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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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4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6
页码: 117-1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监所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统称。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春市的监所检察工作,经历了从一般的劳改检察发展为全面地监所检察的过程。
关键词: 监所检察 长春市

内容

监所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统称。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春市的监所检察工作,经历了从一般的劳改检察发展为全面地监所检察的过程。
  1950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初建,未专设监所检察机构,也未设专职人员。需要检察时,临时指派干部进行,主要是检察未决犯的关押时限是否超时,配合公安、劳改机关掌握、调查在押犯的动态,了解狱政管理,监所的安全措施,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提出纠正意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1955年以后,监所检察业务有所发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监所、劳改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六项职权之一。重点检察在押犯违犯监规、抗拒改造、重新犯罪活动;协助监狱、劳改、看守所加强和改进劳动改造工作。1957年下半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对劳动改造单位的检察工作要经常化的指示,长春市人民检擦院的劳改检察干部都调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实行驻场(厂)检察。1958年,第一次全国劳改检察工作会议,批判了“右倾”思想,片面监督的错误。确定监所检察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批捕、起诉,打击劳动改造罪犯重新犯罪活动。并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简称社改检察)。1967年,长春市检察机关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取消,监所检察、劳改检察和社改检察工作随之中断。
  1978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恢复了监所检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1979年11月,第一次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了监所检察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依法全面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198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1983年1月,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这对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改进监管改造场所的工作,促进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起了积极的作用。
  1983年3月25日,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全面承担《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赋予的职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检察院批准,成立了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办理在押犯又犯罪及在判决时隐瞒余罪并应处罚的案件;审查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检察监狱干警执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配合监狱搞好教育改造工作;办理监队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教养人员犯罪的批捕、起诉案件;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办理劳改场所干警职务犯罪和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受理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和申诉案件。自此,监所检察只承担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任务。