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检察业务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8
颗粒名称: 第九章 检察业务建设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0
页码: 156-16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检察业务建设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调查研究、技术侦查、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
关键词: 检察 业务建设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调查研究
  长春市检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检察机关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深入群众,不断进行的。调查研究的任务有四:一是调查研究敌情社情动向,分析阶级斗争态势,发挥信息情报作用;二是调查研究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发挥依法办案的指导作用;三是总结各项检察业务的新经验,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四是进行各种法律和法的理论研究,为立法提出建议。1950年,检察署初建时,在办公室秘书科有一人兼司调查研究工作。1953年,改为专职调研员。1954年在办公室内设立了调查研究科,定编2人。1966年,增加到4人。这个阶段,由于长春市检察院人员少,任务重,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各个时期工作的总结报告,了解敌情社情,选择典型案例,交流检察工作经验等。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以后,很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在办公室设立了调查研究科,定编4人,至1983年底增加到7人。各县、区检察院虽没有专门调查研究机构,但都在办公室内配备专职调查研究人员。1984年,为了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长春市检察院成立调查研究室(处级),除了完成本身的调研任务以外,还负责对长春市检察院各业务处以及县、区检察院调查研究工作予以指导,定编10人。1985年各县、区检察院也相继设立了调查研究室。到1988年底,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配备了35名调查研究人员。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调查研究队伍基本形成,在各个检察业务活动中,正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1978年到1988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紧紧围绕党和检察机关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围绕着“两打”这个中心任务,调查研究“两法”实施后,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打”中遇到的新的政策和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中创造的新经验。采取的方法是:1.领导提出课题与调查人员自选课题相结合。既体现领导意图,又体现个人理论志趣,充分调动了调查研究人员的积极性;2.学术研究与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政策研究相结合,开拓了调查研究的领域;3.调研人员与业务人员相结合,扩大了调查研究队伍,壮大了调查研究力量;4.宏观调查研究与微观调查研究相结合,既把握了大方向,又不放过细小问题;5.总结经验与抓苗头性问题相结合,努力为现实工作服务;6.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既是指导原则,也是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路子,力求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一步。
  10年来,调查研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已经不是过去的秘书班底,正朝着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两级检察机关撰写出各类调研材料和理论文章2205篇。其中,1131篇被中央、省、市及有关部门采用。可以说,调查研究工作履行了它的基本职责,发挥了它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经常调查研究敌情社情动向,掌握犯罪规律,为领导提供有关信息。1979年—1980年,长春地区农村盗窃大牲畜的案件急剧增加,针对这一问题,调查研究人员深入农村,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了调查报告,分析了盗窃大牲畜犯罪活动的原因、特点,提出了可行的防范措施,受到上级和有关部门重视。长春市政府、市农办分别向有关部门转发了这个报告。1980年初,杀人案件突出,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甚至在社会上造成轰动和不安。于是,调查人员深入发案率高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杀人案件的特点、原因、动机、作案手段,并指出了打击和防范的措施,进而写出《从“打”、“防”结合上制止凶杀犯罪》的文章,用简报发往各县、区检察院。1985年,调查研究有了较突出的贡献,上半年两级检察院共写出调查报告27篇。其中,《城镇基建队伍违法犯罪的调查》、《关于农行系统犯罪的调查》、《倒卖大牲畜案件的调查》、《当前党员经济犯罪情况的调查》、《关于长春地区县团级干部犯罪情况的调查》,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已被中共长春市委转发。1985年1—8月,交通肇事案件发生较多,调查研究室抽出一定人力,对已发生的22起重大和较大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分析了肇事的特点、原因,写出了《车祸为什么有增无减》发至各有关单位,引起了重视,交通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上述调查研究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推动了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工作。
