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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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4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6
页码: 101-1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法纪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长春市检察机关通过法纪检察,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国家财产不受重大损失,维护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关键词: 法纪检察 长春市

内容

法纪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长春市检察机关通过法纪检察,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国家财产不受重大损失,维护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法纪检察,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中,检察范围不完全相同,称谓也不同。按照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长春市检察署建立初期,法纪检察主要是承担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借以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人民政权政策、法令的实施。当时,长春市人民检察署还没有专设法纪检察机构,其任务由刑事检察科承担。1954年,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和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关于“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精神,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了侦查处和一般监督处。侦查处承担妨害经济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破坏公共秩序、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监督处负责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从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学习苏联法制建设经验,逐步开展一般监督工作。
  1957年,反右派斗争之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取消了一般监督工作,撤销了一般监督处和侦查处。法纪检察称为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检察。按照196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检察,主要是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严重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随着“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的瞎指挥风(简称“五风”)的严重泛滥,一些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十分严重。从1959年开始,中共中央提出纠正“五风”错误,长春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认真开展了同违法乱纪的斗争,查处了不少案件,取得了一定成绩。
  1978年,人民检察院重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此后称法纪检察。长春市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就把法纪检察工作作为工作重点,设置了刑事检察三处(科)承担法纪、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任务。1979年底,又将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分开,增设了经济检察处。从此,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置了专门的法纪检察机构。在法纪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排除阻力,在紧密配合“两打”(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同时,以办理大要案件和有影响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了一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以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1987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长春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法纪检察,在办案、综合治理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开创了法纪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节 一般监督
  1950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建立伊始,就确定了一般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没有设置专门业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情况下,逐步地试验性地开展了一些法律监督工作。
  1953年7月,配合普选工作,长春市检察署组成检查组,在长春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在第三区的全安、自强、至善、民康、南街等五个派出所管辖范围的选民资格进行复查,发现了在选民资格审查中存在:一、机械执行政策。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答》中指出:“土改完成后,地主阶级分子……一般应连续五年以上方能改变其成份,给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如因其劳动生产特别积极,一贯遵守政策法令有显著进步,虽未满五年,经法定手续,可改变其成份,给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却过分强调了五年,而忽视了表现与改造态度,以致只要不满五年就一律剥夺选举权。南街有地主阶级分子158人,给予选举权的仅7人,占0.6%。而地主配偶被剥夺选举权的情形尤为严重,五个派出所统计,占二分之一以上。二、政策界限不清。把地主兼其他成份或其他成份兼地主者混淆起来,有剥夺选举权不当的现象。三、平时掌握情况不够。确定选民资格时缺乏调查研究,产生了不应剥夺而剥夺的问题。四、干部对普选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马虎,简单从事,被剥夺选举权的地主配偶多没有材料。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及时向长春市选举委员会提出:一、长春市于1948年底进行土改,都将满五年,有些地主子女已经参加了工作,为了达到专政与改造的目的,不应过分剥夺其选举权。二、地主配偶,除少数不劳而食者外,大部分从事社会生产劳动者,应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为了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在选举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以消灭差错,使选举政策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1953年11月2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通知所属各工作部门,今后凡发布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均抄送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一份,召开讨论方针、政策的重要会议,也通知检察署参加,以便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但是,由于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一般监督工作,因而市政府的“通知”精神没有全部执行。
