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伪满洲国军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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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3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伪满洲国军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9
页码: 174-1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伪满军的兵员来源,起初以大量收编为主,其后是进行募兵,进而发展到征兵。主要介绍了收编东北军旧部、募兵制、征兵制、待命役制、兵役机构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军事志 国军兵役

内容

伪满军的兵员来源,起初以大量收编为主,其后是进行募兵,进而发展到征兵。
  一、收编东北军旧部
  《战史丛书•关东军》中称:伪满洲国军是以原东北军阀为母体建成的。“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掌握军队”,“以关东军的威力为背景”,首先诱使东北军各地将领宣布独立,并授任为官,利用他们所辖部队“维持治安”,随之“将财务、人事、武器实行中央集权”,“掌握军队的命脉”,最后由伪国务院军政部将“散在各地的脱离张(指张学良)政权统治,宣布‘独立’的旧东北军的诸将一律收编统辖起来”,“匆匆忙忙,组织起来”伪满洲国军。
  原属东北军的吉林军,在“九•一八”事变期间,一部分反满抗日,成了东北抗日义勇军之一部,另一部分弃防逃跑。吉林军参谋长熙洽叛变事日,“派人分头到各地进行劝降和缴械”。驻吉林省境内的5万左右的原东北军大部和一些匪团,为关东军收编,组成伪吉林警备军和吉林铁道守备队。伪满洲国一成立,吉林警备军即同奉天、黑龙江警备军及江防舰队等组成初期的伪满军。其驻伪新京地区的有首都警备司令部、吉长地区警备司令部、新京警备独立骑兵旅、农安地区警备司令部、吉林“剿匪”司令部、吉林警备步兵第一旅、吉林铁道守备队和吉林第一游击队等部。
  二、募兵制
  (一)募兵制的沿革
  吉林警备军组建后,到伪《国兵法》实施之前,军队兵员的补充是采取“志愿”制度的募兵制取得的。这一阶段称“国军整顿时期”。募兵制实施的过程和内容,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32年至1933年),为无统制募兵阶段,也称“募兵制度不完备时期。”这一时期的募兵比较随便,驻各地的军队根据需要,由司令官下令,随时随地都可招募兵员,所募的对象多是地方上的无业游民及不正当的武装团体。第二阶段(1934年至1936年),为有统制募兵阶段,又称“确定募兵制度时期”。在这个时期内,由各军管区根据需要实行不定期的募兵,但各军管区的“募兵均须受中央之认可”和批准。募兵对象多是“农村之纯朴子弟”。第三阶段(1937年至1940年),为分配募兵阶段,也称“国兵法”实施准备时期。这一时期的募兵,是在“中央”统一部署和掌握下进行的,从军队自行募兵“进展到依政府之手”实施募兵,即各地方根据伪国务院公布的“募兵要领”,由政府各部局及地方各机关团体协同募集兵员。所谓“分配之募兵制”,就是在全伪满洲国内,划分出若干个募兵区域,按各地的人口比例、兵源和治安情况,统一分配每个地区的募兵数量,称之为“按地区分派义务”,实际是“强迫抽丁制”。
  (二)募兵条件及服役期限
  在实行募兵制时期,招募兵员的条件是随着募兵制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的,但总的看变化不大,主要条件是:1.须是18岁以上至24岁以下的伪满洲国男子(1940年改为21岁以上至23岁以下);2.身体强健,品行方正,身高1.55米、体重50公斤、视力0.7以上、无耳疾病;3.“有相当常识”,粗通文字;4.无吸食鸦片赌博恶习;5.“身份确实”,有村、甲长证明,在当地军管区居住。此外,还要求是“未受过刑罚”,未充当过军人和警察官的。
  所募集的新兵入营后,要在军队服役3年,在服役期间,俸饷初时每月每人发给7元,以后“逐次计给”;伙食、被服“由官供给”,携带私马服兵役的,每月发给马粮费约8元或给现品。服役期满退伍时,除实报回乡旅费外,另发30元钱。对超过3年服役的,按超期服役年数,每年增发10元钱。
  (三)招募兵员的实施
  通常由伪军政部、民政部根据伪国务院的训令,发布募兵训令或募兵广告,下达年度募兵任务、条件、实施办法和完成任务的期限,再由伪省公署训令各县(市、旗)公署具体组织实施。
