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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旧军队兵役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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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3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旧军队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22
页码:
167-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建治后,在不同历史时期,实行过不同的兵役制度。清代主要实行世兵制;民国初年实行募兵制;国民党政府规定实行征兵制,实际上在其统治区内采取的是征招抓兵的方法补充部队。这些不同形式的旧兵役制,都是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强制施行的。
关键词:
长春市
军事志
军队
内容
长春建治后,在不同历史时期,实行过不同的兵役制度。清代主要实行世兵制;民国初年实行募兵制;国民党政府规定实行征兵制,实际上在其统治区内采取的是征招抓兵的方法补充部队。这些不同形式的旧兵役制,都是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强制施行的。
第一节 清军兵役
清代的兵制,主要是八旗兵制。这种兵制是随着整个八旗制的产生、发展和衰落而产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由于八旗制从根本上说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因此八旗兵制的基本特征是“凡属旗人,皆可为兵”,“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无事耕猎,有事征调”,兵民合一,耕战合一,军政合一。在这种制度下,八旗兵的来源、使用及补充,起初实行的是世兵制,到清代中期以后,随着八旗兵制的衰败,在同治年间,世兵制即为招募制所代替。甲午战争以后,清廷仿照西方的办法改革军队,要实行义务与招募相结合的兵役制,但未能如愿,在创办新军的过程中,仍然实行征募制。
一、世兵制
八旗兵在今长春辖区内驻防始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是年吉林将军巴海责令吉林八旗兵驻防伊通等四边门,遂由吉林八旗额兵内之满洲旗兵20名移住伊通边门,在边门防御的统领下,管理本边门及所属7个边台的一切事宜。此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驻防今长春地区的八旗额兵虽为数不多,但其来源和补充,均按八旗世兵制实行,由屯居伊通之镶黄、正白二旗的兵或余丁挑补。
世兵制的八旗兵员,被分别编放各旗佐领之下,每个佐领的兵都有定额,通称额兵。当额兵出缺时,就按世兵制的规定,从八旗旗丁内征集补充。其制度和方式一般有四:一是按丁册征选。“赋出于田产,役出于人丁”,凡是旗人皆有服兵役的义务。按清代户籍法的规定,八旗男子三四岁时,就必须报登户籍,到了16岁时,身高5尺以上,食钱粮者,均由佐领编入丁册,存于督军处。当军队披甲服役者年过60岁,或因身体条件及其它原因退伍,军队出现缺额时,即由佐领按照丁册,先从该旗兵的子孙中挑选顶补,如无子孙顶补,再从本旗余丁内挑选补充。二是拔选补充。通常在八旗兵中的领催、前锋和披甲缺额需补充时采用,领催缺出,由本佐领下前锋、披甲内挑补,披甲缺出,由本佐领下闲散内挑补。三是比丁披甲。按清廷规定,在每三年一次的挑选闲散余丁披甲时,在两根高5尺木棍之上横置短木,位于将军面前,将余丁照册点名,令其从木棍下通过,恰与木棍同高者,“即注册披甲派差食粮”。如不愿者,每年出银6两。四是抽丁服役。初为3丁抽其1,即3个成丁中需有1个当兵服役。清军入关后,尤其是康熙二十年后,八旗人口增长很快,但兵有定额,不能披甲当兵的余丁生活较困难,遇有挑丁补充兵员时,常常是几丁竞争1个兵缺。因此,抽丁当兵的比例逐渐缩小,至康熙时5丁1兵,乾隆时8丁1兵。被抽中者,需随时出发服役,余丁和兵户则要继续从事生产及后勤供应。
征集补充兵员,首先多是在增设驻防或新编军队、添设兵额时进行成批的征选;其次是部队出征时挑补;三是平时随缺随补;四是奉命征调部队时征选。同治六年(1867年),吉林开始仿效直隶编定训练新式军队,此后,新编定的练军马队官兵分住长春厅、伯都讷厅之孤榆树、伊通州之双阳河等地532人,这些新增防的练军部队,就是按照世兵制的规定,从全省各地成批地征选丁丹组成的。
二、招募制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东北驻防八旗兵制急剧衰落。同治元年(1862年),清廷提出招募民勇,“大县募勇四五百人,小县二三百人”。同治六年(1867年),吉林将军奏准,仿效直隶编定训练新式军队,此后,吉林驻防八旗兵即逐渐为新兴起的练军和防军(靖边军)所代替,在兵役制度上,也渐改世兵制为招募制。
