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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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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6
页码:
200-2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从此,长春市即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定期征集义务兵。主要介绍了宣传贯彻兵役法、兵员征集的实施、征集兵员工作程序、招收飞行学员、退出现役的安置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军事志
义务兵役
内容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从此,长春市即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定期征集义务兵。
一、宣传贯彻兵役法
1955年6月至9月《兵役法》公布前后,吉林军区分两批集训了全省的兵役干部,长春市及各县兵役干部参加了集训。集训中,全体兵役干部逐条逐句地学习了《兵役法》,并结合1954年征集补充兵员工作的实践总结经验教训,加深对《兵役法》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和平时征集工作政策规定的理解,提高了征集业务水平。10月,市、县兵役机关在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整顿民兵组织、进行民兵训练过程中,突出地进行了《兵役法》教育,广泛宣传《兵役法》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实行《兵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建立预备役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实施办法,号召适龄青年自觉地参加兵役登记,积极地应征服现役和参加预备役,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尽义务。当月,长春市兵役局按照省兵役局的指示,还在头道沟区进行了兵役登记试点,尔后,按照试点经验在全市逐步展开了兵役登记工作。通过宣传《兵役法》和进行兵役登记,激发了适龄青年服现役和预备役的热情,比较准确地掌握了适龄青年的数量和质量情况。12月29日,长春市兵役委员会召开了工作会议,市兵役委员会主任、市委第一书记宋洁涵,副主任、副市长任青远,副主任、兵役局局长刘乔及兵役委员会委员岳林、侯凱、杨春润、刘潜仁、李从朴、范友仁、单德润、石方、杨迪、李英、杨崇岳、刘德胜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兵役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兵役法》、1955年冬季征兵工作安排意见以及1956年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方案,决定1956年初在征集1955年度兵员时,训练市、区、村三级干部,并紧密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各种形式,联系广大群众的思想实际,进一步搞好《兵役法》的宣传,切实做好《兵役法》公布后的第一次义务兵征集工作,为今后更好地进行征集工作和加强预备役建设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二、兵员征集的实施
义务兵的征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根据需要有时也征两次。每年征集的人数、时间和具体要求,由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市政府)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省政府)或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进行部署。征集的对象是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
1955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向各市、县下达1955年度征兵命令。根据征兵命令,长春市兵役机关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努力工作,到1956年3月,第一次依照《兵役法》圆满地完成了800名兵员的征集任务(此数不含长春各县的征集数)。这次征集的新兵较1954年度征集的补充兵员质量要好,主要是党团员较多,文化程度较高,新兵的政治和身体条件亦好,接兵部队对兵员感到满意。
长春市及所属各县在完成第一次义务兵征集后的历年征兵工作中,其征集任务的下达途径、征集的实施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新兵年龄的限定范围、年度征集次数、应征公民的性别和民族要求、兵役制度的具体规定、征集的具体实施方法等方面也时有变化。1956年和1957年度征兵,虽然完成了征集任务,但由于征兵命令规定仅征18岁一个年龄,且特种兵较多,文化程度要求较高,因而征集工作的局限性较大,在兵员的质量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1958年度征兵,按照同年7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关于兵员工作的决议(草案)》的要求,新兵的年龄由18周岁一个年龄扩大为18至20周岁3个年龄段。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技术兵种的最低要求,自本年起,每年征集的新兵总数中,均争取不少于20%的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1961年,国务院下达夏季征兵命令。为加强农业生产,并适当满足城市适龄青年服兵役的要求和相对地压缩城市人口,改变了以前主要征集对象是农村青年和城镇市民的规定。据此,吉林省的夏季征兵主要集中在全省的24个市和县城中进行。这是吉林省也是长春市第一次集中在城市征兵。长春市此次共征集新兵3800名。
从1962年至1964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连续3年进行夏冬季两次征兵,其中1964年夏季长春地区还征集了35名女兵。1965年全市征集新兵4692名,大部分为农村青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征兵工作把过去以县(市)为征兵单位改为以公社为征兵单位。1971年,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长春地区征集了部分少数民族青年入伍。1972年,在城市征兵中发生了较严重的不正之风,即“走后门当兵”,市内4个区未经办理正常手续和群众评议入伍的就有245人。1973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命令和沈阳军区指示,又把“以公社为征兵单位”改为由市县统一组织实施征兵,征兵“走后门的问题依然存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同时将义务兵服役年限作了适当延长,仍恢复到1955年《兵役法》规定的年限。实行这项制度,既保留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对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是很必要的。这一年,长春地区进行了春、冬季两次征兵,共征集新兵16680名。这两次征兵年龄都是18至20岁的青年。冬季征兵由于底数少,征集数量多,征集困难较大,但市、县兵役机关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各级党委和征集机构的共同努力,从10月31日至12月30日,仍圆满地完成了8316名新兵的征集任务,其中坦克乘员510名,武警和消防警察156名。