  1934年7月,伪军政部发布海军江防舰队募兵广告:招募海军士兵120名,其条件:1.“住于满洲帝国或关东州内2年以上”;2.年龄17岁以上21岁以下;3.身体强壮,高5尺,目力充足,无宿疾及嗜好;4.有一定文化知识。报名地点:哈尔滨海军江防舰队司令部、“新京”军政部、奉天陆军中央训练处。7月1日至31日报名,8月5日、6日考试,合格者于8月31日报到入营。待遇:训练期间,文具、服装等费用由地方政府供给,并每月发给薪饷7元,伙食费5元。
  1937年,农安奉令募兵100名。对此,县公署作了具体部署:1.全县所募新兵按30个保分配招募,每保按2倍预备数即送10名壮丁受检查,上年度募兵检查不合格的不准送;2.本年度募兵由警察署长负责,随时督促该管区内各甲长认真选募,不准花钱雇或冒充顶替;3.警察署长,保甲长等在准备募送检查时,要重点检查被送检人的身体和学历,免得至检查场检查时不合格,空劳往返;4.应报书类务于本年10月15日前填写完毕,派人送县转交募兵检查官,不得玩误;5.募定兵士(即壮丁),在将各书类报县后,应在家等县通知,何日检查,由署长、保甲长联系,到时将募定兵士一律送检查场检查;6.募兵自所辖警察署至检查场所需经费,事后请求发给;7.每个保发募兵身体检查票15份,应募书15份(每兵填一份)、应募连名薄7份(每保造4份)。
  三、征兵制
  1940年4月1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了《国兵法》,并决定自翌年起全面按照《国兵法》进行兵员征集。
  (一)伪《国兵法》的主要内容
  伪《国兵法》主要是由《国兵法》、《国兵法施行令》、《国兵法实行规则》三部分构成。
  《国兵法》包括总则、服役、征集、杂则、特典、罚则等主要内容。
  《国兵法》规定:“帝国人民之男子依本法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年满19岁为壮丁年龄,凡壮丁适龄者,均要依法受壮丁检查。检查合格者即为“适于兵役”,再行抽签确定征集。被征集为国兵者,要入军营服兵役3年,退伍后免除兵役,没有预备役或待命役的义务。同时规定,到壮丁年龄不按时呈报者,处50元罚金或科料。“无正当事由不受壮丁检查者,处1百元以下罚金”。“为避免兵役而逃亡或潜匿、毁伤身体、故作疾病或其它为诈伪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之徒刑。为使他人避免兵役而为诈伪之行为者,亦与前项同”。国兵应入营者无正当事由,迟延入营期限超过10天的,处6个月以下禁锢,战事超过5天的,处1年以下的禁锢。
  《国兵法施行令》,主要是规定实施《国兵法》时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国兵法实行规则》,主要是规定进行征集国兵时的程序和具体方式方法。
  (二)征集国兵的程序
  按照《国兵法》和《国兵法实行规则》的规定,在征集国兵时,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呈报适龄壮丁。凡适龄的壮丁,每年均须由家长(后改为户长)负责向所居住地区街村长呈报,从街村长起负责将壮丁人员调查表、壮丁名薄、壮丁连名薄逐级向上报告。2.划分设立征兵管区和征兵区。为便于国兵征集,划分为若干个征兵管区,在各征兵管区又划分和设立多个征兵区。3.分配征集兵员任务。分配的原则是,以原籍征集为原则,以受检查壮丁的数量为基准,进行征集兵员的分配。分配的顺序是,征兵任务逐级下达,即先由伪治安部将征集国兵的数量分配到各级征兵(军)管区,再由征兵管区分配到征兵区及各县(市、旗)。4.开设征兵区征兵署。为执行征集国兵事务,在每年的征兵期间,均于征兵区内开设征兵区征兵署,其位置一般都在警察署所在地。开设的时间由军管区与省长或特别市长提出,报伪治安部备案。5.壮丁检查。在征兵区征兵署开设后,即通知适龄壮丁到征兵区征兵署接受检查。检查壮丁主要是检查素养、家庭、身体3个方面,“这三者都一并考究,以三者平均作为合格的基准”,来确定适合兵役者、不适合兵役者和困难者。受壮丁检查者依下列之标准区分。①(此表摘自《国兵法之要点》。)
  6.选定兵员。根据壮丁检查后确定的适于兵役者的身体、技能及职业情况,由兵事处依照标准为各兵种选兵,并通过“严正公平”的抽签,最后确定所要征集的兵员。7.兵员入营。被征集为国兵者,必须按所规定的日期入营,送兵员入营的交付手续是由特别市(通常是指派负责职员)、县(市、旗)长、街村长“引率入营者到入营地或入营集合地”,交给军管区派出的职员,由军管区交给部队长或部队长派的人员,即为入营。
  (三)征兵区域的划分
  1940年10月5日,伪治安部发布52号令,划定了征兵区域,具体征兵区域划分如下表:②(此表摘自1940年10月5日《政府公报》。)
  1941年8月1日,伪治安部发布21号令,将1940年10月5日(52号令)规定的征兵区及其区域作了部分调整,其中第2征兵管区之征兵区域变动如下:将第三征兵区域内的伊通县、双阳县删除,加入通阳县;将伊通、双阳两县加入第五征兵区。
