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对社会改造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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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对社会改造的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130-1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对社会改造检察的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只要他们没有进行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只在群众面前公布他们的身份,揭露他们的问题,留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中监督生产劳动,加以改造。
关键词: 社会改造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只要他们没有进行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只在群众面前公布他们的身份,揭露他们的问题,留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中监督生产劳动,加以改造。相对于监狱、劳改队中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来说,这种改造工作称为社会改造。中共中央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作出监督改造地主、富农、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并吸收其中已经改造好的分子入社的规定,按照《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他们的实际表现情况,可由农业合作社分别吸收他们做社员或候补社员,不够入社条件的,可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监督生产。
  1958年,长春市检察院对“地、富、反、坏分子”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由劳改检察机构承担。1959年1月,长春地区两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配合整党整社,采取先点后面、点面结合的方法,在土改、镇反不够彻底、敌情比较严重、社情比较复杂的城乡结合部,还有边沿落后地区以及要害部位,开展了社会改造工作和社改检察工作。1至4月,共选择两个公安派出所、两个户籍区、3个民办工厂、11个管理区先行试点。5月末试点工作告一段落,6月初吉林省检察院召开了社改检察工作会议,初步总结了试点工作经验,部署了复查。在此基础上,长春市检察院要求各县、区检察院都要选择三、五个公社、公安派出所,开展社改检察工作。
  当时,社改检察工作主要是检察地、富、反、坏分子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接受群众监督改造;纠正社改工作中放松监督改造,或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检察包改包教组织是否落实,措施制度是否严密可行;纠正不讲政策、违反法令等现象。社改检察的对象,是那些不服监管已定性戴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以及不捕、不起诉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开展社改检察工作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参加党的中心工作,协同公安机关,在基层党组织的支持下,通过召开党员、团员、积极分子会议,包改小组成员会议以及治保委员会议等等,了解社改情况、四类分子思想动态和违法犯罪等问题,然后,召开有社改对象参加的“训话会”,鼓励改造好的,批评表现坏的,指明改造出路,进行守法教育。必要时通过参加评审活动,开展社改检察,侧重抓评审摸底,内定、评议、复查的政策界限,法律手续以及事实根据,以准确掌握定性依据和升降标准,注意发现并提出纠正错划、漏划等问题。
  社改检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处理人的问题上,本着慎重态度。当时提出:(一)要把社改对象与其他地富子弟及其家属严格区分开来;(二)要把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同反革命分子区分开来;(三)要把人民群众的一般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同坏分子违法犯罪区分开来;(四)对刑满释放分子的杀人、纵火、惯盗、惯窃、反革命、强奸犯罪与过失、民事、小量贪污、赌博等犯罪区别开来;(五)将屡教不改的二流子懒汉、巫婆神汉和经教育已改正了的上述人区别开来;(六)注意检察纠正其他错划、漏划现象。吉林省双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社改检察,在一个管理区,对58名四类分子检察发现,有10名地富分子的家属被错划为社改对象,占四类分子总数17.1%;将3名地富分子的子弟混淆为地富分子;还将1名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错划为反革命分子。
  经过社改评查,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改造和分化,双阳县2457名四类分子,经评查,其中表现好的或比较好的由1958年的49.2%上升为66.3%;中间的由33.3%下降到24.7%;表现坏的由17.5%下降到9%。1960年,长春市检察院总结了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加强社改检察,贯彻大搞改造的方针,配合公安保卫部门,依靠群众,“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指示,坚持“月考季评年升降”等制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对清理要害,纯洁队伍,评查四类分子等项工作都做了具体部署。随之,长春地区两级检察院相继开展了社改检察工作。当年5月,长春市检察院在德惠县召开了长春地区社改检察工作现场会,提出:“以保卫党的中心运动为纲,以参加改造落后地区和落后单位为重点,以中心带业务,以业务保中心”,推动社改检察工作全面开展。据榆树、德惠、双阳、九台、农安、二道、南关等县、区检察院统计,在已改造完的57个地区和落后单位中,共挖出反坏分子118名,其中构成犯罪依法捕处47名,其余71名分别依法作了其他处理。农安县黄鱼圈公社连冢屯管理区,挖出以原管理区书记杨春林、养猪厂厂长姜殿云为首的9人坏分子集团,多年来,他们强奸妇女20多人,破坏生产,为非作歹,群众恨之入骨,称这个地方是“二满洲”,把杨春林叫“杨兰天下”,把姜殿文叫“社祖宗”。由于这些坏人当道,政策不能落实,生产落后,群众贫困,形成少见的落后状态。经过社改,提高群众觉悟,揪出杨春林等人之后,广大群众满意地说:“共产党来了十多年了,这回我们才彻底推翻了‘二满洲’,打垮了‘杨兰天下’见了晴天!”南关区检察院,深入到四类分子聚集活动比较猖獗的南关区胶车社,以揭发检举贪污盗窃违法犯罪活动为突破口,对该社144名四类分子进行了评查,除揭发出大量贪污盗窃不法行为外,还挖出隐藏较深的14名四类分子和3名新生的反坏分子,清除不纯分子14名,打击了敌人,教育了群众,树立了正气,推动了生产。农安、郊区、南关三个县、区检察院,在检察6144名社改对象中,发现漏划的249名,错划的618名,都依法给予了处理。纠正了对四类分子失控现象,也解脱了一些被错划的人。通过社改检察,落实了改造措施,纠正了执行政策中的问题和改造失控现象,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改造,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政治效果,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1966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经评审、批准,摘掉了绝大多数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的政治帽子,改造反动阶级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做为检察机关的社改检察工作,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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