1979年,在冬季征兵中,长春地区共征集新兵9970名(其中有女兵56名,武警490名),比原分配任务数多征3790名。翌年4月3日,沈阳军区司令部在《1979年冬季征兵退兵情况》通报中指出:吉林省退兵总数占征集总数的0.53%。此年度长春退兵36名,占征集总数的0.39%,比全省平均百分数低0.14%,兵员质量总体上是好的。
1980年冬季征兵,长春地区共征集新兵8542名,其中大部分为农村青年。本年度征兵,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征兵方法,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的指示和上级军区的要求,长春警备区在九台县搞了送兵试点,抽调部分干部,将批准入伍的1087名新兵编成班、排、连送到部队,部队检疫复查后,对新兵的质量感到满意。1981年冬季征兵中,又在宽城区成功地进行了市区送兵试点。但本年度征兵,榆树县退兵率超过了1%的预备数,有的单位还出现过“多征多送,空中飞兵”等不正之风,使整个征集工作受到影响。1982年度的征集兵员工作,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省征兵会议提出的“开创征兵工作新局面”的要求,征兵“执行政策比往年好,兵员质量比往年高,退兵率比往年低”,此年全地区共征兵6335名。1983年度征兵质量继续提高,全市征兵7164名,无一退回,实现了大面积无退兵的要求,与四平、辽源、通化一道,成为全省达到无退兵的地区,吉林省政府和吉林省军区予以通报表彰,授予锦旗和奖状,并发给奖金1000元。本年度征兵中又有德惠县进行送兵试点,所送新兵经接兵部队检疫复查全部合格。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兵役法》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进一步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当年6月各级兵役机关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年满18岁至30岁的男性公民和有技术专长的女性公民,普遍进行了统计登记。在此基础上,全面进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组织调整。把应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编入民兵组织之中,干部配备以预备役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为主,适当保留原民兵干部。通过调整组合,把预备役军人寓于民兵队伍之中,使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统一了起来,使平时民兵预备役的组织、登记、训练与战时的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结合了起来,“民兵即预备役”。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战时快速动员体制,中央军委决定组建预备役部队,它是按照现役部队的编制序列,在民兵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兵员多数是部队退伍的士兵和经过良好训练的基干民兵。1985年4月,长春地区建立了长春陆军预备役(步兵)师,1986年2月,以该师为基础改编成长春陆军预备役炮兵师,部队代号为82087部队。
新兵役法对士兵服役的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义务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服役时间至少8年,不超过12年。还规定对违犯《兵役法》的行为给予处罚。此年,长春的征兵工作即是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新《兵役法》的通知精神,以新兵役法为依据进行的。本年改革征集工作的主要点是全市各县、区普遍开始往部队送兵。县、区政府及兵役机关,在征兵开始后,组建了送兵团,实行征送结合,任务包干,一包到底,送兵团的人员既是征兵干部,又是送兵干部。全市派出250多名干部,组成10个送兵团,将所征集的新兵安全地送到部队。新兵到达部队以后,市、县又组织了回访,对巩固新兵和部队的思想起了很好的作用,部队赞扬地方政府这种作法是“负责到底的精神”。本年度全市共征送新兵6157名。
自1985年度起,全市的新兵征集工作,按照《吉林省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要则》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兵员质量,力争全省无退兵的总目标,对征兵的宣传教育、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等四项大的工作,相应地制定了分项目标和达到目标的具体标准,使整个征集工作在目标管理下进行。同时继续实行自1984年开始实行的征兵工作责任制,普遍制订了部门承包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实行按职分工,宣传部门包教育,公安部门包政审,卫生部门包体检,财政部门包经费,兵役部门包组织实施,层层签订合同,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和要求,奖优罚劣,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保证了兵员的质量。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全市征集的新兵,大部由地方政府自征自送,由于组织较严密,很好地完成了任务。
三、征集兵员工作程序
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长春市历年的征集兵员工作基本上是定期进行的。此间,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征兵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有过不少变化,但总的征集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步骤没有大的改变,只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趋于完善。
(一)统一组织领导