直至1988年11月,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监所检察处合并。对内称监所检察处,对外为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对刑事犯罪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和改造,把犯了罪的人变为社会有用的人。这是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一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有效执行,圆满地完成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它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早在1950年人民检察署建立后即行开展,主要是对监管改造场所和在社会上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
  1957年,长春市检察院重点对长春第一监狱关押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察,发现改判逐年偏轻,对确属“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罪犯,及时提出纠正偏轻处理的倾向,有力地打击了死缓罪犯反改造的气焰。
  1960年至1966年,重点对判决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察,发现问题均得到纠正。
  1967年至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监所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11月,长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监所检察机构也随之恢复,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处,各县、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科。1980年,长春市检察院对1978年以来,长春地区公安机关批准的101名保外犯人进行了检察,发现49名保外犯人长期脱管,有27名在社会上行凶、盗窃、赌博和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如因伤害、盗窃罪判刑四年的保外就医罪犯栾起洪,保外后就流入社会追逐女青年、行凶伤害,经检查发现,立即建议收监并加了刑。
  在此期间,长春市检察院还对已判刑的29名罪犯(包括5至15年徒刑18名)不能按期收监、执行判决的情况进行了检察。主要问题是:(一)劳改单位对收监犯人身体状况要求过严,该收不收,甚至偏听偏信犯人谎言。诈骗犯李杰被判刑8年,送铁北劳改队,经检查没发现有病,只是李犯自己说:“腿不好使”,劳改队就未收监。抢劫犯霍大群,被判刑13年,只因有陈旧疥疮疤痕,先后送长监、铁北、公主岭劳改队,均未收监。(二)有的重刑罪犯和患有一般疾病的犯人,不应保外而保外。结伙殴斗致死人命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孟宪伦,踝骨曾被脚镣磨伤,本应收监劳改,但又自称有精神病,未经医务部门鉴定,就决定保外就医了。(三)保外罪犯审批手续不健全。原吉林省工交办公室副主任徐彪,系“文化大革命”中的打砸抢分子,1978年被捕入狱,没有任何手续,就于1979年2月保外就医。针对这些情况,长春市检察院提出了纠正建议,除严格掌握保外就医犯人的审批手续,落实监管措施,建立考核、病情检查制度外,还提请省、市政法办公室,统一研究,指定医疗单位负责司法鉴定和设置统一关押管理场所。
  1987年末至1988年初,长春市检察院鉴于保外就医罪犯增多,脱管、漏管现象十分严重,于是对长春市五个城区保外就医罪犯情况进了检察。发现:(一)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居多,判处长期徒刑的占相当比重。5个区保外就医罪犯有136人,其中杀人、强奸、流氓、抢劫、诈骗、盗窃等严重犯罪分子120人,占总数的84%。判处无期徒刑的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9人。罪犯刑期长,劣根性深,保外后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有的罪犯自残身体,多次保外,重新犯罪。有一诈骗、贪污罪犯,被判刑20年,骗取保外就医后,即办个“吉林市有限贸易公司长春分公司”自封经理,继续行骗,先后去武汉市服装厂骗走价值5万元的服装,然后逃之夭夭,下落不明。(二)丧失保外就医条件,未及时收监。136名罪犯中有56名已基本或全部痊愈,但未及时收监,流散在社会,有的已回原单位工作,有的当了临时工,摆设摊床做起买卖。(三)监管失控。有42名罪犯未落实保外监管工作,没有向公安派出所办理交接手续。(四)审批保外就医掌握不严。不具备保外条件,搞假诊断,伪造证明材料,甚至徇私舞弊,骗取保外。对此,长春市检察院提出建立病监势在必行,对那些确患重病的罪犯,若采取保外就医后,有可能引起危害社会严重后果的,以及抗拒改造自伤自残,企图脱管继续犯罪的犯人要及时收入病监,就医监管。严格执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把好审批关,切实加强监管,对保外就医罪犯要定期组织复查,发现丧失保外条件的,就应立即收监执行,严防脱、漏监管现象。