  1954年,根据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关于“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了一般监督处,负责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中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构成犯罪的移交侦查处侦查。从此,一般监督正式开展起来。
  1954年7月2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首先在劳动局、财政局、工业局、商业局、六五二厂、直属工程公司、长建公司等7个单位建立“送交文件”、“列席会议”两项制度。一、凡有下列文件应抄送检察院:1、有关政策法令性重要决议、命令、指示、措施与批复、通知;2.对上述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总结报告或重要函报;3.对违法、失职人员的处分决定、批复;4.其他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二、凡开下列会议事先通知检察院参加:1.对上级会议的传达贯彻、讨论,工作计划和总结会议;2.讨论、部署具有方针政策性的临时重大措施的会议;3.检查决议、命令、措施、指示执行情况的会议,有关法制的专业性会议。此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了长春市商业局讨论季度工作总结、计划和增产节约会议;长建公司总结与部署增产节约的会议;长春市直属工程公司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等会议。大部分单位都按要求向检察院送达了有关文件,备案审查。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苏联的检察工作,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般监督试行办法。其基本内容是:
  一、一般监督的目的:
  在于保障全国对法律有一致的了解和适用,贯彻国家机关中的法制原则,使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进行工作,并保护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和使公民确切遵守法律。
  二、一般监督的任务和职权:
  (一)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三)对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为执行检察职务,有权派员列席有关机关的会议,有权向有关机关、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调阅必要的决定、命令等案卷或其他文件,有关单位有义务按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提供资料。
  长春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国家机关的违法决议、命令和措施时,有权要求纠正。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应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抗议。人民检察院对于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无权直接撤销、改变或停止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或抗议,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负责处理和答复。
  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民有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监督程序要求所在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纠正。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制作“提起刑事案件意见书”移交侦查或审判监督部门处置。
  三、一般监督的方法:
  (一)发现违法;(二)查明违法;(三)纠正违法。
  四、一般监督工作重点:
  (一)在法律方面的重点是:
  1.宪法;
  2.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有关统购统销的法律、法令;
  4.有关资本主义改造政策、法律、法令;
  5.有关重点工程和基本建设的劳动法规;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法;
  7.有关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8.兵役法;
  9.安置转业、复员军人的政策、法律。
  (二)当前工作重点:
  1.国营工业和基本建设单位;
  2.保障《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其他有关农业方面的决议、法令的正确实施;
  3.有关资本主义商业改造、手工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
  4.国营商业部门违犯商业法规、法令的严重行为;
  5.粮食部门保管、供应中造成的损失浪费等违法行为;
  6.国家机关违犯宪法、法律、法令和决议、决定、命令、措施的违法行为;
  7.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等行为;
  8.公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955年下半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查了长百二商店连续发生盗窃案和长春市食品公司销售碎肉中毒案。1954年一年内长百二商店相继发生了11起贪污盗窃案,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由于管理上有漏洞,责任不清,造成错款、错货,损失达9300余万元。1954年,长春市食品公司从上海食品公司购入碎肉和猪下水29万余斤。先后批发给市内各综合商店、分销店销售,继而批发给长春监狱、东北师范大学等12个单位,食后有370人中毒。经化验,肉内含有大肠杆菌等病菌,造成经济损失9亿元。对两个单位的检查结果发现,长百二商店主要是没有认真贯彻商业部《关于营业员错款错货指示》,制度混乱,领导官僚主义,用人不当,警惕性不高。食品公司中毒案主要由上海负责,但在上海装车时就发现肉中有粪草、血丝、霉烂气味,有关人员向领导汇报后,没有引起重视,运回后不经化验就销售,这也是发生中毒的重要原因。两案的事实、原因查清以后,经中共长春市委批准,分别向违法单位发出了“提请书”,提出纠正。对违法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两个单位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了行政处分,并在经营管理上采取了改进办法。
  1956年,一般监督工作进一步展开。当年1月,针对一些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有严重加班加点的问题,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调查,并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市人委党组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要求有关部门制止与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已经加班加点要发放津贴;今后如果必须加班加点时,依法请示上级批准,不得擅自决定。
