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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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7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综合治理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151-15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综合治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思想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以及法律的多种手段,打击犯罪,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教育人民,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努力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 综合治理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在中共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
  综合治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思想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以及法律的多种手段,打击犯罪,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教育人民,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努力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长春市检察机关创建以后,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在整顿社会治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早在50年代,在坚决镇压反革命和惩办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运用自身职能,加强社会改造工作,把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配合单位、学校、街道和家长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这些,实际上都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检察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主要任务是:第一,通过履行检察职能,要经常调查研究犯罪活动,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动向、规律和特点,全面分析治安形势,采取防范措施,同时报告党委;第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第三、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在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建议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第四、协助有关部门对不批捕和免予起诉的人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促进转化,挽救失足者;第五、总结和推广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1983年以后,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在“严打”的同时,采取多种有效方法,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985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总结前段综合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了长春地区检察机关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把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认真抓上去的指示精神,并结合长春地区社会治安的实际情情况,研究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其他工作试行方案》,对当前检察机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措施和要求,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后来的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
  一、结合办案,对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人员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捕、不起诉人员,认为需要帮教的,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定期回访考察。
  1983年—1985年,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作不捕处理的755人,认为需要帮教的61人;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1364人,其中作为帮教对象的357人。对这些帮教对象,两级检察院全部建立了帮教组织。其中检察机关派员亲自参加帮教的55个,其余根据帮教对象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帮教形式:一是由帮教对象所在地的公安、治保、群众和家长等组成帮教组织,定期定时进行帮教,检察机关定期回访考察。德惠县检察院1984年免予起诉39名犯罪人员,全部建立帮教组织,经回访考察,效果良好,未发现重新犯罪的;二是实行包教,把帮教对象“包”给单位、村组或者亲友,对于不捕、不诉、免诉后,仍有犯罪可能的采取重点帮教,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回访考察。长春市郊区检察院1983年对不捕的12名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由单位、村组建立了帮教组,要求帮教对象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办案人负责考察,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并把他们的平时表现记入帮教档案。12名帮教对象都在预定期限内解除了帮教。三是对免于起诉人员实行取保释放,由保人包教、交纳保证金的办法。帮教对象在释放前委托亲属找保人二人,由家属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写出保证书,包教期为一年。期满后,包教对象经考察无违法犯罪行为,即解除包教,保证金全部返还。表现不好,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奖励表现好的保人和包教对象的基金,把帮教对象保证人的经济利益同改造效果联系起来,促进了帮教工作。
  二、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把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点上。
  1984年—1985年,两级检察院共建立联系点33个,通过联系点进行帮教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长春市肉联厂、食品公司汽车队和某些门市部职工相互勾结利用管理的漏洞,大肆进行盗窃活动。1980年到1984年共盗窃商品猪肉26000余斤,价值30000多元,犯罪活动涉及到70多个副食点,近百人,审查起诉24人,免予起诉6人。为了帮助这些单位加强企业管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问题较严重的长春市肉联厂和食品公司汽车队、长通副食等9个单位,对商品猪肉经营管理主要渠道、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犯罪分子是如何乘机走上犯罪的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除了向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外,根据调查反映出来的问题,给发案单位职工讲法制课,联系实际,剖析了被告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从而增强了各单位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使这些单位在经营上出现了好形势。