  1988年,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监所检察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存在的“自然解除”问题,进行了检察。从1986年至1988年6月,榆树县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140人,其中有74人未办任何手续“自然解除”缓刑,只有9人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解除手续。显然违反了197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到期不按法律程序执行,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缓刑罪犯在政治上、生活上、就业上带来一些负担,在人民群众中容易产生误解。对此,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重视,凡未办理手续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补办手续,而且要使这项工作保持连续性。
  第二节 对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检察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管改造场所活动实行监督,主要是依照国家法律,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场(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以及劳动教养场所收押、监管、教育改造和释放被监管人等日常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通过检察监督纠正违法,以保证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确实施。
  对监狱、劳改机关、看守所、劳教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法律监督职能。这项工作,有时由检察机关自行办理,多数是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进行。1951年3月以前,一些监狱片面强调教育改造和民主管理,提倡组织犯人“自治会”,甚至自立《功过条例及奖惩办法》,自行制定“立大功减刑十分之一,立小功减刑三十分之一”等奖惩办法;犯人成立“互助组”,让犯人管犯人,犯人规劝犯人;搞所谓打开监狱门,面向大自然,只强调生产营利,而忽视人的思想改造。就此方向性的问题,长春市检察署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后,及时提出建议并加以纠正。
  1957年8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检查长春第一劳改队执法情况时,发现该队长期积压大量揭发检举和坦白交待材料,既不处理又未转走,影响了及时打击犯罪。如在押犯王国潘系根据军统特务的历史罪恶逮捕判刑的,但据外地知情人检举,王国潘在解放后,曾潜伏在河北省峰峰煤矿,并去香港与国民党特务组织取得联系,潜回大陆以当教员为掩护,继续发展特务组织,搞情报活动。对此重大现行反革命活动检举材料也竟然未加重视。
  这年,长春市检察院又对第一监狱执法情况进了检查,发现积压揭发、检举、坦白交待材料达1097件,仅从85件外地揭发在押犯余罪材料中,有血债、民愤的反革命罪行材料就达57件。在押犯恶霸地主王善元,于1956年坦白交待埋藏地下的4000块银元,却未引起重视。长春市检察院检查发现后,公安部门去起赃时,只挖出550块。对这些问题,吉林省及长春市检察院都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
  1959年8、9月间,长春市检察院对市公安局劳动教养所、吉林省榆树县、德惠县劳改农场的教养分子改造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执行政策和斗争策略上存在如下问题:
  (一)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反革命造谣煽动与有一般反动思想或不满言论区分不清;故意破坏与一般过失造成的事故区分不清;流窜犯与盲流区分不清;惯盗惯窃与小偷小摸区分不清;投机倒把与少量倒买倒卖区分不清。地主家庭出身的农民周××,28岁,在劳动中曾不服从生产队长派活儿,外出时未请假,深翻地时他翻的浅,在1957年说过:“马瘦了才好呢,走路轻快”,“妇女没用,我干一气顶他们干一天”,于是以“抗拒改造、造谣”将其收容教养。
  (二)档案材料与审批手续不完备。有的仅有教养呈批表和教养分子《交心材料》,没有证明材料和询问、讯问笔录,有的呈批表尚无领导批示,有的未盖公章。
  (三)管教方法不当。利用反革命分子和表现不好的教养分子当管教组长、收容班长。表现不好的盗窃分子夏德洪,在当收容班长期间,勒索财物,多次要奸被收容的少年。
  经检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纠正的意见。
  1962年4月,长春市检察院深入铁北劳改支队,对反革命、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坏分子非正常死亡情况进行了检察。该支队共有犯人2240名,病犯507名,占总数24%。其中,已入院307名,危重患者77名,第一季度死亡33名。经查明,属于年老体衰久治不愈而死亡占56%;因误诊造成死亡占22%;因技术不高、医疗设备缺乏或急性病诊治困难造成死亡占22%,死亡犯人比例严重超过在押犯人0.5%的规定。长春市检察院经与支队领导研究,及时改善了犯人的生活管理条件,加强了对传染病、多发病防治措施,对犯人施行了健康状况普查,调整了医疗力量,缓解了病犯骤增情况。
  1980年5月,长春市检察院对黑嘴子监狱(病监)进行了检察,监狱的门诊、病房、处置室、伙房、仓库等部位,被20多名犯医所把持,他们横行无忌,虐待甚至迫害犯人,而监管人员放松管理。检察后,监狱党委立即调整了管理干部,派得力干部到病监工作,将表现坏的有违法问题的犯医投入基建队劳改,病犯治病一律交行政医务人员诊治,增加了看守,制定了10项改正措施。