  (二)建议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令的情况进行检查,改进工作,如有类似情况及时纠正。
  (三)有关单位领导及职工要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政策、法令,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与政治思想教育,加强计划管理,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以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10月,又重点检查了一些单位错误开除职工的案件。这年1~8月发生开除职工案件46件,开除职工55人,经查,有13人不够开除条件,占开除总人数的24%。主要问题是:缺乏对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思想落后的职工缺乏改造信心,采取粗暴态度;某些单位领导人耍权威,认为把不服从领导的开除了就好领导了。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向中共长春市委、市人委作了报告,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各单位必须贯彻以教育为主的方针,纠正“非开除不可”的错误思想;
  2.各单位必须贯彻“劳动规则纲要”、“劳动争议和处理程序”、“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明确开除与不开除的界限,防止轻易的开除工人;
  3.加强职工劳动纪律教育;
  4.开除职工应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工会商洽,处理时到劳动部门备案检查。
  此外,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访还发现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1956年3月6日公布的《计划工资制度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与1955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对执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项相抵触。中央邮电部材料供应管理局1956年5月公布的《关于技术工人培养训练的暂行办法》第二项第三条与中央劳动部编印的劳动资料第38期解答《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中的解释相抵触。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这一年,一般监督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全年共受理案件249件,审结216件,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29件,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合作社违法44件,违犯劳动纪律40件。
  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认为一般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颠倒了执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扩大了“法律监督”的范围而受到批判。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一般监督工作可以保留作为武器由党来掌握”的精神,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停止了一般监督工作,并撤销了工作机构。
  第二节 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检察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民事检察科等工作机构。刑事检察科,以刑事检察为主,兼办对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
  1951年9月至1952年冬,长春市分期分批地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根据中共长春市委的安排和要求,全力参加“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处理工作,查处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以及抗拒运动的奸商。先后逮捕人犯223人。此外,还对运动中处理的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一)长春市节约委员会对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控制不严,超出了国家有关行政处分的控制比例,特别是开除处分309人,明显过多。(二)处理结束后,上诉案件不断增多,法院受理上诉案件412件,中共长春市委监察委员会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16件。(三)各法庭工作粗糙,审判案件缺乏佐证材料,主观臆断。“打虎”(打击贪污分子)高潮阶段发生刑讯逼供,乱扣乱押,或变相扣押等违犯政策现象。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及时将上述违反政策的情况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市委及时通报全市各工作部门,并规定了捕人、传人制度,使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得到纠正。
  在“三反”运动中,农村群众揭发检举基层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后,运动后期有的区、村干部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等违法乱纪事件时有发生。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与有关部门配合,重点检察了长春市的第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区基层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其中,十四区火石村农民魏汉武在运动中检举了合作社主任张玉林的贪污问题。张怀恨在心,伙同其他村干部,召开群众大会,对魏施以毒打,又诬陷魏的父亲有盗窃问题,进而严刑拷打,致使魏汉武上吊自杀(未遂)。经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立案侦查将张逮捕法办,并建议中共长春市监察委员会对其他违法乱纪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从而,刹住了这起歪风,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
  1953年末,长春市检察署对全市非正常死亡现象进行了调查。据1952年—1953年不完全统计,全市非正常死亡322人(男244人,女78人)。其中,自杀204人,因反革命罪畏罪自杀的12人,“三反”运动中畏罪自杀的35人,“五反”运动中畏罪自杀的15人,因婚姻、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自杀的142人;灾害死亡118人,有因工矿保安设备不当死亡22人,煤烟熏死21人,火窖倒塌压死6人,交通肇事死亡27人,炮弹炸死6人,落水淹死9人,其他因医疗事故、电击等原因死亡27人。除“三反”、“五反”运动中非正常死亡外,工矿人身伤亡事故及因婚姻家庭、生活困难而自杀者较为突出。为此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向全市各有关部门提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意见:
  1.工矿、企业、基本建设单位要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技术保安工作,经常实行安全检查,重视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操作规程与有关制度,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加强国家政策、法令的宣传。对已颁布的《镇压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保障人权法令》等,要结合生产,组织学习,并阐明讲解,防止非正常死亡现象。
