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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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4
页码: 133-14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自长春市人民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始终非常重视这项工作。
关键词: 控告申诉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自长春市人民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始终非常重视这项工作。1951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创立不久,就开展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当时称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虽然未设专门机构,但已纳入检察工作日程,并指定专人司理此项工作。
  1951年至1956年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主要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以及其他政治运动中,通过接待来信来访,发现案件线索,侦破了一批有罪恶的反革命分子,查处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纠正公安、司法部门错捕、错判案件。1959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专门负责处理信访工作。这时,虽然有了专门机构和人员,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冲击,片面强调“防止阶级敌人利用来信来访进行破坏活动”,因而对人民群众的正当申诉重视不够,加之人力不足,检察机关自办案件很少。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左”的错误,控告申诉工作有新好转。“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工作中断。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工作,由办公室下属申诉科司理。1980年组建了控告申诉检察处,各县、区检察院设置了控告申诉检察科,至此,控告申诉检察,才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一个独立业务部门。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平反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处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上遗留的问题。1981年以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陆续制定了《关于控告申诉工作试行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暂行细则》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业务范围,使控告申诉工作走上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第一节 接待来信来访
  1951年,长春市检察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开展了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当时由于检察机关刚刚成立,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加上主要精力集中于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参加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对人民来信来访,除重大案件线索外,多转给有关部门处理。
  1953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拟发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决定》,初步明确检察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原则、范围、方法、要求。《决定》中规定:“凡检举揭发公安、司法机关非法逮捕、判刑不当以及贪赃枉法、循私舞弊、刑讯逼供者移送一科处理;凡检举揭发工矿企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贪污浪费以致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违法行为,须受刑事处分者移送二科处理;凡检举揭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公务人员之贪污、渎职违法乱纪,欺压人民、包庇坏人和严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反政府法令,以致造成群众严重损失以及全市国民各种违法行为,须受刑事处分者,移送三科处理;凡属情节严重、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应与有关部门互相联系协商处理。”并要求“凡由本署处理者,一般应于十日内处理结束,延期需请示批准后方行”。还规定按月向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来信来访登记表,每半月与有关部门交换查对一次。当时,配合“镇反”和“三反”、“五反”各项运动,主要是受理检举反革命、匪特、反动会道门和刑事犯罪案件;受理检举国家公务人员贪污、盗窃、侵犯人权、打击报复案件;受理检举不法工商业者,施放“五毒”案件;受理检举侵吞、隐匿敌伪财产以及控告司法干警徇私舞弊、非法拘捕等违法犯罪案件。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长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依法逐步开展,职能作用日益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作用也逐渐有所了解,人民来信来访明显增多。这一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771件,比1954年增加29.3%。为了适应工作开展,长春市检察院按照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收转群众信件的程序规定》,补充和完善了来信的转办、催办等工作制度,并在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试行发展了“检察通讯员”,密切了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勾通情况,灵活了耳目,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开通了信访工作的渠道。1956年,长春市检察院试行了《检察员轮流接待制》,强化了信访接待工作力量,更直接地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以及国家政策法令,群众增强了对检察机关、对国家政策法令信任感,来信来访几乎全部是直接投诉。