  对羁押人犯时限的监督,始终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坚持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长春市检察院于1962年1月15日,会同长春市公安局预审处、看守所对羁押的人犯时限进行了检查,发现403名人犯中有51名久押未决,有的关押长达3年之久。长期蹲监得不到劳动改造,不少犯人身染重病。在长春监狱,同样发现不少犯人不能正常投入劳动改造,由于办案拖拉,执法不严,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侵犯了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此,立即提出纠正。1986年,在检察工作中,发现长春市公安局看守所有6名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超法定时限的人犯,超时限最长的461天,最短的67天。就这一问题向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委做了报告,并建议原审法院立即安排人员审理。
  在对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执法情况检查中,也发现少数监管干部利用职权,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1980年,长春市检察院与郊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对郊区公安分局收容所严重违法乱纪打死收容人员薛金龙事件进行联合检察。查明管教人员亲自动手和指使收容人员“二管教”,对收审人员施以残酷肉刑达20多种,使用刑具几十件,一些收审人员,挺刑不过,编造假案,给工作带来很大损失。他们还擅自扩大收审范围,随意安上罪名,久收不结,在收容所内大搞低级下流“娱乐”。联合检查组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已经依法逮捕的原收审人员打伤人、打死人的凶手,依法从严惩办;对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造成一些收容人员致伤、致死负有直接责任的管教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该所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恶果,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三)建议对全地区收容所进行一次彻底地检查、整顿,纠正一切违法乱纪问题。
  1984年至1987年间,先后在长春劳改队、吉林省女犯监狱等监管、劳动教养场所,多次对监管干部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进行检查。长春劳改队管教干部郭长明、栾忠等人,在1984年8月多次对犯人刘军用警棍打两臂和臀部、腿部、腹部,以致刘军伤势严重,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依法追究了郭长明等人的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长春劳改队管教员石同武,以诱骗、恫吓、要挟等手段,将探监的女青年用酒灌醉后,在饭店小仓库将其奸污。之后以“能照顾其父”(在押犯人),诱骗女青年去公园,再行奸污。石还以倒卖鱼借款为名,向其父索要2000元。钱到手之后,放高利贷1000元,存入银行800元,自己买夹克花去200元。女监管教员董桂梅,伙同并指使女犯为其盗窃监狱生产的警服成衣和布料,价值1000多元。长春市检察院就上述案件,侦查终结,依法交付审判。同时,还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
  第三节 对在押犯又犯罪的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规定,始终把打击劳改犯中的又犯罪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对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案件,也予以处理。
  1955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监所、劳改机关监督工作试行办法》。当年,长春市检察院开始办理罪犯服刑期间抗拒改造又犯罪案件。改造与反改造,历来是狱内斗争的焦点,到1957年尤为突出。这一年,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借中国共产党整风之机,向党向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发起进攻。狱内关押的反动势力,遥相呼应,反改造又犯罪活动嚣张一时。为了治服犯罪,打击反改造气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会同公安、劳改部门对吉林省第一监狱、第三监狱、吉林省第一、九、十劳改支队在押犯又犯罪活动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押犯抗拒改造又犯罪的主要表现是:
  (一)组织反革命集团公开活动。第一劳改支队发现反动阴谋集团一起,第三监狱发现反革命集团二起。第三监狱以反革命罪犯杜少萱、隋宝成(均为犯医)为首的反革命集团5人,在监内大肆攻击管教干部和犯人积极分子委员会,叫嚣“医务执政”、“取消管教”、“用技术代替管教”。反革命分子梁世焕(美国间谍,反动神父),网罗7名罪犯,内外勾结,与长春、哈尔滨等地反动教徒勾结呼应,进行反动活动。反革命分子刘静民扬言:“搞司法的干部都应下台,该杀的杀,该关的关”。反革命分子皮中柱纠合一股罪犯,暗中打气,他说:“不要丧气,顶多到60年三次世界大战就得爆发”,提出“要在组织上拢络落后,战略上打击进步,促使暴乱,配合右派分子进攻”。