  3.加强干部教育,重视人命案的处理工作,达到防止自杀与他杀发生。每当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处理,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抓住典型公判,扩大法制宣传,从而消除自杀现象。
  4.工会、劳动部门加强劳动就业及有关社会福利工作,对医务人员要加强教育,杜绝非正常死亡事件与医疗事故。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产生,法纪检察工作有了新的内容,任务也明确了。法纪检察管辖的案件有: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件,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渎职案件。这一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查处了4起罢工案件,逮捕2人,转行政处理2件。打击了罢工的为首分子,维护了工厂的生产秩序。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107工地,于1953年10月从中南地区调来436名工人,标准日工资定为17分,工人不满。唐万利借机纠集各队、组长密谋罢工未逞,又组织木工三、四组27名工人罢工5小时,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将唐逮捕法办。
  2月,又对长春市工厂、基建部门存在的一般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先后检查了国营企业16个,地方国营企业42个,合作社18个,发现主要的问题是:
  1.产品质量低劣。市工业局所属18个工厂,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亿元。
  2.破坏生产建设。1953年基建系统发生破坏案件18件,发生罢工事件6起,直接经济损失4.7亿元。
  3.贪污盗窃案件较多。共发案120件,检察院查处40件44人,金额达2088亿元。
  4.人身伤亡事故突出。工业、基建、铁路发生2974次,伤亡3035人,其中死亡15人,重伤57人,轻伤2963人,直接损失10亿元。
  5.机械事故21起。
  当年,查处不法资本家“五毒”(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案件43件,各种责任事故案15件,违法乱纪案16件。
  1955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长春市检察院在检查了一些资本家抗拒改造施放“五毒”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违法案件,给予不法资本家一定打击的同时,研究了私营工商业的违法动向,发现其规律主要是:一、造谣污蔑、破坏生产。资本家中少数反革命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公开的、秘密的,直接的、间接的进行破坏活动。建华铁厂厂长刘连绪当过伪保长、清剿中队长,他隐匿物资,盗卖生产器材,反对工人揽活,不让工人生产,致使工厂陷入倒闭状态。二、消极经营,抗拒加工订货。福昌、正兴铁工厂不愿承揽国家加工订货任务,正兴铁工厂搬平轮时故意把样子放大造成废品。三、转移资金,弃厂潜逃。转移资金、抽走资金,是当时不法资本家企图削弱生产普遍采用的手段。聚平铁工厂以“股东分红”、“长支”等办法抽走资金1.7万元;利民铁工厂资本家欧东英一贯歪曲党的政策,煽动几个资本家一并弃厂潜逃。四、违反国家法令,继续施放“五毒”。工力铁工厂资本家于汝惠为机砖厂加工轴瓦时,将轴瓦模型弄成边厚内薄,从中偷盗原料(钨金)113块;资本家李瑞长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20余万元,一再抗交,企图幸免。五、化整为零,进行违法投机活动。胜利汽车材料行刘长利,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弃业搞商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偷漏国税。六、歪曲党的政策,挑拨工人与政府、工会之间的关系。有些资本家将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说成是“绝望”政策。有的散布说“五反是对资本家的改造,总路线是对工人阶级的改造”。有的耍两面手法,搬弄是非破坏工人之间的团结。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打击了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反革命分子和不法资本家,处理了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这年,共受理查处资本家“五毒”案22件,职务犯罪6件,责任事故14件,其他违法案件8件。
  1956年3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侦查工作会议,把侦查工作提到当时检察工作的首位,贯彻“积极建设,大力开展”的方针,承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全部任务,坚持“侦查工作必须围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方向,集中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现行犯罪分子。之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侦查工作试行计划,规定了案件管辖范围:
  1.不法资本家抗拒与破坏社会主义改造和施放“五毒”的刑事犯罪案件;
  2.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贪污、盗窃和破坏合作社财产与破坏农产品统购统销的刑事犯罪案件;
  3.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案件;
  4.因玩忽职守,违反劳动法规,而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刑事犯罪案件;
  5.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上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
  6.涉及到外侨、民主人士上层人物的刑事犯罪案件。
  在侦查违法犯罪案件中,贯彻执行了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与各部门的保卫科、监察室、技术科等建立经常联系,经常到公安局、法院了解情况,掌握犯罪动态,发现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线索,发挥检察通信员检举违法犯罪的积极作用。通过侦查、出庭公诉以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案件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案件来源,对发生的案件及时掌握与查处。
  当年,侦查起诉抗拒社会主义改造案5件,破坏粮食政策案2件,责任事故案2件,侵犯人权案18件,干涉婚姻、虐待案30件。
  1957年,重点查处了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法规、操作规程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逾越职权,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压制民主,打击报复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或者有罪的未受追诉,或故意枉法裁判,私自逮捕、拘留无罪公民,刑讯逼供,对罪犯实行凌辱虐待,私放人犯等犯罪案件;以及党政领导交办的案件和由侦查监督工作方面提出认为需要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本年受理侵犯人权案34件,虐待案16件,杀婴案4件,医疗事故8件,破坏统购统销案8件。
  1958年至1959年,长春市检察院机构精简,撤销侦查处,改称第三处,负责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检察。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与中共长春市委指示,适当缩小侦查范围,重点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国家财产案、敲诈勒索案、报复陷害违法乱纪案、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等案件。要求侦查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抓住大案公开处理。侦查程序力求简化,提起刑事案件书要简明。
