”。
粮食日定量标准:一般每人25市两,按正粮(大米)七成,杂粮(高粱米)三成配给;空军人员大米25市两,免配杂粮;医院伤病员发给熟米22市两或优质小麦面粉24市两。副株日定量标准:每人豆类2市两,花生仁2市两,食油9钱,肉3市两,食盐5钱(内1钱用作刷牙),蔬菜10市两,燃料12市两3钱。
军马用粮草,则依照规定发给代金,由各军师采购组站购发实物或由兵站购补。
二、被服
分国式和美式两种,主要来自平(北平)、津(天津)、沪(上海)和长春、锦州、沈阳等地被服厂。被服补给初由第五补给区代理,后先后由第三兵站总监部和第六补给区司令部接管。
依照第六补给区司令部令,东北国民党军后勤补给划分管区,分片负责。沈阳以南为第一管区,沈阳以东为第二管区。一管区由补给区直接负责,二管区先后由第三兵站总监部和二十二分监部负责。各管区兵站凭补给区配发令进行补给。据此,吉长地区驻军之被服等军需品,相继由第三兵站总监部和第二十二兵站分监部负责。
被服发放品种和标准,按1946年度计是:(一)国式夏装:正规部队“按正规军给予定量发放,计每员各发给单军服二,军帽一,绑腿一,军便服二,布鞋、线袜、面巾各一全份”。后因布鞋一双“不敷着用”,又增发一双。地方保安团队(自新军),“按点编人数配发,计每人发给单军服、军帽、绑腿、军便服、布鞋、线袜、面巾各一全套,并奉行辕核准制发子弹袋、各种寝具、阵营具”。(二)国式冬装:驻第一区正规部队(即沈阳以南的部队)发给国制灰棉军服、棉帽、绑腿、衬衣裤、棉手套、棉(皮)大衣、棉袜、线袜、胶棉鞋、防寒皮鞋、棉被、军毯,官兵各一份。驻第二区(长春多伦赤峰以北)正规部队,除发第一区棉服外,并给加给品皮大衣、皮手套、皮帽、皮背心,及其它特种防寒服装(即靰鞡鞋、毡袜等)。地方保安团队(自新军),均予配发由各正规军队收缴之堪用旧棉军服,并由补给区整修配补之。(三)美式服装:夏装和防寒服装(冬装)均为14种。此种服装发给部队官佐及政治部、特务团、军乐队等部官兵。计每员风帽一顶,睡帽1顶,造毛大衣1件,外手套1付,内手套1付,呢衣1件,呢裤1条,白内衣1件,白内裤1条,围巾1条,夹克1件,毛袜1双,胶鞋1双,睡眠袋1个。发美式服装之官佐及单位,同时发给国式服装,但扣发棉被、军毯、白衬衣裤、棉手套和皮鞋,因美式服装内已有代用品。
三、武器装备
国民党军队之武器装备,“概可分为美械、国械及重点装备三种”。曾驻守吉长地区之新1军、新6军、新7军均系全部美式装备,第71军基本为美式装备,第60军的步兵武器多为国械,火炮多为美械,地方保安团队(自新军)多配备旧杂式武器,以日式为主。武器配发初由第五补给区代理,1946年2月后相继由第三兵站总监部和第六补给区承办。驻吉长地区部队之械弹配备,由第二兵站管区遵奉长官部及补给区命令办理。弹药屯备,经常照重兵器一律四个补给基数请补,至各重点屯弹,则依部队临时之调动之情形,遵照长官部和补给区命令临时运屯,以不超过四个补给基数为限。其它军用器材补给,根据各部队待补数遵令筹补。
据1946年12月吉长地区各部队之实力统计,其所配备的武器装备,重武器(包括轻型火炮)主要是美式迫击炮、战防炮、山炮、榴弹炮,国械仅有迫击炮。轻武器,美械有步枪、冲锋枪、轻机枪、重机枪、战防枪、枪榴弹筒、火箭筒和喷火器,国械有步骑枪、轻机枪、重机枪、手枪、掷榴弹筒、枪榴弹筒和信号枪。从编制来看,各部队武器装备的质和量都相当可观,但因战事频繁,部队实力时常变动,武器装备的实有数往往和编制数相左。
第四节 军品运输
军品运输以保证作战部队所需物资及时到位为主要任务。为此国民党军除充分利用铁路、公路、船舶从地面、空中、海上大规模运输外,还辅之以畜力车队和人力运输队进行小规模的局部输送。
一、陆运
(一)铁路运输
地面运输以铁路为主。铁路运输之补给,根据历次作战之计划,策定运输路线,以求配合军事需要。其路线之利用,大都以中长、平梅、沈锦、北宁、长吉各线为干线。为求补给适时以免贻误战机,经派员驻守车站,以利军运之推进。为辅助铁道并建制运输力之不足,经呈准由管区各县市组设军运代办所,以调查民间输力编组而控制。锦州是沈阳、长春的补给基地,吉长国民党军之补给,大都由此通过铁路运输完成。
(二)公路运输
军品补给多赖铁路运输,其次是公路输送,多由美式卡车运载。作战部队兵团和军师团均编制有以汽车为主的辎重车队,管区兵站总监部、分监部、支部、分站和站库,亦配备有相当数量的专用汽车,用作部队驻防和出动时所需物资的运输。
(三)大车运输队
按1946年计,二管区“大车输队编制,为四个大队,又两个独立中队。各大车输队均已配发各支部站库担任补给运输,以辅佐汽车之不足”。
(四)人力运输队
专事军品装卸和短途运输。据二管区1946年统计,“编制,为两个大队,又五个独立中队,共为十五个中队。各人力输队,除本部控制一部外,余均配交各支部站库”,担负军用物资的装卸起运。
(五)油料
分经常油料,临时用油及专案用油。“油料都是从美国运来的”。“经常用油每月初先将管区内各部队车辆数目及种类汇编一经常油料预算表,分呈六补给区及长官部核备,以作发各部队油料之凭证。临时用油,照预算表,系遵奉长官命令,在五千加仑左右,由部拨发报备,五千加仑以上者,须向六补给区请示,经批准以后再行拨发。专案油料,每月于月初饬各支部呈报各该管区运输专案预算,呈部汇转备案,至月底再饬各支部派员办理报销手续”。
二、海运
国民党军的军需补给物资,大部分来自平(北平)、津(天津)、沪(上海)、台(台湾)等关内各地。由于长江以北地区大部为人民解放军控制,阻断或威胁其陆上通道,国民党军遂决定循海北上,通过海上运输,将军需物资运至秦皇岛或葫芦岛港口,然后转运到锦州、沈阳和长春等,再向各地输送补给。所用船只有美军运输舰,也有“接收日本在华船只及英美之赠舰,既新购商船”。据1947年第六补给区海运军品统计,此年共动用大型舰船78艘,运输物资103454吨,另运部队60337人,军马441匹。
三、空运
国民党军进抵东北初期,以接管和收复的日伪“满洲航空运输株式会社”、“日本航空株式会社”、“中华航空运输株式会社”三个系统在东北残留的航空设施为起点,开发航空交通运输网。在第二管区内,国民党军于锦州设立空军第十三地区司令部,在长春设立空军第十四地区司令部,以锦州为基地,运用C46、C47中型运输机空运补给品。此间,“当北宁路塘沽至昌黎间未通车时,前方弹药补给及经费接济,多赖飞机运送”。在第二管区所设之空军地区司令部改编为空军第一军区司令部以后,空运重点由锦州改为沈阳,以北陵机场为基地,继续从事空运补给。1947年东北民主联军发动夏秋季攻势后,中长路沈长段和北宁路沈锦段先后被切断,为了及时补给部队,又多赖空运空投。其运输规模虽远不及陆运,但聊可缓解燃眉之急。军需品空运空投,除动用国民党空军运输机外,还有美国空军陈纳德部运输机的帮助。
第五节 医疗卫生
一、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机构:东北国民党军总部及兵团部、补给区、兵站总监部、分监部设卫生处,军设军医处,师设医务处。医疗专业机构:设沈阳总医院,后方医院,兵站医院,军师野战医院,兵站卫生器材供应库,卫生列车队,卫生汽车队和卫生大队等。
在第二管区,受第三兵站总监部(后改为第二十五兵站分监部)指挥的卫生医疗单位,按1946年10月计,有第30、54、99后方医院;第5、10、23、26、28、35、36、38兵站医院,和第15卫生器材供应库,第5卫生列车队(暂借第五补给区指挥)、第10卫生汽车大队、第26、29卫生大队等。
二、医药卫生材料的请拨与领运
初由第五兵站司令部配发,后相继由第三兵站总监部和第六补给区接管。所用医药和卫生材料分别由重庆、北平、天津、上海卫生器材总库等地和单位空运至锦州,然后拨给各单位和部队使用。二管区内各军事单位用药,由第15卫生器材供应库向补给区卫生材料补给库请领,各军、师与医院等卫生单位向供应库请领,均就库存品种尽量发给。1946年10月,第三兵站总监部奉第六补给区命令,将各军事机关及部队所需之医药卫生材料,改由第六补给区直接补给,故医药卫生材料领拨亦由第六补给区统筹办理。按规定,各单位请领医药卫生材料时须填具申请单,按消耗品、非消耗品、限制品种类,分别填写。非消耗品须经兵站或补给区核准备案方得配发。
第五章 东北人民解放军后勤
东北人民解放军(民主联军)所部的后勤工作,在东北局和联军总部的领导下,依靠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援,采取就地筹集,取之于敌,和开展生产自给等方式,不断地改善了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了战地运输等勤务保障能力,为适应部队大发展,进行机动作战,夺取东北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军需供应
一、就地筹集
军需物资供给主要依靠战区人民政府筹集和广大群众支援,部队亦尽可能地向地方采购一部分。据1947年上半年统计,吉北地区军费开支达60多万元,占地区财政总支出的56.8%。同年秋,辽吉二分区所辖境内各县共征集公粮960万斤,翌年3月又征集公粮1.6万余斤,这些粮食除地方用去一部分外,大部供给了部队。1948年,吉北地区之九台县供给军粮1亿多斤,德惠县劳军3次,慰问物资总价值5.3亿多元。
在获得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援的同时,部队供给部门也尽其所能自己采购一部分。1946年初,民主联军后勤部在通化采购了大批粮食,其中供给长春、四平、延吉等地部队1000多担。同年6月,民主联军所部从四平、长春、吉林等地撤出后,地域缩小,物资来源极为缺乏,吉南地区部队处在山区,又遭国民党军严密封锁,军需补给十分困难,到入冬时节,90%以上的指战员仍没有御寒被装。为摆脱这种艰难的处境,吉林军区供给部派出干部,以仅有的现款作基金,分赴安东、哈尔滨、大连等地购买棉布、棉花和器材,解决了部队冬装的供给问题。
二、取之于敌
(一)收集日伪遗留物资
人民军队进入东北初期,由于国民党军正处在战略进攻之中,大部处于流动作战,后方尚未巩固,因而军需供应相当困难。为了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各部队在剿匪和土改斗争中,十分重视收集日伪遗留物资和没收汉奸地主的财产,用以装备自己和救济贫苦群众。据不完全统计,从1945年底到1946年初,人民军队不但收缴了大批粮食、布匹等生活物资,而且收集了大量武器装备,计有长短枪4.1万余支,轻重机枪2295挺,火炮64门。在收集日伪的武器装备中,新组建的东北人民自治军吉长地区部队(吉林军区吉长独立团)成绩相当突出。1945年秋,该部还在组建过程中,即于长春原日伪安民派出所、拉拉屯伪军官学校、大房身日伪军械库等处,弄到了长短枪1000余支,装备了自己。1946年初,该部遵照吉林(东满)军区关于“选适当地点,全力从原敌伪仓库搬运武器,以待装备老部队”的指示,又全力投入到收集日伪遗留武器装备的活动中。在周保中等同志的精心安排下,避开国民党接收大员的耳目,多次秘密地进入长春宋家洼子原日伪军械库,搬运出步枪1万余支,轻重机枪1000多挺,以及大批弹药,并将这些武器弹药储存于设在长春以西的小双城堡的军械库里。尔后,奉吉林军区关于“立即将所存武器送至桦甸县,交军区后勤接收”的指示,租用了600多辆大车起运,按时完成了后送任务。这些武器弹药,既武装了由关内初达吉林境内的八路军、新四军部队,又武装了吉林军区所属东北挺进纵队二支队、警备第二旅以及各直属团(队)。
除武器装备外,还收集了大量其它物资。1946年3月至4月,东北民主联军主力部队和吉辽军区所部相继攻克四平、长春后,收缴了大批日伪物资。据当年12月东北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年度《后勤工作总结》称:战后,吉辽军区部队因撤退准备不足,所获物资大部未能运出,但在四平日伪仓库中取得的粮食、豆油、被服等均已全部运往后方,计装载火车皮50余节。
(二)缴获国民党军物资
在同国民党军作战中,东北人民解放军缴获的物资,有武器、弹药、粮食、布匹、被服、医药、电台、马匹、油料、货币等,其品类之多,数量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据概略统计,仅在长春争夺战、一下江南作战和围困长春战役中,即缴获长短枪37976支,冲锋枪2511支,轻重机枪2451挺,火炮944门,枪榴弹筒160具,飞机2架,装甲战车4辆,汽车467台,子弹约697万余发,炮弹9448发,手榴弹12848枚(围困长春缴获数)以及大批技术器材和其他军用物资,其中仅在围困长春期间获取敌空投的大米即达3000余吨。这对于增强人民军队势力,提高部队战斗力,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生产自给
1945年秋和1946年春,战斗在吉长地区的东北人民解放军部队,在各地收集了一批敌伪资财(武器、弹药、被服、机器、银元等),并在桦甸等地开始建立供应基地,开办了军工厂、被服厂,设立了各种物资储备仓库,因而满足了建军的某些需要。但是,敌伪物资究竟是有限的,它只能解决暂时的部分供应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军需、民用的唯一途径是节衣缩食,发展生产。为此,1946年底,吉林军区召开首次供给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在《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中提出的“为着粉碎蒋介石的进攻,必须作持久打算,必须十分节省地使用我们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力戒浪费。必须努力生产,使一切必需品首先是粮食和布匹,完全自给。在财政供给上,必须使自卫战争的物资需要得到满足,同时又必须使人民负担较前减轻,使我解放区人民虽然处在战争环境,而其生活仍能有所改善”。“因此,除集中行动负有重大任务的野战兵团外,一切部队和机关,必须在战斗和工作之暇从事生产”的指示,研究和部署了军区部队发展生产,开辟财源的问题。按照会议精神和要求,从1947年起,军区部队一面执行作战和训练任务,一面开展大规模的生产自给运动。当时部队的生产方针是:以农业为主,副业和手工业为辅;农业生产又以开垦荒地为主,耕种熟地为辅。根据这一方针,1947年,仅军区直属队、吉东军分区和军大吉林分校3个单位,就种地3873垧(其中开垦荒地2400垧),收获粮食488万斤,蔬菜230万斤,烟叶1508斤,副业和手工业产值达62870万元。军区直属队当年节约资金33890万元,军大吉林分校从生产中解决了80%的经常费用。1947年吉林军区各单位的经常费为63924万元,其中通过生产自给解决了35700万元,占全年经常费的55%。在工业生产方面,军区后勤在珲春和延吉地区建立了硝革厂、鞋工厂、被服厂、染布厂、纺织厂、化学厂等,从多方面发展生产,保证部队的军需供应。当年,军区直属队和各军分区、独立师的被服,均按统一规定的颜色、式样、规格进行制作,并按供应标准发放,使部队的服装得到及时供给。按照发展生产、力戒浪费的原则,规定了发新收旧制度,对收回的旧装,由供给部门妥善保管,将堪用品加以修补继续使用。
四、供给标准
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军区部队的供给逐步稳定。到1948年7月,供给标准是:
(一)伙食
1.主力部队(含各类军事学校),每人每日菜1.5斤、油5钱、食盐4钱、木柴3斤;每人每月猪肉3斤,调料费按菜金5%计发。
2.轻伤病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猪肉6斤,油3斤。
3.后方党政军机关及部队,每人每日菜1斤,油4钱,每月猪肉1.5斤。
(二)粮食
1.野战兵团、特种兵团(包括后勤人员及参战民工),每人每日加工粮18两。
2.后方党政军机关人员及医院伤病员每人每日加工粮14两,部队每人每日加工粮17两。
(三)服装和装具
1.主力部队,每人每年单衣2套,单帽1顶,单鞋8双,棉衣1套,大衣(2年)1件,军毯(2年)1床,棉鞋(或靰鞡)2双,皮帽1顶,毛(或毡)袜2双,手套1副,裹腿1副,子弹袋50%,炸弹袋40%,米袋80%,挂包(2年)1个。生活日用品:毛巾3条,牙刷2把,牙粉4包,肥皂4块,防寒口罩1个。
2.后方机关及部队,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1顶,棉衣1套,大衣(2年)1件,军毯(3年)1床。