招募制规定,应募的兵员要有旗籍、户口,年龄一般在20至40岁之间,身体要健壮。招募前,尤其是大批招募前,均拟定招募章程,经上级批准,由兵员缺额的单位派出官员,到预定地区,在地方官员的协助下,出示布告招募。应招者要找妥保人,兵员募齐后,经检查合格,方准入伍。应募者视当兵为职业,长期服役。
招募方式分为自行招募、组建招募和奉调招募。
自行招募。即经批准由补兵部队派人到预定地区,出示布告招募。募足后,将所招募的兵勇带到军营,由营官按名册点验入伍。
组建招募。即本省内为组建部队而进行的招募。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俄入侵。战后,将边防各军尽数遣裁,防地空虚,经吉林将军长顺与俄员商定,募兵13000名,编马队、步队共40营,为吉林捕盗队。同年,长春府和农安县捕盗队分别组成,长春府捕盗队分长胜和长安两营,官兵总数520人;农安县捕盗队称新军营,官兵总数约200人。各营均系吉林左路捕盗队所部,都是由募兵组成。
奉调招募。一般是奉命为外省外地组建或补充部队进行的招募。同治六年(1867年)二月十一日,经总督左宗棠奏准,清廷责令吉林将军负责,为陕甘招募马队,从吉林所属旗民、台站各丁内,选募炮手2500名,募长夫1000名,共计3500名。此次为陕甘招募马队,长春厅奉吉林将军衙门令,共募炮勇300名,并按期赴陕(西)甘(肃)军营服役。
三、征选制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廷开始试办新军,在编建新军的过程中,认为招募兵员“积久生弊”,已不适于新军。因此,在其《新军制方案》中,曾试想实施义务兵与选募相结合的制度,规定了“募兵制略”,对兵员征集、入伍、复员转退等都提出了实施办法。按此种兵役制度,要选征当地人入伍当兵,开全饷,在常备军里服役3年,退伍后回原籍,转入续备军。此种兵役制度,既注重了现役的常备军,又加强了后备兵员建设,但是,军费耗量大,实行起来困难。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到任后,根据清廷办新军的规定,结合东北的实际,变通地提出了征选旗兵章法,规定“兵征土著”,“无论旗兵旗民一律征募”。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1909年1月2日),经吉林行省督抚批准,按照拟定的《征募巡防备补队暂行章程》,于吉林府、长春府等地征募了新兵280名,其中长春府60名,榆树县40名,成伍训练后补充给巡防营。
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吉林行省批准,由旗务处和民政司出示,于长春府、省城及附近各府、州、县征募新兵2600名,补充陆军第三镇和吉林陆军第一协缺额。同年五月,经都督核准,由吉林省督练公所制定征募兵简章,于长春府、双城府、伊通州、阿城县等地征募新兵600名,其中长春府200名,限一个月内募齐,由陆军第二十三镇派员会同各地征募,并验带入伍,补充缺额。
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吉林行省发布命令,从本省各地旗汉民中各征募新兵一半补充部队因退伍出现的缺额。其中汉民征募数分配给长春府250名,农安县150名,榆树县100名。但由于“人民讨厌应征入伍”,致使这次征募任务未能完成。征募汉民服役难,挑拔兵丹补充部队缺额亦难,反映了清王朝统治的末日即将来临。
第二节 奉军(东北军)兵役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翌年建立了中华民国。民国初期,各地军阀拥兵自立,割据一方或争雄中原。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在兵役制度上不可能有统一的规定和章法。此间,东三省的军队名义上归袁世凯军阀政府,实际上为东北地方军阀所有,因而其兵员来源就自成一体。
一、改编与收编
1912年11月,驻吉林省的清军陆军第二十三镇被改编为第二十三师。翌年2月,驻长春府的新练巡防营6个营和驻延吉的原吉林五路巡防队前路巡防队4个营合编,组成吉林陆军混成旅(后改称吉林第一混成旅)。在改编清军的同时,还收编土匪降队扩充部队。1922年9月5日,吉林督军转张作霖电称:“招募降队之事现已三令五申,应一律停止”,说明各地军阀为扩大实力,一直在收编土匪武装。
二、招募新兵
奉系军阀统一东三省军政、军令前后,组建新部队和补充军队的缺额,主要是通过招募兵员来实现的。
招募制即雇佣制。招募有大募和小募之分,大募时由各省督军下达命令,由省长公署向各地下达任务,部队派出招募员,在地方官员的协助下进行招募。应募者要接受身体检查,合格者方准入伍。应募入军营的人,要缔结三年在营契约,到期后可延期,如本人自愿可终身在队充役,在年龄上没有太严格的要求,一般规定17岁至38岁,但也有超过40岁的。小募时,不需要什么手续,只要与在队者有关系,经队长允许便可入伍。不论是大募还是小募,应募者均要找妥保人。