  (二)制造事故,破坏生产。第一监狱反革命杀人犯李春珍(无期徒刑)制造生产事故40多起,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00多元。
  (三)坚持反动立场,顽固抗拒改造。第一监狱有6、7名无期徒刑或死缓罪犯公然闹监要求枪决。一贯道头子张殿文在监内吃斋念佛,还给管教干部写条子说:“我的思想较坏,不能改造,也拒绝改造,政府将我粉身碎骨也不能改变信一贯道”。反革命罪犯刘天云说:“头可断,血可流,志不屈,到任何时候不能戴投降帽子”。还有的阴谋组织越狱。对这些又犯罪活动,长春市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都及时地予以打击。
  1958年,我国进入“大跃进”年代,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改检察会议指出,劳改检察工作“主要是配合劳改部门的生产大跃进,进一步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打击罪犯破坏活动、组织暴动、越狱逃跑、行凶报复等犯罪行为,特别是要注意世界局势紧张以来犯人的思想动态”。长春市检察院为了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及时发现犯罪,就地办案,分别对驻长的省市劳改监管场所派出了常驻检察员。1959年,长春市检察院积极主动会同第一监狱,及时打击了反革命罪犯明晶朴预谋暴乱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明犯,入监后,反动气焰并未收敛,纠集反革命和刑事犯罪重刑犯,组织“民族党”,印刷“良心报”,策划打死管教人员,越狱进山,继续与人民为敌。长春市检察院查明后,及时起诉,给予严厉打击。这一年仅上半年就起诉加刑33件,打击了在押罪犯的反动气焰。1960年以后,在押罪犯趁我国暂时困难时期,大肆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在监管场所反改造又犯罪活动十分突出,竟然阴谋组织反革命暴乱集团和逃跑集团。当时,仅就5个监、队统计,就发现13个反革命暴乱和逃跑集团,北郊劳动教养大队发现3个逃跑集团。1961年发生58起逃跑事件,比上年增加一倍。反革命罪犯公然叫嚣,“杀出一条血路”,“打死看守,夺走枪支,从北朝鲜到南朝鲜再投奔台湾”。与此同时,书写反标、造谣诬蔑、破坏生产、强奸要奸、行凶盗窃、诈骗贪污等监内犯罪大有增加。1963年,受理劳改加刑案件46件,经审查起诉27件。
  监、改场所又犯罪的特点,一个是刑满就业分子重新犯罪居多,60%是又犯盗窃犯罪;而反革命又犯罪尤为突出,占受案总数67.4%;起诉加刑案件中属于保外就医又犯罪占17.3%,大部分是奸淫妇女、盗窃罪。另一个特点,是加刑罪犯多为重罪刑期长的,原判5年以上的占86%,曾经加过刑的占28.3%,反映出改造与反改造复杂性。
  长春市检察院为了严厉打击又犯罪,明确划分了政策界限:
  (一)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与摘抄古今杂志、书刊,借以发泻反动思想感情的区别开来;
  (二)组织反革命集团暴乱与互相吹捧和流露反动思想情绪的区别开来;
  (三)有意破坏生产与技术不高、没有生产操作经验或由于马虎大意造成生产事故区别开来;
  (四)进行反革命造谣诬蔑和在讨论会上暴露反动思想或说了些错话区别开来;
  (五)一贯或大量进行盗窃活动与小偷小摸行为区别开来;
  (六)报复行凶与犯人之间斗殴造成伤害的区别开来;
  (七)抗拒改造煽动罢工闹事与劳动消极违反监规纪律不服管教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开来;
  (八)逃跑与有逃跑思想的区别开来;
  (九)采取威胁或暴力强行要奸与互相㚻奸的区别开来;
  (十)阴谋拉拢贿赂行政干警人员贪赃枉法与干警人员自行强索而知情不举的区别开来。
  当时,明确主要是打击前者,对后者则建议劳改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作其他处理。
  1978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后,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劳改、劳教工作的干扰和破坏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劳改、劳教人员拉帮结伙,哄监闹事,甚至行凶杀人,有的传授犯罪方法、教唆犯罪。为维护监、改场所正常管理秩序,协同监狱、劳改部门着重打击了牢头狱霸,整顿了监规,开展了在押罪犯的认罪服法教育。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受案范围和打击的主要对象:
  (一)组织逃跑和煽动逃跑、暴乱的首犯、主犯或者是多次逃跑、暴力逃跑后重新犯罪的;
  (二)组织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和拉帮结伙,横行霸道的“牢头狱霸”;
  (三)行凶杀人、伤人的;
  (四)抢夺干警枪支的;
