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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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29
颗粒名称: 第二篇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49
页码: 167-2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兵役制度情况,主要介绍了旧军队兵役、人民军队兵役内容的具体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军事志 兵役制度

内容

第一章 旧军队兵役
  长春建治后,在不同历史时期,实行过不同的兵役制度。清代主要实行世兵制;民国初年实行募兵制;国民党政府规定实行征兵制,实际上在其统治区内采取的是征招抓兵的方法补充部队。这些不同形式的旧兵役制,都是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强制施行的。
  第一节 清军兵役
  清代的兵制,主要是八旗兵制。这种兵制是随着整个八旗制的产生、发展和衰落而产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由于八旗制从根本上说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因此八旗兵制的基本特征是“凡属旗人,皆可为兵”,“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无事耕猎,有事征调”,兵民合一,耕战合一,军政合一。在这种制度下,八旗兵的来源、使用及补充,起初实行的是世兵制,到清代中期以后,随着八旗兵制的衰败,在同治年间,世兵制即为招募制所代替。甲午战争以后,清廷仿照西方的办法改革军队,要实行义务与招募相结合的兵役制,但未能如愿,在创办新军的过程中,仍然实行征募制。
  一、世兵制
  八旗兵在今长春辖区内驻防始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是年吉林将军巴海责令吉林八旗兵驻防伊通等四边门,遂由吉林八旗额兵内之满洲旗兵20名移住伊通边门,在边门防御的统领下,管理本边门及所属7个边台的一切事宜。此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驻防今长春地区的八旗额兵虽为数不多,但其来源和补充,均按八旗世兵制实行,由屯居伊通之镶黄、正白二旗的兵或余丁挑补。
  世兵制的八旗兵员,被分别编放各旗佐领之下,每个佐领的兵都有定额,通称额兵。当额兵出缺时,就按世兵制的规定,从八旗旗丁内征集补充。其制度和方式一般有四:一是按丁册征选。“赋出于田产,役出于人丁”,凡是旗人皆有服兵役的义务。按清代户籍法的规定,八旗男子三四岁时,就必须报登户籍,到了16岁时,身高5尺以上,食钱粮者,均由佐领编入丁册,存于督军处。当军队披甲服役者年过60岁,或因身体条件及其它原因退伍,军队出现缺额时,即由佐领按照丁册,先从该旗兵的子孙中挑选顶补,如无子孙顶补,再从本旗余丁内挑选补充。二是拔选补充。通常在八旗兵中的领催、前锋和披甲缺额需补充时采用,领催缺出,由本佐领下前锋、披甲内挑补,披甲缺出,由本佐领下闲散内挑补。三是比丁披甲。按清廷规定,在每三年一次的挑选闲散余丁披甲时,在两根高5尺木棍之上横置短木,位于将军面前,将余丁照册点名,令其从木棍下通过,恰与木棍同高者,“即注册披甲派差食粮”。如不愿者,每年出银6两。四是抽丁服役。初为3丁抽其1,即3个成丁中需有1个当兵服役。清军入关后,尤其是康熙二十年后,八旗人口增长很快,但兵有定额,不能披甲当兵的余丁生活较困难,遇有挑丁补充兵员时,常常是几丁竞争1个兵缺。因此,抽丁当兵的比例逐渐缩小,至康熙时5丁1兵,乾隆时8丁1兵。被抽中者,需随时出发服役,余丁和兵户则要继续从事生产及后勤供应。
  征集补充兵员,首先多是在增设驻防或新编军队、添设兵额时进行成批的征选;其次是部队出征时挑补;三是平时随缺随补;四是奉命征调部队时征选。同治六年(1867年),吉林开始仿效直隶编定训练新式军队,此后,新编定的练军马队官兵分住长春厅、伯都讷厅之孤榆树、伊通州之双阳河等地532人,这些新增防的练军部队,就是按照世兵制的规定,从全省各地成批地征选丁丹组成的。
  二、招募制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东北驻防八旗兵制急剧衰落。同治元年(1862年),清廷提出招募民勇,“大县募勇四五百人,小县二三百人”。同治六年(1867年),吉林将军奏准,仿效直隶编定训练新式军队,此后,吉林驻防八旗兵即逐渐为新兴起的练军和防军(靖边军)所代替,在兵役制度上,也渐改世兵制为招募制。
  招募制规定,应募的兵员要有旗籍、户口,年龄一般在20至40岁之间,身体要健壮。招募前,尤其是大批招募前,均拟定招募章程,经上级批准,由兵员缺额的单位派出官员,到预定地区,在地方官员的协助下,出示布告招募。应招者要找妥保人,兵员募齐后,经检查合格,方准入伍。应募者视当兵为职业,长期服役。
  招募方式分为自行招募、组建招募和奉调招募。
  自行招募。即经批准由补兵部队派人到预定地区,出示布告招募。募足后,将所招募的兵勇带到军营,由营官按名册点验入伍。
  组建招募。即本省内为组建部队而进行的招募。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俄入侵。战后,将边防各军尽数遣裁,防地空虚,经吉林将军长顺与俄员商定,募兵13000名,编马队、步队共40营,为吉林捕盗队。同年,长春府和农安县捕盗队分别组成,长春府捕盗队分长胜和长安两营,官兵总数520人;农安县捕盗队称新军营,官兵总数约200人。各营均系吉林左路捕盗队所部,都是由募兵组成。
  奉调招募。一般是奉命为外省外地组建或补充部队进行的招募。同治六年(1867年)二月十一日,经总督左宗棠奏准,清廷责令吉林将军负责,为陕甘招募马队,从吉林所属旗民、台站各丁内,选募炮手2500名,募长夫1000名,共计3500名。此次为陕甘招募马队,长春厅奉吉林将军衙门令,共募炮勇300名,并按期赴陕(西)甘(肃)军营服役。
  三、征选制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廷开始试办新军,在编建新军的过程中,认为招募兵员“积久生弊”,已不适于新军。因此,在其《新军制方案》中,曾试想实施义务兵与选募相结合的制度,规定了“募兵制略”,对兵员征集、入伍、复员转退等都提出了实施办法。按此种兵役制度,要选征当地人入伍当兵,开全饷,在常备军里服役3年,退伍后回原籍,转入续备军。此种兵役制度,既注重了现役的常备军,又加强了后备兵员建设,但是,军费耗量大,实行起来困难。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到任后,根据清廷办新军的规定,结合东北的实际,变通地提出了征选旗兵章法,规定“兵征土著”,“无论旗兵旗民一律征募”。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1909年1月2日),经吉林行省督抚批准,按照拟定的《征募巡防备补队暂行章程》,于吉林府、长春府等地征募了新兵280名,其中长春府60名,榆树县40名,成伍训练后补充给巡防营。
  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吉林行省批准,由旗务处和民政司出示,于长春府、省城及附近各府、州、县征募新兵2600名,补充陆军第三镇和吉林陆军第一协缺额。同年五月,经都督核准,由吉林省督练公所制定征募兵简章,于长春府、双城府、伊通州、阿城县等地征募新兵600名,其中长春府200名,限一个月内募齐,由陆军第二十三镇派员会同各地征募,并验带入伍,补充缺额。
  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吉林行省发布命令,从本省各地旗汉民中各征募新兵一半补充部队因退伍出现的缺额。其中汉民征募数分配给长春府250名,农安县150名,榆树县100名。但由于“人民讨厌应征入伍”,致使这次征募任务未能完成。征募汉民服役难,挑拔兵丹补充部队缺额亦难,反映了清王朝统治的末日即将来临。
  第二节 奉军(东北军)兵役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翌年建立了中华民国。民国初期,各地军阀拥兵自立,割据一方或争雄中原。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在兵役制度上不可能有统一的规定和章法。此间,东三省的军队名义上归袁世凯军阀政府,实际上为东北地方军阀所有,因而其兵员来源就自成一体。
  一、改编与收编
  1912年11月,驻吉林省的清军陆军第二十三镇被改编为第二十三师。翌年2月,驻长春府的新练巡防营6个营和驻延吉的原吉林五路巡防队前路巡防队4个营合编,组成吉林陆军混成旅(后改称吉林第一混成旅)。在改编清军的同时,还收编土匪降队扩充部队。1922年9月5日,吉林督军转张作霖电称:“招募降队之事现已三令五申,应一律停止”,说明各地军阀为扩大实力,一直在收编土匪武装。
  二、招募新兵
  奉系军阀统一东三省军政、军令前后,组建新部队和补充军队的缺额,主要是通过招募兵员来实现的。
  招募制即雇佣制。招募有大募和小募之分,大募时由各省督军下达命令,由省长公署向各地下达任务,部队派出招募员,在地方官员的协助下进行招募。应募者要接受身体检查,合格者方准入伍。应募入军营的人,要缔结三年在营契约,到期后可延期,如本人自愿可终身在队充役,在年龄上没有太严格的要求,一般规定17岁至38岁,但也有超过40岁的。小募时,不需要什么手续,只要与在队者有关系,经队长允许便可入伍。不论是大募还是小募,应募者均要找妥保人。
  大募的形式主要有抽拔招募、自行招募、代为招募和寓募于征。
  (一)抽拔招募
  抽拔招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民众武装保卫团选募新兵。1916年9月21日,吉林督军和省长报请国务院拟“添募混成旅”。9月30日,省公署发出训令,招募马、步6个营。因“需兵孔亟”,决定从各县保卫团内选拔成伍,要求各县按时调集保卫团,会同陆军官长,切实挑选,骑兵尤需挑选人强马壮者,募后即造清册交陆军派员点验并率带到省候编。10月30日,吉林督军公署第206号训令称:“添募第四混成旅,步骑六营现已足额。”
  1925年12月30日,吉林省因边防吃紧,拟编步兵补充团一个团另一个营,决定所需官长16名和目兵1392名均从各县保卫团和警察中抽拔。兼署省长张作相签发训令:“限自文到后5日内完成,各县保卫团及警察因抽拔而出现的缺额即应就地招募补足”。此次在今长春各县抽拔兵员情况如下表。
  各县完成抽拔任务后,均造报了名册。如同年12月,长春县抽拔警、团花名册中记载,该县抽出副队长1名,37岁,抽出目兵8棚,每棚10名,共80名(其中警兵40名、队兵40名),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47岁,一般均为25岁左右。
  (二)自行招募
  自行招募就是招兵部队经上级批准和地方认可,拟定招兵简章,派出招募员,到预定地区开设招募所,张贴招募告示,进行招募。1917年秋第四混成旅改编为支队,由驻地开赴边昭、开通一带驻防。翌年2月3日,吉林督军孟恩远在向国务院请领经费的公文中称:第四混成旅出发后,原防地空虚,土匪蠢动,人心惶惶,各县请兵函电纷至,经省议会及农商各机关表决,请示招募新兵,以分防各处。“恩远为保安起见”,派员到各地招募,并同时从保卫团中挑选精壮,计添募兵马16营,兵员约4870名,于十一月初一(12月3日)一律编练成营。
  1918年5月6日,吉林督军孟恩远经请示陆军部批准,添募步兵3个团,其中拨补第四混成旅1个团,其余2个团编成陆军第五混成旅。在将旅、团、营长及下级军官委任后,即于本省各县、区招募新兵。招募新兵的条件是:“(一)身体强壮,无残疾者;(二)身家清白,有妥实铺保或殷实士绅妥保;(三)身高在五尺以上;(四)年18岁至25岁;(五)无不良嗜好者。”由于这次招募兵员规模较大,故对各旅、团、营的募兵区域作了明确具体的划分,并发出训令,要各县协助。
  据史料记载,从1916年到1929年,吉林陆军第四、五混成旅,东三省陆军第十九混成旅,吉林陆军步兵补充队,东三省陆军第六混成旅,东北陆军步兵第十旅,东北陆军第十五师、第十九旅,东北边防军步兵第七旅、第十六旅等部先后都曾在今长春辖区内各县自行招募过新兵,各部队募兵人数少则为200名,多则达670名。这种募兵方式,是东北地方军阀部队兵员经常性来源的主要途径。
  (三)代为招募
  代为招募有两种,一种是招募部队在自行招募的同时,与地方官员协商,由当地警察代招一定数量的新兵,这种募兵方式,吉林督军于1922年5月27日在德惠、农安、双城、吉林、扶余等地招募陆军步兵补充队时就曾使用过。另一种是奉令代行招募。1926年1月1日,上将督军张作霖电令,由吉林省负责招募补充旅新兵6000名,长春等县奉省长公署令代为招募,由省派员“陆续运送至奉天”。
