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不服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5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对不服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127-13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对不服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检察的情况,受理申诉和控告,是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
关键词: 申诉案件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受理申诉和控告,是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63条规定:“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监所检察部门负有受理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对于劳改犯、劳教人员认罪认错,接受改造,以及争取其家属的支持,维护和稳定监管改造秩序,都具有积极作用。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至1955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受理犯人及其亲属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比较少。1956年贯彻第三届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劳改部门在劳改犯中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使犯人懂得了行使申诉权利的合法性,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一度明显上升。第一监狱,自1956年至1957年有263人申诉,较前四年申诉总数增加8倍多。这些申诉案件有的确属冤错,有的部分有问题,有的是无理申诉。反革命分子汪永祥,叛变投敌,打死我农会干部和群众,抢枪支和军粮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他一再申诉,完全否认其所犯的罪行。经审查,驳回申诉,并对其进行了认罪服法教育。
  1957年6月,长春市检察院受理反革命罪犯邱凯风申诉案件,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案件。邱凯风是个农民,曾于1952年2月,经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押于第一劳改大队。判刑后,邱凯风始终不服原判,坚持申诉。经调阅卷宗,发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矛盾,随即携卷进行了复查。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是:“1942年,被告雇一讨饭的老蔡头看果树园,言明完工后给一套棉衣,后来未给做棉衣,又将老蔡头撵走,致将老蔡头冻死;1942年,被告买二亩二分地,却用包大段方法霸占公有地四十余垧,中间道也不让走,邱海楼告其霸道,被告反诬邱砍公树贪污公款,后被伪警察将邱毒打后病死;1947年,我解放军借被告驴驮粮,途中遭劫,我军当即折价包赔,被告回屯后又向闾长要钱,群众摊派五、六斗粮,被告在园子周围撒毒药,毒死屯中老唐家七只小鸡,邱殿贤的牛进被告园子,被砍断牛腿;1948年,独身汉邱殿发的户口和被告落在一起,分的七亩地由被告耕种,讲地租五斗粮,后因邱放牛闯进被告果园,被告将邱撵走,五斗地租给一斗半;被告入狱后,不认罪,谩骂政府,说政府是统治人民的政府”。
  复查后认定,所谓冻死老蔡头问题,当时看尸人邱殿选证实:“老察头抽‘白面’(吸毒),是在该屯南长壕地冻死的,死时身穿棉袄,围两个狗皮褥子,经伪警察验尸后埋的”。占公地问题,是被告早年花钱买邱汤山一块荒地不是公地,中间为公用小道,被告为了保护果树,经与会首邱海楼商妥,将土地四周拦上,后来,群众用道不便,催促邱海楼告的被告,被告抓住邱砍公树事实,反过来又告邱,后经说和,双方和解,群众证实邱是当地土绅士,又是会首,曾与被告打过官司,事过二年后邱因患病死去。赔驴钱问题,群众证实是被告嫌解放军赔的少,又向闾长要钱,闾长召集群众议定每户给被告一升半粮,群众认赔。砍伤牛腿被告买药已给治好,药死小鸡也赔了小鸡,撵走邱殿发给一斗半粮,是农会调解的。所谓不满政府言论,主要是基于久诉得不到解决有怨气。
  经复查,长春市检察院认为上述情况构不成犯罪,更不能定反革命罪。于是与原审法院联系,建议撤销原判,终止执行,彻底平反。1957年6月28日,冤狱6年多的邱凯风,经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在监内外反响很大。
  1957年后,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明显减少,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中止了此项检察工作。
  1978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有所增加。随着“三案”清理工作,监内许多犯人提出申诉,仅长春监狱1978年申诉案件即达681件,占在押犯人的32.5%;1979年申诉案件750件,占在押犯人35.8%。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是:(一)部分案情确有出入或适用法律不当;(二)有的人出于错觉或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多次申诉就能得到平反或减刑;(三)不认罪服法,无理取闹。这对监内改造秩序带来很大影响。为协助监狱解决这个问题,长春市检察院密切配合监狱党委,成立了复查催办工作组,抓紧开展工作。第一步,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对提出申诉的犯人逐个提审,搞清申诉理由,对多年申诉、多次申诉,驳回仍坚持申诉的以及从判决书上看出有明显问题的案件列为重点。确定复查对象517人。第二步,填写复查登记表,调阅卷宗,询问申诉人,走访原办案人,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第三步,归口办理,分级负责。按地区分别与原判法院协商,交换意见,对应平反、改判、维持原判的由法院负责签字盖章,履行法律手续。第四步,将复查、催办结果,通知监管部门,由中队管教干部逐个找申诉犯人谈话。对有理申诉者,告诉他们等待原判法院处理;对无理申诉者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当时,从通化、延边移送长春地区监改的犯人83件申诉案件中,属于应无罪释放、改判、纠正定性不当、事实不清的就有34件,无理申诉的49件。在此期间,按中共中央指示,对“文化大革命”以来所办的反革命和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长春监狱经复查无罪释放167人,改判122人,合计占在押犯总数的13.8%。这在犯人中震动很大,得到平反落实政策的人,赞扬党的政策,认为体现了有错必纠。这样一来,稳定了监管秩序,调动了犯人改造的积极性。1975年12月18日,吉林省浑江市人民法院以反革命阶级报复罪判刑17年的王宝强,入监后多次申诉被驳回,这次复查,原判法院宣布无罪释放,他眼含热泪说:“感谢监狱和检察院,这次监狱和检察院若不出面,不知啥时候才是个头!”原定反革命罪的计东升,入监20多年,口头、书面申诉百余次,这次得到了复查,最后宣布无罪释放。他激动地说:“检察院、监狱真是太负责任了,我永世不忘,二十多年压在心中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出监时,他一再对在押犯人说:“要相信政府,好好改造”,使在押犯人很受触动。
  1981年后,长春市检察院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百件左右。经复查,改判的不多,大部分转有关部门处理。
  1983年初以来,长春监狱在押犯不服判决申诉案件一度增多,复查了24起常年申诉典型案件,未发现任何冤、假、错案。进而查明,是一种反改造的突出表现,于是召开了全体犯人大会,批驳了无理申诉的动向,阐明了党的一贯政策和法律规定,告戒在押罪犯只有认罪服法才有出路。会后,原提出申诉的571名犯人(占全监犯人总数28.5%)中,许多人撤回了申诉,到年末申诉的犯人减少到212名,占当时全监犯人总数的9.6%。其他监狱、劳改部门的情况大体相似。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以来,促进了在押人犯的改造,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明显减少,一直持续到1988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