大募的形式主要有抽拔招募、自行招募、代为招募和寓募于征。
(一)抽拔招募
抽拔招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民众武装保卫团选募新兵。1916年9月21日,吉林督军和省长报请国务院拟“添募混成旅”。9月30日,省公署发出训令,招募马、步6个营。因“需兵孔亟”,决定从各县保卫团内选拔成伍,要求各县按时调集保卫团,会同陆军官长,切实挑选,骑兵尤需挑选人强马壮者,募后即造清册交陆军派员点验并率带到省候编。10月30日,吉林督军公署第206号训令称:“添募第四混成旅,步骑六营现已足额。”
1925年12月30日,吉林省因边防吃紧,拟编步兵补充团一个团另一个营,决定所需官长16名和目兵1392名均从各县保卫团和警察中抽拔。兼署省长张作相签发训令:“限自文到后5日内完成,各县保卫团及警察因抽拔而出现的缺额即应就地招募补足”。此次在今长春各县抽拔兵员情况如下表。
各县完成抽拔任务后,均造报了名册。如同年12月,长春县抽拔警、团花名册中记载,该县抽出副队长1名,37岁,抽出目兵8棚,每棚10名,共80名(其中警兵40名、队兵40名),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47岁,一般均为25岁左右。
(二)自行招募
自行招募就是招兵部队经上级批准和地方认可,拟定招兵简章,派出招募员,到预定地区开设招募所,张贴招募告示,进行招募。1917年秋第四混成旅改编为支队,由驻地开赴边昭、开通一带驻防。翌年2月3日,吉林督军孟恩远在向国务院请领经费的公文中称:第四混成旅出发后,原防地空虚,土匪蠢动,人心惶惶,各县请兵函电纷至,经省议会及农商各机关表决,请示招募新兵,以分防各处。“恩远为保安起见”,派员到各地招募,并同时从保卫团中挑选精壮,计添募兵马16营,兵员约4870名,于十一月初一(12月3日)一律编练成营。
1918年5月6日,吉林督军孟恩远经请示陆军部批准,添募步兵3个团,其中拨补第四混成旅1个团,其余2个团编成陆军第五混成旅。在将旅、团、营长及下级军官委任后,即于本省各县、区招募新兵。招募新兵的条件是:“(一)身体强壮,无残疾者;(二)身家清白,有妥实铺保或殷实士绅妥保;(三)身高在五尺以上;(四)年18岁至25岁;(五)无不良嗜好者。”由于这次招募兵员规模较大,故对各旅、团、营的募兵区域作了明确具体的划分,并发出训令,要各县协助。
据史料记载,从1916年到1929年,吉林陆军第四、五混成旅,东三省陆军第十九混成旅,吉林陆军步兵补充队,东三省陆军第六混成旅,东北陆军步兵第十旅,东北陆军第十五师、第十九旅,东北边防军步兵第七旅、第十六旅等部先后都曾在今长春辖区内各县自行招募过新兵,各部队募兵人数少则为200名,多则达670名。这种募兵方式,是东北地方军阀部队兵员经常性来源的主要途径。
(三)代为招募
代为招募有两种,一种是招募部队在自行招募的同时,与地方官员协商,由当地警察代招一定数量的新兵,这种募兵方式,吉林督军于1922年5月27日在德惠、农安、双城、吉林、扶余等地招募陆军步兵补充队时就曾使用过。另一种是奉令代行招募。1926年1月1日,上将督军张作霖电令,由吉林省负责招募补充旅新兵6000名,长春等县奉省长公署令代为招募,由省派员“陆续运送至奉天”。
(四)寓募于征
这种招募旨在强调要招募当地有职业的居民,在年龄等方面要求得都比较严格,因此,实行颇难。1922年10月,暂编奉天陆军第三混成旅旅长张学良派员带“募兵条例”、募兵布告及募兵表册样式,分赴长春、榆树、德惠、农安、双阳、吉林、伊通、阿城、五常等十五县招募新兵,补充缺额。此次募兵总数与各县募兵人数均无考。
奉系军阀统治东三省时期,名义上规定招募兵员要经过上级批准和征得地方认可,但实行起来却是各行其是,制度混乱。一是没有统一的招募兵员的机构和部署,军队的师、旅、团、营都可作为招兵单位自行招募,有的是私自派员到地方招兵,且往往不受地方制约。二是由于多头自行招募,在时间上随心所欲,因而常常是几个招兵单位的募兵员同时集中于一个地方招募。三是招兵方法五花八门,“插旗招募”、“游行招募”等等,什么方法都用。四是伪造证件,匪兵混招。1919年10月23日,双阳县报称: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有伪吉林护法军第一营营长张万镒,督队官张书林和连长冷海等带兵到双阳县新安保街、大荒沟贴出招条,招募护法军,并许以入营后可当军官,同时声称警察可带枪弹、马匹应募。当警察分所长前往查询时,发现招募兵员的人持的护照有假,而张万镒反而恃势逞凶,致起冲突。警察分所长当即告诫张等“本地区未见明文,自当禁止招募”。张等当即将所招的36人带到小河台、股站一带,又招胡匪百余名,还引诱该处保卫团牌长王世选及团兵持枪弹归伙,在各村屯“抢夺马匹”,后即“匆匆潜逃”,所招的护法军自散。由此说明“张万镒等是假用军官名义诱惑警察应募,实属有意扰害治安”。
1922年6月10日,吉林省长公署电令各县知事,奉张总司令命令,现闻招兵之人头绪太乱,“此后非持张总司令印信及本督军命令者,无论持何机关护照公文到各地方募兵之人一概严禁”,“已募成数者勒令解散”。1923年6月24日,吉林省长公署发布训令,重申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关于各部队不经批准不得私自派员到各地招兵,否则即以盗匪论,拿获究办,并处该地方长官相当之罪的规定。但招募兵员上的混乱状况是军阀统治的本质决定的,因而此种状况虽“经三令五申”,“但事实上是禁而不止”。