长春市的兵员征集工作,历年来都是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的。各级均建立兵役委员会或征集委员会、征兵领导小组,并以兵役部门为主,从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事机构(通常称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1955年第一次依照《兵役法》征兵时,市委和市政府十分重视,征集兵员开始前,成立了以市委第一书记宋洁涵为主任、副市长任青远等为副主任的市兵役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兵工作。12月29日,兵役委员会在主任宋洁涵主持下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和研究市兵役局关于1955年冬季征兵的安排意见,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在征兵工作紧张阶段,市兵役委员会主任和几位副主任,都亲自过问或深入下去指导,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积极配合工作。征兵办还多次组织党政军干部分赴各征兵点,检查督促和帮助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问题。由于加强了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顺利地完成了征集新兵的任务。此后,市委和市政府在历年征兵时,都要下发年度征兵命令或征兵工作指示,召开会议讨论和部署征兵工作,解决征兵中发生的问题。在领导征兵工作中,强调发挥兵役委员会或征兵领导小组、征兵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征兵工作的具体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各级党组织和军事部门,在困难的情况下,不断排除“左”的干扰,依然坚持抽调大批有经验的干部和医务人员,按照《兵役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征兵工作。
粉碎“四人帮”后,在新的历史时期,市委和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多次召开会议,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讨论如何加强领导,拨乱反正,纠正不正之风,开创征兵工作新局面的问题和具体措施,并责成主管部门组成工作组,由领导亲自带领,调查研究征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新兵质量,1983年后,市纪委和长春军分区纪委还发出严禁在征兵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有些县、区纪委还派人参加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的工作。市、县(区)征兵办制定了《征集工作人员守则》,从而有效地抵制了不正之风,保证了征兵政策的贯彻落实。1985年后的征兵工作是在部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和兵员征集工作进行重大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都把征兵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在机构调整、精简人员的情况下,工作标准不降,扎扎实实地抓征兵,使新形势下的兵员征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二)宣传教育
征兵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历来都是结合中心任务,密切联系思想实际进行的。1955年第一次征兵时,宣传教育是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宣传贯彻《兵役法》同时进行的。当时由于《兵役法》颁布不久,对按照《兵役法》规定进行征兵,“领导无经验、群众不习惯”,在相当部分干部和群众中思想阻力大,因而长春市和各县在征兵工作一开始即按照吉林省关于“在提高群众思想觉悟的基础上”进行征集工作的要求,动员和利用各方面的宣传力量,结合中心工作,向人民群众进行《兵役法》的教育,使干部和群众进一步了解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优越性,了解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达到兵役工作深入人心”,结果全市和各县绝大多数适龄青年进行了兵役登记。双阳县通过宣传教育,涌现出许多父母送儿子应征,妻子动员丈夫参军,未婚妻动员未婚夫服役的动人事迹。德惠县达家沟区榆树沟村应征青年吴守仁的父母将自己送儿子应征的真人真事编成文艺节目,在送儿子到体检站体检时,为群众和受检青年演出,给群众以极大鼓舞。
宣传教育保证了征集兵员的适时完成。到1957年,宣传教育则针对群众中“和平麻痹思想有所滋长,国防观念薄弱”的问题,着重加强爱国主义思想与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教育,提高群众的国防观念。1958年至1959年的征兵宣传教育,主要是向群众特别是适龄青年进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全民皆兵”教育,“最大的特点是紧密的结合了生产”,在适龄青年中开展为迎接应征“做一件好事的活动”,既促进了生产,又充实了征兵宣传内容,推动了征兵工作。1961年,由于经济上的困难,城市待业青年增多,吉林省确定重点在城市征兵。由于过去多在农村征兵,城市居民对应征服役思想准备不足,因而出现了不少的思想问题,工厂领导怕征走人影响生产,要求照顾的多;工人特别是青年工人思想反映更多,他们怕应征荒废了技术,怕减少收入影响家庭生活,怕离家后妻子或未婚妻变心,怕复员后去农村,因而多半不愿参军;学生怕影响学业耽误前途,怕当兵打仗危险,怕部队生活紧张不自由,怕当列兵面子不好看等。为此,征兵一开始,市、县就大力宣传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好汉当兵”和城市征集兵员的重大意义,解除群众的顾虑,激发青年参军的荣誉感,同时广泛宣扬自觉应征入伍的先进事例,很快掀起报名参军的热潮,既保证完成了征集任务,又为以后城市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经验。
1962年至1965年的征兵宣传教育,主要是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忆苦思甜,阶级和阶级斗争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并组织适龄青年开展学习解放军、学习雷锋的活动,宣传教育工作搞得比较活跃,思想发动比较充分,每年报名应征的适龄青年均在80%以上。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毛泽东主席“全党都要注重战争”,“要准备打仗”的号召下,全市出现了“当兵热”,90%以上的青年报名应征,这主要是人们的国防观念增强了。但有些城市青年宁愿当兵也不愿“上山下乡”,有些农村青年为脱离紧张的生产劳动,也是因素之一。因此,此间的征兵宣传教育,在宣传征兵意义、政策的同时,主要是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教育,教育报名青年端正入伍动机,强调要“一颗红心,两种准备”。教育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征兵政策,纠正不正之风,保证兵员的质量。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会全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们生产致富的热情很高,生产创业,勤劳致富观念不断增强,在生产搞得好的地方,此种情况尤为突出,有些家庭和青年怕影响致富,不愿意服兵役,一度出现了当兵“冷落”的问题。在城镇则相反,许多青年在家待业,想通过当兵解决就业问题,出现了“当兵热”,这种情况给征集兵员工作增加了复杂性和难度。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在征兵宣传教育中,运用各种形式和方法,联系实际,深入进行形势、国防意识、政策与法制的再教育,解决发展经济与保卫经济建设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的认识问题,对确有实际困难的,给予适当帮助,从而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进一步树立了致富不忘国家,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思想,自觉报名应征。