棉衣、大衣、手套、皮帽、胶皮鞋及靰鞡等,均按规定年限交旧发新。
第二节 武器装备
一、武器的来源和种类
东北人民解放军所属部队武器装备的基本状况是取之于敌,为我所用。因而武器的种类、规格、型号及战术技术性能,大体同敌军装备相当。部队到达东北初期,使用的多为日式武器,计有:步枪、步骑枪、手枪、轻机枪、重机枪、九一式战车轻机枪、迫击炮、轻重机关炮、九四式小炮、三八式野炮、山炮及战车炮。以后,在同国民党军作战中屡有缴获,且武器的种类多,数量大,部队逐步装备了一些美械和国式装备。美式装备主要有:步枪、冲锋枪、轻机枪、重机枪、战防枪、枪榴弹筒、火箭筒、火焰喷射器、迫击炮、战防炮、山炮和榴弹炮。国式装备主要是:步骑枪、轻机枪、重机枪、手枪、掷榴弹筒、枪榴弹筒和迫击炮。此外,还有部分加拿大式、捷克式、德国式、法国式机关枪和手枪,以及一定数量的化学臼炮、电台、装甲战车(坦克)、军用汽车等特种技术兵器和器材,亦皆缴自敌军。
二、军工生产和武器维修管理
1945年12月,吉林军区在桦甸设立了军工基地,开始修理枪械,试制手榴弹。到1948年,军区后勤部共修理长短枪19764支,轻重机枪790挺,各
式火炮69门,掷榴弹筒152具,制造手榴弹54.5万枚,子弹13万余发,雷管4.5万个。
为加强枪械弹药的管理,防止携带过多,造成浪费,1946年5月东北人民解放军总部下达命令,规定了战斗部队的弹药携带量:每支步枪子弹100发,特等射手130发,每人手榴弹4枚,轻机枪每挺子弹1500至2000发,重机枪每挺3000发,迫击炮每门炮弹60至100发,其它各种较大火炮的炮弹配发每门不得超过150发。各级司令部制定了弹药物资领取证,各部弹药消耗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部队需要补充弹药时,须经批准,持证到兵站仓库领取。1947年8月,东北人民解放军总部再次发出节省弹药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各部队利用整军的机会,抽出专门时间,进行爱护武器装备、节省弹药、防止损坏浪费的教育,纠正干部在弹药使用上存在的要多少有多少的错误思想。同时,立即进行了弹药清理,严格按规定配发,还要求注意收拣和上交弹壳,以便重新利用。
吉林军区为贯彻总部指示精神,于1947年6月和12月,先后对武器弹药进行了两次大检查。在械弹的保管方面,清理了前后方的仓库,区分重要、次要、堪用、不堪用或待修理等类别,分门别类地贮藏、保管和维修。军区军械处根据前方对武器弹药需求的急缓,有计划地将库存军械进行了修理或改造。当前方部队到后方修械时,除留下待修军械外,尽量及时发给已修好的同类别的军械,以保证战斗急需。
第三节 兵站、运输
一、兵站
为筹划军需物资的储备、补给、转运及收容、治疗、后送伤病员等事宜,保障前线作战需要,东北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后勤分部,根据作战需要设置了以供给、转运为主的基地兵站、野战兵站和兵站线。
1946年11月,“三下江南”战役开始前,东北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组成前后梯队,前梯队进至郭前旗展开,设置兵站,负责“三下江南”部队的后勤保障。后梯队由双城至榆树间部署兵站线,组织军需物资的前运和伤员的后送。
根据东北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东北战勤委员会和省、地委的部署,战时许多县也成立了兵站,由县长任站长,县委书记任政委,负责接待部队、医疗救护、转运伤员和运送物资。1946年末到1947年春,在“三下江南”作战中,榆树县在东北局战勤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了总兵站,建立了秀水甸子、榆树、大岭至拉林和由黑林子、土桥子至五常两条兵站线。每站集中50辆大车,200名民工,待机转运伤员。在榆树县城还建立了兵站医院,医治伤病员。
1948年6月,东北人民解放军围困长春伊始,野战军后勤部即将原来的东线、西线、北线3个后勤司令部改编为5个后勤分部,第三分部负责接转物资和保障准备阻击长春守军突围的部队,第四、五分部保障围困长春的部队。为适应围困长春作战的需要,在长农县、怀德县设置了兵站,负责筹集围城部队所需的粮食、蔬菜和马草等物资,接收安置从长春市逃出来的难民。长农县于万宝山设立了兵站,每天运送二三十车粮食,动员和组织了2500副担架和300名民工支援前线。
二、运输
东北人民解放军的运输能力,主要由民工、大车、胶轮车和汽车构成,平时用于运送粮草,行军时运送物资弹药,战时集中转运伤员。1946年5月,民主联军总部规定,每个主力团常备大车10至15辆,旅直10辆,每旅50辆左右。常备担架每团30副,每副配民工4人,每旅一般不超过120副。1948年5月,每个纵队除配备30辆汽车外,还需常备600台胶轮车,600副担架,每师至少要保持135台胶轮车。
在解放区,也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战勤体系。专署和县(旗)设立战勤科,区设战勤助理员。每个县有常备大车50辆,担架100副,一俟接到命令立即出动,支援前线。1947年1至3月,在“三下江南”作战期间,地处战区前沿的榆树县即派出担架队员3.3万人(次),战勤民工20万人(次),担架5000余副,运输大车3300多台(次),受到东北行政委员会的通令嘉奖。吉北地区在“三下江南”和夏季攻势中,以全地区合格人力20万计算,平均每人出战勤工21天;全区骡马5.7万头,平均每头服役约30天;全区大车8700多台,平均每台出工48多天。
第四节 医疗卫生
一、战场救护
1945年11月吉林军区初建时,所属部队只有从山东解放区到达吉林地区的东北挺进纵队和黄荣海团等老部队,连队编有卫生员,营部编卫生所,团部编卫生队,而在吉林各地新组建的保安团、警备团的连、营只设有卫生员和医生。到1947年夏,各级卫生组织才逐步建立起来。
(一)连队抢救组
1945年底到1946年初剿匪作战时,连队抢救组很不健全,没有卫生员的连队,只能依靠自救互救。1947年初,吉林军区所属部队配合主力部队进行“三下江南”作战时,连队抢救组才初步建立起来,由4至5人组成,配备担架2至3副,任务是把伤员抢运到隐蔽地,包扎伤口,固定骨折,然后送至营救护所。
(二)营救护所
由医生1人,卫生员2至3人组成,配备担架2至3副,负责矫正与补充包扎,临时止血,固定骨折,将伤员送至团救护所。
(三)团救护所
除老部队外,其它部队于1946年攻夺长春时,团卫生队才组建起来,至1947年夏季攻势开始时,团救护所始趋健全。救护所一般设3个医疗组和1个担架排,负责纠正包扎和骨折固定,留治轻伤员,救治重伤员,将重伤员转送至师(旅)救护所。
(四)师(旅)救护所
1946年4月,在进行长春争夺战和四平保卫战时,旅部已建有卫生处,但有的不够健全。1947年2月,独立师成立卫生部,医疗力量始相应加强。师救护所由师卫生部所属医疗收容所组成,下设抢救组、急救组、绷带组、药材供应组、管理组和转运组,负责伤病员的救护、治疗工作。需后送之伤病员,则通过兵站线送到救护转运站再转送到后方医院治疗。
二、后方医院
1945年底,吉林军区卫生部先后在长春收集药材2000箱,绷带千余捆;在吉林接收了原日伪西关陆军医院的全部被服、药品、卫生器材及医疗设备,尔后一并运到军区后方所在地——桦甸,以此为物质基础,成立了军区后方医院。翌年4月初,根据军区关于攻夺长春的部署,卫生部将后方医院的卫生行政和医疗技术人员抽调至双阳、伊通、磐石、双河镇、岔路河、烟筒山等地,成立了6个兵站医院,负责收容伤员。攻克长春后,将所有伤员转入长春和吉林两地医院,然后各兵站医院又接收了在四平保卫战中负伤的指战员。
四平保卫战后,东北人民解放军撤出长春和吉林,军区卫生部移驻延吉,不久军区后方医院亦由桦甸迁至延吉。此时,军区决定将后方医院与原延吉日本陆军病院合并,组成吉林军区第一后方医院。
1948年3月吉林市解放后,根据省政府决定,将设于吉林市的原省立医院转入吉林军区建制,改为军区第二后方医院。接着,又将吉北军分区卫生部及其医院改为军区第三后方医院。1948年5月25日,东北军区指示,按统一序列编排军队后方医院番号,据此,吉林军区所属吉林、延吉、舒兰3所后方医院,依次改称为东北军区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后方医院。9月,又增编第三十八和第三十九后方医院,分别驻延吉和蛟河。至此,吉林军区共有5所后方医院,收容量达到1.2万人。
1948年3月,东北人民解放军召开全军卫生工作会议,强调统一协调,按制度办事。各后方医院贯彻会议精神,普遍建立了入院、转院、出院、统计、工作总结报告等项制度。在医务人员中深入地进行了一切为了伤病员的教育,责任心普遍提高,医生、护士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为伤员献血蔚然成风。1946年至1948年,军区各后方医院共收治伤病员30002人,治愈21769人,治愈率达72%。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方勤务(以下简称后勤),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军队各项后勤工作的统称。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加强后勤各专业勤务的建设,保障部队建设和作战的需要。主要内容有后勤保障、后勤组织指挥、后勤训练、后勤科研、后勤基地建设和后勤防卫等项专业勤务工作。同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后勤相较,军队后勤工作由分散转为集中,后勤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统一而健全。
第一节 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实行统一编制,各级部队都建立了后勤机构,逐步形成了上下基本对口的组织体制。
按全军统一编制,军(省军区)、师(军分区)设后勤部,团设后勤处。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团各级后勤部门的内置机构,军设处、师设科、团设股。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后勤部,设部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后撤销),副部长的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其下属机构,处设处长、副处长,科设科长、副科长(后军分区之副科长撤销),股设股长,其下编设助理员若干人。各处、科、股在部(处)长领导下分别按照职责负责各自的专业勤务工作。
由于部队机关编制时有变化,后勤部(处)的内置机构也相应地有所增减。鉴于各部队的特点和所担负的具体任务不同,各单位后勤部门的内设机构的数量和称谓也不尽一致,但军级单位(不包括院校)一般都设有战勤处、政治处、财务处、军需处、军械处、卫生处、营房处和生产处。师、团级单位一般设有战勤、财务、军需、军械、卫生、营房等科(股)。
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团后勤部(处)还编制有直属单位,一般有军需仓库、军械库、油料库、汽车训练队和机关农场(这些机构在师、团、军分区、人武部不是全都设立)。除此之外,省军区还编有民兵装备库和油料供应站。
第二节 供应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全军的后勤工作由分散转为集中,实现了统一供应,并按照统一的供应标准,逐步采取划区供应与按建制供应相结合的供应体制。
50年代初期,驻长陆军部队一律由所在大军区即东北军区(后改称沈阳军区)后勤部门负责供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方勤务部(简称总后勤部)的规定,凡吉林军区所属部队、机关、院校、医院和仓库等单位,均由吉林军区直接供应。凡野战军、独立团、特种兵团以上单位和军委所属正规的军事、政治院校,均由东北军区直接供应。
1956年3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提出分区域供应的体制,在供应区内设置后勤分部,负责对进驻本供应区内的部队实施供应,师以下部队则按建制供应。根据工作需要,沈阳军区先后在吉林市组建后勤第一分部,在梅河口组建后勤第三分部,逐步实行划区供应,承担吉林军区所属部队和吉林省境内驻军的供应任务。
1980年12月12日,沈阳军区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改变后勤供应管理体制的原则,和总后勤部召开的全军后勤工作会议精神,发出《关于改变陆军师供应关系的通知》,确定原由后勤分部供应的各陆军师,从1981年1月起,按建制分别划归各军供应,各军由沈阳军区供应。供应关系改变后,各后勤分部由原直接组织供应,变为按军区计划组织实施实物供应和医疗、技术保障,野战军部队划归野战军后勤部供应,统一组织本军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所属部队的经费和物资的计划、请领、分配、管理和结算。大宗物资供应,由沈阳军区根据军的分运计划,组织就近分部(仓库)直接发送到师,零担、小额物资由军后勤部自行组织供应。实行军后勤部供应陆军师的供应体制,体现了按建制供应与计划供应相结合的原则。
1985年在全军部队整编中,又重新调整了集团军后勤部和后勤分部的工作关系。按照供应关系重新调整的规定,陆军81021部队平时组织领导所属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战时扩编和配属必要的后勤部(分)队,作为一级保障实体,全面担负战时供应保障任务。经过调整,使供应与管理,作战指挥与后勤保障密切结合,更好地适应部队建设与作战的需要。后勤分部作为沈阳军区后勤部的派出机构,担负区划内后勤支援保障、后勤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任务。
炮兵、坦克兵等特种兵部队初建时,单独设有后勤保障机关,对全军特种兵部队实施垂直供应。1951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各特种兵领导机关及其配属各大军区和陆军军的特种兵部队,其一切经费、物资改由总后勤部和所在大军区负责供应,根据这项规定,驻军炮兵和坦克兵部队统由沈阳军区后勤部供应。
空军在初创阶段部队很少,中央军委决定,其所属部队的正常经费由各大军区代供,专用经费由全军空军直接供给。随着空军的迅速发展,其各项供应日趋复杂,所属部队仍由大军区代供困难很多,于是,中央军委决定,自1952年9月1日起,改由全军空军系统统一组织供应和管理。
1985年在全军部队整编中,按照建制保障与划区供应相结合,统供与专供相结合的原则,在陆军和空军后勤保障机构及设施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在较大范围内开始了部分物资相互代供,伤病员相互代医,通用装备相互代修的试点工作,从而使后勤保障体制突破了条块分割的格局。
第三节 财务工作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1950年起军费开支在全国收支概算中统一拨给,从而实现了全军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供给。与此相适应,总后勤部制定了全军统一的经费供应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到1953年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应当时情况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了《军事财政法规》。此后,到1985年,又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财务改革。
一、经费管理
