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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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7
页码: 107-1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对违法乱纪行为检察的情况,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民事检察科等工作机构。刑事检察科,以刑事检察为主,兼办对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
关键词: 违法乱纪 法纪检察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民事检察科等工作机构。刑事检察科,以刑事检察为主,兼办对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
  1951年9月至1952年冬,长春市分期分批地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根据中共长春市委的安排和要求,全力参加“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处理工作,查处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以及抗拒运动的奸商。先后逮捕人犯223人。此外,还对运动中处理的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一)长春市节约委员会对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控制不严,超出了国家有关行政处分的控制比例,特别是开除处分309人,明显过多。(二)处理结束后,上诉案件不断增多,法院受理上诉案件412件,中共长春市委监察委员会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16件。(三)各法庭工作粗糙,审判案件缺乏佐证材料,主观臆断。“打虎”(打击贪污分子)高潮阶段发生刑讯逼供,乱扣乱押,或变相扣押等违犯政策现象。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及时将上述违反政策的情况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市委及时通报全市各工作部门,并规定了捕人、传人制度,使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得到纠正。
  在“三反”运动中,农村群众揭发检举基层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后,运动后期有的区、村干部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等违法乱纪事件时有发生。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与有关部门配合,重点检察了长春市的第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区基层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其中,十四区火石村农民魏汉武在运动中检举了合作社主任张玉林的贪污问题。张怀恨在心,伙同其他村干部,召开群众大会,对魏施以毒打,又诬陷魏的父亲有盗窃问题,进而严刑拷打,致使魏汉武上吊自杀(未遂)。经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立案侦查将张逮捕法办,并建议中共长春市监察委员会对其他违法乱纪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从而,刹住了这起歪风,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
  1953年末,长春市检察署对全市非正常死亡现象进行了调查。据1952年—1953年不完全统计,全市非正常死亡322人(男244人,女78人)。其中,自杀204人,因反革命罪畏罪自杀的12人,“三反”运动中畏罪自杀的35人,“五反”运动中畏罪自杀的15人,因婚姻、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自杀的142人;灾害死亡118人,有因工矿保安设备不当死亡22人,煤烟熏死21人,火窖倒塌压死6人,交通肇事死亡27人,炮弹炸死6人,落水淹死9人,其他因医疗事故、电击等原因死亡27人。除“三反”、“五反”运动中非正常死亡外,工矿人身伤亡事故及因婚姻家庭、生活困难而自杀者较为突出。为此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向全市各有关部门提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意见:
  1.工矿、企业、基本建设单位要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技术保安工作,经常实行安全检查,重视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操作规程与有关制度,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加强国家政策、法令的宣传。对已颁布的《镇压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保障人权法令》等,要结合生产,组织学习,并阐明讲解,防止非正常死亡现象。
  3.加强干部教育,重视人命案的处理工作,达到防止自杀与他杀发生。每当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处理,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抓住典型公判,扩大法制宣传,从而消除自杀现象。
  4.工会、劳动部门加强劳动就业及有关社会福利工作,对医务人员要加强教育,杜绝非正常死亡事件与医疗事故。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产生,法纪检察工作有了新的内容,任务也明确了。法纪检察管辖的案件有: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件,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渎职案件。这一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查处了4起罢工案件,逮捕2人,转行政处理2件。打击了罢工的为首分子,维护了工厂的生产秩序。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107工地,于1953年10月从中南地区调来436名工人,标准日工资定为17分,工人不满。唐万利借机纠集各队、组长密谋罢工未逞,又组织木工三、四组27名工人罢工5小时,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将唐逮捕法办。