进入80年代以后,为适应新的形势,各地在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都比较注意解决应征公民家庭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注意抓优抚政策的落实,把宣传教育和落实优抚政策结合起来。1982年,双阳县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新的优待办法,即以当地上等劳动力全年收入的70%确定为优待金标准,在征兵时落实,将《优待通知书》寄给军人所在部队或军人本人。1983年后,这一优待办法即由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推广实行,并对服役战士的家庭遇有特殊困难时,随时补助。城镇入伍的战士,在其家庭发生困难时,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使其家庭生活不低于中等收入工人的水平。全市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面达到100%。
(三)目测评议
目测评议,又称目测初审,是征集和保征兵员质量的基础环节。这项工作一般是由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就是按照征兵条件,对应征对象的身体状况通过直观(目视)进行衡量,同时进行病史调查,了解其思想和家庭情况,将明显不合格的对象在送体检站前予以淘汰,将目测合格的定为体检对象,送体检站检查。
50年代,目测评议是在摸好适龄青年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应征公民体检目测标准》和上级的要求,“采取从下而上的群众评议和从上而下的干部评议结合的方法”,对适龄青年进行评议。60年代至70年代,市县都是通过民兵组织逐级进行目测评议。1963年征兵时,按照吉林省提出的“三级目测评议方法”进行,即在小队一级由生产队长领导,民兵排长组织实施;大队一级由党支部领导,民兵营长组织实施;公社一级由公社党委和武委会领导,武装部长组织实施。由于层层把关,送检青年合格率较高。进入80年代以后,在征兵工作中仍将目测评议作为保证兵员质量的基础环节来抓。随着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各乡镇都在村目测评议的基础上,组织医务人员对报名的适龄青年的身体进行初步检查,以初检取代了乡镇一级的目测,这是送体检站受检应征青年合格率提高的重要原因。
1985年征兵时,各地认真组织村、乡两级把好目测初审关,身体方面由村搞好病史调查,乡搞好目测初检;政治方面村搞初审,乡搞复审,对每个适龄青年逐个过滤把关。
(四)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历年都是在目测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在准备阶段,即在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内设体检组,参加体检组的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统一抽调,体检组的数量根据所辖区域和体检任务量确定,一般县(市)、区设1至3个,每个体检组设主检、内科、外科和五官科。在体检开始前,先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思想和业务培训,培训时间3至5天,使其端正思想认识,掌握《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然后进行试点检查,做好体检的各项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全面体检。
50年代,体格检查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有些地方医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检查器材技术性能较差和不完备,加上缺乏经验,体检质量不高,曾发生过不少问题,致使不少新兵被退回。进入60年代以后,各地认真吸取以往体检的经验教训,加强了体检队伍的建设,体检工作有很大改进,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中征集工作受到干扰,但全地区征集的新兵因身体状况退回的,仅占很小的比例,基本稳定在0.5%以内。
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一度把征兵体检工作下放到公社进行,多数公社能自行组织,也有一些公社因医务人员不足而联合检查,但由于技术差,器材简陋而难以保证质量。
进入80年代以后,体检工作又有新的加强,各地都安排医院业务院长、科主任、主治医师作主检医生。市体检组在体检期间分别下到各县、区帮助培训医务人员和深入到体检站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在体检实施过程中,普遍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各科医生专职定位,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对工作做得好的表扬奖励,对工作失误、发生问题的追查责任,进行批评教育。普检结束后,还要重点抽查,必要时也进行复查。由于坚持和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同志又亲自过问或亲自抓体检工作,退兵率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长春地区在1983年度征兵时成为无退兵地区。
从1984年起,全市改革了体检工作,一是改变以往抽人多、设组多、设站多的习惯作法,走少抽人、少设组、少设站,抽调体检人员注重质量的路子,使体检骨干更加集中,各科人员更加齐全。二是将责任权利结合起来,把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兵役部门普遍与卫生部门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体检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并详细规定奖惩办法,增强了体检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早期开展复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由于体检工作的改革与加强,全地区的退兵率进一步降低,受到了上级的表扬和接兵部队的好评。
(五)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初审一般在目测后由基层组织进行,主要是通过应征公民居住地的基层干部、本人单位、父母亲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保卫部门,以及学生所在学校的班主任进行调查了解,弄清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和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为进一步审查提供依据。复审,是对经过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做进一步的政治审查,确定应征公民合格不合格。