人民解放军各部预算经费根据支出的不同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人马生活费。这类经费严格按照全军统一的开支标准和供应实力,按实供给,按实报销,即“实报实销”。第二类是装备、油料、马匹、被装购置费、基本建设费和科学研究费。这类经费按照军委和总部批准的计划和预算专项管理,即“总部专管”。第三类是公务费(公杂费、厨具费、水电费、特支费等项)、事业费(政工费、卫生事业费、被装管理费、营房管理费、运输费、军事训练费等项)和装备维修管理费。这类经费在各级各部门都开支,涉及到各部队和各项事业建设,因此,部队的经费管理主要是对这类经费的管理。
1950年以来,对这类经费各部队坚持自上而下的编制请领计划预决算制度。1954年推行了自上而下的分配预算制度,各级业务部门在上级分配的经费预算范围内开支,年终结余上交。1958年,提出了“指标控制”、“定额包干”的管理方法。1965年财务改革,取消了“指标控制”,公务、事业和装备维修管理费,全部改为按标准或定额包给各级党委统一掌握,调剂使用。1980年,对各级业务部门主管的公务费、事业费和装备维修费,改为年度预算经党委确定后,包给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计划使用。1985年财务改革,全面推行事业经费包给各主管业务部门管理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定额包干”的范围。
按照总部和上级领导机关历年提出的经费管理规定,驻长部队认真贯彻执行了勤俭建军的方针,在节约经费上取得了良好成绩。1960年至1963年,为战胜暂时经济困难,各单位普遍压缩了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开支,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基本保证了各项事业的经费需要,较好地完成了部队建设的各项任务。1964年,国家经济状况全面好转,部队经费有所增加,但大多数用在装备方面,正常经费较前反而有所减少,由于各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厉行节约的方针,全年经费支出仍然有所节余。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财务管理出现许多漏洞,有的经费标准因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用而没有及时修订,致使经费超支现象比较普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单位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进行了财务整顿,加强了财务管理,各级后勤部门把当年预算经费不超支,作为一条财经纪律执行,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较好地控制了不合理的开支,基本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在坚持厉行节约、控制预算经费开支的同时,各单位还采取积极措施,广开财源,增加收入,弥补预算经费之不足。1986年以来,陆军81021部队计划外收入累计达17000万元,吉林省军区从1981年到1985年计划外收入约1430万元。对于这些收入,各单位贯彻了先收后支的原则,并纳入财务统管。除上交一部分外,其余留用的计划外收入,均用于部队训练、连队建设、营房建设、改善生活设施和部队生活等方面。因而对稳定部队,加强部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工资制度
(一)改供给制为薪金制
50年代初期,部队仍沿用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干部、战士除按全军统一标准得到伙食、被装等的供给外,每月还领到一些零用津贴。开始是实物津贴,1952年改为货币津贴,同年7月又改为工资分津贴。工资分按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每月25日公布的各地工资分值折款计算发给个人,一般战士每月5元左右。干部分为21个不同级别,正团级干部每月35元左右。1953年,调为战士每月7元左右,正团级干部每月43元左右。
1954年11月和1955年1月,国防部和中央军委先后颁布和发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和《决定副排级以上干部薪金制的规定》,从此,军队干部开始实行薪金制。薪金制标准由“级薪”和“军龄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当时的军官薪金水平,按正排级相当于政府机关21级工作人员类推比较,军官级薪高于政府相当等级工作人员工资的11%。
(二)工资制度的变革
1.薪金标准的几次调整
1956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全国性的工资改革,适当提高工资水平。据此,中央军委决定,从1956年7月起,对军官级薪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准师级以上军官薪金标准不变,正团级以下军官的级薪适当增加,副排级增加9元,正排级增加6元,副连级至正团级各增加5元。
为了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密切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1956年12月,国务院决定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1959年和1960年又先后两次降低部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与此相适应,1956年12月,国防部作出降低师级以上军官薪金标准的规定,各级降低2.4—11%不等。1960年10月,中央军委决定正营级以上党员军官减薪,减少的比例为正军级2%,副军级至正营级各减1%;减薪的数额1至48元不等。减薪后,党员军官最高级薪为352元,最低级薪为55元。
2.改革军官薪金制度
1964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改革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降低军官薪金标准,基本上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取得一致。1965年2月,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新的军官薪金制度,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等级制度,将军队干部当时实行的级别(排级、连级、营级、团级等等)取消,根据干部的职务、级别、德才和服务经历,重新评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与地方干部的级别基本取齐。新定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平均高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工资的7.7%。1972年5月,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干部级别的通知》,决定取消24级以下的级别,将23级定为最低行政级别,同时把24级以下的干部全部调到23级,调整工资的人数占21级以上干部的55%左右。
3.工资制度的改革
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了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的请示》,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执行改革后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军队干部职务从副排级起分为17个等级,最高级别工资每人每月119元,最低15元;行政级别仍分23个等级,最高级别工资每人每月286元,最低37元,两项工资之和最高为405元,最低为52元。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另有工资标准,他们的职务工资按技术职称、文艺职称和体育等级划分,行政级别工资与军队行政干部工资一样,但最高到5级,月工资250元。这次部分地改革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就是将原来单一的工资等级,改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工资改革后,干部的平均工资提高了11元,中下层干部的生活困难,得到适当解决。
1985年,中央军委根据国家对工资制度改革的部署,确定军队的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同步进行。6月27日,军委印发了《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并决定自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军队干部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三部分组成,以职务工资为主。职务工资按照1980年以来实行的17个职务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最高职务工资每人每月340元,最低42元,职差最多110元,最少8元,这项工资的比重,由原来占30%提高到58%。级别工资保留了原执行的23个行政级别,重新制定了各级别的工资标准,最高级别每人每月240元,最低34元,级差最多40元,最少5元,这项工资比重由原来占70%调为36%。军龄津贴从参军(含参加革命工作)之年算起,每一年军龄每月每人发给0.5元,计发到本人离、退休或转业复员为止。军队科技干部、文体干部的工资结构与其它在职干部相同,只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标准有所不同。这次工资改革,把以级别工资为主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并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军队干部工资比地方干部高20%的原则,提高了全军干部的生活水平,使其安心服役,更好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三)志愿兵工资与义务兵津贴
1.志愿兵津贴的演变
1954年11月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对战士的基本津贴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1至2年兵每人每月7元,3年以上军龄兵每人每月9元,副班级和5年军龄以上战士每人每月14元。1956年5月,新兵增加到8元,正班级最高为22.4元。1958年,兵增加到10元,正班级最高为32.4元。由于从1954年11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部队的战士绝大部分是义务兵,此时在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前入伍的志愿兵津贴,比照服役第6年的义务兵津贴标准增发,即除发给本人津贴外,每月增加补助津贴10元。
197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79年1月起,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是:一级36元、二级44元、三级54元、四级64元、五级74元、六级85元、七级96元、八级108元。
1985年6月,中央军委下发《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规定志愿兵工资由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两部分组成,级别工资标准:一级每人每月66元、二级74元、三级82元、四级90元、五级100元、六级110元、七级120元、八级130元。军龄津贴费标准与军队在职干部相同。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费照发。同时,建立军士长、班长、副班长的职务津贴制度,凡按编制担任军士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的,从任职命令当月起发给职务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军士长3元、班长2元、副班长1元。
2.义务兵津贴标准
1954年11月全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发给义务兵一定数量的津贴费,按规定,战士每人每月6元。1956年8月,国防部对义务兵津贴作了新的规定:战士每人每月6元、副班级9元、正班级11元。1958年2月15日,国防部颁发《关于义务兵超期服役待遇的规定》,将基本津贴分为兵、副班级、正班级3个级别,金额依次为6、7、8元。超期服役补助津贴分3个级别:第一年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1961年7月14日,国防部颁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学员的待遇规定》,把原来按兵、副班级、正班级3个等级结合入伍年限发给津贴费的标准,改为按军衔和入伍年限发给基本津贴费。列兵和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服役的头3年,每人每月津贴费分别为6、7、8、10元。服役第四到第六年,每年津贴费增加6至8元,服役七年以上,分一至八级,津贴费为26至96元。
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国防部作出《关于改革战士、学员津贴标准的决定》,将原来按军衔和服役年限发放津贴费,改为按服役年限和级别发放津贴费。服役六年以内的战士,每人每月津贴费标准:第一年6元,第二年7元,第三年8元,第四年10元,第五年15元,第六年20元。服役七年以上的战士,分一至六级发给津贴,每人每月25至50元。
1973年7月2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超期服役战士待遇的几项规定》,把服役6年以上按级别发放津贴的办法,改为按服役年限发放津贴,每月津贴为:第七年26元,第八年32元,11年以上50元。
1979年10月23日,总后勤部下发《关于国家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实行物价补贴等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79年11月起,义务兵津贴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元。为适当改善义务兵战士的生活待遇,1982年1月30日,三总部下发了《关于执行提高义务兵战士和学员津贴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1月起,义务兵战士的津贴费,一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