奉军时期招募的兵员多,逃跑的亦多。1929年2月,吉林省保安司令部的训令指出:招募之兵“募未及竣即行潜逃者有之”,“募竣到防或未到即行潜逃者有之”,“随募随逃,逃而复募”。为防止逃兵事件的继续发生,同年5月6日,吉林省长张作相发布训令:据各部队呈报逃兵之案层出不穷,因此要严加限制士兵请假或公出,请假或公出远赴外省的,由旅长发给盖名章的护照、假条;不出本省的,由团长发给盖名章的护照、假条。此令虽发,但几乎是一纸空文,“各旅团营的士兵往往潜逃的仍日见增加”。
第三节 伪满洲国军兵役
伪满军的兵员来源,起初以大量收编为主,其后是进行募兵,进而发展到征兵。
一、收编东北军旧部
《战史丛书•关东军》中称:伪满洲国军是以原东北军阀为母体建成的。“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掌握军队”,“以关东军的威力为背景”,首先诱使东北军各地将领宣布独立,并授任为官,利用他们所辖部队“维持治安”,随之“将财务、人事、武器实行中央集权”,“掌握军队的命脉”,最后由伪国务院军政部将“散在各地的脱离张(指张学良)政权统治,宣布‘独立’的旧东北军的诸将一律收编统辖起来”,“匆匆忙忙,组织起来”伪满洲国军。
原属东北军的吉林军,在“九•一八”事变期间,一部分反满抗日,成了东北抗日义勇军之一部,另一部分弃防逃跑。吉林军参谋长熙洽叛变事日,“派人分头到各地进行劝降和缴械”。驻吉林省境内的5万左右的原东北军大部和一些匪团,为关东军收编,组成伪吉林警备军和吉林铁道守备队。伪满洲国一成立,吉林警备军即同奉天、黑龙江警备军及江防舰队等组成初期的伪满军。其驻伪新京地区的有首都警备司令部、吉长地区警备司令部、新京警备独立骑兵旅、农安地区警备司令部、吉林“剿匪”司令部、吉林警备步兵第一旅、吉林铁道守备队和吉林第一游击队等部。
二、募兵制
(一)募兵制的沿革
吉林警备军组建后,到伪《国兵法》实施之前,军队兵员的补充是采取“志愿”制度的募兵制取得的。这一阶段称“国军整顿时期”。募兵制实施的过程和内容,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32年至1933年),为无统制募兵阶段,也称“募兵制度不完备时期。”这一时期的募兵比较随便,驻各地的军队根据需要,由司令官下令,随时随地都可招募兵员,所募的对象多是地方上的无业游民及不正当的武装团体。第二阶段(1934年至1936年),为有统制募兵阶段,又称“确定募兵制度时期”。在这个时期内,由各军管区根据需要实行不定期的募兵,但各军管区的“募兵均须受中央之认可”和批准。募兵对象多是“农村之纯朴子弟”。第三阶段(1937年至1940年),为分配募兵阶段,也称“国兵法”实施准备时期。这一时期的募兵,是在“中央”统一部署和掌握下进行的,从军队自行募兵“进展到依政府之手”实施募兵,即各地方根据伪国务院公布的“募兵要领”,由政府各部局及地方各机关团体协同募集兵员。所谓“分配之募兵制”,就是在全伪满洲国内,划分出若干个募兵区域,按各地的人口比例、兵源和治安情况,统一分配每个地区的募兵数量,称之为“按地区分派义务”,实际是“强迫抽丁制”。
(二)募兵条件及服役期限
在实行募兵制时期,招募兵员的条件是随着募兵制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的,但总的看变化不大,主要条件是:1.须是18岁以上至24岁以下的伪满洲国男子(1940年改为21岁以上至23岁以下);2.身体强健,品行方正,身高1.55米、体重50公斤、视力0.7以上、无耳疾病;3.“有相当常识”,粗通文字;4.无吸食鸦片赌博恶习;5.“身份确实”,有村、甲长证明,在当地军管区居住。此外,还要求是“未受过刑罚”,未充当过军人和警察官的。
所募集的新兵入营后,要在军队服役3年,在服役期间,俸饷初时每月每人发给7元,以后“逐次计给”;伙食、被服“由官供给”,携带私马服兵役的,每月发给马粮费约8元或给现品。服役期满退伍时,除实报回乡旅费外,另发30元钱。对超过3年服役的,按超期服役年数,每年增发10元钱。
(三)招募兵员的实施
通常由伪军政部、民政部根据伪国务院的训令,发布募兵训令或募兵广告,下达年度募兵任务、条件、实施办法和完成任务的期限,再由伪省公署训令各县(市、旗)公署具体组织实施。
1934年7月,伪军政部发布海军江防舰队募兵广告:招募海军士兵120名,其条件:1.“住于满洲帝国或关东州内2年以上”;2.年龄17岁以上21岁以下;3.身体强壮,高5尺,目力充足,无宿疾及嗜好;4.有一定文化知识。报名地点:哈尔滨海军江防舰队司令部、“新京”军政部、奉天陆军中央训练处。7月1日至31日报名,8月5日、6日考试,合格者于8月31日报到入营。待遇:训练期间,文具、服装等费用由地方政府供给,并每月发给薪饷7元,伙食费5元。