政治审查的根本依据是《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以公安部门为主,组成政审工作班子,在征兵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许多本来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青年被排除在征集范围之外,违背了《兵役法》的精神。1978年10月19日,公安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颁布了新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明确规定,凡是出身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知识分子和其它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与出身工人、贫农、下中农的青年一样征集;对家庭和社会关系有问题的适龄青年主要看本人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标准办事,不得随意附加条件。从而做到不再把适龄青年的家庭出身作为衡量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较好地执行了征兵政策,确实保证了征兵质量。
(六)审定新兵
审定新兵,是兵役机关根据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衡量,确定其是否服现役。这项工作一般分三级进行,首先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任务进行预定,把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足的合格青年报乡(镇、街道)征兵办公室;然后由乡(镇、街道)征兵办根据上报的名单,进一步调查,全面衡量,搞好初定,并把初定名单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最后由县(市)、区对初定的合格青年进行逐个审查,确定出新兵名单。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审批前,先组织力量会同接兵干部和基层征兵工作人员,搞好走访调查,进一步摸清合格青年是否符合征集范围,走访过程中,互相交流情况,充分协商,统一思想,提出预批名单。
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在进行审批定兵时,吸收接兵部队干部、体检站、政审组和乡(镇)负责人参加,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集体讨论、确定取舍。
审批完成后,将被批准服役的人员名单适时在基层张榜公布,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清查处理。
被批准入伍的青年,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人民政府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七)集中交接
新兵集中交接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在《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放以后,农村以乡(镇)、城市以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新兵集中起来发放服装。
县(市)、区在交接新兵前,由征兵办公室编造两份《新兵花名册》,交接新兵时,当场按花名册点交清楚,交接双方在两份新兵花名册上签字盖章,一份由县(市)、区人武部保存,另一份随同《应征青年登记表》、《应征青年体格检查表》和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有关档案交给接兵干部带到部队。
新兵集中地点可统一到县(市)、区,为运输方便,也可划成片,按规定的时间,由各基层单位指派得力干部将新兵带到指定地点报到。新兵集中后,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好欢送会,然后由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干部,按上级批准的运输计划,严密组织,按时起运新兵。新兵登车时,县(市)、区、军分区、人武部和征兵办的人员到车站热情欢送。
(八)总结工作
征兵工作结束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对整个征兵工作进行总结。综合上报征兵完成情况和新兵数质量统计,整理各种资料,开好总结评比表彰会,落实奖惩规定。
四、招收飞行学员
空军所需的飞行学员,在建国初期由陆军中选调。自1956年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从1955年初中和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男性青年学生中招收(1958年改从本年度初、高中毕业生中招收)。1968年至1971年,改由在部队新老战士中选调,不足部分从滑翔学员中选调。1973年以后又恢复从地方中学生中招收飞行学员。
在文化程度上开始要求初中毕业即可,后来规定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从1980年起,又增加了文化考试,被录取者必须是语文、数学、物理3科平均在60分以上的学生。
长春市自1956年开始招收飞行学员,至1975年先后招收飞行学员9次,共667人。
招收飞行学员的组织领导、思想发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工作步骤和程序,与征集普通兵员基本相同,唯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标准高,要求严,工作量大。
1950年至1988年长春地区征集新兵情况,详见下表:
五、退出现役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住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他们;家住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它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疾病,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家住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家住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由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协助。长春市于1957年接收首批服役期满退伍的义务兵,至1988年,共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136655名。详见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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