  (四)寓募于征
  这种招募旨在强调要招募当地有职业的居民,在年龄等方面要求得都比较严格,因此,实行颇难。1922年10月,暂编奉天陆军第三混成旅旅长张学良派员带“募兵条例”、募兵布告及募兵表册样式,分赴长春、榆树、德惠、农安、双阳、吉林、伊通、阿城、五常等十五县招募新兵,补充缺额。此次募兵总数与各县募兵人数均无考。
  奉系军阀统治东三省时期,名义上规定招募兵员要经过上级批准和征得地方认可,但实行起来却是各行其是,制度混乱。一是没有统一的招募兵员的机构和部署,军队的师、旅、团、营都可作为招兵单位自行招募,有的是私自派员到地方招兵,且往往不受地方制约。二是由于多头自行招募,在时间上随心所欲,因而常常是几个招兵单位的募兵员同时集中于一个地方招募。三是招兵方法五花八门,“插旗招募”、“游行招募”等等,什么方法都用。四是伪造证件,匪兵混招。1919年10月23日,双阳县报称: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有伪吉林护法军第一营营长张万镒,督队官张书林和连长冷海等带兵到双阳县新安保街、大荒沟贴出招条,招募护法军,并许以入营后可当军官,同时声称警察可带枪弹、马匹应募。当警察分所长前往查询时,发现招募兵员的人持的护照有假,而张万镒反而恃势逞凶,致起冲突。警察分所长当即告诫张等“本地区未见明文,自当禁止招募”。张等当即将所招的36人带到小河台、股站一带,又招胡匪百余名,还引诱该处保卫团牌长王世选及团兵持枪弹归伙,在各村屯“抢夺马匹”,后即“匆匆潜逃”,所招的护法军自散。由此说明“张万镒等是假用军官名义诱惑警察应募,实属有意扰害治安”。
  1922年6月10日,吉林省长公署电令各县知事,奉张总司令命令,现闻招兵之人头绪太乱,“此后非持张总司令印信及本督军命令者,无论持何机关护照公文到各地方募兵之人一概严禁”,“已募成数者勒令解散”。1923年6月24日,吉林省长公署发布训令,重申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关于各部队不经批准不得私自派员到各地招兵,否则即以盗匪论,拿获究办,并处该地方长官相当之罪的规定。但招募兵员上的混乱状况是军阀统治的本质决定的,因而此种状况虽“经三令五申”,“但事实上是禁而不止”。
  奉军时期招募的兵员多,逃跑的亦多。1929年2月,吉林省保安司令部的训令指出:招募之兵“募未及竣即行潜逃者有之”,“募竣到防或未到即行潜逃者有之”,“随募随逃,逃而复募”。为防止逃兵事件的继续发生,同年5月6日,吉林省长张作相发布训令:据各部队呈报逃兵之案层出不穷,因此要严加限制士兵请假或公出,请假或公出远赴外省的,由旅长发给盖名章的护照、假条;不出本省的,由团长发给盖名章的护照、假条。此令虽发,但几乎是一纸空文,“各旅团营的士兵往往潜逃的仍日见增加”。
  第三节 伪满洲国军兵役
  伪满军的兵员来源,起初以大量收编为主,其后是进行募兵,进而发展到征兵。
  一、收编东北军旧部
  《战史丛书•关东军》中称:伪满洲国军是以原东北军阀为母体建成的。“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掌握军队”,“以关东军的威力为背景”,首先诱使东北军各地将领宣布独立,并授任为官,利用他们所辖部队“维持治安”,随之“将财务、人事、武器实行中央集权”,“掌握军队的命脉”,最后由伪国务院军政部将“散在各地的脱离张(指张学良)政权统治,宣布‘独立’的旧东北军的诸将一律收编统辖起来”,“匆匆忙忙,组织起来”伪满洲国军。
  原属东北军的吉林军,在“九•一八”事变期间,一部分反满抗日,成了东北抗日义勇军之一部,另一部分弃防逃跑。吉林军参谋长熙洽叛变事日,“派人分头到各地进行劝降和缴械”。驻吉林省境内的5万左右的原东北军大部和一些匪团,为关东军收编,组成伪吉林警备军和吉林铁道守备队。伪满洲国一成立,吉林警备军即同奉天、黑龙江警备军及江防舰队等组成初期的伪满军。其驻伪新京地区的有首都警备司令部、吉长地区警备司令部、新京警备独立骑兵旅、农安地区警备司令部、吉林“剿匪”司令部、吉林警备步兵第一旅、吉林铁道守备队和吉林第一游击队等部。
  二、募兵制
  (一)募兵制的沿革
  吉林警备军组建后,到伪《国兵法》实施之前,军队兵员的补充是采取“志愿”制度的募兵制取得的。这一阶段称“国军整顿时期”。募兵制实施的过程和内容,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32年至1933年),为无统制募兵阶段,也称“募兵制度不完备时期。”这一时期的募兵比较随便,驻各地的军队根据需要,由司令官下令,随时随地都可招募兵员,所募的对象多是地方上的无业游民及不正当的武装团体。第二阶段(1934年至1936年),为有统制募兵阶段,又称“确定募兵制度时期”。在这个时期内,由各军管区根据需要实行不定期的募兵,但各军管区的“募兵均须受中央之认可”和批准。募兵对象多是“农村之纯朴子弟”。第三阶段(1937年至1940年),为分配募兵阶段,也称“国兵法”实施准备时期。这一时期的募兵,是在“中央”统一部署和掌握下进行的,从军队自行募兵“进展到依政府之手”实施募兵,即各地方根据伪国务院公布的“募兵要领”,由政府各部局及地方各机关团体协同募集兵员。所谓“分配之募兵制”,就是在全伪满洲国内,划分出若干个募兵区域,按各地的人口比例、兵源和治安情况,统一分配每个地区的募兵数量,称之为“按地区分派义务”,实际是“强迫抽丁制”。
  (二)募兵条件及服役期限
  在实行募兵制时期,招募兵员的条件是随着募兵制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的,但总的看变化不大,主要条件是:1.须是18岁以上至24岁以下的伪满洲国男子(1940年改为21岁以上至23岁以下);2.身体强健,品行方正,身高1.55米、体重50公斤、视力0.7以上、无耳疾病;3.“有相当常识”,粗通文字;4.无吸食鸦片赌博恶习;5.“身份确实”,有村、甲长证明,在当地军管区居住。此外,还要求是“未受过刑罚”,未充当过军人和警察官的。
  所募集的新兵入营后,要在军队服役3年,在服役期间,俸饷初时每月每人发给7元,以后“逐次计给”;伙食、被服“由官供给”,携带私马服兵役的,每月发给马粮费约8元或给现品。服役期满退伍时,除实报回乡旅费外,另发30元钱。对超过3年服役的,按超期服役年数,每年增发10元钱。
  (三)招募兵员的实施
  通常由伪军政部、民政部根据伪国务院的训令,发布募兵训令或募兵广告,下达年度募兵任务、条件、实施办法和完成任务的期限,再由伪省公署训令各县(市、旗)公署具体组织实施。
  1934年7月,伪军政部发布海军江防舰队募兵广告:招募海军士兵120名,其条件:1.“住于满洲帝国或关东州内2年以上”;2.年龄17岁以上21岁以下;3.身体强壮,高5尺,目力充足,无宿疾及嗜好;4.有一定文化知识。报名地点:哈尔滨海军江防舰队司令部、“新京”军政部、奉天陆军中央训练处。7月1日至31日报名,8月5日、6日考试,合格者于8月31日报到入营。待遇:训练期间,文具、服装等费用由地方政府供给,并每月发给薪饷7元,伙食费5元。
  1937年,农安奉令募兵100名。对此,县公署作了具体部署:1.全县所募新兵按30个保分配招募,每保按2倍预备数即送10名壮丁受检查,上年度募兵检查不合格的不准送;2.本年度募兵由警察署长负责,随时督促该管区内各甲长认真选募,不准花钱雇或冒充顶替;3.警察署长,保甲长等在准备募送检查时,要重点检查被送检人的身体和学历,免得至检查场检查时不合格,空劳往返;4.应报书类务于本年10月15日前填写完毕,派人送县转交募兵检查官,不得玩误;5.募定兵士(即壮丁),在将各书类报县后,应在家等县通知,何日检查,由署长、保甲长联系,到时将募定兵士一律送检查场检查;6.募兵自所辖警察署至检查场所需经费,事后请求发给;7.每个保发募兵身体检查票15份,应募书15份(每兵填一份)、应募连名薄7份(每保造4份)。
  三、征兵制
  1940年4月1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了《国兵法》,并决定自翌年起全面按照《国兵法》进行兵员征集。
  (一)伪《国兵法》的主要内容
  伪《国兵法》主要是由《国兵法》、《国兵法施行令》、《国兵法实行规则》三部分构成。
  《国兵法》包括总则、服役、征集、杂则、特典、罚则等主要内容。
  《国兵法》规定:“帝国人民之男子依本法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年满19岁为壮丁年龄,凡壮丁适龄者,均要依法受壮丁检查。检查合格者即为“适于兵役”,再行抽签确定征集。被征集为国兵者,要入军营服兵役3年,退伍后免除兵役,没有预备役或待命役的义务。同时规定,到壮丁年龄不按时呈报者,处50元罚金或科料。“无正当事由不受壮丁检查者,处1百元以下罚金”。“为避免兵役而逃亡或潜匿、毁伤身体、故作疾病或其它为诈伪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之徒刑。为使他人避免兵役而为诈伪之行为者,亦与前项同”。国兵应入营者无正当事由,迟延入营期限超过10天的,处6个月以下禁锢,战事超过5天的,处1年以下的禁锢。
  《国兵法施行令》,主要是规定实施《国兵法》时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国兵法实行规则》,主要是规定进行征集国兵时的程序和具体方式方法。
  (二)征集国兵的程序
  按照《国兵法》和《国兵法实行规则》的规定,在征集国兵时,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呈报适龄壮丁。凡适龄的壮丁,每年均须由家长(后改为户长)负责向所居住地区街村长呈报,从街村长起负责将壮丁人员调查表、壮丁名薄、壮丁连名薄逐级向上报告。2.划分设立征兵管区和征兵区。为便于国兵征集,划分为若干个征兵管区,在各征兵管区又划分和设立多个征兵区。3.分配征集兵员任务。分配的原则是,以原籍征集为原则,以受检查壮丁的数量为基准,进行征集兵员的分配。分配的顺序是,征兵任务逐级下达,即先由伪治安部将征集国兵的数量分配到各级征兵(军)管区,再由征兵管区分配到征兵区及各县(市、旗)。4.开设征兵区征兵署。为执行征集国兵事务,在每年的征兵期间,均于征兵区内开设征兵区征兵署,其位置一般都在警察署所在地。开设的时间由军管区与省长或特别市长提出,报伪治安部备案。5.壮丁检查。在征兵区征兵署开设后,即通知适龄壮丁到征兵区征兵署接受检查。检查壮丁主要是检查素养、家庭、身体3个方面,“这三者都一并考究,以三者平均作为合格的基准”,来确定适合兵役者、不适合兵役者和困难者。受壮丁检查者依下列之标准区分。①(此表摘自《国兵法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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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选定兵员。根据壮丁检查后确定的适于兵役者的身体、技能及职业情况,由兵事处依照标准为各兵种选兵,并通过“严正公平”的抽签,最后确定所要征集的兵员。7.兵员入营。被征集为国兵者,必须按所规定的日期入营,送兵员入营的交付手续是由特别市(通常是指派负责职员)、县(市、旗)长、街村长“引率入营者到入营地或入营集合地”,交给军管区派出的职员,由军管区交给部队长或部队长派的人员,即为入营。
  (三)征兵区域的划分
  1940年10月5日,伪治安部发布52号令,划定了征兵区域,具体征兵区域划分如下表:②(此表摘自1940年10月5日《政府公报》。)
  1941年8月1日,伪治安部发布21号令,将1940年10月5日(52号令)规定的征兵区及其区域作了部分调整,其中第2征兵管区之征兵区域变动如下:将第三征兵区域内的伊通县、双阳县删除,加入通阳县;将伊通、双阳两县加入第五征兵区。
  1945年6月2日,伪军事部发布15号令,在征兵管区之下设兵事管区,各征兵区由原征兵管区直辖改由兵事管区管辖。“新京”特别市由原第二征兵管区之第六征兵区改为第二征兵管区“新京”兵事管区之第一征兵区;德惠、榆树县改由第二征兵管区吉林兵事管区之第一征兵区管辖;农安县改由吉林兵事管区之第四征兵区管辖;九台、长春县改由吉林兵事管区之第五征兵区管辖。
  (四)国兵征集的实施
  据《东北现势》记载,伪满洲帝国政府公布《国兵法》后,于1940年7月14日“即刻实施征集国兵的第一回检查”,由于“已以国民调查,获得了相当把握”,又“用庞大的政治压力作后盾,很顺利的达到了他们的目的”。
  但由于伪满洲国军参同日本关东军作战屡有伤亡,兵员“极感缺乏”,因此伪满洲国政府在1943年和1944年度的第三、四次征兵时,均将年龄限制提前两年,凡年满17岁的青年,就视为适龄壮丁,即须应征入伍从军。同时,还在各地设置了许多军事学校,在“新京”的就有陆军军官学校,陆军军需学校,陆军兽医学校等,招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学习训练。凡此种种措施,其目的不外是动员东北人力,使之参加侵略战争。但是,炎黄子孙皆不甘心为日伪当局服兵役,当炮灰,故逃避兵役者极为普遍。伪满洲国政府为推行“国策”,防止逃避兵役事件发生,于1943年特设了“身份证制度”,并于当年7月1日实行。1944年4月1日,又实行“国民手帐”制度,强制适龄青年任其“随时征调之”。从1945年6月开始扩大征兵年龄,规定凡适龄者至36岁的男子“均须应召服兵役”。