  二、调查研究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发挥依法办案的指导作用。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在执行“两法”过程中,由于对具体条文理解不一致,在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统一认识,进而写出《关于实施“两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逐级上报,获得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视。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问题,由于主动协商,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具体管辖范围及有关问题》,经中共长春市委同意,印发各县、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共同执行。1982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了22名干部,深入各县、区检察院,研究并解决斗争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取得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权,在此基础上,写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审查批捕工作中遇到一些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被吉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到全省及全国各级检察院。1982年,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开始时,因为这是新问题,经验少,于是由主管检察长带领一些同志,深入经济犯罪较多的农安县,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出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经验,研究解决斗争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写出《关于查处经济案件的几个问题和初步意见》、《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上报吉林省检察院。省检察院用简报转发到全省各级检察院,同时在农安县召开了长春地区打击经济犯罪现场会,从而推动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1983—1984年,在“两打”斗争中写出调查报告和政策性意见共11份,在《关于如何认定流窜犯罪的几点意见》中,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指出了严厉打击的必要性,并对这类犯罪的特点及认定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对两级检察院依法办案有很大的指导作用。1986年—198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产生了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进行斗争,遇到了较多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写出了《关于当前打击经济犯罪中遇到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意见》、《对适用两高〈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遇到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探讨》以及《关于当前处理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犯罪的几点意见》等,对当前出现的新型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合同诈骗等犯罪如何适用法律政策提出了较有价值的意见,为领导机关制定政策法律提供了参考意见,对长春地区两级检察院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总结各项检察业务的新经验,推动检察工作的工展。1980年—1988年,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仅1987年一1988年两年,总结检察业务的新经验就写出204篇文章,通过简报、会议等形式,在长春市检察干警中广泛交流,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开展。1984年,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期间,及时总结了宽城区检察院打击犯罪起诉工作完成的快、措施比较好的经验,总结了二道河子区检察院精心指导办案在准字上下功夫和分析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的经验,印发到各县、区检察院,上报吉林省检察院。省检察院认为宽城区检察院的经验很好,对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有指导意义,因而在省检察院第10期简报上转发。1984年,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对农村侵害“两户一体”合法权益情况进行调查,写出了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在县、区委书记会议上转发了这个调查报告,引起了各县的重视,保护了农村“两户一体”的正常发展。1985年,对长春地区经济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就当前经济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当前经济犯罪为什么有增无减,以及打击破坏“两户一体”犯罪的经验,提出了调查报告。仅1985年上半年,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在“两打”斗争中共写出这类经验43份,其中29份被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1987年总结了农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六清”“三三制”的经验。“六清”,即被告人犯罪事实清;被告人身份清;被告人责任年龄清;共同犯罪责任清;赃物赃款缴退清;案件来龙去脉清。“三三制”,即三要:阅卷要细;审讯要透;查证要明。三对照:供与供对照;供与证对照;证与证对照。三不放过:不放过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放过与案件有牵连的事;不放过案件中的疑点。并在农安县召开了全地区审查起诉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对保证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开展法学理论研究,配合在职干警学习。1983年,长春市检察院经请示中共长春市委同意,创办了《检察业务学习》、《检察业务研究》等内部刊物。其中,辟有“政策研究”、“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经验交流”、“文摘选登”、“学术动态”等栏目。开始是打字油印,1987年改为铅印。这些内部刊物的发行,拓宽了调查研究的视野,不断创造了调查研究成果。仅1986年—1988年,共刊载长春市两级检察院《简报》102期、《信息》113条、学术论文662篇、法制宣传稿件633份。为《法制报》、电台采用87篇,吉林省检察院法律理论研讨会提供论文24篇,被录用14篇,有8篇收入论文集中。在郑州召开的14城市检察理论研讨会上,发表的《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行政诉讼初探》两篇论文,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适当扩大监督范围、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进行了论证,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纳入监督范围做了一定的舆论准备。在杭州召开的14城市理论研讨会上,又发表了《试论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充分论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充为普遍监督。因而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做了理论准备。