  2月,又对长春市工厂、基建部门存在的一般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先后检查了国营企业16个,地方国营企业42个,合作社18个,发现主要的问题是:
  1.产品质量低劣。市工业局所属18个工厂,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亿元。
  2.破坏生产建设。1953年基建系统发生破坏案件18件,发生罢工事件6起,直接经济损失4.7亿元。
  3.贪污盗窃案件较多。共发案120件,检察院查处40件44人,金额达2088亿元。
  4.人身伤亡事故突出。工业、基建、铁路发生2974次,伤亡3035人,其中死亡15人,重伤57人,轻伤2963人,直接损失10亿元。
  5.机械事故21起。
  当年,查处不法资本家“五毒”(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案件43件,各种责任事故案15件,违法乱纪案16件。
  1955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长春市检察院在检查了一些资本家抗拒改造施放“五毒”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违法案件,给予不法资本家一定打击的同时,研究了私营工商业的违法动向,发现其规律主要是:一、造谣污蔑、破坏生产。资本家中少数反革命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公开的、秘密的,直接的、间接的进行破坏活动。建华铁厂厂长刘连绪当过伪保长、清剿中队长,他隐匿物资,盗卖生产器材,反对工人揽活,不让工人生产,致使工厂陷入倒闭状态。二、消极经营,抗拒加工订货。福昌、正兴铁工厂不愿承揽国家加工订货任务,正兴铁工厂搬平轮时故意把样子放大造成废品。三、转移资金,弃厂潜逃。转移资金、抽走资金,是当时不法资本家企图削弱生产普遍采用的手段。聚平铁工厂以“股东分红”、“长支”等办法抽走资金1.7万元;利民铁工厂资本家欧东英一贯歪曲党的政策,煽动几个资本家一并弃厂潜逃。四、违反国家法令,继续施放“五毒”。工力铁工厂资本家于汝惠为机砖厂加工轴瓦时,将轴瓦模型弄成边厚内薄,从中偷盗原料(钨金)113块;资本家李瑞长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20余万元,一再抗交,企图幸免。五、化整为零,进行违法投机活动。胜利汽车材料行刘长利,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弃业搞商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偷漏国税。六、歪曲党的政策,挑拨工人与政府、工会之间的关系。有些资本家将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说成是“绝望”政策。有的散布说“五反是对资本家的改造,总路线是对工人阶级的改造”。有的耍两面手法,搬弄是非破坏工人之间的团结。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打击了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反革命分子和不法资本家,处理了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这年,共受理查处资本家“五毒”案22件,职务犯罪6件,责任事故14件,其他违法案件8件。
  1956年3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侦查工作会议,把侦查工作提到当时检察工作的首位,贯彻“积极建设,大力开展”的方针,承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全部任务,坚持“侦查工作必须围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方向,集中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现行犯罪分子。之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侦查工作试行计划,规定了案件管辖范围:
  1.不法资本家抗拒与破坏社会主义改造和施放“五毒”的刑事犯罪案件;
  2.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贪污、盗窃和破坏合作社财产与破坏农产品统购统销的刑事犯罪案件;
  3.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案件;
  4.因玩忽职守,违反劳动法规,而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刑事犯罪案件;
  5.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上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6.涉及到外侨、民主人士上层人物的刑事犯罪案件。
  在侦查违法犯罪案件中,贯彻执行了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与各部门的保卫科、监察室、技术科等建立经常联系,经常到公安局、法院了解情况,掌握犯罪动态,发现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线索,发挥检察通信员检举违法犯罪的积极作用。通过侦查、出庭公诉以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案件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案件来源,对发生的案件及时掌握与查处。
  当年,侦查起诉抗拒社会主义改造案5件,破坏粮食政策案2件,责任事故案2件,侵犯人权案18件,干涉婚姻、虐待案30件。
  1957年,重点查处了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法规、操作规程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逾越职权,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压制民主,打击报复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或者有罪的未受追诉,或故意枉法裁判,私自逮捕、拘留无罪公民,刑讯逼供,对罪犯实行凌辱虐待,私放人犯等犯罪案件;以及党政领导交办的案件和由侦查监督工作方面提出认为需要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本年受理侵犯人权案34件,虐待案16件,杀婴案4件,医疗事故8件,破坏统购统销案8件。