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方案》规定,义务兵津贴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第一年每人每月12元,第二年13元,第三年14元,第四年17元,第五年23元。服役6年以上的义务兵,每人每月增加津贴费6元。对担任副班长、班长、军士长职务的,分别增发职务津贴1、2、3元。同年7月9日,三总部颁发《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工作需要虽已满服役年限而仍在部队服役,超过5年的少数义务兵,其服役6年以上的津贴费,暂按每人每月30元执行。
第四节 军需供应
一、给养
(一)粮食供应
1954年11月17日,总后勤部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给养标准》,规定士兵每人每日粮食定量为25两(每斤16两制)。1958年重定供应标准,规定士兵每人每日定量1.5斤(国防施工部队加上作业补助每月为51斤),团以上机关的军官每月38斤,院校学员分别为39、42、45斤。1965年12月30日,总后勤部颁布《军事系统各类人员粮食定量暂行规定》,把军内人员分为特殊重体力劳动、重体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3种,军粮日供应标准分别为28、24、21两(均为每斤16两制)。198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每人每日营养素供应量标准(草案)》,根据部队不同的任务,将劳动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轻度劳动(以室内科目为主的劳动)、中度劳动(以营区为主的训练科目)、重度劳动(以行军野营为主的科目)和极重度劳动(以战时及平时攻防战斗演习为主的战斗生活),并以此为标准,确定了陆勤各类灶的粮食定量。从1985年1月起,根据总后勤部通知,凡执行日供应标准15两和15.7两定量的战士(含与战士同餐的干部),每人每天增加粮食1两。关于军粮的供应品种,国家粮食部和总后勤部于1981年12月19日共同颁发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中规定,驻吉林省部队战士的粗细粮比例为:粗粮35%,面粉35%,大米30%。
粮食供应办法,全军所需粮秣由总后勤部军需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统一定购实物供应部队。对部队供给采取逐级支拨,各级给养部门凭粮秣支拨证向指定的政府粮秣仓库取粮。1957年1月,改由自上而下地发军用粮定额支票,部队凭票购买粮食。1966年7月20日,经粮食部、总后勤部批准,将部队军用粮票下发至驻军所在县、市粮食部门代为管理颁发,减少了粮票发放层次和供应手续。1981年12月,粮食部、总后勤部共同颁发了《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规定部队定购粮食、食油、副食大豆,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到指定粮店购买。供应证由部队所在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按粮食部、总后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下发至县(市)粮食局,部队按伙食单位计算,由团(含团)以上后勤部(处)统一向驻地县(市)粮食局领取。供应证每年换发一次。
(二)副食燃料供应
1955年1月起执行的给养标准,按灶别定量,供应实物。灶分基本灶和辅助灶,享受基本灶第一类灶的为供给制人员,第二类灶的为坦克驾驶员、乘员等,第三类灶为师、团及各机关卫生部门的休养员,第四类灶为医院伤病员。辅助灶第一类灶为15名以下少数起火人员。享受各类基本灶与辅助灶的人员,不包括各级干部。基本灶第一类灶每人每日副食定量标准:猪肉8钱,植物油6钱,咸鱼3钱,黄豆1两,蔬菜1斤4两,食盐6钱,调料(酱油)1两。其它几类灶还有数量不等的鲜鸡蛋、白糖、牛奶、水果等。副食的供应办法,实行实物供应制度,由团队的给养部门在指定地区组织采购,并尽可能有计划地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签订供应合同或统一采购,然后分发各伙食单位。燃料,每人每日定量木柴2.4斤,由团队给养勤务单位组织采购供应部队。
1957年前,部队副食燃料为实物供应。自1957年起,改实物供应为评价供应,即按评定价格拨款给伙食单位,由伙食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969年12月13日,沈阳军区后勤部发出《关于取消固定评价,实行固定菜柴金的通知》,改评价供应为固定标准供应。1970年实行固定金额伙食标准以后,各地农副产品销售价格有些上涨,部队细粮比例有所增加。为使连队保持应有的生活水平,总后勤部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对原来的固定金额伙食标准进行了调整,划分不同类别的伙食评价区,长春地区属于沈阳军区伙食评价区的一类区。1972年11月1日起,各类灶执行新的伙食标准,驻吉林省部队各类灶粮代金0.24元、副食燃料一类灶0.25元、二类灶0.35元、三类灶0.45元、四类灶0.65元。到1985年1月,吉林省各类区的粮代金都调到0.26元,副食燃料费,一类区一类灶〇.59元、二类灶0.69元、三类灶0.80元、四类灶0.90元。二类区各类灶分别比一类区各类灶高0.10元。三类区各类灶分别比二类区各类灶高0.10元。
(三)给养器材供应
厨食具的供应,初由总后勤部下拨经费,师、团筹措实物供应伙食单位。1963年,总后勤部军需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厨食具供应与管理办法(草案)》,采取由总后勤部、军区、师、团分级筹措实物供给各伙食单位。1970年6月,实行“实物供应、价拨与发款自购相结合”和“总后统一生产与军区、部队自筹相结合”的办法。1978年11月4日,总后勤部印发《给养器材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干部、战士、学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基本标准0.22元、边防分队0.27元。经费发至连队(伙食单位),由连队掌握使用。补助标准每人每月0.17元,经费由沈阳军区掌握,根据部队给养器材供应情况调剂使用。
(四)伙食管理
50年代初期,吉林省军区及驻军部队,为改善连队生活,积极开展粗粮细作活动,组织炊事人员到地方参观,抽调炊事人员开办训练班,学习和研究粗粮细作的方法。由省军区牵头召开驻军座谈会,交流改善伙食的经验,使部队伙食有所改善,多数单位做到两菜一汤,并建立了食谱制度。
1958年,各部队普遍开展了改灶节煤活动,并取得了较好成绩。除少数驻山区打柴烧的单位没有改灶外,大部分单位都采取不同的形式和办法进行了改灶。改灶后多数单位由超支定量,下降到不超支或接近标准,少数单位成绩突出,平均每人每天烧煤5两,降低到标准的50%。
1959年到1961年,国家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在物资供应出现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各级后勤部门大抓生产,大抓生活,加强了伙食管理,很多单位选调优秀党员作司务长、给养员和炊事员工作。大部分伙食单位坚持了“低标准、瓜菜代”和采用“粮食增量法”,作到精打细算,按人定量,计口下粮,先算后吃,忙时多吃,闲时少吃,粗细搭配,干稀搭配,粮菜搭配,在节约粮食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1961年起,各部队开始开展五好食堂活动。五好食堂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改善伙食好、生产节约好、经济民主好和清洁卫生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五好食堂活动的开展,部队的生活普遍得到改善,五好食堂的数量逐年上升。
1969年以来,由于战备疏散、移防、拉练和战备训练,部队官兵体力消耗较大,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很多连队出现了超支粮食、超支菜金的情况。为改变这种状况,1971年各单位贯彻沈阳军区《关于加强连队生活管理的指示》,各级后勤部门经常深入连队,帮助建立与健全生活管理制度,精打细算安排生活,扭转了超支现象。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许多连队做到了蔬菜自给和肉食部分自给,部队的生活水平较1970年有所提高。1973年,各部队贯彻沈阳军区后勤部《加强连队伙食管理的七条措施》,伙食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出现了很多“双节”(节约粮食,节约伙食费)团。1980年7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先进食堂活动的通知》。先进食堂的标准是:服务热情周到,积极改善伙食,实行经济民主,坚持生产节约,搞好饮食卫生。驻军各部队把开展先进食堂活动作为创造先进连队的一项重要内容,稳定地提高了连队的生产和生活水平。至1984年,驻军先进食堂达到食堂总数的50%左右。吉林省军区各伙食单位,重视发展副业生产,提高肉菜自给水平,努力降低成本,改善部队生活,1982年,部队自产秋菜97万斤,人均483斤,自产肉32120斤,人均16斤,每人每天提高伙食费0.10元以上。
二、被装
(一)被装供应
1.供应标准
建国后,人民解放军实行统一的被装供应标准和服装式样,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服装的质量不断提高。
1955年全军实行军衔制前,部队服装式样不统一,国产和苏式服装皆有,实行军衔制后,全军换着新式服装。1963年开始换发新式冬装,新式冬装包括:3斤紧身棉衣(高寒地区为3.5斤)1套、罩衣1套、草绿绒衣裤1套。1966年3月,总后勤部颁发《被服装具供应标准(草案)》,根据气候差异将全国划分为寒区、温区和热区。吉林省属于寒区,境内驻军战士被服装具供应标准为:单军衣,入伍第一年发2套,尔后每年发1套另军裤1条,衬衣每年2套,解放帽每年1顶,罩衣2年1套。棉衣3年1套,绒衣6年1套,冬帽(皮帽)3年1顶,大衣(皮大衣)1件,使用8年,长衬裤2年1条,冬季手套(皮手套)3年1副,解放鞋每年2双,布鞋每年1双,单皮鞋(靴)骑兵每人1双,长期使用,冬鞋(毛皮鞋)2年1双,袜子每年4双。棉被(4斤棉)6年1床,用满3年换发被里1床,棉褥每人1床,褥单2年1床。毛巾每年2条。雨衣每人1件,长期使用。水壶每人1个,长期使用。挂包、蚊帐、外腰带、背包绳带,入伍时每人发1份,长期使用。裤腰带、包袱皮、磁碗(缸)入伍时每人发1份,尔后不再补发。针钱包每人1个,每年发线50米。帽徽,入伍第一年发2个,尔后随坏随换。领章,入伍第一年发2副,尔后每年1副。
干部被服装具供应标准和战士大体一致,但项目比战士少,战士共30个项目,干部则仅有17个项目。
陆军部队战士单衣的式样,62式之后有65式和71式,衣料由棉布逐步改为棉涤(纶)混纺。根据总参谋部和总后勤部通知,自1974年夏季起,女军人改穿裙装,将解放帽改为无沿软帽。
1978年10月,总后勤部对被装供应标准作了几项修订,即:(1)雨衣:干部每人发1件,寒区用7年。(2)蚊帐:干部每人发1顶,寒区用7年。(3)毛皮鞋:寒区的干部每人发1双,用3年。(4)棉被:干部每人价拨1床,用5年。(5)单军衣:战士入伍第一年发2套(混纺、棉布各1套),尔后每年发混纺单衣1套。连队干部每年发混纺单衣1套,其它干部每3年发混纺单衣2套。(6)单军帽:解放帽(女用无沿帽)战士和连队干部每年1顶,其它干部3年2顶。(7)战士、干部的绒衣由原规定使用6年改为使用5年。(8)寒区战士的布袜,在原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发1双,为锦纶夹底袜。
2.供应方法
根据总后勤部规定,被服装具的供应,实行统一供应实物与折发代金分级筹办相结合的办法。统一供应实物的,采取“实报实销”、“实物包干”和“实物指标价拨供应”3种形式;折发代金的,由大军区或部队筹办实物。
被服装具的发放,根据沈阳军区后勤部的供应安排,夏服在“五•一”前,冬服在“十•一”前发到部队。发放时,各单位一般采取先部队后机关,先边防后城市,先分散后集中的供应原则和直线运输就地分发的办法,以保证按时完成常规的被服补给任务。并按照厉行节约的精神,始终坚持贯彻利用旧品与交旧发新的被装供应制度。1976年以后,被装发放采取量体定号、分包发放、送物到人的方法。1981年8月,总后勤部根据平战结合、保障供应的原则,为避免库存积压,确定将被服装具由原分号包装、报号发放,改为配号包装与分号包装相结合和站队发放、当场调换的方法,达到穿着基本合体。1983年12月,总后勤部军需部颁发《被装供应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各级责任。连队(基层单位)负责:编报被装发放花名册和领报证,准确率达到100%;成立发放小组,做好被装发新收旧工作;健全发放手续,认真填写服装证。团后勤处军需股负责:编报预算,制订分发计划,准确率达到98%以上;布置发放任务,组织好团仓库被装收发工作;准确上报库存被装,掌握实发被装号码比例,准确率达到100%。军、师后勤部军需处(科)负责:编报预算,提出分运计划,准确率达到97%以上;根据上级批拨的被装和部队的需要,安排仓库调拨,组织所供单位的被装发放,发放结束后,适体率要达到99%以上;建立并及时登记被装物资账,分号被装准确率达到100%。《被装供应工作责任制》实施后,各部队的被装供应工作走上正规。
(二)被装管理
被装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坚持贯彻执行发新收旧、旧品利用的制度。随着部队被装条件的逐步改善,收旧工作量逐年增加,但由于各单位执行制度态度积极、工作认真,平均年收旧率均达到98%左右。
在旧品利用方面,每年各单位将回收的旧被装都及时地进行刷洗和修理,并利用旧品拼制棉被褥、单衣、棉衣、绒衣和罩衣等,将堪用单、棉鞋及其它装具加以整修,发给国防施工和执行生产任务等的部队作工作服,以充分发挥旧品的作用。多年来,驻军部队在旧品利用上都作出了很好的成绩,1961年,省军区所属单位共修理工作服及各种鞋(靴)10320件(双),省军区后勤仓库超额完成了沈阳军区后勤部下达的修旧任务,全年共修理拼制棉衣、单衣、被褥等91240套(件),其中拼制棉褥4231床。由于利用的都是回收旧品,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新棉花与新布。1962年,全年修理各种鞋(靴)2365双,被装物资45253件,拆洗修补棉衣50934套,棉大衣13641件,单衣14007套,拆洗改制、拼制棉褥26425床。这些旧品的洗刷加工延长了物资保存时间,提高了利用率。