在东北、内蒙三省一区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从理论上阐述了承包企业中贪污犯罪的构成,这对如何认定承包中的贪污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由于改革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活动,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法人能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新课题。研究室集中人力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写出了《法人犯罪的研究》、《法人犯罪主体初探》等篇论文,对法人犯罪的构成及其处罚原则做了一些理论上的探讨。此外,还在吉林省检察学会年会上提出《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几个问题》、《关于承包经营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等论文。参加全国诉讼法学会学术理论会,又提交了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与此同时,组织全院干警,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草案)》、《长春市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暂行规定(草案)》、《吉林省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条例(草案)》、《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两个补充规定的说明(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节 技术侦查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技术侦查,是从1981年逐步开展起来的。技术侦查的业务范围: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鉴定;二是对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技术证据鉴定,进行审查、复核和复验;三是对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交有关案件的人身伤亡和各种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或重新鉴定;四是参与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五是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技术侦查工作。
  早在1956年,长春市检察院曾设置法医,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进行人身伤亡检查鉴定。1960年,法医用坏机法从一埋葬三年的尸骨中检验出硅藻,作出了死者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的鉴定。据此,政法机关把已拘押三年即将以杀人罪判处的被告人无罪释放。当时法医附属于自侦处。1981年在法纪检察处设法医技术人员1人,不久增至2人。1984年9月,刑事检察鉴定工作从法纪检察处分离出来,筹建技术侦查处,配备4名技术业务干部,购置了照相机1台、生物显微镜和照像显微镜各1台、病理切片机1台、冰箱1台、恒温箱1台、离心机1台。1985年,技术侦查处正式成立。1986年技术侦查处编制扩大,增加人员,由原来的4人增加到12人。下设法医室、病理化验室、文检、痕检、照相室、录像室、放像室以及电脑室等。又相继增添了照象机2台、微型收录机11台、摄像机3台、放像机4台、编辑机1部、监视器4台。此外,还增设了通讯设备车载台3台、对讲机8台以及电脑设备等。到1988年底,技术装备已初具规模。于是开展了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生体检查、法医物证、痕检、文检、照像录相、电脑工作等技术业务。相应地建立了各种规章制度16项,包括《技术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法医工作制度》、《毒麻药品管理制度》等等。技术侦查处成立后,到1986年底,共受理自侦案件75件,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的刑事案件15件。其中,生体检验31件,尸体解剖48件,法医物证检验7件,复核鉴定4件,重大现场勘查9次。另外,还研究案件57件。
  1986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春市召开了东北三省技术侦查工作现场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了开展技术侦查工作经验。1987年,技术侦查业务又有新的进展。全年共受理自侦案件33件,受理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的刑事案件80件。其中,生体检查53件、尸体解剖38件、法医物证检验和毒物分析4件;文检11件;痕检3件。另外,刑事照像108次,洗出照片1400余张;现场录像15次,检验录相30次,制作录相片10部;电脑工作完成了司法统计。当年,长春市检察院技术侦查处被评为全省系统先进单位。
  1988年,提出了技术侦查业务为检察业务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参与办案。这一年围绕“两打”斗争,共受理自侦案件19件,受理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的刑事案件41件,作出各种检验鉴定书60件。其中,尸体检验21件,活体检验29件,法医物证检验3件,文件检验7件。重大现场勘验17次,现场录相2540分钟。现场拍摄人证、物证、书证等各种照片387张。技术侦查工作将先进的科学仪器用于法医鉴定和其他技术侦查鉴定,为侦破案件提供犯罪痕迹和物证,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提供真实的证据,及时而又准确地揭露犯罪,发挥法律监督职能。1984年春节前夕,榆树县土桥乡派出所负责人王旭忠和借调干部孙海龙、苏胜春,以审查绺窃嫌疑犯为名,将社员卢德山(男,61岁)带到派出所,采取打嘴巴、警棍抽臂部、笤帚打脸、电棍触皮面、紧手铐等手段,对其刑讯逼供,直到卢倒在地板上再也不动为止。4月17日,卢的女儿卢淑霞控告到榆树县检察院。与此同时,王旭忠等人也到县检察院反映有人诬告公安人员。接着,县公安局又派人转告县检察院,说经调查没有发现有人殴打卢,卢是脑病突发死亡。面对这种情况,县检察院经过初查了解到,死者生前没有潜伏疾病,死亡前面部有擦皮伤,王等人确有殴打死者行为。但是,对于卢的死是否是王等人殴打所致,尚需科学鉴定。长春市检察院法医便亲赴榆树进行尸检。经鉴定认为,卢德山生前不存在病变因素,尸体多处皮下出血,颞部受软物质外力过重冲击,致使硬脑膜下血肿,导致脑疝死亡。后又经白求恩医科大学脑神经外科专家复查,肯定此结论正确。卢德山是受外伤致死无疑。从而,辨明了双方互告缘由的真伪。据此,榆树县检察院排除干扰,冲破攻守同盟,对主犯王旭忠及从犯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作了有罪判决。1984年11月12日,九台县上河湾乡社员塔怀清(女,34岁),患外阴部二度陈旧性裂伤,到乡卫生院作修补手术。医生李永茂用2%利多卡因作局麻注射后,塔立即呈病危状反映,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塔的家属到处告状,甚至停棺于卫生院,长达十天之久,在当地影响甚大。九台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死因难定,不好处理,故请示长春市检察院法医解剖鉴定。经长春市检察院法医解剖化验认为,塔系利多卡因中毒死亡。后经天津、上海有关部门协助化验,证明死者血内含利多卡因超量两倍,得出了与长春市检察院法医鉴定相吻合的结论。面对科学鉴定,李永茂及其助手,交待了当时注射2%利多卡因五支的事实。据此,九台县检察院确认此案是一起医疗事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作了处理,对死者家属给予了必要的经济赔偿。