1937年,农安奉令募兵100名。对此,县公署作了具体部署:1.全县所募新兵按30个保分配招募,每保按2倍预备数即送10名壮丁受检查,上年度募兵检查不合格的不准送;2.本年度募兵由警察署长负责,随时督促该管区内各甲长认真选募,不准花钱雇或冒充顶替;3.警察署长,保甲长等在准备募送检查时,要重点检查被送检人的身体和学历,免得至检查场检查时不合格,空劳往返;4.应报书类务于本年10月15日前填写完毕,派人送县转交募兵检查官,不得玩误;5.募定兵士(即壮丁),在将各书类报县后,应在家等县通知,何日检查,由署长、保甲长联系,到时将募定兵士一律送检查场检查;6.募兵自所辖警察署至检查场所需经费,事后请求发给;7.每个保发募兵身体检查票15份,应募书15份(每兵填一份)、应募连名薄7份(每保造4份)。
三、征兵制
1940年4月1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了《国兵法》,并决定自翌年起全面按照《国兵法》进行兵员征集。
(一)伪《国兵法》的主要内容
伪《国兵法》主要是由《国兵法》、《国兵法施行令》、《国兵法实行规则》三部分构成。
《国兵法》包括总则、服役、征集、杂则、特典、罚则等主要内容。
《国兵法》规定:“帝国人民之男子依本法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年满19岁为壮丁年龄,凡壮丁适龄者,均要依法受壮丁检查。检查合格者即为“适于兵役”,再行抽签确定征集。被征集为国兵者,要入军营服兵役3年,退伍后免除兵役,没有预备役或待命役的义务。同时规定,到壮丁年龄不按时呈报者,处50元罚金或科料。“无正当事由不受壮丁检查者,处1百元以下罚金”。“为避免兵役而逃亡或潜匿、毁伤身体、故作疾病或其它为诈伪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之徒刑。为使他人避免兵役而为诈伪之行为者,亦与前项同”。国兵应入营者无正当事由,迟延入营期限超过10天的,处6个月以下禁锢,战事超过5天的,处1年以下的禁锢。
《国兵法施行令》,主要是规定实施《国兵法》时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国兵法实行规则》,主要是规定进行征集国兵时的程序和具体方式方法。
(二)征集国兵的程序
按照《国兵法》和《国兵法实行规则》的规定,在征集国兵时,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呈报适龄壮丁。凡适龄的壮丁,每年均须由家长(后改为户长)负责向所居住地区街村长呈报,从街村长起负责将壮丁人员调查表、壮丁名薄、壮丁连名薄逐级向上报告。2.划分设立征兵管区和征兵区。为便于国兵征集,划分为若干个征兵管区,在各征兵管区又划分和设立多个征兵区。3.分配征集兵员任务。分配的原则是,以原籍征集为原则,以受检查壮丁的数量为基准,进行征集兵员的分配。分配的顺序是,征兵任务逐级下达,即先由伪治安部将征集国兵的数量分配到各级征兵(军)管区,再由征兵管区分配到征兵区及各县(市、旗)。4.开设征兵区征兵署。为执行征集国兵事务,在每年的征兵期间,均于征兵区内开设征兵区征兵署,其位置一般都在警察署所在地。开设的时间由军管区与省长或特别市长提出,报伪治安部备案。5.壮丁检查。在征兵区征兵署开设后,即通知适龄壮丁到征兵区征兵署接受检查。检查壮丁主要是检查素养、家庭、身体3个方面,“这三者都一并考究,以三者平均作为合格的基准”,来确定适合兵役者、不适合兵役者和困难者。受壮丁检查者依下列之标准区分。①(此表摘自《国兵法之要点》。)
[=此处为表格=]
6.选定兵员。根据壮丁检查后确定的适于兵役者的身体、技能及职业情况,由兵事处依照标准为各兵种选兵,并通过“严正公平”的抽签,最后确定所要征集的兵员。7.兵员入营。被征集为国兵者,必须按所规定的日期入营,送兵员入营的交付手续是由特别市(通常是指派负责职员)、县(市、旗)长、街村长“引率入营者到入营地或入营集合地”,交给军管区派出的职员,由军管区交给部队长或部队长派的人员,即为入营。
(三)征兵区域的划分
1940年10月5日,伪治安部发布52号令,划定了征兵区域,具体征兵区域划分如下表:②(此表摘自1940年10月5日《政府公报》。)
1941年8月1日,伪治安部发布21号令,将1940年10月5日(52号令)规定的征兵区及其区域作了部分调整,其中第2征兵管区之征兵区域变动如下:将第三征兵区域内的伊通县、双阳县删除,加入通阳县;将伊通、双阳两县加入第五征兵区。
1945年6月2日,伪军事部发布15号令,在征兵管区之下设兵事管区,各征兵区由原征兵管区直辖改由兵事管区管辖。“新京”特别市由原第二征兵管区之第六征兵区改为第二征兵管区“新京”兵事管区之第一征兵区;德惠、榆树县改由第二征兵管区吉林兵事管区之第一征兵区管辖;农安县改由吉林兵事管区之第四征兵区管辖;九台、长春县改由吉林兵事管区之第五征兵区管辖。
(四)国兵征集的实施
据《东北现势》记载,伪满洲帝国政府公布《国兵法》后,于1940年7月14日“即刻实施征集国兵的第一回检查”,由于“已以国民调查,获得了相当把握”,又“用庞大的政治压力作后盾,很顺利的达到了他们的目的”。