1966年初,各单位贯彻执行总后勤部《被服装具供给与管理制度(草案)》,使被装在管理、收旧、修理、核算等方面均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被装管理有些混乱,但是,由于各单位努力工作,排除干扰,大大减少了被装管理的损失。1971年前后,根据加强战备的需要,各单位在清仓查库的基础上,又对公用和个人的在用物资进行了一次清查,建立与健全了规章制度,并开展了群众性的节约活动,自修、自制军需服装。吉林省军区在开展群众性的节约活动中,1971年共自修、自制被装物资3.6万余件,1972年又修理翻新皮大衣5200件,修单衣19.4万件,罩衣1万余套,棉衣640套,棉褥1250床,鞋(靴)7345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单位在拨乱反正中,全面恢复和加强了被装管理工作,经过努力迅速地使被装仓库管理做到有条不紊,帐卡相符,帐物一致,物资按类存放,摆放整齐,新旧分开。库内清洁,通风良好,无鼠、无霉烂、无损失、无差错。出入库制度健全,出库有凭证,入库严格验收,坚持清库制度,使仓库物资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978年和1980年,总后勤部和总参谋部先后发出了《被装装具供给与管理制度》、《连队(基层单位)被服装具管理规定》、《被装旧品管理办法》和《连队被装管理规定》,由于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和规定,使各部队的被装管理工作正规化建设呈现出在继承中发展,在拨乱反正中前进的大好局面。
1984年8月,总后勤部军需部为适应新情况,发出《关于改进被装收旧办法的通知》,对过去被装管理办法作了一些改进,如实行收旧品实物与收款相结合(战士仍坚持领新交旧的原则)的办法和一部分品种免交旧品。为减少累赘,保持军容整齐,规定被装收旧后战士服装要保持如是基数:解放帽2顶,单衣3套,制式衬衣、衬衣各2套(件),长衬裤2条,解放鞋3双,毛皮鞋1双,多余的必须按规定上交实物。
第五节 武器装备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几乎没有像样的国防军事工业,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又实行封锁禁运政策,因而新中国成立时,人民解放军各部队装备的武器仍是战争年代取之于敌的,型号杂乱且陈旧。为尽快改变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的陈旧杂乱状况,应付复杂的国际局势,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以进口为主,全面加强武器装备建设”。通过从苏联进口武器装备,到仿制苏式武器,进而逐步实现武器装备国产化,有效地增强了国家的防御力量。
一、武器装备配备
(一)陆军武器装备
1.轻武器
轻武器是枪械和单兵、兵组能携行使用的弹药及其它发射装置的总称,枪械是主要组成部分。为改变人民解放军装备的杂乱状况,自1950年起到1955年,中国从苏联进口了部分枪械和相应的弹药,同时抓紧了仿制工作,并成批生产装备部队。
建国初期,陆军81021部队所属部队装备的枪械型号杂乱,步枪从口径6.5毫米到11.43毫米的几乎都有。1952年6月,该部奉命整编改装,经过几年的变更,到1955年,所属步兵部队全部换装了苏式和仿苏式枪械。仿苏式枪械有51式、54式手枪,53式步枪,50式、54式冲锋枪,53式轻重机枪和54式高射机枪。这次改装换下了旧杂式武器,统一了枪械系列。
1956年后,驻军步兵部队成批地装备了56式半自动步枪、冲锋枪和班用机枪,换下了53式步枪、54式冲锋枪和53式轻机枪,这次换装,步兵班的枪械型号进一步统一为56式,枪弹也由原来的两种统一为一种,方便了补给和作战。换装后,步兵班用武器不仅比较轻便灵活,而且火力大为加强。1958年和1964年,又先后装备了58式连用轻机枪和64式7.62毫米手枪。
1971年前后,驻军81021部队和吉林省军区所属3个师、5个边防、守备团进行了换装,换装中用67式轻重机枪取代了53式重机枪和58式连用轻机枪,从而使步兵枪械更趋完善。1975年,各步兵师团装备了部分63式自动步枪,由于此种式样的步枪是在1967年动乱时期生产的,质量不合格,到1978年,又恢复装备56式半自动步枪。80年代初和1985年,部队又先后装备了77式7.62毫米手枪、81式7.62毫米枪族①(使用同一种枪弹,主要活动部件和供弹具可以互换使用的不同种枪的总称。)和在67—1式轻重两用机枪的基础上研制而成的67—2式轻重两用机枪。81式7.62毫米枪族,是中国第一代班用轻武器枪族。
随着国家兵器工业的发展,人民解放军步兵的防空火力也日益加强。建国之初,81021部队所属步兵部队主要靠步枪、轻重机枪进行防空。抗美援朝期间,开始装备苏式12.7毫米高射机枪,但数量很少。到50年代中期,随着枪械工业的发展,部队陆续装备中国自行研制的54式高射机枪。此间,14.5毫米二联和四联高射机枪也研制成功,并装备部队,从而增强了杀伤威力,扩大了有效作战空域。至1958年,步兵师配备的高射机枪的管数已是建国时的8倍多。1987年,部队开始装备在77式12.7毫米高射机枪的基础上研制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85式12.7毫米高射机枪。自50年代仿制苏式武器成功,到以后逐步实现武器装备国产化,人民解放军的武器装备几经更新换代,到80年代中后期,陆军81021部队装备的枪械,已具备了口径为7.62毫米的手枪、步枪、冲锋枪、轻重机枪基本系列和口径为12.7与14.5毫米的高射机枪基本系列。
在重点发展枪械的同时,人民解放军传统的步兵近战武器——手榴弹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1950年,步兵部队所装备的是4号小型木柄手榴弹(亦称巩式手榴弹),这种手榴弹是在20年代国民党政府引进产品的基础上改制的,至1963年为中国自行研制的第一代木柄手榴弹63式木柄手榴弹所取代。自60年代前期起,中国手榴弹的研制,主要是向“卵型、平底、黄豆粒”的方向发展②(“卵型”指弹体呈鸡蛋形,“平底”指无柄和在弹体的一端有一个小平底,“黄豆粒”指破片小型化。),同时适当发展新型木柄手榴弹。1977年以来,71式燃烧手榴弹、73式小钢珠手榴弹、80式发烟手榴弹、80式反坦克手榴弹等特种手榴弹也先后定型试用。此外,67式反坦克枪榴弹、手持反坦克小火箭也先后设计定型。这些步兵近战武器经过试用和改进,也陆续装备步兵部队。
2.地面防空武器
地面防空武器主要由高射炮(简称高炮)和地空导弹组成。
为提高人民解放军的防空作战能力,新中国一成立,即从苏联进口了单管37毫米和85毫米高炮。在引进的基础上,仿制出55式37毫米高射机关
炮,并大量生产装备部队。1963年至1965年,将单管55式37毫米高射炮改成双管,命名为65式双管37毫米高射机关炮,并装备部队。1959年,开始仿制苏KC—19型100毫米高炮系统和C—60型50毫米高炮系统,并获得成功。上述防空武器装备部队后,人民解放军的防空作战能力有所加强。1966年11月至1967年8月,由仿制的59式57毫米和100毫米高炮装备起来的81021部队高炮营,配属高炮第62师赴越南作战,在保卫越北太原钢铁厂的防空作战中,配合兄弟部队击落美机100余架,击伤28架,显示了人民解放军防空部队作战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1967年,针对仿苏式防空武器在援越对空作战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抓紧了研制改进工作,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研制成功20毫米高射机关炮、新85毫米高炮、改进型65式双管37毫米高射机关炮及与其配套的炮瞄雷达和指挥仪。此外,还研制成功与57毫米和100毫米高炮配套的新型雷达和指挥仪。这些防空武器装备部队后,进一步提高了地面防空部队的作战能力。
1977年以后,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要尽最大努力,抓好新型装备的研制和生产,逐步更新现有装备,形成基本上适应现代战争的武器装备体系”的指示,人民解放军高炮的研制和生产进一步加强,野战防空部队的装备得到了新的充实和改善。
地空导弹(也称防空导弹),是从1958年开始装备部队的现代制导防空武器。人民解放军初期装备的地空导弹,是从苏联进口的萨姆—2型导弹系统和相应数量的导弹。至1964年,按照苏联提供的技术资料研制出第一批国产地空导弹武器系统,命名为红旗1号,并于1965年开始装备部队。此后,又在红旗1号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制造出红旗2号地空导弹武器系统,并于1966年3月起装备部队。70年代以后,在抓紧改进原有地空导弹武器系统的同时,又加速了新型号地空导弹武器系统的研制,主要是发展抗干扰性能强、机动性能好的中、低空近射程和高空远射程的地空导弹武器系统,红缨5号肩射防空导弹已定型并装备部队。至此,驻军防空部队的防空作战能力较前有了更大的提高。
3.反坦克武器
反坦克武器主要由反坦克火炮、火箭和导弹组成。
新中国成立时,81021部队装备的反坦克武器,只有少数日、美等国制造的小口径战防炮(反坦克炮的旧称)和火箭筒等。抗美援朝期间,根据作战的需要,该部于1952年换装了仿美式90毫米反坦克火箭筒和57毫米、75毫米无坐力炮及从苏联进口的反坦克炮(当时称防坦克炮),由此,步兵师、团过去装备的少数旧杂式反坦克武器就基本被淘汰了。
1954年至1956年,中国仿制了苏式57毫米反坦克炮、76.2毫米、85毫米加农炮和40毫米火箭筒,同时改进了75毫米无坐力炮,并陆续装备部队。
1958年起,中国开始自行研制反坦克武器,重点是研制装备团以下部(分)队的反坦克武器。至1969年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后,自行组织研制的65式82毫米无坐力炮和69式40毫米火箭筒开始装备部队。这是两种经过3次作定型试验,证明质量、性能均符合要求的反坦克武器。
1973年至1975年,完成了71式62毫米单兵反坦克火箭、73式100毫米滑膛反坦克炮、J—201反坦克导弹、75式105毫米无坐力炮等新型反坦克武器的设计定型。1978年,研制成功78式82毫米无坐力炮,翌年研制成功红箭—73反坦克导弹。1980年至1983年,部队陆续装备了73式100毫米滑膛反坦克炮、105毫米无坐力炮和78式82毫米无坐力炮。到1987年,装备了具有更大威力的新型反坦克火炮及反坦克火箭、反坦克导弹和观察仪器及具有瞄准、测距、测提前量等功能的火控系统,部队的反坦克火力和夜间作战能力进一步增强。
4.地面压制火炮
地面压制火炮用以压制和破坏地面目标,主要包括加农炮、榴弹炮、加农榴弹炮、火箭炮和迫击炮等。
新中国初建时,81021部队所属炮兵装备的地面压制火炮,主要是日式山炮(旧时适于山地作战的一种轻型榴弹炮)、野炮(旧时用于野战的一种加农炮)和迫击炮,另有部分美式火炮。而与火炮配套的侦察仪器,仅为一些旧杂式望远镜和为数很少的炮队镜、方向盘。
1950年下半年开始,中国陆续从苏联进口火炮,同时也陆续自行研制了一些火炮,到1956年底,人民解放军的地面压制火炮大部统一了品种、型号,观测指挥器材也初步配套。至此,81021部队装备的地面火炮基本形成了步兵分队以迫击炮为主,部队以加农炮、榴弹炮为主的装备体系。其时,步兵部队装备的火炮有:122毫米榴弹炮、76毫米加农炮、120毫米迫击炮和82毫米迫击炮。火炮的数量减少了,但大口径火炮的装备数量增加了。
自50年代中期起,中国开始自行生产地面压制火炮,先后仿制成功80毫米、120毫米、160毫米迫击炮和122毫米、152毫米榴弹炮,并及时投入批量生产,装备部队。至1962年,部队装备的国产火炮已达到火炮总数的79%,旧杂式和进口的不少陈旧火炮基本被淘汰,师以上炮兵部队实现了摩托化。1962年以后,相继仿制成功了122毫米、130毫米、152毫米3种加农炮和152毫米加农榴弹炮,并陆续装备部队。
1959年10月,中央军委决定把野战火箭炮列为地面压制火炮发展的重点,到1964年,各军、师、团开始装备107毫米、130毫米火箭炮和63式60毫米迫击炮。这3种火炮列装后,陆军81021部队的地面压制火炮体制更趋完善,迫击炮、榴弹炮、加农炮、火箭炮等炮种和口径系列基本齐全。
1965年以后,部队装备的火炮趋向轻型化,至1971年,装备部队的67式82毫米迫击炮、59—1式130毫米加农炮、71式100毫米迫击炮,与仿苏式火炮比较,不但减轻了重量,而且提高了射速,操作使用的方便程度和火炮的机动性能也有明显改善。1977年12月后,在压制火炮的发展上,加强了自行火炮的发展;在发展新型火炮的同时,重视现有装备的改进提高和加强弹药、侦察指挥仪器的发展,先后研制、仿制和改进成功一批性能较好的压制火炮和仪器,并陆续装备部队。至1981年到1985年间,陆军81021部队和吉林省军区所属部队,已装备有83式122毫米榴弹炮、83式152毫米自行加榴炮、81式122毫米自行火箭炮、82式130毫米自行火箭炮。此外,新研制成功的新152毫米加农炮、273毫米火箭炮、新82毫米迫击炮、改进成功的107毫米自行火箭炮,此后也陆续装备部队。这些火炮的威力和机动性,比过去仿苏的同类火炮均有显著提高。此外,与压制火炮配用的各种特种炮弹和引信也有较大发展,在地面压制火炮仪器方面,亦初步形成光、声、电综合侦察指挥和保障体制。
5.坦克装甲车辆
坦克装甲车辆是装甲兵的主要装备,在各种各式装甲战车中坦克是主要战斗车辆。
建国初期,驻长春东北军区装甲兵司令部所属坦克第三师和独立坦克第一、二、三团装备的是苏式T—34中型坦克。以后随着兵器工业的发展,装甲兵部队逐步换装了国产仿苏式坦克。1959年,国产59式中型坦克开始装备部队。1962年后,国产62式轻型坦克、63式水陆坦克和63式履带装甲输送车先后装备部队。在逐步形成中型、轻型、水陆坦克和履带装甲输送车基本系列的基础上,1968年至1973年间,64式中型坦克牵引车、80系列坦克修理工程车组、73式中型坦克抢救修理牵引车等9种变型车辆先后定型生产,装备部队。1974年,装有100毫米滑膛炮的69式中型坦克设计定型,小批量生产装备部队试用。到80年代,81021部队装备的主战坦克有:69式中型坦克、59—1式坦克、59—2式坦克和79式坦克。79式坦克装有105毫米滑膛炮,威力大、精度高,性能比较完善。车上装有先进火控系统、第二代被动式微光夜视仪、新型车载电话及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的集体防护系统和自动灭火抑爆系统,使用钨合金弹芯脱壳穿甲弹,突击能力大为提高。1980年,中国开始研制第二代主战坦克,同时步兵战车也获得较大的发展。
(二)空军武器装备
1.作战飞机
作战飞机主要是歼击机、截击机、强击机和轰炸机,其次是武装直升机、反潜机、侦察机、预警机、电子干扰机和武装运输机等。
新中国成立时,空军航空兵装备的是从敌人手中缴获的少量破旧飞机。此后至1955年底,中国先后从苏联购买了各型飞机陆续装备部队,使空军航空兵初具规模,形成了一定的战斗力。
在引进苏制飞机的同时,为建设强大的航空兵部队,中国抓紧了进口飞机的仿制工作,并进而走上国产化道路。50年代中前期,相继仿制成功雅克—18初级教练机和米格—17型喷气式歼击机(即歼5型)。驻长春空军飞行院校和空军航空兵部队在50年代末装备的国产飞机就是这两种飞机。60年代,又先后仿制和试制成功米格—19型超音速歼击机(即歼6型)、米格—21型歼击机(即歼7型)、全天候截击机—歼5甲型飞机、轰5型轰炸机、轰6型中型轰炸机,此外,自行研制成功的强5型强击机、歼8型歼击机也开始试飞。由于飞机工业的不断发展,到60年代末,以上述作战飞机装备的驻长春空军航空兵部队和飞行学校所使用的作战飞机和机种已基本配套。
进入70年代末,中国对正在服役的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等几种主要作战飞机进行改装和革新,以进一步提高飞机的作战能力,同时在已装备伊尔—28型、米格—15比斯型等苏式侦察机的基础上,抓紧了新式侦察机的试制工作,先后仿制和自制成功了歼侦6型侦察机、轰6型照像侦察机、天侦5型无人驾驶高空侦察机,并在图—4型轰炸机的基础上改装成电子侦察机。装备改进后的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新型侦察机等作战飞机的驻军航空兵部队,即具备了完成空中突击、空中支援、地面和海上攻击、航空侦察的攻击及防空作战任务的能力。
2.勤务保障飞机
勤务保障飞机包括运输机、空中加油机、炮兵侦察校射机、通信飞机、转信飞机及勤务保障直升机等。