  (五)攻击诬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六)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长春市检察院在办理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又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审查案卷材料。1983年,受理起诉加刑34件,决定起诉25件;劳教部门报捕17人,批准逮捕16人。1984年,受理起诉加刑167件,172人,决定起诉100件,103人;受理劳教部门报捕12人,批准逮捕2人,起诉加刑的又犯罪分子,有的被判处了死刑。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长会同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司法局长深入监、改场所,多次作了法制宣传报告,促使在押罪犯认罪服法。同时,长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还派员深入到第一、二劳改支队开展政治攻势。仅两个月期间,就有594人坦白交待余罪1168起,有585人次揭发检举犯罪线索1423件,其中重大线索218件,有力的配合了社会上的深挖犯罪,对在押罪犯又犯罪也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
  1985年3月,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春地区监、改场所连续发生的越狱逃跑、畏罪自杀、男女罪犯通奸等重大案件进行了检查,及时处理了密谋杀害我管教干部,妄图抢夺枪支再扒警服,伪装后越狱逃跑等恶性暴乱事件多起,全年两级检察院受理起诉加刑52件、68人,经审查起诉39件、54人,有力地打击了狱内又犯罪活动。
  1987年和1988年两年间,经过社会上的“严打”和监内、劳教场所抓紧了对又犯罪案件的处理,尤其有重点地打击了牢头狱霸,又犯罪活动趋于沉降。1987年受理两劳人员又犯罪案件44件,起诉加刑35件,批准逮捕7人,1988年受案33件,全部起诉加刑,继续有力地打击了狱内又犯罪活动。
  第四节 对不服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检察
  受理申诉和控告,是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63条规定:“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监所检察部门负有受理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对于劳改犯、劳教人员认罪认错,接受改造,以及争取其家属的支持,维护和稳定监管改造秩序,都具有积极作用。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至1955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受理犯人及其亲属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比较少。1956年贯彻第三届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劳改部门在劳改犯中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使犯人懂得了行使申诉权利的合法性,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一度明显上升。第一监狱,自1956年至1957年有263人申诉,较前四年申诉总数增加8倍多。这些申诉案件有的确属冤错,有的部分有问题,有的是无理申诉。反革命分子汪永祥,叛变投敌,打死我农会干部和群众,抢枪支和军粮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他一再申诉,完全否认其所犯的罪行。经审查,驳回申诉,并对其进行了认罪服法教育。
  1957年6月,长春市检察院受理反革命罪犯邱凯风申诉案件,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案件。邱凯风是个农民,曾于1952年2月,经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押于第一劳改大队。判刑后,邱凯风始终不服原判,坚持申诉。经调阅卷宗,发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矛盾,随即携卷进行了复查。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是:“1942年,被告雇一讨饭的老蔡头看果树园,言明完工后给一套棉衣,后来未给做棉衣,又将老蔡头撵走,致将老蔡头冻死;1942年,被告买二亩二分地,却用包大段方法霸占公有地四十余垧,中间道也不让走,邱海楼告其霸道,被告反诬邱砍公树贪污公款,后被伪警察将邱毒打后病死;1947年,我解放军借被告驴驮粮,途中遭劫,我军当即折价包赔,被告回屯后又向闾长要钱,群众摊派五、六斗粮,被告在园子周围撒毒药,毒死屯中老唐家七只小鸡,邱殿贤的牛进被告园子,被砍断牛腿;1948年,独身汉邱殿发的户口和被告落在一起,分的七亩地由被告耕种,讲地租五斗粮,后因邱放牛闯进被告果园,被告将邱撵走,五斗地租给一斗半;被告入狱后,不认罪,谩骂政府,说政府是统治人民的政府”。
  复查后认定,所谓冻死老蔡头问题,当时看尸人邱殿选证实:“老察头抽‘白面’(吸毒),是在该屯南长壕地冻死的,死时身穿棉袄,围两个狗皮褥子,经伪警察验尸后埋的”。占公地问题,是被告早年花钱买邱汤山一块荒地不是公地,中间为公用小道,被告为了保护果树,经与会首邱海楼商妥,将土地四周拦上,后来,群众用道不便,催促邱海楼告的被告,被告抓住邱砍公树事实,反过来又告邱,后经说和,双方和解,群众证实邱是当地土绅士,又是会首,曾与被告打过官司,事过二年后邱因患病死去。赔驴钱问题,群众证实是被告嫌解放军赔的少,又向闾长要钱,闾长召集群众议定每户给被告一升半粮,群众认赔。砍伤牛腿被告买药已给治好,药死小鸡也赔了小鸡,撵走邱殿发给一斗半粮,是农会调解的。所谓不满政府言论,主要是基于久诉得不到解决有怨气。
  经复查,长春市检察院认为上述情况构不成犯罪,更不能定反革命罪。于是与原审法院联系,建议撤销原判,终止执行,彻底平反。1957年6月28日,冤狱6年多的邱凯风,经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在监内外反响很大。