  1958年至1959年,长春市检察院机构精简,撤销侦查处,改称第三处,负责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检察。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与中共长春市委指示,适当缩小侦查范围,重点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国家财产案、敲诈勒索案、报复陷害违法乱纪案、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等案件。要求侦查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抓住大案公开处理。侦查程序力求简化,提起刑事案件书要简明。
  这年,开始了“大跃进”,“左”倾错误在经济领域泛滥开来。与此同时,轻率地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群众反映农村中一些基层干部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强迫命令,体罚群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长春市检察院在农安、九台等县几个公社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的社队干部体罚社员,施行打骂,非法拘留,乱拔白旗,甚至施以饿、跪、拖、殴打等,有逼人致死事件发生。有的打击陷害,报复群众。有的强迫命令,违反政策。还有的自立政策,滥施罚款。农安县永安管理区的干部挨家挨户翻东西,把社员的锅、碗、瓢、盆全拉走充公,强扒民房240间。长春市检察院将上述严重违法乱纪情况向中共长春市委报告,并提出了纠正的建议。
  1960年4月,长春市城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抽调10名干部,参加中共长春市委统一领导下的人民公社保卫组工作。与此同时,与公安局、法院、吉林省检察院组成联合工作组,以保卫技术革命与技术革新为中心,以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为重点,抓革新产品的保卫工作。主要是对要害部位人员进行审查,对五类分子加以控制,建立制度,保卫生产安全等项工作。接着,长春市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作,在榆树、双阳、德惠三县开展了以保卫夏锄生产为中心,以打击残害耕畜为重点的爱畜保畜运动,对反革命残害牲畜案件,在县的范围内公开处理。发动群众进行声讨、辩论,历经20余天,清理要害部位,建立和健全了饲养保畜制度。
  1961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双阳、九台、德惠等县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现象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人命。双阳县泉眼公社姚马生产队女炊事员王××,因偷了六两米饭,队长找其讯问,并让其按手印,王感到耻辱,服毒自杀。九台县兴隆公社王家大队社员王××,偷吃几块死猪肉,被队长孙希文踢伤致死。基层干部对五类分子不讲政策,违法搜查强逼致死人命。双阳县石溪公社尖山大队王××,当过国民党上等兵,土改时被拘留,1952年因谩骂领袖判刑五年,又砍树千余棵,经批评不改,无理取闹。在公社一连辩论三宿,还对其家进行搜查,并折款50元令其赔偿。王无钱,无奈自缢身亡。长春市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检察院报告。
  1962年,由于国民经济困难,人民内部问题突出,为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长春市检察院认为,某些时候某些地区人民内部问题较突出,社会治安受到危害,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选择少数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情节严重,群众愤恨的典型案件,采取刑罚手段进行处理,借以打击犯罪,教育群众也是可以的。但必须认识到,这和运用专政的手段镇压敌人是有原则区别的,它只是在说服教育为主的前提下,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来运用。将这个意见向中共长春市委汇报了,并提出今后在下述几类案件上,坚持把侦查工作搞下去:一、党委与上级交办的案件全部受理;二、国家机关和基层干部贪污、渎职、事故案件;三、国家机关和基层干部侵权违法乱纪案件;四、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侦查的案件。同时规定了侦查程序:一、立案。收到控告或在工作中发现犯罪案件后,经审查需要侦查的案件,由检察长批准后立案。二、侦查。1.到发案地或单位调查,搜集证据;2.讯问被告人、证人;3.鉴定、勘验或搜查;4.必要时对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三、批捕。按批准逮捕人犯的程序制度上报批示,按法律程序执行逮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四、起诉。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书或不起诉书。
  1964年到1966年,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法纪检察工作。着重办理大案、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以及危害中心工作的案件。九台县黑井子大队一队队长董学林于1964年先后逼打9名社员,引起民愤,有些社员拒不出工,影响了春耕生产。九台县检察院主动派人对这一事件进行查处,撤销了董的队长职务,群众满意,推动了生产,维护了农业生产秩序。1964年至1965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自侦案件66件,逮捕法办49人。在保卫党的中心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维护工农业生产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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