  四、待命役制
  伪满洲国政府于1940年公布的《国兵法》,对退伍的国兵本无服待命役(即预备役)的规定,但到1943年修改《国兵法》时,把“国兵”改为“现役国兵”,增加了待命役的规定。同年11月1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了待命役制度,服待命役的范围包括服完现役国兵的全部人员,即从1941年第1期征集的国兵开始,退伍后均有服待命役的义务。服待命役的期限规定:国兵入伍服3年现役退伍后即转服待命役,称待命国兵或待命军人,服役期为4年。遇有战事、事变、天灾等情况时,可延长服待命役期限。1944年4月15日,伪军事部发布第七号命令公布《国军召集规划》,规定对待命军人的召集分为充伍召集、临时召集和训练召集。召集待命军人,分别由所在地街村长受命通知待命军人本人,并负责送交应接收的部队,被召集的待命军人如无故不到要处以罚金或拘留。
  五、兵役机构
  (一)募兵机构
  在募兵期间,起初是由各地驻军随时随地的自行招募兵员,从1934年至1936年仍由军队自行招募,但须经“中央”批准;自1937年起,改由通过“政府”进行募兵,从此,逐渐地建立了各级募兵机构。
  在伪中央,由国务院军政部主管,民政部和蒙政部配合,协同募兵。“中央募兵官统辖募兵全般事务”,在军政部参谋司内设军衡课,负责承办募兵的具体业务。
  在地方,先由警备军,后由军管区主管募兵,省公署配合。1937年7月21日,在吉林市成立第二军管区,军管区司令部内设兵事处具体管理募兵事务。1937年改由政府募兵后,由省长、县(市、旗)长负责,按第二军管区下达的募兵规定,向下部署募兵任务,具体募兵事务均由“警察署长负责”办理,基层则由各保的保长承办。
  为统辖募兵事务,自改由政府募兵时起,设置了募兵管区,其区域与军管区的区域相一致。募兵管区在募兵期间又设置地方募兵官及若干名检查官,办理募兵事宜,募兵结束后,即行撤销。
  (二)征兵机构
  省公署民生厅内置动员科,军管区司令部内置兵事处,负责有关征集兵员的具体事务。
  1940年10月5日,伪治安部发布52号训令,将伪满洲国境内划分为10个征兵管区执行征兵业务。吉林省被划为第二征兵管区,征兵管区的征兵官,由军管区司令官(首席)和首长担任,统辖征兵管区(全省)的征兵事务。
  第二征兵管区下置6个征兵区,每个征兵区的征兵官均由兵事处长(首席)及征兵区内的县(市、旗)长担任。“新京”特别市由市长指定兵事担当官负责。县、市、旗长担任征兵官,只限于参入执行本县(市、旗)的征兵事务。
  1945年6月2日,伪军事部发布第15号训令,在第二征兵管区之下又设“新京”、吉林、四平3个兵事管区,每个管区辖1至数个征兵区。“新京”特别市和德惠、榆树、农安、九台、长春县所属兵事管区和征兵区①(1941年7月,双阳县与伊通县合并,合并后称通阳县,属吉林兵事管区第3征兵区。)如下表。
  为执行征兵具体事务,每年在8至10月间,于征兵区开设征兵署,担负对壮丁的身体检查和素养、家庭情况调查等。征兵区征兵署开设的具体日期及场所,由各该征兵区区域内的县(市、旗)长确定,并须事先逐级向上报告,向本管区内通告。征兵区征兵署由征兵管区征兵医官、征兵区征兵官、征兵区征兵副医官和征兵署事务员组成,在完成其承担的征兵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四节 国民党军兵役
  东北解放战争期间,曾占据长春地区的国民党军为补充兵员缺额和消耗,坚持内战,在其统治区内不断地进行招兵、征兵和抓兵,人民群众饱受其害。
  一、兵役制度
  国民党之兵役制度,在抗日战争以前,基本上是实行募兵制,由各部队自行派人到各地招募兵员。
  1933年8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自1936年3月23日起施行。起初只是在少数省份试行征兵,直到抗日战争后才正式实施。1946年11月3日,国民政府重新修正公布《兵役法》,规定中华民国男子皆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男子自年满18岁时起服役,至45岁除役。服现役的年龄是20到25岁,服役期为2年(步兵的军士和特种兵为3年),现役期满退伍再改服预备役,直到45岁期满除役。这是个义务兵役制的兵役法,但仍有“依志愿者服兵役,其服役以命令定之”的规定。
  国民党军在占据吉林省和长春期间,其兵员补充的方式是“征招并行”,既征又招,还搞所谓“志愿从军”。
  二、兵役机构
  国民党军队兵员的征集补充,开始由民政局(科)主管,警察局协助,1946年10月以后,则由专门的兵役工作机构主管。
  (一)吉林师管区
  1946年11月成立,司令部驻长春。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领导。主要职责是指挥所辖的团管区办理各县(市)常备兵的征集补充、国民兵组训、在乡军人管理、动员实施及其它法令规定的有关兵役事项,必要时兼负补充兵的训练等。
  吉林省政府主席监督协助师管区进行兵役及其有关事务。
  (二)长春团管区
  1946年11月成立,司令部驻长春市。其主要职责是:
  1.役龄男子调查及服现役适龄男子身家调查;
  2.免役、禁役及缓征缓招的审核;
  3.体格检查及抽签的实施;
  4.常备兵、补充兵现役入营的召集;
  5.国民兵的调查、组训、召集服役;
  6.在乡军人的调查管理;
  7.动员召集的执行;
  8.战时军人及其家属调查优待的实施;
  9.有关新兵保教的设施及其协助事项;
  10.其它法令所规定的军事事项。
  长春团管区辖长春、怀德、舒兰、榆树、德惠、农安、乾安、扶余、九台9个县。双阳县属永吉团管区。
  (三)兵役科
  1946年11月5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兵役法》规定,“省政府主席院辖市市长为省市征兵监督,受国防部长及内务部长之指导监督,协助管区司令部办理兵役及其有关事务”。同年东北行营规定,“各省主席执行兵役业务,由民政厅兵役科(又称军事科)执掌”。依上述规定,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民政厅军事科(兵役科)组织条例》,编制科长1人,科员13人,书记1人,司书3人,传令兵3人,共21人。“为求业务推行容易起见”,科内设股,由资深科员兼任股长。
  (四)县军事科
  按照兵役法规定,县(市)长为本县(市)征兵官,受所在管区司令指导,监督本县(市)的兵役工作及有关事项。1946年6月,长春及今所属各县政府内设军事科(科内设兵役股、保安股),办理兵役业务,奉县(市)长命令指导督促各乡(镇)长执行各项兵役事务。
  三、兵员征集
  (一)收编
  1945年8月,当日本投降之际,国民政府在长春乃至整个吉林省和全东北地区并无军队,为了抢占东北地区,国民党首先搞“蒋日伪合流”,招抚日本关东军、伪满洲国军残余和地主土匪武装,加委其头目,收编其部队,使之变为国民政府的“地下军”、“先遣军”,对抗人民武装,抢占战略要地,破坏人民政权。
  “八•一五”光复后,国民党“接收”大员陆军少将刘茂源来到长春,他采用“买官和卖官”及层层发委任状的手段,在两个月内就收编了大量日伪残余和土匪,组建起13个支队,另有2个骑兵支队和1个蒙古骑兵支队。1946年东北行营制订了《东北地方武力收抚方案》(草案),规定“地方(武力)纷起‘自卫’,名目繁杂,分散脆弱……故当及时尽量收抚,加以组训……以一部补充国军”。1947年11月,吉林省保安司令部编建吉林省保安旅,刘茂源拉起的部队被编成保安第一、二、三团、蒙古骑兵营及蛟河县保安团。1948年4月1日,吉林保安旅在长春接受省保安司令部点编时,共有官兵约7300人。
  1948年5月,第一兵团司令官郑洞国奉东北行辕命令,为扩大兵力,在长春组建两个独立骑兵旅,即第一骑兵旅和第二骑兵旅。两旅各编2个团,每团4个连,每连200多人。这些官兵除从吉林师管区调来大部军官外,其余均是收编各县跑进长春的保安队、警察和地主武装,约三、四千人。新七军也收编了1个骑兵团。
  (二)征募
  按照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在抗日战争以后特别是从1946年即应实行征兵制,但由于国民党急于进行内战,军队亟需补充兵员,因此,既征兵又募兵。1946年7月,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东北行营发出《东北兵员补充暂行办法》,规定“本年度东北兵员补充以召集为主,自愿募集为辅”,征集要尽先征1925年出生即21岁的壮丁,不足时可依次延伸年次。同时提出了征集和招募兵员的身体条件:
  1.体格健全无暗疾;
  2.身长145公分以上;
  3.体重45公斤以上。
  同年7月3日,东北兵员补充督导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在6万名应召兵员总额中分配给吉林省1.5万名,吉林省接受任务后又追增到20500名,将任务分配给各县(市),分3期进行征集。“除长春及农安因虎(应为鼠)疫日期稍缓外,余均如期如数交竣”。
  长春市及长春县、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县1946年度第一、二、三期兵员征集补充统计情况如表①(本资料出自《吉林省政府年度工作检讨报告》和《吉林省概况统计》。):
  长春市及九台等县在完成征集新兵任务的同时,又“奉命协助各部队及保安团队招募、招考”士兵7779名。详情如表①(本资料出自《吉林省1946年度工作检讨报告》和《吉林省概况统计》,原资料是1946年省府根据兵役科的报告编制的。):
  1947年2月,吉林师管区遵照东北行营命令开始征兵,所属长春和吉林团管区各征兵5000名。此时国民党军队占领区域不断缩小,征兵又是在战争期间进行的,因此中间曾两次停征,直到8、9月份后才征集到新兵8000名左右,拨交给东北行营的机械化重炮团、工兵团、装甲兵团和第三十一军、青年军二〇七师等部队。
  据1948年2月1日《长春市政府公报》第3卷25期记载:长春市1947年度征兵共分三期,第一期自4月中旬办理体格检查、抽签等手续,5月上旬召集入营,分批拨交,至7月下旬交完,共计727名。第二、三期征兵合并于7月下旬开始进行,至10月下旬拨交入营新兵908名,所欠配额692名,除以第一期的超额抵补外,尚欠615名,统由二〇七师等部队在长春招募新兵抵销。
  [=此处为表格(长春市民国三十六年度一、二、三期新兵征召情形一览表)=]
  1947年6月,国防部准东北行营征集8万名新兵,此次征兵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征3万名,专补第六十军等6个军和空军特务旅;第二期征5万名,由行辕(同年7月17日改行营为行辕)配拨给各军及后勤部队与交通警察部队;保安团队属地方性质,自行招募25岁以上的男子补充,不列抵征额。在要征集的8万名新兵任务中,分配给吉林师管区的为1.8万名。东北行辕为补充东北保安团队,又令各师团管区在国防部规定的8万名新兵征集任务外,“遵照三十六年度东北各部队缺额征(召)补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征招25岁至28岁的壮丁入伍,吉林师管区受命招交8712人。其招交情况如表:
  1947年秋,东北行辕再次令吉林师管区进行秋季征兵。当时国民党战局每况愈下,地盘越来越小,整个吉林省只剩下吉林、永吉、九台、怀德、德惠、农安等几座不完整的县(市),而大批青年向解放区逃跑,壮丁越来越少,征兵无着即强行抓兵,由团管区新兵大队征兵人员把守主要交通路口,桥梁要道,遍布岗哨,白天拦截行人,甚至超过兵役法年龄的也不放过,由各新兵大队逐家搜抓未免役的在逃壮丁,由团管区派人协同保甲长,夜间到有适龄青年的家中去搜捕抓兵。师管区给长春、永吉两个团管区下令“将抓来的1千数百名壮丁,速调拨给新一军潘裕昆部下”。
  为扭转征兵、招兵、抓兵的困难局面,东北行辕召开东北役政会议,强调“必须吸取新的经验,刷新役政”。会后,吉林师管区“吸取”天津冀北师管区“创造”的“征、招并举”,“自愿”与征集相结合的经验,“改善”征兵工作,决定壮丁不愿当兵的要出40万元;“自愿”应征者给20万元安家费。为使当地士绅和地方官员等协助师团管区征招到更多的“自愿”者,师管区还制定了奖励办法,凡征招1名“自愿”入伍者,给奖金5000元;对在长春流亡失业的军官规定:凡能招到“自愿”入伍者1000名的,不但发给奖金,还可以带兵,由师管区授给少校军衔,鼓励他们“拉旗招兵”。
  由于采取了“征招并举”、抓拉买并用的手段,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仅在长春一地即“征招”到新兵8000多名,拨交给新一军。
  (三)招募“志愿兵团”