军用运输机担负输送人员和物资的任务,是战时部队实施快速机动的重要装备。空军装备的运输机长期以来主要靠进口,也有部分国产飞机。1958年,国产运5型飞机开始装备部队,但这种飞机运输载量小,速度慢,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因此,自1969年后,中国抓紧了中型运输机的研制和生产,经过10多年的努力,研制成运8型飞机,并于1980年起开始装备部队。至1987年,驻长春空军部队装备的运输机,除上述机种外,还先后装备了国产直5型、直9型和直8型多用途直升运输机。
3.教练机
教练机是培养飞行员的重要工具。空军初创时期,驻长春空军飞行院校使用的教练机,多是从苏联进口的,以后在飞机国产化的发展过程中,相继仿制成雅克—18教练机,并自行研制成功初教6型教练机。从60年代以来,与作战飞机相配套的歼教5、歼教6、轰教5等型教练机相继研制成功,并装备部队和院校。歼教7型高级教练机也研制成功,投入使用。教练机的不断发展和列装,为驻长春空军部队和院校培养飞行员,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
驻长部队的装备,除具有本军兵种特点的军械装备外,还配备有相应的各军兵种通用的工程装备,通信装备,电子对抗装备,雷达和防化装备等等。这些装备同其它装备组合,构成了适应现代战争需要的武器装备体制。
二、部队装备管理
爱护武器装备,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是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武器装备的发展和改善,武器管理更为各级领导机关所重视。通过深入开展爱护武器装备教育,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坚持开展竞赛评比和表彰先进活动,适时进行武器装备检查、维修和整顿,使部队装备的管理工作越做越扎实,从而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部队能随时执行战斗任务。
(一)爱护武器装备教育
1950年8月和10月,中央军委连续两次发出《爱护武器装备的通令》,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部属进行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加强武器管理。遵照军委的指示,驻军部队把此项工作纳入了党委重要的议事日程,逐步做到了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
1956年,全军大部分部队换装,鉴于部队对新型武器装备不够熟悉,为加强管理,根据国防部指示和条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驻军部队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武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要求每个军官、士兵了解和掌握所用武器装备的构造、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把爱护武器装备作为各级指挥员、战斗员的职责之一,严格执行武器装备领发、登记、使用、保管、擦拭、保养、检查、维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对爱护武器装备成绩显著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对损坏武器装备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还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实际情况,对加强武器装备管理和教育,提出不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二)评比竞赛活动
为充分调动广大官兵爱护武器装备的积极性,从50年代中期开始,驻长春部队按照上级军事领导机关的指示和要求,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武器装备管理评比竞赛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958年,全军广泛开展了武器装备“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单位竞赛评比活动。1960年,“四无”作为部队武器管理的基本要求,正式写入《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文化大革命”中“四无”评比活动被削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一评比活动又得到加强,并取得良好效果。1977年度吉林省军区达到“四无”的连队有67个,占连队总数的29.6%,达到“四会”(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会排除故障)的有16339人,占部队总人数的53%,军械装备的平均完好率达到96.4%,弹药完好率达到100%。
1978年以来,各部队还先后开展了“红旗车驾驶员”、“红旗机械操作手”、“坦克标准手”等竞赛评比活动。按照总部颁布的竞赛评比标准、要求和方法,这些活动开展得持续而扎实。
在竞赛评比的基础上,驻军一些部队把爱护武器装备的经验概括为“爱、管、懂、修”4个字。爱就是牢固地树立爱护武器装备的思想;管就是认真贯彻规章制度,管好武器装备;懂就是要掌握武器装备使用的技术知识;修就是要加强对武器装备的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
(三)武器装备检查和整顿
建国以来,全军部队根据武器装备发展状况,战备形势的需要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多次对武器装备进行检查和整顿。
1955年,为摸清全军部队对苏式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国防部和总参谋部对全军的武器弹药组织了一次技术大检查。长春各驻军单位按照总部的规定和要求,首先制订了检查计划,集训了技术骨干,制作了各种检查工具,然后对每个单位、每项装备都进行了仔细检查。此后,从1960年到1975年,又先后对所有部队的武器装备进行了大检查。每次检查,既肯定了成绩,总结了经验,又发现了问题,制定了改进的措施。
1977年以后,为了扭转“文化大革命”造成的部队武器装备管理不善,完好率下降的状况,各部队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普遍地对武器装备进行了整顿,通过整顿,逐步达到了总部提出的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
1980年至1983年,按照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指示,全军又先后3次进行武器装备大整顿。在整顿中,驻长春部队进行了武器装备知识普及教育,并把武器装备科学管理作为军事教育和训练的内容,恢复和完善了武器装备使用保管、检查保养、登记统计、维护修理、交接调拨等项管理制度,改善了保管条件,提高了装备管理水平。与此同时,检修了大量的枪械、火炮、坦克、装甲车、飞机、汽车等装备以及其它技术器材,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武器装备失修的问题。1984年以后,根据三总部关于用3年时间对全军库存武器装备进行全面质量大检查的决定,各部队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和帮助下,组织力量到部队、场站、仓库进行库存武器装备检查,结合检查对一些主要装备作了修复、保养,并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落实了管理责任制,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改善了仓库保管条件,完善了武器库(室)安全措施,促进了仓库正规化建设。
三、部队技术革新
为了对现有武器装备进行改进,改善其战术技术性能,部队在使用和管理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还广泛开展了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
50年代中后期到60年代前期,长春驻军部队发扬战争年代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按照中央军委和解放军三总部的要求,更广泛地开展起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武器装备的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技术革新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一活动又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陆军81021部队后勤部军械部门,针对40毫米火箭弹存在迎风偏的问题,在技术革新中研制成功了40毫米火箭筒瞄准镜风偏修正仪,明显地提高了该火箭筒的射击精度。
第六节 运输、油料
一、军事运输
军事运输是军队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输送人员和物资。按其任务性质可分为:部队调动运输、供应运输、动员运输和后送运输。调动运输是部队、机关为执行作战、训练、调防和抢险救灾等任务所进行的运输。供应运输,是对部队供应所需物资进行的运输。动员运输,是在全国和全军进入动员时期,为扩充军队、扩大军工生产和疏散人员、物资进行的运输。后送运输,是由前线将伤病员、战俘和物资等送往后方的运输。军事运输的方式主要有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管线和人力畜力等运输。
吉林境内的军事运输,主要是铁路运输,其次是公路和航空运输。水路一直没有形成规模运输能力,仅有为数不多的小型运输船和巡逻艇。人力畜力运输,在50年代初期,仍是驻军军事运输的重要方式,但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现代化的交通设施和运输工具日益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在平时就基本停用了。
(一)铁路军事运输
铁路军事运输的范围包括人员输送和物资输送。人员输送有部队移防、作战、训练(包括随带的一切装备、物资、器材)和复员、转业及新兵入伍等;物资运输有各种军事装备、器材供应、物资下发、调拨、上交、送修等。在组织实施后勤保障时,由驻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部门密切协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使用运输力,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按照沈阳军区后勤部规定,军和省军区、各种作为直接提报军事运输计划的单位(其它单位均按供应关系逐级编报),月度运输计划由驻铁路局或分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受理。根据1977年1月总参谋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单位在提报军运计划时,必须掌握计划的准确性,若无特殊情况,一律纳入月度军运计划运输。
铁路军事交通运输费,分现付运费和后付运费两种,各单位在编制“月度计划申请书”时,按照军事交通费范围的规定,严格区分现付和后付运输费。后付运输费由沈阳军区军事交通部统一向铁路局结算,现付运费凭“军运现付计费证明”办理。“军运现付计费证明”由沈阳军区军交部统一印制,按统一编号发至团以上单位运输部门掌握,供办理现付运费使用。各单位所需军运费(不含后付运费),由沈阳军区军交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军运计划及预算,拟制分配方案,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审查平衡,并报本部党委批准,然后按供应系统下达经费指标,各单位按批准的项目开支。
铁路军运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运输计划管理。各单位在汇总运输计划时,按照总参颁发的《铁路军事运输计划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运输任务的需要和运输能力的可能情况,合理地编报运输计划,提高军运计划的准确性。在铁路运输费的管理方面,历年来由于加强了协作,周密地计算车皮的密度,既实现了军运计划,又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经费。1962年度,沈阳军区分配给吉林省军区的铁路运费指标为2.2万元(不含整车后付部分),比1961年实际开支压缩了近40%,但由于严格掌握,合理计划,该年度既节约了开支,又保证了军运任务的完成。
铁路军事运输,具有运量大,持续性强,适合长距离运输,较少受天候影响等特点,是由国家后方实施大规模军事运输的主要方式。在战役后方,也利用铁路运输有重型装备和大型技术装备的部队,前送物资器材以及进行各种后送运输。
(二)公路军事运输
建国以来,驻军汽车运输曾长期靠战场缴获的和进口的汽车进行。以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部队装备的国产汽车越来越多,公路军事运输所用车辆,即逐渐由国产汽车所承担。
建立车运制度。为加强汽车运输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汽运作用,完成汽运任务,自50年代以来,驻军各级运输部门,根据总部颁发的《车运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普遍建立了车运管理、车场勤务、汽车维修保养、车公里管理和“红旗车驾驶员”竞赛评比等项制度。为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还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情况,对贯彻执行车运制度提出不同的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既保证了运输任务的完成,又提高了车辆的完好率,节约了车公里和油料,使装备汽车经常处于“开得动”的良好状态。
自60年代以来,驻军在对车辆与油料的管理方面,贯彻推广了“四定”、“四包”的办法。“四定”,就是定车、定公里、定随车工具和附件、定百公里耗油量;“四包”,就是包运输培训任务、包维护保养、包行车安全、包节约油料。此外,各军(省军区)、师属炮兵团还开展了“遵纪、爱车、中速、安全、节约”的十字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各部队在完成各项运输任务,提高车辆完好率,节省油料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吉林省军区独立一师炮兵团,从1964年到1974年,创造了10年安全行车114万公里无事故,和车车节油的记录,涌现出大批“红旗车驾驶员”,受到了各级军事领导机关的表彰。