但由于伪满洲国军参同日本关东军作战屡有伤亡,兵员“极感缺乏”,因此伪满洲国政府在1943年和1944年度的第三、四次征兵时,均将年龄限制提前两年,凡年满17岁的青年,就视为适龄壮丁,即须应征入伍从军。同时,还在各地设置了许多军事学校,在“新京”的就有陆军军官学校,陆军军需学校,陆军兽医学校等,招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学习训练。凡此种种措施,其目的不外是动员东北人力,使之参加侵略战争。但是,炎黄子孙皆不甘心为日伪当局服兵役,当炮灰,故逃避兵役者极为普遍。伪满洲国政府为推行“国策”,防止逃避兵役事件发生,于1943年特设了“身份证制度”,并于当年7月1日实行。1944年4月1日,又实行“国民手帐”制度,强制适龄青年任其“随时征调之”。从1945年6月开始扩大征兵年龄,规定凡适龄者至36岁的男子“均须应召服兵役”。
四、待命役制
伪满洲国政府于1940年公布的《国兵法》,对退伍的国兵本无服待命役(即预备役)的规定,但到1943年修改《国兵法》时,把“国兵”改为“现役国兵”,增加了待命役的规定。同年11月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了待命役制度,服待命役的范围包括服完现役国兵的全部人员,即从1941年第1期征集的国兵开始,退伍后均有服待命役的义务。服待命役的期限规定:国兵入伍服3年现役退伍后即转服待命役,称待命国兵或待命军人,服役期为4年。遇有战事、事变、天灾等情况时,可延长服待命役期限。1944年4月15日,伪军事部发布第七号命令公布《国军召集规划》,规定对待命军人的召集分为充伍召集、临时召集和训练召集。召集待命军人,分别由所在地街村长受命通知待命军人本人,并负责送交应接收的部队,被召集的待命军人如无故不到要处以罚金或拘留。
五、兵役机构
(一)募兵机构
在募兵期间,起初是由各地驻军随时随地的自行招募兵员,从1934年至1936年仍由军队自行招募,但须经“中央”批准;自1937年起,改由通过“政府”进行募兵,从此,逐渐地建立了各级募兵机构。
在伪中央,由国务院军政部主管,民政部和蒙政部配合,协同募兵。“中央募兵官统辖募兵全般事务”,在军政部参谋司内设军衡课,负责承办募兵的具体业务。
在地方,先由警备军,后由军管区主管募兵,省公署配合。1937年7月21日,在吉林市成立第二军管区,军管区司令部内设兵事处具体管理募兵事务。1937年改由政府募兵后,由省长、县(市、旗)长负责,按第二军管区下达的募兵规定,向下部署募兵任务,具体募兵事务均由“警察署长负责”办理,基层则由各保的保长承办。
为统辖募兵事务,自改由政府募兵时起,设置了募兵管区,其区域与军管区的区域相一致。募兵管区在募兵期间又设置地方募兵官及若干名检查官,办理募兵事宜,募兵结束后,即行撤销。
(二)征兵机构
省公署民生厅内置动员科,军管区司令部内置兵事处,负责有关征集兵员的具体事务。
1940年10月5日,伪治安部发布52号训令,将伪满洲国境内划分为10个征兵管区执行征兵业务。吉林省被划为第二征兵管区,征兵管区的征兵官,由军管区司令官(首席)和首长担任,统辖征兵管区(全省)的征兵事务。
第二征兵管区下置6个征兵区,每个征兵区的征兵官均由兵事处长(首席)及征兵区内的县(市、旗)长担任。“新京”特别市由市长指定兵事担当官负责。县、市、旗长担任征兵官,只限于参入执行本县(市、旗)的征兵事务。
1945年6月2日,伪军事部发布第15号训令,在第二征兵管区之下又设“新京”、吉林、四平3个兵事管区,每个管区辖1至数个征兵区。“新京”特别市和德惠、榆树、农安、九台、长春县所属兵事管区和征兵区①(1941年7月,双阳县与伊通县合并,合并后称通阳县,属吉林兵事管区第3征兵区。)如下表。
为执行征兵具体事务,每年在8至10月间,于征兵区开设征兵署,担负对壮丁的身体检查和素养、家庭情况调查等。征兵区征兵署开设的具体日期及场所,由各该征兵区区域内的县(市、旗)长确定,并须事先逐级向上报告,向本管区内通告。征兵区征兵署由征兵管区征兵医官、征兵区征兵官、征兵区征兵副医官和征兵署事务员组成,在完成其承担的征兵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四节 国民党军兵役
东北解放战争期间,曾占据长春地区的国民党军为补充兵员缺额和消耗,坚持内战,在其统治区内不断地进行招兵、征兵和抓兵,人民群众饱受其害。
一、兵役制度
国民党之兵役制度,在抗日战争以前,基本上是实行募兵制,由各部队自行派人到各地招募兵员。
1933年8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自1936年3月23日起施行。起初只是在少数省份试行征兵,直到抗日战争后才正式实施。1946年11月3日,国民政府重新修正公布《兵役法》,规定中华民国男子皆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男子自年满18岁时起服役,至45岁除役。服现役的年龄是20到25岁,服役期为2年(步兵的军士和特种兵为3年),现役期满退伍再改服预备役,直到45岁期满除役。这是个义务兵役制的兵役法,但仍有“依志愿者服兵役,其服役以命令定之”的规定。
国民党军在占据吉林省和长春期间,其兵员补充的方式是“征招并行”,既征又招,还搞所谓“志愿从军”。
二、兵役机构
国民党军队兵员的征集补充,开始由民政局(科)主管,警察局协助,1946年10月以后,则由专门的兵役工作机构主管。
(一)吉林师管区