  1948年初,卫立煌到东北主持军政时,国民党军队都龟缩在几个大城市,已无兵可征,加之东北军心民心不稳,人人慌恐,士气沮丧,因而卫到职后便公开宣布“东北地区暂停止征兵,并严令部队和各省保安队,一律不得擅自抓壮丁”。2月,卫立煌发出秘令,要吉林、辽东、辽西三个师管区各招募10个“志愿兵团”,并亲自对吉林师管区司令李寓春交待,要其将在长春近郊游窜的松北地主武装就地加以收编,编成正规部队。为此,在吉林师管区领导下,首先建立了“志愿”兵团编练处,委师管区参谋长韩云五兼任处长,下设编练科、训练科,由上校军官兼任科长。同时委任了“志愿”兵团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团的团长和独立营长。在长春、吉林两地招考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学生700余人,进行为期3个月的训练,毕业后委任为“志愿”兵团的尉级军官。又接管松江省党部电台的技术人员30余人,以其为骨干,招募中学文化程度的学生,办了师管区无线电干部训练班,毕业后充任“志愿”兵团尉级通讯干部。
  在征招“志愿”兵团兵员时,李寓春规定:能征招1000名新兵的,任“志愿”兵团编练委员,征招150名新兵的,任编练员,招足数额后,编练委员即任少校营长,编练员任上尉连长或排长。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共征招了6个“志愿”兵团,1个独立营,2个骑兵组(实际是旅的编制),共1万多人。4月中旬至5月1日,经东北“剿总”参谋处长和总司令卫立煌同李寓春“商谈”,将6个“志愿”兵团的全部兵员拨给新七军和六十军,改编为两个军所属6个师的补充团,即新七军一、二、三补充团和六十军四、五、六补充团。
  1948年4月27日,“中闻社”报道:长春县政府昨天下午召集各乡长开兵役会议……决定在县管辖的二十多个乡内,招募“志愿”兵团一团,由县长邹树春兼团长,由各乡长负责分赴各乡招募。这是吉林师管区和长春团管区征招“志愿”兵团的一部分,是国民党政府强制征兵失败后,又采用的另一欺骗手段。至同年6月,卫立煌申请南京政府司法院批准,又令吉林师管区司令李寓春经吉林法院进行监犯调役,尔后李派人到监狱对所有刑事犯进行思想审查和身体检查,挑选出600多人,集训20余天后,分别交给新七军和六十军。
  第二章 人民军队兵役
  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创建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实行不同的兵役制度。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制;1955年进行第一次兵役制度改革,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改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1984年10月以后,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 志愿兵制
  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长春地区各级党政军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东北局和吉林省委的指示,积极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在兵员上尤其给予了人民军队以不断的补充。这个期间,长春地区实行的兵役制是“动员制”,即志愿兵制度,主要是依靠深入的政治动员,启发群众的参军热情,造成广泛的群众参军运动,使适合当兵条件的人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为人民的革命事业而战。据统计,在全国解放战争期间,今长春地区(不含市区)为主力部队和地方兵团先后补充兵员达62264人,为东北和全国的解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解放战争时期兵员动员
  (一)兵役制度
  在东北解放战争的准备阶段和开战初期,动员兵员、组(扩)建部队带有应急的性质,强调要“积极建军”,对新兵的政治素质和身体条件没有太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在动员新兵和扩建部队中,也有招募和“收编”等情况,所以曾发生过部队溃散、叛逃等问题。当总结了经验教训以后,特别是解放战争发展到战略反攻阶段以后,动员新兵工作和对兵员的要求就趋向严格和完善了。1947年5月后,吉林军区政治部发出扩军工作指示,指出动员青年参军的工作,“重要的是对新兵的审查”和“体格检查”。按照吉林军区的要求,吸收新兵的条件为:1.年满18岁以上,30岁以下者;2.身体强壮,无宿疾者;3.成分工人、农民、青年知识分子,且政治上纯洁者;4.青年知识分子有当兵决心,无全家特殊优待要求者。强调“要经过一定之审查以及体检合格时才能吸收,否则不收”。
  对动员自愿入伍的新兵在部队服役的期限,当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根据战争需要和士兵的身体条件确定,凡已不适应战争需要和不适合留队的,通常是做退伍复员处理和安置。
  (二)兵役机关
  解放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地区,地方党政机关和部队工作的重心是“建党、建政、建军”,三者同时或交替进行,但首要的是扩兵建军。因为没有自己的军队,就站不住脚。因此各级党政军机关,都直接领导兵役和建军工作,主要负责人都亲自部署和组织兵员动员工作。在兵役工作的具体业务上,由于今长春辖区的大部是人民军队同国民党军反复争夺的地域,情况较特殊,尚无统一的地方军事执行机关。各县、区、乡(村),一般是在吉林军区、地方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自卫战争后援委员会”或“战时动员委员会”、武委会、武装部,负责具体的兵役动员工作。部队自行动员新兵时,一般均由本部队的民运部、民运科和民运小组出面作具体工作,或由部队选派出扩兵人员到指定地区,在地方党政军统一领导和配合下进行兵役动员事宜。
  (三)兵员动员工作的实施
  1.1945年8月至1946年12月的兵员动员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东北人民军队处于边创建根据地,边抵抗国民党军进攻的战略防御阶段,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斗争环境十分艰苦,长春地区又为国民党军占据,兵员动员是在非常复杂的形势和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1)坚持地下工作的党员干部就地组建武装。1945年8月下旬,受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东北工作委员会之命,坚持在长春从事地下活动的傅根深等同志,立即行动起来,在长春市及其周围地区积极发动群众,组建人民武装,在一两个月内即组建起了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地区最早的一支人民武装——东北人民自治军吉长地区部队。此后这支人民武装在挺进东北的三五九旅先遣队的干部郭文献、刘春光、李钦哲等同志的积极参入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在边作战边整顿中得到迅速发展和提高。在剿匪作战,创建根据地,筹集武器装备主力部队等方面,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946年2月后,该部被改编为东北民主联军吉辽军区二十三旅六十八团,兵员总数为2100人。
  (2)抗联干部在苏军配合下积极建军。1945年8月27日至9月上旬,驻扎在苏联境内的东北抗日联军教导旅负责人周保中和王效明、姜信泰等相继抵达吉林、长春、延边等地。抗联人员在各城镇以苏联红军的身份出现,担任苏军卫戍司令部副司令或有关职务,利用合法身份与坚持对敌斗争的地下党的同志相配合开展工作,组织和发展部队,积极建军。他们当中在今长春地区领导和从事建军活动的,除了长春市的周保中外,还有在长春县的刘建民(八路军总部派遣人员),在九台的范德林、周岩峰等人。由于各地积极建军,部队(主要是组织建立县保安团)数量发展很快,到10月间,每个建军点都达一两千人左右。
  (3)党政军领导干部组建部队。1945年9月至1946年初,一大批来自关内抗日根据地的干部先后到达东北各地,他们在建党建政的同时积极建立人民武装。
  1945年10月,吉合军区(11月改为吉林军区)建立后,便在所辖的22个县(人口约650万)境内统一管理兵役工作,即着手组建新部队。确定的建军原则是:“个别选择”,重点是选择好部队各级党的干部,兵员要以工农及城市贫民成分为基础;禁止收编委任,杜绝奸特、流氓等混入部队。在长春,由曹里怀出面,在地下党的帮助下,接收了原长春警察大队(由伪满洲国军少校张庆和组织的),并动员了一部分失业工人和青年学生参军,组成了长春公安总队,下辖6个大队,共2300人。
  此间进行的扩兵建军工作,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发生过“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在一些地方,有的领导认为“放手就是政策”,采用了“招兵买马”式的建军方式,违背了吉合军区确定的建军原则,使一些日伪时期的军警宪特等混人部队,所以,当国民党军大举进犯东北时,就连续发生了多起新建部队叛变逃亡的事件。在今长春地区,九台有上千人,范家屯有5、6百人叛逃,农安独立团一个营500人,杀害了县委书记刘德彪后叛变。德惠县的部队也在叛变时杀害了县委书记等6名干部。榆树保安队也发生过叛变逃亡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使长春地区的扩兵建军工作遭受了很大的挫折。
  1946年上半年,吉林(吉辽)军区和部队,针对建军中发生严重叛逃的问题进行整顿和清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由保中(指周保中,当时任吉林军区司令员)负责,党政协助,乘长春民众热潮,招募志愿兵一万至数万……组成多数之新兵团,每团一千五至二千人,略加训练,源源开赴四平前线,补充各旅”的指示,继续在长春、吉林招募新兵。在解放较早的地区,还把扩兵建军工作结合到发动群众清算、减租减息运动中一起进行。半年内,先后组建编成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旅,保安一、二旅,每旅5000至6000人;还成立了第六十团和吉长保安一、二、三团;又组建了军区警卫团、炮兵队、骑兵队、工兵连、通讯连;在吉北、吉东、吉林、延边地区各县建立了保安团或保安大队,共计有38000余人。曹里怀支队扩大至6个大队,人数约万余人。这些在吉长等地区组扩建的部队,其兵员大都来自城市贫民、伪满劳工及一小部分贫苦职员、学生,也有由成建制的地方人民武装编入的。原在长春组建的吉长部队(吉长独立团),即是在吉林地区之岔路河编入二十三旅的,为该旅之六十八团。
  在大量发展人民武装,巩固地方部队的同时,遵照东北局1946年《关于补充主力加紧战备的指示》,吉林(吉辽)军区还抽出地方兵团的兵员,成建制或分散地补充到主力部队达29000人。其中,原在九台组建的部队、时为范德林部独立三团的1600人,成建制地补入罗华生、刘兴元部第二师;原在长春组建的公安总队(后改为军区独立三支队)之一部改编的军区警卫二团1000人,也编入第二师;张清华部榆树保安团一部及德惠地方武装1500人,补入第七师。此外,吉北之榆树县还为一纵队和四平作战主力部队动员补充了数千名兵员。
  地方兵团补充主力后出现的缺额,由各地动员兵员补足。1946年8月,中共辽吉三地委作出了《关于后方武装建设与兵员补充的决定》,强调“要全力扶植民兵与地方武装的生长与发展,并保证地方主力兵团按时获得必要的兵员补充”,对现有的各县(旗)大队兵员,分期抽调大部或一部补充地方主力兵团,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对各缺额部队的补充。按此《决定》所作的补充兵员任务区分和要求,长农支队需补充的兵员400人,由长农县委负责动员完成。补充兵员的方式,主要是抽调县大队、区中队的大部或一部。
  2.1947年1月至1948年11月的兵员动员
  1947年12月以后,东北民主联军经过“三下江南、四保临江”作战后,由战略防御转为战略进攻,连续发动了夏、秋、冬季攻势和辽沈战役,取得了解放全东北的伟大胜利。在此期间,兵员动员工作虽然任务很重,但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很多,逐步转向有计划地进行。