改进车公里管理。1981年,沈阳军区颁发了《试行车辆限额公里票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驻军部队普遍采取了车运定公里、定任务的两定办法。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首先保证战备值班部队、训练和边防部队的运输,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一般运输、乘坐和农副业生产的用车,从而基本上保证了战备及各种供应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按照要求,各部队的装备车辆,还试行了按限额拨给供应车公里票和价拨车公里票制,凭票用车、凭票加油、凭票下拨维修费用。车辆限额公里票,分为供应公里票和价拨公里票两种,供应公里票,用于战备训练、生活保障和人员乘坐;价拨供应票,用于国防施工、通信工程、后方基地工程、营建、农副业生产和支援地方建设等。凡装备车辆,一律凭公里票用车,没有公里票,司机不得承运。自贯彻执行车公里票制以后,在保证运输任务基本完成、提高车辆完好率的前提下,车辆动用和油料消耗大为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吉林省军区共行车1200万公里,比上年减少390万公里,下降了24.5%。1983年,全区行车313万余公里,比上年下降了19%,但仍较好地完成了运输任务。
汽车军事运输具有机动灵活、周转速度快、适应性强等特点。在统一的交通运输系统中,既可作为独立的运输方式,又可作为与其它运输方式相衔接的环节,是战役、战术后方实施部队机动和物资供应的主要手段。
(三)航空军事运输
航空军事运输,通常由有关部门根据空运的有关规定,按空运计划和部队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动用的飞机一般为进口的民用飞机,必要时也使用部队装备的武装运输机、直升机等飞行器。空运虽然不及陆运运用广泛、运输量亦小,但它具有速度快、灵活,一般不受地形条件等限制的特点,适于在紧急情况下输送人员、物资,特别是在陆路、水路交通受阻的情况下,航空军事运输是完成前运后送任务的主要手段。
二、油料供应
(一)供应制度
油料属于国家统配物资,平时对军队实行限额供应。军用油料由总后勤部统筹,进行实物供应。初时,采取自上而下的预算制度,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请领计划组织实施。
1956年,全军实行车公里油料限额制度,按车公里的平均耗油标准,即为车公里的油料限额计,全年限额一次下达。自1966年1月起,军内用油由原进行实物供应改为计价供应和价拨供应。凡属部队正常运输、乘坐、训练和战备等用油,一律计价供应;凡属事业开支、国防施工、后方基地、仓库、营房等基本建设用油,军办企业单位用油,部队农副业生产用油,一般动力机械用油,一律列入价拨供应。计划供应的油料经费,由财务部门根据《车、船油料经费试行标准》和部队实力逐级分配,包干使用,超支自理,节约不交。1972年,油料供应改为实物指标供应,油料指标实行定量包干。1983年,对轮式车辆实行车公里油料限额分配制度,油料器材实行划区定点、就近供应。沈阳军区在吉林开设了两个供应点,负责吉林省境内驻军的油料和油料器材的供应。凡由上级统一筹划的油料器材,除正常供应的油料器材仍以实物供应外,其余器材一律实行计划供应。
(二)油料管理
油料管理工作,贯彻“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和“定量包干,分级管理,一次下分,控制消耗”的油料消耗限额分配管理原则。通过清仓核资,各单位的油料、器材都立了账,并做到了账物相符。通过坚持月、季清库制度,油库管理基本上做到了安全、清洁、整齐。
60年代初期以来,由于长春驻军认真贯彻“四定”、“四包”制度和开展“十字”活动,驾驶人员的爱车和节油观念不断增强,车辆保养和降低油耗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油料消耗,汽车每百公里降低1.71公斤,摩托车每百公里降低2.17公斤。1977年,吉林省军区等单位后勤部门,对边防部队战备油料进行了检查和化验,对储存年久的油料进行了更换和调整,加强了油料的质量管理。所用解放车安装了节油器,基本扭转了油料消耗时有超支的局面。
进入80年代,部队年度油料供应实行“指标包干,超支自理,节约归己”的办法,各级油料供应部门,对所供部(分)队年度油料消耗,无论节约或超支,均允许部队列入油料决算中核销,并采取节约不扣,跨年度再用;超支不补,扣留下年度供应指标的结算方法,加强对油耗的控制。
1982年1月14日,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料供应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油料部门和油料工作人员提高法纪观念,严格管理油料和油料库,“认真执行国家对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的能源政策,做好油料指标逐级分配工作,坚持执行油料供应规定,严格掌握油料供应范围,在上级分配的油料供应指标内,安排好全年各项用油计划,按季分月组织供应。油料指标实行定量包干,节约有奖,超指标消耗和超限额标准行驶不予报销。各单位要定期对部队油料工作进行考核和督促检查”。为了堵塞漏洞,《规定》强调,价拨油料与实物油料一样管理,严格供应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实物油料指标。贯彻执行《规定》后,各单位的油料管理工作又有所加强。1983年,吉林省军区后勤部长春油料供应站经过整顿,落实了《规定》的各项要求,全军区标准内节油3098公斤。
第七节 营房、营区建设
一、营房建设
营房是供军队使用的各种房屋的统称。1948年东北全境解放后,部队陆续进驻城市,所用营房初时主要由人民政府调拨公房解决。从195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恢复和发展,驻长部队陆续开始了大规模的营房、营区修建和旧房改造工作,逐步建成了供军队驻扎的特定区域(营区)和供军队使用的房屋建筑(营房)。营区分为部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机场等不同类型;营区内以营房建筑物为主体,包含道路、各种场地和相应配套的生活、训练设施等。营房分为办公用房、军人及家属宿舍、招待用房、专业用房(如驻军院校的教学用房、医院及疗养院的医疗用房、非企业性工厂的厂房等)、车马炮房(存放坦克、火炮等的用房及马厩)、公共用房(如食堂及厨房、浴室、服务社、礼堂、俱乐部、家属集体工厂、子弟小学、幼儿园等)、仓库等。营房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及构成(营房构造),因营房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类型不同,其构造也有所差别。营房结构,按照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可分为砖(石)木结构,混合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营区供电系统设有发电设备、配电设备和用电设备,分为外接电源系统和自发电源系统两大类,城区部队营区全部采用外接电源系统,通过配电设备从国家或地方电网上获取电能。边远地区部队无外接电源可用的营区,使用自发电源系统。营区供水方式有外给水和自给水两种,外给水由地方供水部门供应,自给水由部队自建独立的供水系统实施,此多为边防部队所采用。营房取暖,通常采用集中或局部两种方式,集中供热有集中的热源,将冷水加热成热水或蒸气,通过输热管道和散热器,向房间供热。局部供暖多为边防部队所用,采用火炉、火墙、火炕等设施向局部房间供暖。供暖的室温要求取决于房间的用途,如办公室18℃、卧室20℃、浴室更衣间25℃。
60年代初,驻军部队开始修建军官家属宿舍,初时多为非套居型,以后逐步过渡为套居型。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委三总部的规定,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各有不同的标准,从60年代初到80年代末,营以下军官住宅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团职为70平方米,师职为90平方米。
1979年,在全国边防会议上,军委三总部提出加快边防部队的营房建设,解决好一线部队的营房、吃水、照明和洗澡问题,力争在1985年底全部完成。根据三总部的指示和沈阳军区下达的任务,驻军对所属边防部队的营房和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标准和质量要求,抓紧了施工和工程进度。自1983年起到1985年,各部队即按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边防一线部队的住房和生活设施问题,营房建设全部达到了三总部的要求。
随着营房建设的不断发展,营区环境也日益改善。在营区内,普遍地整修了道路,挖了排水沟,砌了围墙和护坡。到1982年,除个别单位外,营区建设基本上达到了中央军委关于“营房坚固,设备良好,营具配套,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树木成荫,环境整洁”的要求。驻军单位的营区都修上了柏油路,形成了干道柏油化,人行道水泥化,晴天不见土,雨天不见泥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营产管理
50年代前期,军队营产管理采取分区管理体制,建立区域性的营管机构,部队不设营房管理部门。1957年以后,逐步由分区管理过渡为按建制管理,由此驻军各单位均设立了营房管理部门,并规定各自的职权范围,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营房业务指导关系,从而建立起供、管、用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营产管理主要包括营产管理任务,营产住用,管理维修,营区绿化,消烟除尘,消防,营产处理以及营房物资保障等内容。自营产实行建制管理以来,各驻军部队、院校均逐步建立和健全了营产管理制度,对加强营产的使用管理,减少营产损失,延长营产使用年限,保持良好的营区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营产管理工作实行以管为主,管修结合的方针。1964年,驻军部队分别召开了营管工作会议,会后,各单位普遍实行了营产使用责任制、交接制和损坏赔偿制等几项制度,使营产管理工作基本上落到了部门和个人身上,营产损坏率逐渐下降,乱占乱用营产的现象逐步纠正。1977年10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制度》,此后,各单位进一步健全了营产使用责任制、交接制和损坏赔偿制,使营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营产维修是营产管理工作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各单位贯彻执行“自管自修”的原则和“自己动手,紧缩开支”的方针,不但及时完成了维修任务,而且改造了环境。营房维修,通常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从各单位的实际工作看,小修一般是对营房及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以及对一些不牵动主要结构部位的修补工作;大修是对破坏严重危及营房安全的基础、墙身、屋架等结构进行加固或更新。各单位在营房维修工作中,一般都要求营房管理部门坚持做到“维护要经常,小修要及时,大修要有效,保障部队住用和训练需要”,较好地发挥了维修经费、人力、物力的经济效益,并做到专款专用,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营区绿化
驻长春各部队自进入营区后,即开始植树造林,绿化环境,从50年代起,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进行了绿化。1976年后,沈阳军区和三总部下发了一系列关于植树造林,绿化营区的通知,贯彻上级军事领导机关的指示,到1983年,驻军团以上单位全部达到了三总部提出的人均植树20棵以上,或按基地面积计算每15平方米就有一棵树的要求。多数单位还在营区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自1982年全国开展植树运动以来,驻军营区的绿化工作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吉林省军区部队在营区植树成活131万棵,是历年来植树最多,成活率较高的一年。1983年,陆军81021部队驻长春部队,在营区四周植树38万棵,平均每人有成活树37棵。全部队成片造林95亩,建苗圃253亩。驻吉林省的39001部队,从1982年到1986年,共完成营区植树62万棵,成片造林6500亩,建苗圃644亩。由于各单位坚持不懈地进行绿化,在80年代前期,部队营区即基本达到了春有花,夏有荫,冬有青的要求。
第八节 医疗卫生
一、医疗卫生机构
(一)卫生行政机构
按照全军统一编制,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后勤部分别设卫生处和卫生科,负责所在部队的卫生勤务工作。卫生处(科)设处(科)长,编卫生助理员数人,在后勤部党委和后勤部首长领导下,开展和管理部队的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医疗技术机构
在部队编成内,军、师设野战医院,团设卫生队,省军区设门诊部,军分区设卫生所。吉林省军区建制内曾列编若干驻军医院、中心医院、预备医院和疗养院。空军39001部队曾列编空军长春、吉林和公主岭医院。陆军81021部队曾列编第二一六医院。由于形势的发展和军队体制的变化,驻军医疗体制不断变化,至1985年后,驻军医疗体制,平时即成为以驻军医院(空军长春医院)、中心医院(陆军第二〇八医院)为骨干,以野战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卫生队为组成部分的基本结构。
1954年5月至9月,吉林军区先后接管了东北军区后勤部10所陆军医院,并进行了整编,整编后,共有5个驻军医院,6个预备医院和3个疗养院。
为了切实贯彻“面向部队,为兵服务”的方针,1955年开始建立驻军医疗体系,将各医院、预备医院和疗养院编成两个医疗群(医院群):第一医疗群由二〇八、二〇七、二〇九驻军医院,五〇、五四预备医院和九〇疗养院等6个单位组成,二〇八医院为医疗技术中心医院;第二医疗群由二一〇、二〇六驻军医院,四九、五一、五二、五三预备医院和八八疗养院等7个单位组成,以二一〇医院为医疗技术中心医院。各医疗群均在吉林军区领导下开展工作。医疗体系建立后,各医院按照医疗区的划分,组成医疗队到部队巡回医疗,并直接指导管区部队的医疗技术和卫生防疫工作。
1955年以后,吉林军区所属医院部分调离吉林省,部分撤销、改编或合并,到1985年10月,其所属的二〇六、二〇七、三五二、三二一和二〇八医院,先后移交沈阳军区后勤部三分部领导后,吉林省军区编成内即不再设列编医院。
空军长春、吉林、公主岭医院,在1964至1967年,1970至1973年间,曾两度列编39001部队建制。1973年后,长春、公主岭医院归建沈阳军区空军后勤部,吉林医院列编空军军医学校。
1983年,原驻通化之第四十六野战医院改编为陆军第二一六医院,列编陆军81021部队,并移驻长春。1985年该院移交沈后三分部领导,至1987年改编为陆军第二〇八医院的综合科。
二〇八医院是吉林地区八个驻军医院的中心医疗机构;空军长春医院是驻吉林地区空军部队的中心医疗机构。其基本任务是:“运用医疗护理设施和医疗技术手段救治伤病员,帮助和指导部队的预防工作,保障军人健康,巩固部队战斗力”。医院分科较细,医疗设备齐全,技术力量较强,有较大的收治伤病员的能力。除设有各种西医科室外,还设有中医科室,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医治伤病员,并担负一定的培训医务技术干部,进行以临床医学为主的医学、军事医学科研等任务。