  1957年,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呈大幅度上升,突出反映出有些已判决的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对原处理结论不服,纷纷提出申诉,但经过了解和复查,属于判处、结论不当的极少,个别人是借机企图翻案。
  1958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制订了《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翌年设置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由于“左”的思想冲击,检察机关被并减,检察职能被削弱,信访工作也因之受挫,来信来访大幅度下降。1960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9件。
  196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研究,总结了1958年至1962年这一时期的经验教训,相继恢复了各级检察机关的机构,逐步完善了职能作用。信访工作,出现了转机,加之,当时正值贯彻农业六十条和工业七十条以及进行整党整社,方方面面,暴露的问题较多,来信来访,大部分是揭发检举地、富、反、坏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抗拒改造、又违法犯罪以及个别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直至1964年,全地区受理来信来访趋向回升。正当工作重新起步,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恢复的时候,又遭受到“文化大革命”十年破坏,信访工作随着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而中断。
  1978年11月,检察机关重建,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信访接待工作得到恢复,到1980年末,全地区配备了23名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干部。长春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先由办公室兼管,不久设立了控告申诉处,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控告申诉科或信访接待室,承担信访接待工作。接着,长春市检察院通过下发《关于控告申诉工作的试行办法》,明确受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控告、申诉、检举、自首等案件,惩处违法犯罪,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行法律监督职能;明确了来信来访、申诉控告受案、移送、转办、催办等项程序;明确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县、区检察院的信访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必要时须协助基层检察院查处信访案件。
  1981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有五个县、区检察院参加的信访工作座谈会,又先后到九台、榆树、双阳、德惠等县检察院共同调查研究,分析了信访工作趋势,推动了信访接待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在吉林省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上,长春市检察院就信访工作中怎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的问题,介绍了经验。主要是积极主动,不推不拖,抓住苗头,过细工作,对症下药,协同解决,坚持回访,巩固成果。
  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随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了大量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经济犯罪的案件。1983年,根据吉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座谈会的精神,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把信访工作的重点,紧紧投放在围绕“两打”斗争,突出抓重大控告、申诉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的防漏纠错,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要求切实做好矛盾转化工作。一些县、区检察院开始扭转过去“坐堂受案,只转不办”的作风,结合办案,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综合治理工作。1984年2月,长春133厂女工杨某到长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上访,杨某自诉,其丈夫宋某在天津工作,夫妻长期两地生活。1981年宋某收到一封“二十四车间群声”的匿名信。信中诽谤杨某有生活作风问题。由此,导致夫妇关系严重恶化,直至闹离婚的严重后果。杨某要求检察机关查清诽谤之人,给予严肃处理。长春市检察院会同宽城区检察院,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查清了写信人,并使之受到了法律制裁。为被诽谤人杨某恢复了名誉,在群众中挽回了影响。同时还细致地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宋、杨夫妇消除误解,使已经破裂的夫妻关系重归于好,防止了矛盾激化。结案后检察机关又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杨某调到了天津工作,解决了他们多年两地分居的问题。夫妻二人激动的说:“感谢党和政府,是人民检察机关救了我们一家。”
  1985年,在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推动下,长春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实行了“分级负责,归口办案”。通过自办、转办、指导办、联合办等方法,做到了“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明确了信访工作的“职、责、权”,层层负责制。使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大大地迈进了一步。