  这年,开始了“大跃进”,“左”倾错误在经济领域泛滥开来。与此同时,轻率地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群众反映农村中一些基层干部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强迫命令,体罚群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长春市检察院在农安、九台等县几个公社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的社队干部体罚社员,施行打骂,非法拘留,乱拔白旗,甚至施以饿、跪、拖、殴打等,有逼人致死事件发生。有的打击陷害,报复群众。有的强迫命令,违反政策。还有的自立政策,滥施罚款。农安县永安管理区的干部挨家挨户翻东西,把社员的锅、碗、瓢、盆全拉走充公,强扒民房240间。长春市检察院将上述严重违法乱纪情况向中共长春市委报告,并提出了纠正的建议。
  1960年4月,长春市城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抽调10名干部,参加中共长春市委统一领导下的人民公社保卫组工作。与此同时,与公安局、法院、吉林省检察院组成联合工作组,以保卫技术革命与技术革新为中心,以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为重点,抓革新产品的保卫工作。主要是对要害部位人员进行审查,对五类分子加以控制,建立制度,保卫生产安全等项工作。接着,长春市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作,在榆树、双阳、德惠三县开展了以保卫夏锄生产为中心,以打击残害耕畜为重点的爱畜保畜运动,对反革命残害牲畜案件,在县的范围内公开处理。发动群众进行声讨、辩论,历经20余天,清理要害部位,建立和健全了饲养保畜制度。
  1961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双阳、九台、德惠等县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现象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人命。双阳县泉眼公社姚马生产队女炊事员王××,因偷了六两米饭,队长找其讯问,并让其按手印,王感到耻辱,服毒自杀。九台县兴隆公社王家大队社员王××,偷吃几块死猪肉,被队长孙希文踢伤致死。基层干部对五类分子不讲政策,违法搜查强逼致死人命。双阳县石溪公社尖山大队王××,当过国民党上等兵,土改时被拘留,1952年因谩骂领袖判刑五年,又砍树千余棵,经批评不改,无理取闹。在公社一连辩论三宿,还对其家进行搜查,并折款50元令其赔偿。王无钱,无奈自缢身亡。长春市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检察院报告。
  1962年,由于国民经济困难,人民内部问题突出,为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长春市检察院认为,某些时候某些地区人民内部问题较突出,社会治安受到危害,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选择少数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情节严重,群众愤恨的典型案件,采取刑罚手段进行处理,借以打击犯罪,教育群众也是可以的。但必须认识到,这和运用专政的手段镇压敌人是有原则区别的,它只是在说服教育为主的前提下,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来运用。将这个意见向中共长春市委汇报了,并提出今后在下述几类案件上,坚持把侦查工作搞下去:一、党委与上级交办的案件全部受理;二、国家机关和基层干部贪污、渎职、事故案件;三、国家机关和基层干部侵权违法乱纪案件;四、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侦查的案件。同时规定了侦查程序:一、立案。收到控告或在工作中发现犯罪案件后,经审查需要侦查的案件,由检察长批准后立案。二、侦查。1.到发案地或单位调查,搜集证据;2.讯问被告人、证人;3.鉴定、勘验或搜查;4.必要时对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三、批捕。按批准逮捕人犯的程序制度上报批示,按法律程序执行逮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四、起诉。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书或不起诉书。
  1964年到1966年,检察机关主要是配合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法纪检察工作。着重办理大案、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以及危害中心工作的案件。九台县黑井子大队一队队长董学林于1964年先后逼打9名社员,引起民愤,有些社员拒不出工,影响了春耕生产。九台县检察院主动派人对这一事件进行查处,撤销了董的队长职务,群众满意,推动了生产,维护了农业生产秩序。1964年至1965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自侦案件66件,逮捕法办49人。在保卫党的中心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维护工农业生产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三节 法纪案件的检察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使检察权。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初期,由于人员少,内设机构不健全,没有单独设立法纪检察机构,只是由刑事检察三处承担自行侦查任务,司理法纪、经济检察任务。当时,确定其主要任务是: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检察;2.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渎职犯罪案件;3.处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控告案件;4.党委交办的案件。直到1978年末,撤销了刑事检察三处,单独设置了法纪检察处,使法纪检察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专项业务,从此法纪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根据“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法纪检察管辖9种案件:1.刑讯逼供案;2.诬告陷害案;3.非法拘禁案;4.非法管制、搜查案;5.报复陷害案;6.伪证陷害案;7.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8.枉法追诉、裁判案;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
  1981年又把玩忽职守案划归法纪检察管辖;1982年将重婚案划归法纪检察管辖。
  1978年至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初期,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了同违法乱纪的斗争,为了打开法纪检察的局面,积累经验,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查办了农安县政府招待所所长郑树生的案件。郑过去犯有贪污罪,因坦白认罪,退赃好,免予刑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处分。1979年上半年郑借落实政策之机进行翻案活动,歪曲事实,诬告他人逼死其母、逼疯其妻,抱着空骨灰盒谎称是其母的骨灰到国务院、中央组织部、省市有关机关告状,造成恶劣影响。农安县检察院将郑逮捕起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其公开审判,维护了法律尊严,受到了县机关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扩大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影响。