  三、帮助发案单位查隐患,堵漏洞,建章建制,发展生产,预防犯罪。
  检察机关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结合办案,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把办案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983年—1985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检察院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发检察建议200余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九台市郊区铁木农具厂有60多名职工,历史上最多年产值达36万元。1981年张云昌把持该厂大权以后,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使该厂亏损14万余元,被迫停产。检察机关逮捕张云昌的同时,协助他们组建了新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职工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帮助他们在金融系统贷款28000元,购买原财料。从而使该厂出现了生机,消除了犯罪隐患,鼓舞了职工的工作热情,仅4个月就创利润15000元。
  四、加强信访申诉工作,对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做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消除犯罪隐患。
  1983年—1985年,全市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在处理信访申诉工作中,妥善解决了49件可能因矛盾激化酿成犯罪的案件,制止20余起杀伤事件和10余起殴斗事件的发生。长春市城建局采石场在郊区采石时,由于处理山皮不当,损坏了生产队人工造林,引起10余名农民和采石工人发生殴斗,9名社员受了轻伤。消息传开,很多农民气愤不平,聚集商议要持械报复。长春市郊区检察院接到报告后,检察长亲自带领控申科的同志乘车赶到现场,分头向农民和工人宣传法律,进行疏导教育,同时指出采取暴力行动的后果,使一场即将发生的械斗案件及时被制止。事后,郊区检察院又会同城建局和三道乡政府协商解决矛盾的方法,使问题比较完满的解决,对此双方都很满意。
  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
  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意研究犯罪心理,对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在治本上下功夫,化消极为积极。二是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机会和场所,在法庭上发表公诉词,揭露犯罪,分析犯罪原因,向旁听群众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三是根据每个时期刑事犯罪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犯罪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如1985年青少年犯罪突出,破坏农村经济改革的犯罪增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调查,分别写出了专题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很重视,在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进行宣传,收到良好的效果。四是组织检察干警上街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从1983年—1985年共进行大型法制宣传900余次,法律咨询300余次,散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五是利用典型案例,举办罪证展览十余次。1984年长春市检察院选用长春拖拉机厂销售科副科长孟元福向一些购买小四轮拖拉机的单位索贿案,举办展览,揭示了当前经济犯罪新特点,指出其对经济建设的危害性,对改革的破坏性,引导人们认清“经打”斗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说明当前经济犯罪分子利用不正之风掩盖经济犯罪;一些企业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也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长春日报》报导了展览会开幕的消息。中共长春市委、市纪检委和市整党办公室,联合向全市有关单位发出参观展览的通知,前来参观的人数达2万余人。六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进行法制宣传。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消息报导,编写案例,编写故事。1983年—1985年,仅九台县检察院向新闻单位投稿68篇,被采用53篇。长春市检察院调研室,根据双阳县石溪乡张殿文强奸一案发生后,出现了被害人夫妻行凶报复,乡亲私下调解,阻止告发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撰写了一篇《发生在某山村里的一场闹剧》的故事,采取叙一段故事,说一段法的方法,把被告人为啥犯了罪、被害人的丈夫为什么直接找被告人算帐、说和人为啥无权调解、私下立的字据为啥无效、被害人为啥也犯了罪等,讲得一清二楚。《中国法制报》在《独角兽》专栏刊登后,在农村一些地方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山西省原平县神山堡乡政府曹中义给《中国法制报》写信反映他们乡的民兵看了以后很受教育,好几个民兵连把此文登在黑板报上,对全体民兵和村民进行了法制教育。七是派检察干部到中小学校、企事业和社队进行法制宣传。1984年长春市检察院派出10名干部到10所中学担任法律宣传员,采取上大课与座谈相结合的方法,由浅到深,联系实际讲法律,受到校方的好评。
  六、协助劳改部门积极开展三个延伸工作:一是向前延伸,在批捕、起诉、自侦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就对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的教育,使他们及早悔过自新,以利于他们劳改劳教期间的改造;二是向外延伸,动员社会的力量和“两劳”人员家属共同做好在押犯的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感到社会和家庭的温暖,增强改造的自觉性。三是向后延伸,就是对“两劳”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在他们被释放后,能够及时得到安置,以利于巩固改造成果,防止他们重新犯罪。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还协助宽城区政府和驻长的10个“两劳”单位,推广了东广街道1984年以来对东广管内的84名“两劳”释放人员全部安排就业,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的经验。检察院、宽城区政府,驻长的10个“两劳”单位,三家共同签订了双承包(包帮教包安置)合同,保证宽城区辖区的被释放的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都得到定向培养,释放得到及时的帮教和安置,这项工作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人员进行考核,加强改造。两级检察院检察长都定期为“两劳”人员和在押犯人讲法律课,开展政治攻势,进行感化教育,打击犯罪预防重新犯罪。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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