  1957年后,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明显减少,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中止了此项检察工作。
  1978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有所增加。随着“三案”清理工作,监内许多犯人提出申诉,仅长春监狱1978年申诉案件即达681件,占在押犯人的32.5%;1979年申诉案件750件,占在押犯人35.8%。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是:(一)部分案情确有出入或适用法律不当;(二)有的人出于错觉或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多次申诉就能得到平反或减刑;(三)不认罪服法,无理取闹。这对监内改造秩序带来很大影响。为协助监狱解决这个问题,长春市检察院密切配合监狱党委,成立了复查催办工作组,抓紧开展工作。第一步,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对提出申诉的犯人逐个提审,搞清申诉理由,对多年申诉、多次申诉,驳回仍坚持申诉的以及从判决书上看出有明显问题的案件列为重点。确定复查对象517人。第二步,填写复查登记表,调阅卷宗,询问申诉人,走访原办案人,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第三步,归口办理,分级负责。按地区分别与原判法院协商,交换意见,对应平反、改判、维持原判的由法院负责签字盖章,履行法律手续。第四步,将复查、催办结果,通知监管部门,由中队管教干部逐个找申诉犯人谈话。对有理申诉者,告诉他们等待原判法院处理;对无理申诉者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当时,从通化、延边移送长春地区监改的犯人83件申诉案件中,属于应无罪释放、改判、纠正定性不当、事实不清的就有34件,无理申诉的49件。在此期间,按中共中央指示,对“文化大革命”以来所办的反革命和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长春监狱经复查无罪释放167人,改判122人,合计占在押犯总数的13.8%。这在犯人中震动很大,得到平反落实政策的人,赞扬党的政策,认为体现了有错必纠。这样一来,稳定了监管秩序,调动了犯人改造的积极性。1975年12月18日,吉林省浑江市人民法院以反革命阶级报复罪判刑17年的王宝强,入监后多次申诉被驳回,这次复查,原判法院宣布无罪释放,他眼含热泪说:“感谢监狱和检察院,这次监狱和检察院若不出面,不知啥时候才是个头!”原定反革命罪的计东升,入监20多年,口头、书面申诉百余次,这次得到了复查,最后宣布无罪释放。他激动地说:“检察院、监狱真是太负责任了,我永世不忘,二十多年压在心中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出监时,他一再对在押犯人说:“要相信政府,好好改造”,使在押犯人很受触动。
  1981年后,长春市检察院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百件左右。经复查,改判的不多,大部分转有关部门处理。
  1983年初以来,长春监狱在押犯不服判决申诉案件一度增多,复查了24起常年申诉典型案件,未发现任何冤、假、错案。进而查明,是一种反改造的突出表现,于是召开了全体犯人大会,批驳了无理申诉的动向,阐明了党的一贯政策和法律规定,告戒在押罪犯只有认罪服法才有出路。会后,原提出申诉的571名犯人(占全监犯人总数28.5%)中,许多人撤回了申诉,到年末申诉的犯人减少到212名,占当时全监犯人总数的9.6%。其他监狱、劳改部门的情况大体相似。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以来,促进了在押人犯的改造,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明显减少,一直持续到1988年。
  第五节 对社会改造的检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只要他们没有进行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只在群众面前公布他们的身份,揭露他们的问题,留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中监督生产劳动,加以改造。相对于监狱、劳改队中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来说,这种改造工作称为社会改造。中共中央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作出监督改造地主、富农、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并吸收其中已经改造好的分子入社的规定,按照《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他们的实际表现情况,可由农业合作社分别吸收他们做社员或候补社员,不够入社条件的,可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监督生产。
  1958年,长春市检察院对“地、富、反、坏分子”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由劳改检察机构承担。1959年1月,长春地区两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配合整党整社,采取先点后面、点面结合的方法,在土改、镇反不够彻底、敌情比较严重、社情比较复杂的城乡结合部,还有边沿落后地区以及要害部位,开展了社会改造工作和社改检察工作。1至4月,共选择两个公安派出所、两个户籍区、3个民办工厂、11个管理区先行试点。5月末试点工作告一段落,6月初吉林省检察院召开了社改检察工作会议,初步总结了试点工作经验,部署了复查。在此基础上,长春市检察院要求各县、区检察院都要选择三、五个公社、公安派出所,开展社改检察工作。