1946年11月成立,司令部驻长春。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领导。主要职责是指挥所辖的团管区办理各县(市)常备兵的征集补充、国民兵组训、在乡军人管理、动员实施及其它法令规定的有关兵役事项,必要时兼负补充兵的训练等。
吉林省政府主席监督协助师管区进行兵役及其有关事务。
(二)长春团管区
1946年11月成立,司令部驻长春市。其主要职责是:
1.役龄男子调查及服现役适龄男子身家调查;
2.免役、禁役及缓征缓招的审核;
3.体格检查及抽签的实施;
4.常备兵、补充兵现役入营的召集;
5.国民兵的调查、组训、召集服役;
6.在乡军人的调查管理;
7.动员召集的执行;
8.战时军人及其家属调查优待的实施;
9.有关新兵保教的设施及其协助事项;
10.其它法令所规定的军事事项。
长春团管区辖长春、怀德、舒兰、榆树、德惠、农安、乾安、扶余、九台9个县。双阳县属永吉团管区。
(三)兵役科
1946年11月5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兵役法》规定,“省政府主席院辖市市长为省市征兵监督,受国防部长及内务部长之指导监督,协助管区司令部办理兵役及其有关事务”。同年东北行营规定,“各省主席执行兵役业务,由民政厅兵役科(又称军事科)执掌”。依上述规定,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民政厅军事科(兵役科)组织条例》,编制科长1人,科员13人,书记1人,司书3人,传令兵3人,共21人。“为求业务推行容易起见”,科内设股,由资深科员兼任股长。
(四)县军事科
按照兵役法规定,县(市)长为本县(市)征兵官,受所在管区司令指导,监督本县(市)的兵役工作及有关事项。1946年6月,长春及今所属各县政府内设军事科(科内设兵役股、保安股),办理兵役业务,奉县(市)长命令指导督促各乡(镇)长执行各项兵役事务。
三、兵员征集
(一)收编
1945年8月,当日本投降之际,国民政府在长春乃至整个吉林省和全东北地区并无军队,为了抢占东北地区,国民党首先搞“蒋日伪合流”,招抚日本关东军、伪满洲国军残余和地主土匪武装,加委其头目,收编其部队,使之变为国民政府的“地下军”、“先遣军”,对抗人民武装,抢占战略要地,破坏人民政权。
“八•一五”光复后,国民党“接收”大员陆军少将刘茂源来到长春,他采用“买官和卖官”及层层发委任状的手段,在两个月内就收编了大量日伪残余和土匪,组建起13个支队,另有2个骑兵支队和1个蒙古骑兵支队。1946年东北行营制订了《东北地方武力收抚方案》(草案),规定“地方(武力)纷起‘自卫’,名目繁杂,分散脆弱……故当及时尽量收抚,加以组训……以一部补充国军”。1947年11月,吉林省保安司令部编建吉林省保安旅,刘茂源拉起的部队被编成保安第一、二、三团、蒙古骑兵营及蛟河县保安团。1948年4月1日,吉林保安旅在长春接受省保安司令部点编时,共有官兵约7300人。
1948年5月,第一兵团司令官郑洞国奉东北行辕命令,为扩大兵力,在长春组建两个独立骑兵旅,即第一骑兵旅和第二骑兵旅。两旅各编2个团,每团4个连,每连200多人。这些官兵除从吉林师管区调来大部军官外,其余均是收编各县跑进长春的保安队、警察和地主武装,约三、四千人。新七军也收编了1个骑兵团。
(二)征募
按照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在抗日战争以后特别是从1946年即应实行征兵制,但由于国民党急于进行内战,军队亟需补充兵员,因此,既征兵又募兵。1946年7月,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东北行营发出《东北兵员补充暂行办法》,规定“本年度东北兵员补充以召集为主,自愿募集为辅”,征集要尽先征1925年出生即21岁的壮丁,不足时可依次延伸年次。同时提出了征集和招募兵员的身体条件:
1.体格健全无暗疾;
2.身长145公分以上;
3.体重45公斤以上。
同年7月3日,东北兵员补充督导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在6万名应召兵员总额中分配给吉林省1.5万名,吉林省接受任务后又追增到20500名,将任务分配给各县(市),分3期进行征集。“除长春及农安因虎(应为鼠)疫日期稍缓外,余均如期如数交竣”。
长春市及长春县、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县1946年度第一、二、三期兵员征集补充统计情况如表①(本资料出自《吉林省政府年度工作检讨报告》和《吉林省概况统计》。):
长春市及九台等县在完成征集新兵任务的同时,又“奉命协助各部队及保安团队招募、招考”士兵7779名。详情如表①(本资料出自《吉林省1946年度工作检讨报告》和《吉林省概况统计》,原资料是1946年省府根据兵役科的报告编制的。):
1947年2月,吉林师管区遵照东北行营命令开始征兵,所属长春和吉林团管区各征兵5000名。此时国民党军队占领区域不断缩小,征兵又是在战争期间进行的,因此中间曾两次停征,直到8、9月份后才征集到新兵8000名左右,拨交给东北行营的机械化重炮团、工兵团、装甲兵团和第三十一军、青年军二〇七师等部队。