  1947年,遵照东北军区关于“搞力量,打胜仗”的方针,继续扩充部队,壮大队伍,补充主力。同年春,以曹里怀支队的2个大队和榆树警卫团为基础,扩大成立了独立第三师。6月至11月间,以各县大队为基础扩大编成独立团,各县仍建县大队或中队。在组扩建地方部队的同时,还为主力部队补充了兵员。是年夏季攻势前后,吉北地委于2月和7月先后两次作出扩兵的决定(议),于夏季攻势前扩兵7000名,秋季攻势前又扩兵10000名。对新扩兵员的条件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1)成分:雇贫中农、工人、小商人、小知识分子、个别进步富农。(2)身体:体格强健。(3)年龄:18岁至30岁。(4)地主、敌伪残余、流氓胡子和有残疾痼疾的不要。要求做好工作,保证自愿参军,不强迫、不雇佣、不摊派。同时规定了补充顺序:先主力,次独立师,后地方武装。
  吉北地区的榆南县只有7万人口,从1946年6月至1947年10月,却先后动员了1180人参军,还有自动随部队走的没有计算在内。
  从1947年8月起,吉林省按照东北局1947年7月27日《关于成立二线兵团的决定》,开始组建二线兵团,即动员大批翻身农民、工人入伍,抽调野战军或地方武装的干部和老战士作骨干,不经过地方武装逐步升级的阶段,直接组成独立团,进行短期训练后,即补入主力部队或组成独立师。
  组训二线兵团补充主力部队的兵员来源,除由各地动员招集新兵送交独立团的之外,多是采用“升级”的办法解决,即动员县大队成建制或分散地升补到二线兵团(即独立团),经教育训练后再补入主力部队。据史料记载,仅1948年3月至11月,全省各县就有13393人升补到各独立团参加训练,其中今长春地区各县的5689人。
  [=此处为表格(1948年各县大队升级人员统计表(今长春各县部分)注:此表摘自1948年12月12日吉林军区司令部《队列科工作总结》。)=]
  各县大队兵员升级后出现的缺额,除动员新兵补充外,也用升级的办法解决,即动员民兵参加区中队,然后再升入县大队或地方主力部队。如1947年2月14日《吉北地委关于扩兵补充指示》中规定:要大量动员民兵参加区中队,全吉北的区中队在一个月内(至3月底)新扩大2500人,其中榆树县1200人,榆南县450人……。并规定各县第一步完成扩大区中队的任务后,“第二步按扩大之数,以一半至三分之二补充主力”,以三分之一到一半补充县大队和留区中队。
  3.1948年12月至1949年12月的兵员动员
  东北全境解放的伟大胜利,极大地鼓舞了东北人民的革命斗志,在胜利的形势下,吉林省和长春市人民积极参军参战,为解放全中国再作贡献。1949年4月,长春、德惠、九台、双阳等4县,按照吉林省委2月28日发出的《关于春季扩兵工作指示》,共扩兵3657名,超过分配数557名,经二线兵团训练后补入主力部队。
  [=此处为表格(东北解放战争时期今长春地区参军人数统计表注:①此表是根据吉林军区1948年12月22日《建军工作总结》等史料制作的。②该表未将长春市动员参军的人数列入,因无确切统计数字。)=]
  在发动群众、进行兵员动员的过程中,长春地区按照上级党委和军事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和要求,首先是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政治动员和思想教育,使群众自愿参军;其次是干部亲自带头,发动群众参军;三是优待军属,使群众放心参军;四是给群众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鼓励群众参军;五是开展竞赛,奖励扩(参)军模范。由于采取了上述各种动员办法,因而保证了兵员源源不断地补充到部队,在发展壮大人民军队,战胜敌人的斗争中作出显著成绩。
  二、建国初期兵员动员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及时提出要实行义务兵役制。由于实行这项制度需要有一段准备时间,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的紧急需要,所以到1954年之前,人民解放军仍继续实行志愿兵制。
  (一)为抗美援朝动员兵员
  1950年6月25日,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略朝鲜战争,并把战火烧到中国东北边境。10月25日,中国人民志愿军高举“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旗帜,跨过鸭绿江,与朝鲜人民军并肩作战,打击侵略者。
  为支援抗美援朝和及时补充志愿军作战所需要的兵员,长春市和长春县及今长春所属5个县,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11月11日和12月19日先后发出的《关于扩兵工作的指示》和《增加扩兵任务的通知》,共需完成12900名扩兵任务,其具体任务区分如表:
  [=此处为表格(注:① 1950年12月8日省政府指示各县为公安部队扩充的兵员数未计算在内。② 据1960年11月撰写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长春军分区史》记载: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从1950年11月至1951年3月,长春地区共有14892名青年参军,其中榆树县3014名,农安县1881名,九台县2541名,德惠县2599名,双阳县1517名,长春县3340名。)=]
  这次扩兵对兵员的条件提出了统一的要求:1.年龄:18岁至28岁;2.成分:贫雇农为主,新富农可以参军,也可动员一批学生,无家庭负担的失业工人参军,地主、富农本人不动员,伪满警察、宪兵及国民党反动派部队的军官、地下军军官不得动员;3.体格:身体健康,没有暗疾和传染病。另外还要求在所动员的新兵中党员须占5%,团员占15%。
  兵员动员工作,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公开号召和具体组织实施的。县以人民代表会的常委会为扩兵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掌握全县的扩兵工作。县扩兵委员会主任由县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县长担任,吸收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武装科长、民政科长、青年团书记、妇委书记参加。在村里,由党支部领导保证,通过人民代表会动员与组织扩兵工作。
  对新兵的审查,特别是对年龄、成分的了解和审查主要由各县负责,体格检查则由省卫生部门抽调各地公职医生与部队医务人员共同组成检查小组,分配到各县担任。
  为完成好这次兵员动员任务,长春市和各县通过党代会、人代会及其它各种形式,培训了大批骨干和宣传员,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密切结合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体验,提出了保卫和平、保卫土地、保卫生产的口号,使广大群众对美帝国主义侵略的气愤发展成实际行动。同时组织了大批县区干部下乡,一方面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积极解决军属及愿意参军青年的家庭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此外还发动党员、团员和农村群众组织中的骨干,带头报名参军,影响和带动其他青年入伍。通过这些工作,较快地掀起了群众性的自愿参军的热潮,长春市及各县均有大批青年报名参军,其中长春县的合隆区报名参军的即有335名,超过原任务数269名的12.4%。
  12月初,各县及长春市开始集中所动员的新兵,由新兵集训团分别在双阳县城、长春双城堡镇、九台其塔木镇、榆树黑林子镇等地陆续接收训练。据整训期间的调查统计,这次扩充的新兵质量是好的,贫雇农成分的占70%以上,新兵中党团员所占的比例分别超过了5%和15%的要求,80%的新兵是25岁以下的身体强健的青年。
  (二)征集补充兵员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指出: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在兵役法未公布前,从1954年11月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满18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服役期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服役期限从1955年3月算起。此次征集补充兵员,政务院分配给吉林省的任务是12000人,实际征集了12598人,其中今长春地区征集的兵员为3151人,约占全省征集总数的25%。具体情况如表:
  征集补充兵员,是由志愿兵制向义务兵役制过渡的一个具体步骤,由于这是第一次征集兵员,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很重视,在组织市、县武装干部及有关地方党政干部学习领会好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长春市和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县均在市、县委领导下成立了征集委员会和征兵工作办公室,具体领导和组织补充兵员征集的实施。当年9月至1955年1月,市、县通过各种干部会、代表会、积极分子会等,训练了县(市)、区、村三级征兵工作人员,培训了征兵工作骨干。
  在建立征兵机构、拟订实施计划、布置任务、培训骨干之后,从2月初起,各地普遍展开了征集补充兵员的宣传动员工作,着重宣传讲解征集补充兵员和推行义务兵役制的重要意义、必要性和优越性。同时反复向广大群众宣传和交待应征、不征和缓征等规定,使兵役政策直接与群众见面。宣传动员的形式和方法,一般是“大会动员,小会座谈,干部访问,互相串联,层层发动,逐步深入,个别教育,重点帮助”。还通过广播、秧歌、戏剧、图片展览、标语、漫画、黑板报等多种形式配合宣传。在动员步骤上,采取边宣传动员、边报名登记的办法。对报名又经目测合格的应征公民,由市、县组织体检,体检全面展开前,先搞了体检实际操作试点,然后统一组织对送站的应征公民按标准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工作受省派出的体检组督促指导。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按照政务院征集补充兵员命令和总政治部、公安部规定的新兵政治条件,逐一进行政治审查。3月上旬,市、县开始确定新兵,对经过体检和政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征集站提出应征服现役的意见,最后经市、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审查批准,以市、县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公布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并发放入伍通知书。3月中旬,陆续开始集中和交接新兵,由市、县人民委员会和兵役局与接兵部队干部,在共同对集中起来的新兵进行全面观察和重点抽查后,办理交接新兵手续。至月底,市、县所征集的补充兵员全部交送给部队。
  这次征集补充兵员工作,达到了省委关于征集新兵要“数量足、质量好,按时完成任务”和“使地方满意、部队满意、群众满意”的要求。同时还训练了大批干部,提高了组织领导能力,教育了群众,初步取得了推行义务兵役制和征集工作的经验。
  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从此,长春市即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定期征集义务兵。
  一、宣传贯彻兵役法