  1987年,长春市检察院认真贯彻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研讨了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从组织上做了充实和调整,工作更加深入和扎实。两级检察院全面落实了检察长公开接待日,接待上访,批阅重要信访案件,直接听取群众呼声,体察民情,掌握了信访动向。同时,长春市检察院坚持面向基层,通过指导办、联合办,推动县、区检察院普遍建立了接待网点。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远离市区十多公里的奋进乡,制定了联系制度,确定了联系人,互通情况,定期走访,开辟了案源,把信访工作中揭示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时交付处理。
  在广泛开展文明办案,大力提倡礼貌接待活动中,总结推广了长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两先、六要”的经验,即接待来访人员先让坐、先倒水,接待要热心,听取陈述要耐心,答复问题要准确,审查来信要细心,转办信件要及时,处理问题要慎重。
  1988年是贯彻《细则》的第二年,也是两级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取得丰收的一年,受案明显增多,全年两级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来访人员、批阅信件也大为增加,并写出200余份专题调研材料和信息综合分析,被吉林省检察院、中共长春市委、省市新闻单位采用、转载达百余份。由于工作优异,成绩显著,在全省检察系统岗位目标管理竞赛评比中,长春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工作连续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1987年度、1988年度先进集体。
  第二节 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长春市检察院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长春市检察机关查处申诉案件,除了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还要遵守一些特定的原则。既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的稳定性,又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纠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实行全面审查,既纠正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又纠正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长春市检察署创建初期,因组织机构尚未健全,虽受理控告申诉案件,但自行办理的为数不多,仅限于重大明显的冤、假、错案、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起初,处理控告、申诉案件,一般按照1953年长春市检察署拟发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归口”承担,处理方法和步聚,基本是:审查控告申诉材料,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调阅卷宗,核对事实和证据;核对适用政策法律是否准确;就案复查;结论处理。
  1953年长春市检察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受理并复查了一些重大的控告、申诉案件。如复查于德水、于德元所谓反革命一案,当时在群众中反响很大。此案是坏分子邢福元等乘镇反之机,纠合落后分子联名诬告于德水等有血债,被长春县公安局逮捕,后判于德水死刑,判于德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德水、于德元不服判决,一再申诉。经长春市检察署及时复查,查明确属诬告陷害,当即建议法院纠正,有效地避免了错杀无辜。同时,依法惩处了挟嫌诬告的犯罪分子。
  1955年,长春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机构得到加强,人员逐渐调配,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有所进展。
  1956年,长春市检察院受理并复查了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人于爱英的申诉。经查于在1955年患了精神病,曾在几个医院治疗,9月该厂一名工人检举于有偷窃行为,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被点名批评,因检举不实,一气之下病情加重,自此神智不清,一时拿走了职工的衣物,公安分局就此将于逮捕。于在拘留中经过诊断确认患有精神分裂症,而法院仍以盗窃罪判了徒刑,但因病不能执行。释放后,于爱英流落街头,在昏迷中遭到强奸,群众很有意见。长春市检察院经认真复查,向原判法院提出建议撤销了原判,还责成于所在厂给予看护和治疗,使于爱英一家深受感动,厂内外群众也都很满意。
  1962年,不服逮捕、判刑、管制和劳动教养等申诉案件较多,检察机关自查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1963年平反冤、假、错案5件。
  1964年,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违法犯罪达227件;不服逮捕、判刑、管制等处分的143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机关陷于瘫痪,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也被迫中断。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后,遵照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在“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指引下,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工作中,一直注重抓了彻底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长春市检察院及时作出规定,办理以下控告、申诉案件:
  (一)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申诉案件;
  (二)经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判刑不服,上诉经审后仍不服的申诉案件;
  (三)经检察机关决定作其它处理(如免予起诉、不起诉等)的申诉或控告案件;
  (四)控告国家机关或企事业、集体单位干部严重违法乱纪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申诉、控告案件;
  (五)不服下级检察机关处理的申诉控告案件;
  (六)控告检举检察机关不依法办事或检察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
  (七)党委和上级院交办的案件。