二、医疗保障
(一)防病治病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技术机构,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面向部队,为兵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在有关医疗的问题上,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均按照防治体系逐级负责逐级解决。
1954年,吉林军区接收的各陆军医院经过整编,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科室,由野战医院性质转变为后方医院性质的驻军医疗机构。各医院吸取苏军的经验,推行“科主任责任制”、“计划治疗”、“保护性医疗制”三大制度,并积极发掘祖国医学遗产,学习和运用组织疗法、针灸疗法等几十种中医治疗方法,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技术,保证了收容、治疗任务的完成。据吉林军区领导的两个医疗群中9个医院统计,从1954年到1956年间,共收容伤病员8.8万名,治愈率1954年为80.7%,1955年为85.2%,1956年提高到97.6%。死亡率1955年为0.67%,1956年下降为0.35%。
1957年以后,各医院普遍开展了“改善服务”活动,不断改进医疗作风、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技术,一些医院经常超额完成收容和治疗任务。其中二〇七等医院,超额完成收容治疗任务高达50.7%。1960年,各级医务人员大下部队,开展防病治病工作。1962年,各医院树立了以医疗工作为医院经常性中心任务的指导思想,确保医护人员每周有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医疗护理,到1963年,部队发病率比1962年下降2.2%,伤病员治愈率提高6%,达到97%。这个期间,陆军第二〇八医院坚持以白求恩为榜样,发扬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精神,在医疗、科研、教学实践中均取得优异成绩,1963年7月,被评为全军医院工作的两面红旗之一。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卫生部门和驻军医院,努力排除“左”的干扰,坚持贯彻执行毛主席的“六•二六”指示①(196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同志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组织大批医务人员大下部队,深入农村、厂矿企业,为广大工农兵防病治病,并作出了突出的成绩。其中,在1967年、1972年和1976年3个年度,仅吉林省军区所属卫生医疗单位,即先后派出医疗队达131个,医疗防治小组121个,共1300余人次,深入连队、哨所、工地、农村,为指战员和贫下中农服务。在1967年,二〇七、二〇八医院派出的11支农村医疗队,为社员治病4.2万余人次,抢救患者480人次,手术248人次。在唐山地区发生强烈地震时,各驻军医疗单位,更以人民子弟兵的高度责任感,迅速派出大批医务人员,组成医疗抢救队(组),赶赴灾区,抢救伤病员。与此同时,还陆续收容了大批伤病员住院治疗,充分体现了人民军队爱人民的精神。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医疗卫生工作继续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驻军医院伤病员之昼夜发病率、死亡率、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均达到了规定的指标,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在拨乱反正中迅速提高。自1982年起,各驻军医院普遍开展了标准化管理活动,医疗作风和质量进一步改善和提高。1985年,各单位进一步实行医疗卫生工作标准化管理和基层卫生化管理,当年驻军医疗卫生单位达到标准化管理的占总数的87.5%,其中二〇八医院在全军医院检查中被评为全军先进集体。
(二)中西医结合
1953年,东北军区卫生部举办针灸训练班,此后部队医院开始使用针灸治疗法治病。1955年,吉林军区所属驻军医院、中心医院开始配备专职中医,开设中医药房,进行中医会诊。1962年,各驻军医院开始设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至1979年,驻军医院、中心医院成立了中医科,中华传统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逐步得到广泛应用。
为实现中西医结合,各大医院除设立中医科室,进行中医治疗外,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起西医学中医,实行中西医结合的活动。为有效地提高西医在中医方面的修养,1956年,驻军医院(中心医院)组织了部分西医到北京中医研究院接受培训,从理论和实践上提高中医医疗水平。1959年,各医院普遍组织西医学习了《中医学概论》、《中药学概论》、《中医护理学》等著作,西医学中医的活动有了较大的加强,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各种途径培训了相当数量的中医师,使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并作出了很好的成绩。陆军81021部队所属某野战医院军医赵普羽,与所部卫生部门用新医针灸疗法为驻地聋哑学校的学生治病,打开了聋哑禁区。1968年至1978年,陆军第二〇八医院应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治疗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3.9万余名,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初期,该院使用单一的穴位结扎刺激疗法治疗,后来逐步发展到应用中药蒸薰,功能锻炼,矫形手术等综合的中西医结合疗法治疗,并对儿麻后遗症的发病机理和分类治疗进行了研究,使治疗效果明显提高。基本治愈和有明显效果的,1972年为20%,1976年提高到42%。无效率1972年为14.8%,1976年下降到1%。由于该院在儿麻后遗症的治疗和科研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70年,沈阳军区为该院记集体二等功,为儿麻医疗队记集体一等功。
此外,自50年代初期以来,驻军部队和医疗卫生机构,还广泛地开展了爱国卫生运动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反细菌战、除四害、讲卫生、预防疟疾、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感冒、细菌性痢疾、肠炎、传染性肝炎等传染病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56年后,各部队和医疗卫生机构,又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避孕工作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持续地开展了避孕知识、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国民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九节 军工军农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驻长春部队继续发扬战争年代的光荣传统,开展了更大规模的军工军农生产,从而不仅改善了部队的供应,而且为国家创造了财富,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促进了部队建设。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个战斗队、生产队、工作队,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新的情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农副业生产
吉林省军区,自50年代初期起,所部凡是有条件的都开展了农副业生产活动,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到1958年,全军区系统共耕种土地7194亩,产蔬菜393万斤,收获粮食89.5万斤,养猪2586头,产肉78511斤。60年代初期,在国家处于暂时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总任务是实现肉食、蔬菜两自给,粮食、食油两补助,解决好部队吃粮吃菜的问题。1960年,吉林省军区总耕地面积达2.1万余亩,产蔬菜935万余斤,平均每人自给蔬菜607斤;收获谷物127万斤,收获大豆60万斤,平均每人43斤。全年养猪5763头,全军区有85%的单位达到了自给肉类每人18至24斤。1963年,省军区完成10万斤上调粮任务,还向国家交售余粮45720斤。1969年,省军区耕地面积比1966年增加了1.1倍,粮食产量增加了2倍。从1966年到1969年,全军区共生产粮食2239余万斤,蔬菜3780万斤,向国家交售粮食556万斤,劳动与生活补助685万斤。1969年底,存栏生猪比1966年增加近2000头,产肉108万斤。1973年,耕地面积达8.5万余亩,生产粮食1260万斤,蔬菜108万斤,饲养生猪1.2万余头,创历史最高记录。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部队精简整编,省军区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到1985年,全军区实有耕地5756亩。在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各单位重点抓了多种经营,逐步落实了生产承包责任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年,收获粮食312万斤,产蔬菜165万斤;养猪1557头,产肉12.7万斤;养鸡3万余只,产蛋16.3万斤,肉7.4万斤;另养其它家禽900只,产蛋2100斤;养羊706只,养牛306头,产牛羊肉9.9万斤;养鱼放水面积8321亩,年产鲜鱼12.9万余斤;培育木耳、蘑菇年产3150斤;收获各种水果13500斤,收入9690元。
二、军工生产
吉林省军区创办工业始自50年代,但规模很小。进入60年代,驻军各团以上单位兴办的各种小工厂逐步发展起来,此间,吉林省军区首先办起被服厂,主要为三五〇四厂承担部分生产任务。1970年,省军区又建立了制药厂,经省外贸委托,生产人参鹿茸酊,并销往国外。到1976年7月,共完成产值287万余元,上交国家税金35万元,积累资金34万元。1971年,全省军区已拥有各种小工厂12个,年产值160多万元。1972年,省军区小工厂发展到30个(包括军直、师、军分区办工厂),共有职工1137人,其中家属工708人,年产值462万余元。
吉林省军区军工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始自筹办扶余“五•七”油厂。1971年,省军区自筹资金128万元开办油厂,当年6月开始钻井,尔后陆续投产,截止1974年8月,共生产原油95187吨,产品上缴国家,按规定纳税。油厂经济效益较好,仅1973年一年,纯收入即达206万元。根据总后和沈阳军区指示,1975年1月,省军区将扶余“五•七”油厂全部移交给吉林省石油会战指挥部。
1978年以后,省军区各工厂把提高经济效益摆到重要位置,年盈利和上交利润均较过去有所增加。此间,各工厂转为大集体厂,扩大了生产,增加了收入,弥补了经费不足,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干部家属和子女就业问题。1980年至1981年,省军区又先后办起了知青化工厂和化工厂,分别生产油漆和化工试剂。省军区化工厂坚持边建设边生产,当年即盈利13.5万元,1981年创产值142万元,盈利63万元。1984年8月,又建成长春东方化工厂,主要生产C—751激素和长—751激素,年产能力分别为10吨和2000吨。同年9月,又建起红星合金厂,主要产品是耐热耐磨合金钢铸件,年产300余吨,产值400余万元,利润达100余万元。
1984年,省军区后勤部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将省军区修缮队一分为三,成立起省军区房管所、木材加工厂和修建队3个独立单位。修建队除担负军内营房大修任务外,还对外承包建筑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5年10月,经省市建委批准,定为三级建筑安装企业。木材加工厂成为独立经济实体后,当年就盈利65万元。是年,省军区各单位大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预算外收入665万元,工业产品从性能、质量上均有所提高。小型平台吊,拖拉机吊和汽车塔式两用吊,是国内首创产品,通过了省级鉴定,进入批量生产。化工产品已由初时生产的2项增加到13项,质量达到国家部颁标准,畅销国内28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节 后勤训练和演习
为保证战时后勤保障的有效实施,驻军团以上单位都把后勤训练和演习,作为军事训练的重要一环来抓。加强后勤训练,目的在于提高后勤部门和后勤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训练内容主要有:后勤理论、后勤组织指挥、后勤专业勤务、后勤专业技术、后勤防卫以及有关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驻军部队的后勤训练,一般由各部队自行组织,也分期分批地选调人员入后勤院校接受培训或轮训。训练通常由司令部统一安排,由后勤部门组织实施。
组织后勤演习,是加强后勤训练的重要手段,各部队在年度军事训练中一般都要组织实施。后勤演习是在后勤想定情况诱导下进行的军事演习,其目的是为了检验后勤训练的成果,增强后勤部门和后勤人员军政素质,落实后勤战备,促进学术研究,提高后勤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保障能力。后勤演习分为检验性、研究性和示范性演习,通常参加合成军统一组织的演习,需要时也单独组织。演习是在理论学习、战例研究、集团作业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勤组织指挥,各项保障和后勤防卫等。方法有现地演习、室内演习以及室内与现地演习相结合等。在战备时期,结合后勤战备中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设施准备,一般更要加强后方勤务诸专业多方面的综合训练和演习,以全面提高后勤快速反应能力,合成保障能力和战地生存能力等,使后勤保障达到与现代战争要求相适应的水平。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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