  1955年6月至9月《兵役法》公布前后,吉林军区分两批集训了全省的兵役干部,长春市及各县兵役干部参加了集训。集训中,全体兵役干部逐条逐句地学习了《兵役法》,并结合1954年征集补充兵员工作的实践总结经验教训,加深对《兵役法》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和平时征集工作政策规定的理解,提高了征集业务水平。10月,市、县兵役机关在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整顿民兵组织、进行民兵训练过程中,突出地进行了《兵役法》教育,广泛宣传《兵役法》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实行《兵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建立预备役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实施办法,号召适龄青年自觉地参加兵役登记,积极地应征服现役和参加预备役,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尽义务。当月,长春市兵役局按照省兵役局的指示,还在头道沟区进行了兵役登记试点,尔后,按照试点经验在全市逐步展开了兵役登记工作。通过宣传《兵役法》和进行兵役登记,激发了适龄青年服现役和预备役的热情,比较准确地掌握了适龄青年的数量和质量情况。12月29日,长春市兵役委员会召开了工作会议,市兵役委员会主任、市委第一书记宋洁涵,副主任、副市长任青远,副主任、兵役局局长刘乔及兵役委员会委员岳林、侯凱、杨春润、刘潜仁、李从朴、范友仁、单德润、石方、杨迪、李英、杨崇岳、刘德胜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兵役局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兵役法》、1955年冬季征兵工作安排意见以及1956年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方案,决定1956年初在征集1955年度兵员时,训练市、区、村三级干部,并紧密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各种形式,联系广大群众的思想实际,进一步搞好《兵役法》的宣传,切实做好《兵役法》公布后的第一次义务兵征集工作,为今后更好地进行征集工作和加强预备役建设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二、兵员征集的实施
  义务兵的征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根据需要有时也征两次。每年征集的人数、时间和具体要求,由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市政府)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省政府)或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进行部署。征集的对象是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
  1955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向各市、县下达1955年度征兵命令。根据征兵命令,长春市兵役机关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努力工作,到1956年3月,第一次依照《兵役法》圆满地完成了800名兵员的征集任务(此数不含长春各县的征集数)。这次征集的新兵较1954年度征集的补充兵员质量要好,主要是党团员较多,文化程度较高,新兵的政治和身体条件亦好,接兵部队对兵员感到满意。
  长春市及所属各县在完成第一次义务兵征集后的历年征兵工作中,其征集任务的下达途径、征集的实施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新兵年龄的限定范围、年度征集次数、应征公民的性别和民族要求、兵役制度的具体规定、征集的具体实施方法等方面也时有变化。1956年和1957年度征兵,虽然完成了征集任务,但由于征兵命令规定仅征18岁一个年龄,且特种兵较多,文化程度要求较高,因而征集工作的局限性较大,在兵员的质量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1958年度征兵,按照同年7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关于兵员工作的决议(草案)》的要求,新兵的年龄由18周岁一个年龄扩大为18至20周岁3个年龄段。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技术兵种的最低要求,自本年起,每年征集的新兵总数中,均争取不少于20%的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1961年,国务院下达夏季征兵命令。为加强农业生产,并适当满足城市适龄青年服兵役的要求和相对地压缩城市人口,改变了以前主要征集对象是农村青年和城镇市民的规定。据此,吉林省的夏季征兵主要集中在全省的24个市和县城中进行。这是吉林省也是长春市第一次集中在城市征兵。长春市此次共征集新兵3800名。
  从1962年至1964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连续3年进行夏冬季两次征兵,其中1964年夏季长春地区还征集了35名女兵。1965年全市征集新兵4692名,大部分为农村青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征兵工作把过去以县(市)为征兵单位改为以公社为征兵单位。1971年,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长春地区征集了部分少数民族青年入伍。1972年,在城市征兵中发生了较严重的不正之风,即“走后门当兵”,市内4个区未经办理正常手续和群众评议入伍的就有245人。1973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命令和沈阳军区指示,又把“以公社为征兵单位”改为由市县统一组织实施征兵,征兵“走后门的问题依然存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同时将义务兵服役年限作了适当延长,仍恢复到1955年《兵役法》规定的年限。实行这项制度,既保留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对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是很必要的。这一年,长春地区进行了春、冬季两次征兵,共征集新兵16680名。这两次征兵年龄都是18至20岁的青年。冬季征兵由于底数少,征集数量多,征集困难较大,但市、县兵役机关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各级党委和征集机构的共同努力,从10月31日至12月30日,仍圆满地完成了8316名新兵的征集任务,其中坦克乘员510名,武警和消防警察156名。
  1979年,在冬季征兵中,长春地区共征集新兵9970名(其中有女兵56名,武警490名),比原分配任务数多征3790名。翌年4月3日,沈阳军区司令部在《1979年冬季征兵退兵情况》通报中指出:吉林省退兵总数占征集总数的0.53%。此年度长春退兵36名,占征集总数的0.39%,比全省平均百分数低0.14%,兵员质量总体上是好的。
  1980年冬季征兵,长春地区共征集新兵8542名,其中大部分为农村青年。本年度征兵,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征兵方法,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的指示和上级军区的要求,长春警备区在九台县搞了送兵试点,抽调部分干部,将批准入伍的1087名新兵编成班、排、连送到部队,部队检疫复查后,对新兵的质量感到满意。1981年冬季征兵中,又在宽城区成功地进行了市区送兵试点。但本年度征兵,榆树县退兵率超过了1%的预备数,有的单位还出现过“多征多送,空中飞兵”等不正之风,使整个征集工作受到影响。1982年度的征集兵员工作,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省征兵会议提出的“开创征兵工作新局面”的要求,征兵“执行政策比往年好,兵员质量比往年高,退兵率比往年低”,此年全地区共征兵6335名。1983年度征兵质量继续提高,全市征兵7164名,无一退回,实现了大面积无退兵的要求,与四平、辽源、通化一道,成为全省达到无退兵的地区,吉林省政府和吉林省军区予以通报表彰,授予锦旗和奖状,并发给奖金1000元。本年度征兵中又有德惠县进行送兵试点,所送新兵经接兵部队检疫复查全部合格。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兵役法》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进一步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当年6月各级兵役机关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年满18岁至30岁的男性公民和有技术专长的女性公民,普遍进行了统计登记。在此基础上,全面进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组织调整。把应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编入民兵组织之中,干部配备以预备役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为主,适当保留原民兵干部。通过调整组合,把预备役军人寓于民兵队伍之中,使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统一了起来,使平时民兵预备役的组织、登记、训练与战时的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结合了起来,“民兵即预备役”。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战时快速动员体制,中央军委决定组建预备役部队,它是按照现役部队的编制序列,在民兵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兵员多数是部队退伍的士兵和经过良好训练的基干民兵。1985年4月,长春地区建立了长春陆军预备役(步兵)师,1986年2月,以该师为基础改编成长春陆军预备役炮兵师,部队代号为82087部队。
  新兵役法对士兵服役的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义务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服役时间至少8年,不超过12年。还规定对违犯《兵役法》的行为给予处罚。此年,长春的征兵工作即是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新《兵役法》的通知精神,以新兵役法为依据进行的。本年改革征集工作的主要点是全市各县、区普遍开始往部队送兵。县、区政府及兵役机关,在征兵开始后,组建了送兵团,实行征送结合,任务包干,一包到底,送兵团的人员既是征兵干部,又是送兵干部。全市派出250多名干部,组成10个送兵团,将所征集的新兵安全地送到部队。新兵到达部队以后,市、县又组织了回访,对巩固新兵和部队的思想起了很好的作用,部队赞扬地方政府这种作法是“负责到底的精神”。本年度全市共征送新兵6157名。
  自1985年度起,全市的新兵征集工作,按照《吉林省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要则》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兵员质量,力争全省无退兵的总目标,对征兵的宣传教育、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等四项大的工作,相应地制定了分项目标和达到目标的具体标准,使整个征集工作在目标管理下进行。同时继续实行自1984年开始实行的征兵工作责任制,普遍制订了部门承包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实行按职分工,宣传部门包教育,公安部门包政审,卫生部门包体检,财政部门包经费,兵役部门包组织实施,层层签订合同,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和要求,奖优罚劣,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保证了兵员的质量。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全市征集的新兵,大部由地方政府自征自送,由于组织较严密,很好地完成了任务。
  三、征集兵员工作程序