  鉴于重建初期的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控告申诉案件情况又复杂,难度较大,所以在办案方法上,要求采取联合办案,其形式有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办,各业务处之间协同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办,这些办法,有力于通力合作,又能互相制约。1979年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全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088件,其中不服判刑、逮捕而申诉的较为突出,而且大部是现实问题。
  1980年6月,长春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控告、申诉工作试行办法》,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科)进一步明确了自办案件的范围和职责分工,主要规定受理以下几种案件:
  (一)不服本院各业务处(科)处理,经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后不服同级法院判决,经法院复查驳回的案件;
  (三)不服同级公安局复查处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四)不服下级检察院驳回的申诉案件;
  (五)党委、人大常委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查处的控告、申诉案件;
  (七)协助外地检察院查处有关控告、申诉案件。
  同时,还规定检察机关查办控告、检举犯罪案件的一些规章制度及法律程序。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长批示后,转业务处(科)处理,并建立了制作“复查报告”、“抗诉书”、“要求改正建议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复查决定书”、“催办案件登记、”“催办单”、“结案登记”等一整套程序制度,使全地区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完善。此后,两级检察院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出现了新的局面,受案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控告、检举案件上升,申诉案件下降,1980年比1979年,控告、检举案件上升一倍,申诉案件下降25%。从信访接待情况看,控告检举案件1979年是27%,1980年是43%;申诉案件1979年是43%,1980年是30%。申诉历史遗留问题下降,现实问题大幅度上升,1979年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诉占申诉总数90%,1980年下降到65%。在控告申诉案件中,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控告检举占相当比重,如法纪、经济案件1980年比1979年上升一倍,申诉案件属于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免予起诉以及漏诉的案件有所增多。申诉案件中重复申诉也较多。这些情况表明,主要是《两法》实施后,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加强,日趋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自己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重建后的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充分显示出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1981年,查处控告、申诉案件的受案量持续上升。当年,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地区检察系统控告、申诉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总结了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经验,部署了下步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198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控告、申诉案件大幅度上升,突出的是检举控告严重经济犯罪的案件增多。如长春市南关区净月乡社员于荣生到长春市检察院控告检举队长单成喜,横行乡里,报复陷害检举人,大量贪污犯罪的情况,经长春市检察院查明单成喜确实贪污12860元,经起诉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1983年,长春市检察院根据吉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强调提出要紧紧围绕“两打”斗争,突出查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防漏、纠错、打击犯罪,并提出要注意防止矛盾激化,做好过细工作,把工作做到实处。
  1984年,长春市检察院受理九台县卡伦镇郊三队社员赵××及其女儿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访,控告本队社员赵利于1983年5月将其女儿强奸。1984年3月九台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为由,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决定。上访人不服,要求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处理此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及时纠正了九台县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以强奸罪追究了被告人赵利的刑事责任,起诉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10年徒刑,防止了一起漏案。
  1985年,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地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继续贯彻围绕“两打”斗争,保卫经济体制政策,以办案为重点全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年两级检察院积极查处控告申诉案件87件,通过清案复查验收纠正冤、假、错案21件,发挥了防漏、防错作用。
  1986年7月,长春市检察院在双阳县召开了全地区控告申诉工作现场会,介绍了双阳、朝阳等县区检察院办案经验:走出机关,深入基层,带案下访,巡回办案,直接受案。两级检察院这一年共办“五类”案件168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36件,追查漏案19件,平反冤、假、错案17件,查办经济犯罪案件53件,追究刑事责任16件,挽回经济损失百余万元,收缴赃款40多万元。