  1945年6月2日,伪军事部发布15号令,在征兵管区之下设兵事管区,各征兵区由原征兵管区直辖改由兵事管区管辖。“新京”特别市由原第二征兵管区之第六征兵区改为第二征兵管区“新京”兵事管区之第一征兵区;德惠、榆树县改由第二征兵管区吉林兵事管区之第一征兵区管辖;农安县改由吉林兵事管区之第四征兵区管辖;九台、长春县改由吉林兵事管区之第五征兵区管辖。
  (四)国兵征集的实施
  据《东北现势》记载,伪满洲帝国政府公布《国兵法》后,于1940年7月14日“即刻实施征集国兵的第一回检查”,由于“已以国民调查,获得了相当把握”,又“用庞大的政治压力作后盾,很顺利的达到了他们的目的”。
  但由于伪满洲国军参同日本关东军作战屡有伤亡,兵员“极感缺乏”,因此伪满洲国政府在1943年和1944年度的第三、四次征兵时,均将年龄限制提前两年,凡年满17岁的青年,就视为适龄壮丁,即须应征入伍从军。同时,还在各地设置了许多军事学校,在“新京”的就有陆军军官学校,陆军军需学校,陆军兽医学校等,招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学习训练。凡此种种措施,其目的不外是动员东北人力,使之参加侵略战争。但是,炎黄子孙皆不甘心为日伪当局服兵役,当炮灰,故逃避兵役者极为普遍。伪满洲国政府为推行“国策”,防止逃避兵役事件发生,于1943年特设了“身份证制度”,并于当年7月1日实行。1944年4月1日,又实行“国民手帐”制度,强制适龄青年任其“随时征调之”。从1945年6月开始扩大征兵年龄,规定凡适龄者至36岁的男子“均须应召服兵役”。
  四、待命役制
  伪满洲国政府于1940年公布的《国兵法》,对退伍的国兵本无服待命役(即预备役)的规定,但到1943年修改《国兵法》时,把“国兵”改为“现役国兵”,增加了待命役的规定。同年11月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了待命役制度,服待命役的范围包括服完现役国兵的全部人员,即从1941年第1期征集的国兵开始,退伍后均有服待命役的义务。服待命役的期限规定:国兵入伍服3年现役退伍后即转服待命役,称待命国兵或待命军人,服役期为4年。遇有战事、事变、天灾等情况时,可延长服待命役期限。1944年4月15日,伪军事部发布第七号命令公布《国军召集规划》,规定对待命军人的召集分为充伍召集、临时召集和训练召集。召集待命军人,分别由所在地街村长受命通知待命军人本人,并负责送交应接收的部队,被召集的待命军人如无故不到要处以罚金或拘留。
  五、兵役机构
  (一)募兵机构
  在募兵期间,起初是由各地驻军随时随地的自行招募兵员,从1934年至1936年仍由军队自行招募,但须经“中央”批准;自1937年起,改由通过“政府”进行募兵,从此,逐渐地建立了各级募兵机构。
  在伪中央,由国务院军政部主管,民政部和蒙政部配合,协同募兵。“中央募兵官统辖募兵全般事务”,在军政部参谋司内设军衡课,负责承办募兵的具体业务。
  在地方,先由警备军,后由军管区主管募兵,省公署配合。1937年7月21日,在吉林市成立第二军管区,军管区司令部内设兵事处具体管理募兵事务。1937年改由政府募兵后,由省长、县(市、旗)长负责,按第二军管区下达的募兵规定,向下部署募兵任务,具体募兵事务均由“警察署长负责”办理,基层则由各保的保长承办。
  为统辖募兵事务,自改由政府募兵时起,设置了募兵管区,其区域与军管区的区域相一致。募兵管区在募兵期间又设置地方募兵官及若干名检查官,办理募兵事宜,募兵结束后,即行撤销。
  (二)征兵机构
  省公署民生厅内置动员科,军管区司令部内置兵事处,负责有关征集兵员的具体事务。
  1940年10月5日,伪治安部发布52号训令,将伪满洲国境内划分为10个征兵管区执行征兵业务。吉林省被划为第二征兵管区,征兵管区的征兵官,由军管区司令官(首席)和首长担任,统辖征兵管区(全省)的征兵事务。
  第二征兵管区下置6个征兵区,每个征兵区的征兵官均由兵事处长(首席)及征兵区内的县(市、旗)长担任。“新京”特别市由市长指定兵事担当官负责。县、市、旗长担任征兵官,只限于参入执行本县(市、旗)的征兵事务。
  1945年6月2日,伪军事部发布第15号训令,在第二征兵管区之下又设“新京”、吉林、四平3个兵事管区,每个管区辖1至数个征兵区。“新京”特别市和德惠、榆树、农安、九台、长春县所属兵事管区和征兵区①(1941年7月,双阳县与伊通县合并,合并后称通阳县,属吉林兵事管区第3征兵区。)如下表。
  为执行征兵具体事务,每年在8至10月间,于征兵区开设征兵署,担负对壮丁的身体检查和素养、家庭情况调查等。征兵区征兵署开设的具体日期及场所,由各该征兵区区域内的县(市、旗)长确定,并须事先逐级向上报告,向本管区内通告。征兵区征兵署由征兵管区征兵医官、征兵区征兵官、征兵区征兵副医官和征兵署事务员组成,在完成其承担的征兵任务后,即行撤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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