  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长春市历年的征集兵员工作基本上是定期进行的。此间,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征兵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有过不少变化,但总的征集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步骤没有大的改变,只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趋于完善。
  (一)统一组织领导
  长春市的兵员征集工作,历年来都是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的。各级均建立兵役委员会或征集委员会、征兵领导小组,并以兵役部门为主,从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事机构(通常称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1955年第一次依照《兵役法》征兵时,市委和市政府十分重视,征集兵员开始前,成立了以市委第一书记宋洁涵为主任、副市长任青远等为副主任的市兵役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兵工作。12月29日,兵役委员会在主任宋洁涵主持下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和研究市兵役局关于1955年冬季征兵的安排意见,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在征兵工作紧张阶段,市兵役委员会主任和几位副主任,都亲自过问或深入下去指导,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积极配合工作。征兵办还多次组织党政军干部分赴各征兵点,检查督促和帮助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问题。由于加强了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顺利地完成了征集新兵的任务。此后,市委和市政府在历年征兵时,都要下发年度征兵命令或征兵工作指示,召开会议讨论和部署征兵工作,解决征兵中发生的问题。在领导征兵工作中,强调发挥兵役委员会或征兵领导小组、征兵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征兵工作的具体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各级党组织和军事部门,在困难的情况下,不断排除“左”的干扰,依然坚持抽调大批有经验的干部和医务人员,按照《兵役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征兵工作。
  粉碎“四人帮”后,在新的历史时期,市委和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多次召开会议,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讨论如何加强领导,拨乱反正,纠正不正之风,开创征兵工作新局面的问题和具体措施,并责成主管部门组成工作组,由领导亲自带领,调查研究征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新兵质量,1983年后,市纪委和长春军分区纪委还发出严禁在征兵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有些县、区纪委还派人参加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的工作。市、县(区)征兵办制定了《征集工作人员守则》,从而有效地抵制了不正之风,保证了征兵政策的贯彻落实。1985年后的征兵工作是在部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和兵员征集工作进行重大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都把征兵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在机构调整、精简人员的情况下,工作标准不降,扎扎实实地抓征兵,使新形势下的兵员征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二)宣传教育
  征兵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历来都是结合中心任务,密切联系思想实际进行的。1955年第一次征兵时,宣传教育是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宣传贯彻《兵役法》同时进行的。当时由于《兵役法》颁布不久,对按照《兵役法》规定进行征兵,“领导无经验、群众不习惯”,在相当部分干部和群众中思想阻力大,因而长春市和各县在征兵工作一开始即按照吉林省关于“在提高群众思想觉悟的基础上”进行征集工作的要求,动员和利用各方面的宣传力量,结合中心工作,向人民群众进行《兵役法》的教育,使干部和群众进一步了解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优越性,了解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达到兵役工作深入人心”,结果全市和各县绝大多数适龄青年进行了兵役登记。双阳县通过宣传教育,涌现出许多父母送儿子应征,妻子动员丈夫参军,未婚妻动员未婚夫服役的动人事迹。德惠县达家沟区榆树沟村应征青年吴守仁的父母将自己送儿子应征的真人真事编成文艺节目,在送儿子到体检站体检时,为群众和受检青年演出,给群众以极大鼓舞。
  宣传教育保证了征集兵员的适时完成。到1957年,宣传教育则针对群众中“和平麻痹思想有所滋长,国防观念薄弱”的问题,着重加强爱国主义思想与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教育,提高群众的国防观念。1958年至1959年的征兵宣传教育,主要是向群众特别是适龄青年进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全民皆兵”教育,“最大的特点是紧密的结合了生产”,在适龄青年中开展为迎接应征“做一件好事的活动”,既促进了生产,又充实了征兵宣传内容,推动了征兵工作。1961年,由于经济上的困难,城市待业青年增多,吉林省确定重点在城市征兵。由于过去多在农村征兵,城市居民对应征服役思想准备不足,因而出现了不少的思想问题,工厂领导怕征走人影响生产,要求照顾的多;工人特别是青年工人思想反映更多,他们怕应征荒废了技术,怕减少收入影响家庭生活,怕离家后妻子或未婚妻变心,怕复员后去农村,因而多半不愿参军;学生怕影响学业耽误前途,怕当兵打仗危险,怕部队生活紧张不自由,怕当列兵面子不好看等。为此,征兵一开始,市、县就大力宣传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好汉当兵”和城市征集兵员的重大意义,解除群众的顾虑,激发青年参军的荣誉感,同时广泛宣扬自觉应征入伍的先进事例,很快掀起报名参军的热潮,既保证完成了征集任务,又为以后城市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经验。
  1962年至1965年的征兵宣传教育,主要是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忆苦思甜,阶级和阶级斗争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并组织适龄青年开展学习解放军、学习雷锋的活动,宣传教育工作搞得比较活跃,思想发动比较充分,每年报名应征的适龄青年均在80%以上。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毛泽东主席“全党都要注重战争”,“要准备打仗”的号召下,全市出现了“当兵热”,90%以上的青年报名应征,这主要是人们的国防观念增强了。但有些城市青年宁愿当兵也不愿“上山下乡”,有些农村青年为脱离紧张的生产劳动,也是因素之一。因此,此间的征兵宣传教育,在宣传征兵意义、政策的同时,主要是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教育,教育报名青年端正入伍动机,强调要“一颗红心,两种准备”。教育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征兵政策,纠正不正之风,保证兵员的质量。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会全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们生产致富的热情很高,生产创业,勤劳致富观念不断增强,在生产搞得好的地方,此种情况尤为突出,有些家庭和青年怕影响致富,不愿意服兵役,一度出现了当兵“冷落”的问题。在城镇则相反,许多青年在家待业,想通过当兵解决就业问题,出现了“当兵热”,这种情况给征集兵员工作增加了复杂性和难度。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在征兵宣传教育中,运用各种形式和方法,联系实际,深入进行形势、国防意识、政策与法制的再教育,解决发展经济与保卫经济建设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的认识问题,对确有实际困难的,给予适当帮助,从而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进一步树立了致富不忘国家,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思想,自觉报名应征。
  进入80年代以后,为适应新的形势,各地在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都比较注意解决应征公民家庭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注意抓优抚政策的落实,把宣传教育和落实优抚政策结合起来。1982年,双阳县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新的优待办法,即以当地上等劳动力全年收入的70%确定为优待金标准,在征兵时落实,将《优待通知书》寄给军人所在部队或军人本人。1983年后,这一优待办法即由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推广实行,并对服役战士的家庭遇有特殊困难时,随时补助。城镇入伍的战士,在其家庭发生困难时,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使其家庭生活不低于中等收入工人的水平。全市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面达到100%。
  (三)目测评议
  目测评议,又称目测初审,是征集和保征兵员质量的基础环节。这项工作一般是由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就是按照征兵条件,对应征对象的身体状况通过直观(目视)进行衡量,同时进行病史调查,了解其思想和家庭情况,将明显不合格的对象在送体检站前予以淘汰,将目测合格的定为体检对象,送体检站检查。
  50年代,目测评议是在摸好适龄青年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应征公民体检目测标准》和上级的要求,“采取从下而上的群众评议和从上而下的干部评议结合的方法”,对适龄青年进行评议。60年代至70年代,市县都是通过民兵组织逐级进行目测评议。1963年征兵时,按照吉林省提出的“三级目测评议方法”进行,即在小队一级由生产队长领导,民兵排长组织实施;大队一级由党支部领导,民兵营长组织实施;公社一级由公社党委和武委会领导,武装部长组织实施。由于层层把关,送检青年合格率较高。进入80年代以后,在征兵工作中仍将目测评议作为保证兵员质量的基础环节来抓。随着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各乡镇都在村目测评议的基础上,组织医务人员对报名的适龄青年的身体进行初步检查,以初检取代了乡镇一级的目测,这是送体检站受检应征青年合格率提高的重要原因。
  1985年征兵时,各地认真组织村、乡两级把好目测初审关,身体方面由村搞好病史调查,乡搞好目测初检;政治方面村搞初审,乡搞复审,对每个适龄青年逐个过滤把关。