  1987年,长春市检察院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按《细则》规定,坚持归口办案,着重抓了“两不一免”案件(即不捕,不诉,免予起诉)和刑满释放再申诉案件以及上级党委交办的案件。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84件,其中追究漏案8件,平反纠正23件。年内,在全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长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作了题为《尽职尽责精心办好申诉案件》的经验介绍。
  1988年,在全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打开了新局面,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更加主动,全年两级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870件,其中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提供刑事犯罪线索238件,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提供经济犯罪线索273件,受追究的129件,全年结案136件,占所承办查处控告、申诉案件138件的98.6%,其中长春市检察院自办30件,年终评比中,在吉林省检察机关名列前茅,表明长春市两级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都有长足的进展。
  第三节 平反冤假错案
  鉴于“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有些还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有的地方和单位遗留不少问题,该落实政策的没有落实。“文化大革命”前发生的冤、假、错案也还有尚未复查平反的情况。就此,中共中央办公厅以(83)9号文件,转发了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中共吉林省委和吉林省检察院下达了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中共长春市委也作了同样部署。长春市两级检察院根据上述指示精神,于1983年5月,分别组成清案办公室,抽调专人,对历次政治运动中,经检察机关办理的免予起诉、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清案工作分两批进行,截至1985年6月末,复查工作基本结束。1985年11月,按吉林省检察院部署又进行了清案工作“回头看”,做到善始善终。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进行了两次摸底核实,查阅市、县、区政法机关和档案馆的档案近4500多件,5万余人的卷宗材料,对1216件政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其中复查政治案件427件,刑事件789件,平反纠正81件(政治案件47件,刑事案件34件)。经清查纠正平反的案件,主要是犯罪事实失实、错定性质、不应追究而追究、已作过结论而又重复处理或部分事实、情节失实的案件。
  长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清案复查中,坚持了依靠党委、依靠群众、依靠有关部门;坚持了“六访”(即访原办案单位、访原审批有关领导、访原办案人、访知情民警、访老街道干部、访老亲邻)、三查(查政法机关及档案馆有关档案、查人事调转的有关档案、查公安部门的有关户卡),以便查明有关人下落,查到原始档案。
  为确保清查工作质量,强调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领导把关、党委审批的制度,制定了验收标准:
  1.维持和改正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结案处理符合政策,坚持不错不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对于平反纠正的案件,按政策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属于复查范围的一定复查,档案或人查不到下落的个别案件,要登记造册,注明情况。
  3.做到复查有材料、讨论有记录、领导审批有手续、法律文书要完备。
  为确保复查案件质量,肃清“左”的影响,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在运动中有过激言行或对一时一事不满的,过去按反革命论处的应予平反纠正。如农民温××1964年夏锄期间,因粮食留量少不够吃等情况,曾说“还是单干好”等不满言论,而被定为反革命罪,经复查给予了纠正;对占用、挪用少量公款和私分少量公物的行为、按贪污论处的应予平反纠正。如长春市百货五商店计划员盖××,1955年至1956年间,先后两次占用互助储蓄存款20元,在移交工作时已承认其事实,以侵占公款罪做了免予起诉处理,经这次复查,才给予纠正;对自产农副产品和购买原料自行加工出售,按投机倒把罪论处的应予纠正。如农民桂××,1962年至1964年间,自行加工草绳出售,获利2000多元,被定为投机倒把罪,经这次复查,给予了纠正;对一般违法和违反政策的行为,按破坏政策罪论处的,应予平反纠正。如银行职工宋××在“保粮保纲”运动中,涂改分购证,套取国家粮食204斤,发现后大部缴回,仍以破坏粮食政策罪处理了。经这次复查讨论认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对一般纠纷或违反治安秩序而定伤害罪的,应予平反纠正。如市民杨××,1956年陪同丈夫治病,与医生发生口角,气愤之下,打了对方一个嘴巴,踢了两脚,却被定为伤害罪,免予起诉,经复查给予了纠正;对有一般流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和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问题,按流氓罪论处的,应予纠正。如长春市邮局清扫员肖××,1955年至1957年,多次挑逗妇女,并有不道德行为,但构不成流氓罪,其行为属于一般流氓习气,经复查也给予了纠正。
  经过清案复查工作,冤案得到昭雪、假案得到平反、错案得到纠正,真正的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对医治十年内乱造成的创伤,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恢复和提高党的威信,促进四化建设,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禹国振历史反革命一案。在肃反运动中被处理之后,几年来申诉126次,几经周折而得不到解决,经这次清案,终于查清事实,落实了政策。当宣告其错案给予平反纠正时,他激动万分,眼含热泪,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人民检察机关。他说:“我申诉上访126次,终于得到了公正解决,我的亲属再也不能因我受株连了,我今生今世一定要加倍做好工作,报答党和政府对我的恩情”。再如,释澍培反革命案,经复查纠正后反应也很大。释澍培已九十岁,现任吉林省佛教协会会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历史上曾任过伪满新京佛教会副会长,长春市般若寺方丈,肃反时,对其历史问题看得偏重,定为历史反革命罪,经这次复查给予了平反,市有关部门一致认为这个案件纠得正确,它有利统战工作,有利团结各方面人士,有利于调动他们及其家属建设四化的积极性,在宗教界反映更大。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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