据1948年2月1日《长春市政府公报》第3卷25期记载:长春市1947年度征兵共分三期,第一期自4月中旬办理体格检查、抽签等手续,5月上旬召集入营,分批拨交,至7月下旬交完,共计727名。第二、三期征兵合并于7月下旬开始进行,至10月下旬拨交入营新兵908名,所欠配额692名,除以第一期的超额抵补外,尚欠615名,统由二〇七师等部队在长春招募新兵抵销。
1947年6月,国防部准东北行营征集8万名新兵,此次征兵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征3万名,专补第六十军等6个军和空军特务旅;第二期征5万名,由行辕(同年7月17日改行营为行辕)配拨给各军及后勤部队与交通警察部队;保安团队属地方性质,自行招募25岁以上的男子补充,不列抵征额。在要征集的8万名新兵任务中,分配给吉林师管区的为1.8万名。东北行辕为补充东北保安团队,又令各师团管区在国防部规定的8万名新兵征集任务外,“遵照三十六年度东北各部队缺额征(召)补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征招25岁至28岁的壮丁入伍,吉林师管区受命招交8712人。其招交情况如表:
1947年秋,东北行辕再次令吉林师管区进行秋季征兵。当时国民党战局每况愈下,地盘越来越小,整个吉林省只剩下吉林、永吉、九台、怀德、德惠、农安等几座不完整的县(市),而大批青年向解放区逃跑,壮丁越来越少,征兵无着即强行抓兵,由团管区新兵大队征兵人员把守主要交通路口,桥梁要道,遍布岗哨,白天拦截行人,甚至超过兵役法年龄的也不放过,由各新兵大队逐家搜抓未免役的在逃壮丁,由团管区派人协同保甲长,夜间到有适龄青年的家中去搜捕抓兵。师管区给长春、永吉两个团管区下令“将抓来的1千数百名壮丁,速调拨给新一军潘裕昆部下”。
为扭转征兵、招兵、抓兵的困难局面,东北行辕召开东北役政会议,强调“必须吸取新的经验,刷新役政”。会后,吉林师管区“吸取”天津冀北师管区“创造”的“征、招并举”,“自愿”与征集相结合的经验,“改善”征兵工作,决定壮丁不愿当兵的要出40万元;“自愿”应征者给20万元安家费。为使当地士绅和地方官员等协助师团管区征招到更多的“自愿”者,师管区还制定了奖励办法,凡征招1名“自愿”入伍者,给奖金5000元;对在长春流亡失业的军官规定:凡能招到“自愿”入伍者1000名的,不但发给奖金,还可以带兵,由师管区授给少校军衔,鼓励他们“拉旗招兵”。
由于采取了“征招并举”、抓拉买并用的手段,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仅在长春一地即“征招”到新兵8000多名,拨交给新一军。
(三)招募“志愿兵团”
1948年初,卫立煌到东北主持军政时,国民党军队都龟缩在几个大城市,已无兵可征,加之东北军心民心不稳,人人慌恐,士气沮丧,因而卫到职后便公开宣布“东北地区暂停止征兵,并严令部队和各省保安队,一律不得擅自抓壮丁”。2月,卫立煌发出秘令,要吉林、辽东、辽西三个师管区各招募10个“志愿兵团”,并亲自对吉林师管区司令李寓春交待,要其将在长春近郊游窜的松北地主武装就地加以收编,编成正规部队。为此,在吉林师管区领导下,首先建立了“志愿”兵团编练处,委师管区参谋长韩云五兼任处长,下设编练科、训练科,由上校军官兼任科长。同时委任了“志愿”兵团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团的团长和独立营长。在长春、吉林两地招考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学生700余人,进行为期3个月的训练,毕业后委任为“志愿”兵团的尉级军官。又接管松江省党部电台的技术人员30余人,以其为骨干,招募中学文化程度的学生,办了师管区无线电干部训练班,毕业后充任“志愿”兵团尉级通讯干部。
在征招“志愿”兵团兵员时,李寓春规定:能征招1000名新兵的,任“志愿”兵团编练委员,征招150名新兵的,任编练员,招足数额后,编练委员即任少校营长,编练员任上尉连长或排长。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共征招了6个“志愿”兵团,1个独立营,2个骑兵组(实际是旅的编制),共1万多人。4月中旬至5月1日,经东北“剿总”参谋处长和总司令卫立煌同李寓春“商谈”,将6个“志愿”兵团的全部兵员拨给新七军和六十军,改编为两个军所属6个师的补充团,即新七军一、二、三补充团和六十军四、五、六补充团。
1948年4月27日,“中闻社”报道:长春县政府昨天下午召集各乡长开兵役会议……决定在县管辖的二十多个乡内,招募“志愿”兵团一团,由县长邹树春兼团长,由各乡长负责分赴各乡招募。这是吉林师管区和长春团管区征招“志愿”兵团的一部分,是国民党政府强制征兵失败后,又采用的另一欺骗手段。至同年6月,卫立煌申请南京政府司法院批准,又令吉林师管区司令李寓春经吉林法院进行监犯调役,尔后李派人到监狱对所有刑事犯进行思想审查和身体检查,挑选出600多人,集训20余天后,分别交给新七军和六十军。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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