  (四)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历年都是在目测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在准备阶段,即在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内设体检组,参加体检组的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统一抽调,体检组的数量根据所辖区域和体检任务量确定,一般县(市)、区设1至3个,每个体检组设主检、内科、外科和五官科。在体检开始前,先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思想和业务培训,培训时间3至5天,使其端正思想认识,掌握《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然后进行试点检查,做好体检的各项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全面体检。
  50年代,体格检查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有些地方医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检查器材技术性能较差和不完备,加上缺乏经验,体检质量不高,曾发生过不少问题,致使不少新兵被退回。进入60年代以后,各地认真吸取以往体检的经验教训,加强了体检队伍的建设,体检工作有很大改进,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中征集工作受到干扰,但全地区征集的新兵因身体状况退回的,仅占很小的比例,基本稳定在0.5%以内。
  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一度把征兵体检工作下放到公社进行,多数公社能自行组织,也有一些公社因医务人员不足而联合检查,但由于技术差,器材简陋而难以保证质量。
  进入80年代以后,体检工作又有新的加强,各地都安排医院业务院长、科主任、主治医师作主检医生。市体检组在体检期间分别下到各县、区帮助培训医务人员和深入到体检站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在体检实施过程中,普遍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各科医生专职定位,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对工作做得好的表扬奖励,对工作失误、发生问题的追查责任,进行批评教育。普检结束后,还要重点抽查,必要时也进行复查。由于坚持和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同志又亲自过问或亲自抓体检工作,退兵率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长春地区在1983年度征兵时成为无退兵地区。
  从1984年起,全市改革了体检工作,一是改变以往抽人多、设组多、设站多的习惯作法,走少抽人、少设组、少设站,抽调体检人员注重质量的路子,使体检骨干更加集中,各科人员更加齐全。二是将责任权利结合起来,把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兵役部门普遍与卫生部门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体检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并详细规定奖惩办法,增强了体检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早期开展复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由于体检工作的改革与加强,全地区的退兵率进一步降低,受到了上级的表扬和接兵部队的好评。
  (五)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初审一般在目测后由基层组织进行,主要是通过应征公民居住地的基层干部、本人单位、父母亲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保卫部门,以及学生所在学校的班主任进行调查了解,弄清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和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为进一步审查提供依据。复审,是对经过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做进一步的政治审查,确定应征公民合格不合格。
  政治审查的根本依据是《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以公安部门为主,组成政审工作班子,在征兵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许多本来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青年被排除在征集范围之外,违背了《兵役法》的精神。1978年10月19日,公安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颁布了新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明确规定,凡是出身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知识分子和其它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与出身工人、贫农、下中农的青年一样征集;对家庭和社会关系有问题的适龄青年主要看本人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标准办事,不得随意附加条件。从而做到不再把适龄青年的家庭出身作为衡量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较好地执行了征兵政策,确实保证了征兵质量。
  (六)审定新兵
  审定新兵,是兵役机关根据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衡量,确定其是否服现役。这项工作一般分三级进行,首先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任务进行预定,把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足的合格青年报乡(镇、街道)征兵办公室;然后由乡(镇、街道)征兵办根据上报的名单,进一步调查,全面衡量,搞好初定,并把初定名单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最后由县(市)、区对初定的合格青年进行逐个审查,确定出新兵名单。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审批前,先组织力量会同接兵干部和基层征兵工作人员,搞好走访调查,进一步摸清合格青年是否符合征集范围,走访过程中,互相交流情况,充分协商,统一思想,提出预批名单。
  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在进行审批定兵时,吸收接兵部队干部、体检站、政审组和乡(镇)负责人参加,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集体讨论、确定取舍。
  审批完成后,将被批准服役的人员名单适时在基层张榜公布,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清查处理。
  被批准入伍的青年,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人民政府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七)集中交接
  新兵集中交接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在《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放以后,农村以乡(镇)、城市以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新兵集中起来发放服装。
  县(市)、区在交接新兵前,由征兵办公室编造两份《新兵花名册》,交接新兵时,当场按花名册点交清楚,交接双方在两份新兵花名册上签字盖章,一份由县(市)、区人武部保存,另一份随同《应征青年登记表》、《应征青年体格检查表》和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有关档案交给接兵干部带到部队。
  新兵集中地点可统一到县(市)、区,为运输方便,也可划成片,按规定的时间,由各基层单位指派得力干部将新兵带到指定地点报到。新兵集中后,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好欢送会,然后由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干部,按上级批准的运输计划,严密组织,按时起运新兵。新兵登车时,县(市)、区、军分区、人武部和征兵办的人员到车站热情欢送。
  (八)总结工作
  征兵工作结束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对整个征兵工作进行总结。综合上报征兵完成情况和新兵数质量统计,整理各种资料,开好总结评比表彰会,落实奖惩规定。
  四、招收飞行学员
  空军所需的飞行学员,在建国初期由陆军中选调。自1956年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从1955年初中和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男性青年学生中招收(1958年改从本年度初、高中毕业生中招收)。1968年至1971年,改由在部队新老战士中选调,不足部分从滑翔学员中选调。1973年以后又恢复从地方中学生中招收飞行学员。
  在文化程度上开始要求初中毕业即可,后来规定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从1980年起,又增加了文化考试,被录取者必须是语文、数学、物理3科平均在60分以上的学生。
  长春市自1956年开始招收飞行学员,至1975年先后招收飞行学员9次,共667人。
  招收飞行学员的组织领导、思想发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工作步骤和程序,与征集普通兵员基本相同,唯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标准高,要求严,工作量大。
  1950年至1988年长春地区征集新兵情况,详见下表:
  五、退出现役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住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他们;家住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它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疾病,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家住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家住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由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协助。长春市于1957年接收首批服役期满退伍的义务兵,至1988年,共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136655名。详见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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