  长春市检察院所辖十个县、区检察院,到1988年底,已有朝阳、宽城、郊区检察院和双阳县检察院先后成立了专门技术侦查机构,配备了8名专职技术人员。二道河子区检察院和九台县检察院,虽未成立专门机构,但也配备了两名专职技术人员。这些单位,1988年以来,都相继开展了技术侦查业务。仅1988年,就对重大自侦案件的现场勘查了17次,进行现场拍照和物证拍照。其他4个县、区检察院也预计在一两年内成立技术侦查专门机构,配置专职技术人员。
  第三节 档案管理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档案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950年到1966年,长春市、县(区)检察院只有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1958年,长春市检察院建立了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为了充分利用档案为现实服务,编制了目录、索引和卡片。做到了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同时,还对县、区检察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1967年,“文化大革命”发生以后,长春市检察机关的档案,全部移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后,恢复档案管理工作,暂时设有1名专职人员,从公安机关档案室把原来检察机关的档案收回。然后抽调4名干部,从1979年到1980年,用2年的时间,把已收回的档案进行整理、修补。1983年,长春市检察院重新设立档案室,配有2名管理人员,1名图书资料管理员,隶属于办公室秘书科。1986年,长春市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备有档案库房、阅览室、复印机以及机械化订卷装置。截止1988年底,共存文书档案1289卷、业务档案3437卷、图书2301册、其他业务资料2437册,报刊杂志100多种。县、区检察院重建后,都设有档案库房,由文书兼管档案工作。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努力为检察工作服务,长春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实施细则》、《文书处理工作细则》、《机关文件阅件制度》、《关于不需要登记的文件范围和不归档文件的销毁办法》、《业务处(科)内勤职责和要求》、《关于发文核稿审批打字印刷的试行办法》、《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阅览室管理制度》等等,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趋向于科学化、制度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政策,起了很大作用。仅1983年一1985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复查历史上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政治与刑事案件,就查阅了4500多册档案,为这项工作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在编写长春市《检察志》的过程中,搜集检察工作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查阅了1000多卷档案,摘录了70多万字的资料。
  第四节 后勤保障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来,得到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的关怀,使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有了物质保障。
  一、办公室
  1950年5月25日,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办公地址在斯大林大街57号市人民政府大楼内第三层4个房间。1951年6月,迁至斯大林大街51号,是一幢三层的办公楼。1952年6月,与公安局合署办公,在公安局二楼有一间办公室。1954年7月,迁至北安路42号,一幢两层办公楼。1955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更名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后,于1957年6月,迁至清明街13号,一幢二层的办公楼,北半部由检察院使用,南半部由市中级法院使用。1978年10月,重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地址在长春市公安局二楼东侧4个房间。此后,由于检察业务的扩大,人员的增多,长春市检察院各业务处分别在长春市二轻局供销处(贵阳街南口)、长春警备区(人民广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一层东侧办公。1986年11月26日,长春市检察院全部迁入北安路42号新建的办公楼,办公楼为五层楼房,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
  二、宿舍
  1978年,长春市检察院重建后,检察人员不断增多,于1982年,在红旗街建一栋四层宿舍楼,除一楼车库外,共有房间53套,面积为2500平方米。1986年,又在建政路建一栋七层宿舍楼,有房间35套,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
  三、车辆
  1950年5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后,配有一辆四轮马车。直到1966年方有一辆英吉普。1978年,长春市检察院重建,配有北京吉普一辆、上海轿车一辆、南京嗄斯一辆、三轮摩托车三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车辆、器材逐年增加,到1988年,共有机动车辆25台,其中轿车4台、警囚车2台、吉普车5台、摩托车13台,其他车1台。
  四、器材
  1955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只有简陋的法医设备。1978年,购置旧式侦查包5个。此后,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主要办公器材不断向现代化发展,到1988年设有车载无线电台、电话交换台、传真机、电脑打字机、复印机、摄像设备、全套法医设备、文检设备及对讲机、无线传呼机等。
  五、服装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4年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穿着国家统一规定的制服。长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从1984年5月1日开始着装。检察服分春秋、夏、冬三种。春秋服男装为豆绿色中长华达呢军干服式制服,女装为豆绿色中长华达呢西服;夏服男装为米黄色的确良府绸小翻领猎服式制服,女服为米黄色的确良府绸西服;冬服男女装均为豆绿色涤卡军干服式制服(冬有罩衣)。标志:春秋、夏服男女装均为大沿帽,金黄色帽带,冬服皮帽,帽徽图案是国徽。各季男女服装均佩有红底镶金边硬板肩章,中间有肩徽,肩徽图案为五星红旗,外镶麦穗齿轮。这个图案是象征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统一穿着现行警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