  当时,社改检察工作主要是检察地、富、反、坏分子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接受群众监督改造;纠正社改工作中放松监督改造,或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检察包改包教组织是否落实,措施制度是否严密可行;纠正不讲政策、违反法令等现象。社改检察的对象,是那些不服监管已定性戴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以及不捕、不起诉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开展社改检察工作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参加党的中心工作,协同公安机关,在基层党组织的支持下,通过召开党员、团员、积极分子会议,包改小组成员会议以及治保委员会议等等,了解社改情况、四类分子思想动态和违法犯罪等问题,然后,召开有社改对象参加的“训话会”,鼓励改造好的,批评表现坏的,指明改造出路,进行守法教育。必要时通过参加评审活动,开展社改检察,侧重抓评审摸底,内定、评议、复查的政策界限,法律手续以及事实根据,以准确掌握定性依据和升降标准,注意发现并提出纠正错划、漏划等问题。
  社改检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处理人的问题上,本着慎重态度。当时提出:(一)要把社改对象与其他地富子弟及其家属严格区分开来;(二)要把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同反革命分子区分开来;(三)要把人民群众的一般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同坏分子违法犯罪区分开来;(四)对刑满释放分子的杀人、纵火、惯盗、惯窃、反革命、强奸犯罪与过失、民事、小量贪污、赌博等犯罪区别开来;(五)将屡教不改的二流子懒汉、巫婆神汉和经教育已改正了的上述人区别开来;(六)注意检察纠正其他错划、漏划现象。吉林省双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社改检察,在一个管理区,对58名四类分子检察发现,有10名地富分子的家属被错划为社改对象,占四类分子总数17.1%;将3名地富分子的子弟混淆为地富分子;还将1名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错划为反革命分子。
  经过社改评查,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改造和分化,双阳县2457名四类分子,经评查,其中表现好的或比较好的由1958年的49.2%上升为66.3%;中间的由33.3%下降到24.7%;表现坏的由17.5%下降到9%。1960年,长春市检察院总结了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加强社改检察,贯彻大搞改造的方针,配合公安保卫部门,依靠群众,“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指示,坚持“月考季评年升降”等制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对清理要害,纯洁队伍,评查四类分子等项工作都做了具体部署。随之,长春地区两级检察院相继开展了社改检察工作。当年5月,长春市检察院在德惠县召开了长春地区社改检察工作现场会,提出:“以保卫党的中心运动为纲,以参加改造落后地区和落后单位为重点,以中心带业务,以业务保中心”,推动社改检察工作全面开展。据榆树、德惠、双阳、九台、农安、二道、南关等县、区检察院统计,在已改造完的57个地区和落后单位中,共挖出反坏分子118名,其中构成犯罪依法捕处47名,其余71名分别依法作了其他处理。农安县黄鱼圈公社连冢屯管理区,挖出以原管理区书记杨春林、养猪厂厂长姜殿云为首的9人坏分子集团,多年来,他们强奸妇女20多人,破坏生产,为非作歹,群众恨之入骨,称这个地方是“二满洲”,把杨春林叫“杨兰天下”,把姜殿文叫“社祖宗”。由于这些坏人当道,政策不能落实,生产落后,群众贫困,形成少见的落后状态。经过社改,提高群众觉悟,揪出杨春林等人之后,广大群众满意地说:“共产党来了十多年了,这回我们才彻底推翻了‘二满洲’,打垮了‘杨兰天下’见了晴天!”南关区检察院,深入到四类分子聚集活动比较猖獗的南关区胶车社,以揭发检举贪污盗窃违法犯罪活动为突破口,对该社144名四类分子进行了评查,除揭发出大量贪污盗窃不法行为外,还挖出隐藏较深的14名四类分子和3名新生的反坏分子,清除不纯分子14名,打击了敌人,教育了群众,树立了正气,推动了生产。农安、郊区、南关三个县、区检察院,在检察6144名社改对象中,发现漏划的249名,错划的618名,都依法给予了处理。纠正了对四类分子失控现象,也解脱了一些被错划的人。通过社改检察,落实了改造措施,纠正了执行政策中的问题和改造失控现象,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改造,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政治效果,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1966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经评审、批准,摘掉了绝大多数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的政治帽子,改造反动阶级的历史任务基本完成,做为检察机关的社改检察工作,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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