  1979年,全市受理各种法纪案件51件,其中刑讯逼供4件,非法拘禁2件,非法搜查1件,报复陷害8件,玩忽职守2件,重大责任事故2件,其他32件。通过办案,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摸索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九台县检察院开展法纪检察工作的经验,在吉林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简报上分别转载。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围绕国民经济的调整、制止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突出抓了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及时有力的打击了破坏经济调整、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各种犯罪分子。
  1981年~1982年,重点抓了基层干部打击报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件、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侵吞财物案件以及政法干警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1983年—1984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法纪检察部门配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不但承办了一些经济案件,而且还抽出一部分人员参加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总体战,使法纪检察工作受到了一些影响。
  1983年,全地区法纪检察部门立案60件,其中经济案件45件,属于法纪案件只有15件。1984年,立案查处各种法纪案件49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13件,侵权18件,玩忽职守5件,其它案件13件。
  1985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抓好“两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大力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以及影响大的案件。九台县公安局胡家乡派出所所长邵学孟、帮办人员刘传波与治保主任在处理韩志强打破学校玻璃一事时,对韩刑讯逼供,致使韩服毒自杀,群众十分气愤,多次上访告状。九台县人民检察院排除干扰和阻力,将邵、刘二罪犯依法提起公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接着,又查处了九台县卡伦粮库霉烂20万斤玉米的玩忽职守案以及营城煤矿二氧化碳中毒造成14人死亡的特大责任事故案,其主要责任者均已受到法律制裁,维护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还查处了政法干警的犯罪案件。双阳县人民法院干部徐德仁强奸女当事人案、宽城区兴业街派出所民警安喜全致死人命案发生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发案地检察院联合办案,给基层检察院以有力的支持,冲破了阻力,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维护了政法机关的声誉。在抓紧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对管理上的漏洞,隐患问题,向40多个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以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选择典型案例配合法院,公开审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1986年3月,长春市检察院查处了长春市蛋禽厂厂长吴业茂等人非法购入病毒猪肉21万斤,未经高温无害化处理就加工成香肠、鸡丝卷等各类熟食86000余斤销售出去,还将9万余斤肥膘、排骨全部生销。对这一特大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一面向发案单位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对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的认识,一面向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案情,提出综合治理建议。当即引起了党政领导的重视。长春市卫生局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对全市饮食服务行业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发现全市饮食服务行业中存在许多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关、封和处罚了一些企业,又召开食品卫生工作会议,专门研究改善食品卫生办法,制定了《长春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迅速改变了食品卫生行业的混乱局面,使广大消费者有了安全感。
  从1985年1月到1986年10月不完全统计,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法纪案件266件,立案查处126件,其中刑讯逼供4件,非法拘禁13件,玩忽职守32件,重大责任事故44件,重婚14件,诬告陷害1件,非法搜查5件,其它13件。逮捕犯罪分子280人,起诉69件,免予起诉49人。保护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的发展,对党风、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起了积极的作用。
  1987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承担法纪检察管辖的十六种案件,重点查处三类案件(侵权、渎职、重大责任事故)和大要案件”,“改变法纪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开创法纪检察工作的新局面”的指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连续召开三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法纪检察工作,要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办理案件、综合治理、调查研究三项工作一起上。会议做出了如下决定和部署:
  一、长春市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持基层院办案上。对三类重点案件指导办;对有影响的案件市、县(区)院联合办。特别是发生在政法部门的案件,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与办。阻力大的案件由长春市检察院直接办。
  二、结合查处法纪案件,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努力为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以案讲法,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要坚持打防结合,注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深入办案,讲求办案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时,千方百计减少经济损失。
  三、在加强办案的同时,调查研究法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1987年—1988年,长春市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1987年立案103件,比上年增长49.3%。其中,三类案件89件,占立案的86.4%;大要案件19件,比上年增长26.7%。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43个,印发宣传材料1451份,提出书面检察建议33份,向报刊、电台投稿13篇,写专题调查报告16篇,总结经验12篇。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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