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案件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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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法纪案件的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113-11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79年至1988年长春市法纪案件检察的情况。
关键词: 法纪案件 检察 长春市

内容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使检察权。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初期,由于人员少,内设机构不健全,没有单独设立法纪检察机构,只是由刑事检察三处承担自行侦查任务,司理法纪、经济检察任务。当时,确定其主要任务是: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检察;2.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渎职犯罪案件;3.处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控告案件;4.党委交办的案件。直到1978年末,撤销了刑事检察三处,单独设置了法纪检察处,使法纪检察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专项业务,从此法纪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根据“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法纪检察管辖9种案件:1.刑讯逼供案;2.诬告陷害案;3.非法拘禁案;4.非法管制、搜查案;5.报复陷害案;6.伪证陷害案;7.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8.枉法追诉、裁判案;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
  1981年又把玩忽职守案划归法纪检察管辖;1982年将重婚案划归法纪检察管辖。
  1978年至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初期,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了同违法乱纪的斗争,为了打开法纪检察的局面,积累经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查办了农安县政府招待所所长郑树生的案件。郑过去犯有贪污罪,因坦白认罪,退赃好,免予刑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处分。1979年上半年郑借落实政策之机进行翻案活动,歪曲事实,诬告他人逼死其母、逼疯其妻,抱着空骨灰盒谎称是其母的骨灰到国务院、中央组织部、省市有关机关告状,造成恶劣影响。农安县检察院将郑逮捕起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其公开审判,维护了法律尊严,受到了县机关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扩大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影响。
  1979年,全市受理各种法纪案件51件,其中刑讯逼供4件,非法拘禁2件,非法搜查1件,报复陷害8件,玩忽职守2件,重大责任事故2件,其他32件。通过办案,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摸索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九台县检察院开展法纪检察工作的经验,在吉林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简报上分别转载。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围绕国民经济的调整、制止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突出抓了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及时有力的打击了破坏经济调整、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各种犯罪分子。
  1981年~1982年,重点抓了基层干部打击报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件、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侵吞财物案件以及政法干警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1983年—1984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法纪检察部门配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不但承办了一些经济案件,而且还抽出一部分人员参加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总体战,使法纪检察工作受到了一些影响。
  1983年,全地区法纪检察部门立案60件,其中经济案件45件,属于法纪案件只有15件。1984年,立案查处各种法纪案件49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13件,侵权18件,玩忽职守5件,其它案件13件。
  1985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抓好“两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大力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以及影响大的案件。九台县公安局胡家乡派出所所长邵学孟、帮办人员刘传波与治保主任在处理韩志强打破学校玻璃一事时,对韩刑讯逼供,致使韩服毒自杀,群众十分气愤,多次上访告状。九台县人民检察院排除干扰和阻力,将邵、刘二罪犯依法提起公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接着,又查处了九台县卡伦粮库霉烂20万斤玉米的玩忽职守案以及营城煤矿二氧化碳中毒造成14人死亡的特大责任事故案,其主要责任者均已受到法律制裁,维护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还查处了政法干警的犯罪案件。双阳县人民法院干部徐德仁强奸女当事人案、宽城区兴业街派出所民警安喜全致死人命案发生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发案地检察院联合办案,给基层检察院以有力的支持,冲破了阻力,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维护了政法机关的声誉。在抓紧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对管理上的漏洞,隐患问题,向40多个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以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选择典型案例配合法院,公开审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1986年3月,长春市检察院查处了长春市蛋禽厂厂长吴业茂等人非法购入病毒猪肉21万斤,未经高温无害化处理就加工成香肠、鸡丝卷等各类熟食86000余斤销售出去,还将9万余斤肥膘、排骨全部生销。对这一特大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一面向发案单位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对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的认识,一面向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案情,提出综合治理建议。当即引起了党政领导的重视。长春市卫生局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对全市饮食服务行业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发现全市饮食服务行业中存在许多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关、封和处罚了一些企业,又召开食品卫生工作会议,专门研究改善食品卫生办法,制定了《长春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迅速改变了食品卫生行业的混乱局面,使广大消费者有了安全感。
  从1985年1月到1986年10月不完全统计,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法纪案件266件,立案查处126件,其中刑讯逼供4件,非法拘禁13件,玩忽职守32件,重大责任事故44件,重婚14件,诬告陷害1件,非法搜查5件,其它13件。逮捕犯罪分子280人,起诉69件,免予起诉49人。保护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的发展,对党风、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起了积极的作用。
  1987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承担法纪检察管辖的十六种案件,重点查处三类案件(侵权、渎职、重大责任事故)和大要案件”,“改变法纪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开创法纪检察工作的新局面”的指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连续召开三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法纪检察工作,要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办理案件、综合治理、调查研究三项工作一起上。会议做出了如下决定和部署:
  一、长春市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持基层院办案上。对三类重点案件指导办;对有影响的案件市、县(区)院联合办。特别是发生在政法部门的案件,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与办。阻力大的案件由长春市检察院直接办。
  二、结合查处法纪案件,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努力为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以案讲法,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要坚持打防结合,注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深入办案,讲求办案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时,千方百计减少经济损失。
  三、在加强办案的同时,调查研究法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1987年—1988年,长春市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1987年立案103件,比上年增长49.3%。其中,三类案件89件,占立案的86.4%;大要案件19件,比上年增长26.7%。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43个,印发宣传材料1451份,提出书面检察建议33份,向报刊、电台投稿13篇,写专题调查报告16篇,总结经验12篇。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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