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期的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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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期的经济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1
页码: 86-9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改革开放时期经济检察的情况,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作斗争,历来是人民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中共中央决定把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因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 改革开放 经济检察 长春市

内容

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作斗争,历来是人民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中共中央决定把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因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改革开放、“四化”建设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从1978年11月长春市检察院重建后,在机构上设置了刑事检察三处,承担法纪、经济案件的侦查任务。1980年5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增加,两级检察机关相继单独成立经济检察处(科),配备了专业干部,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
  1980年元月召开了长春地区经济检察工作会议,要求从调查研究入手,选择一些大案、典型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查处,打开经济检察工作的局面。1980年4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首先选择了长春市机电公司电工科科长董学增贪污、受贿案进行查处。由经济检察处处长带领业务骨干,集中人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快就查清了董学增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21000元的犯罪事实。为了进一步锻炼干部队伍,取得经济检察工作经验,又先后有选择地侦查了几起贪污、玩忽职守和偷税案件,初步取得了办理几种不同类型案件的经验。年内,召开了三次专业会议,以会代训,除部署工作外,着重宣传了榆树、德惠、农安和郊区等检察院,深入实际开辟案源,侦破重大贪污案件的经验。
  1980年至1981年8月,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种经济犯罪案件231件,其中,万元以上特大案件17件,五千元以上的重大案件15件,团伙犯罪案15件。结案199件,结案率为86.1%。其中,起诉117件,免予起诉44件,撤销案件38件。逮捕人犯149名。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77.5万元,木材185立方米,粮票4万多斤。从已侦破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在一些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活动相当普遍、严重。许多经济案件常常是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内部的经济犯罪同社会上的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犯罪活动同大量的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在作案方法上,往往是内外勾结,城乡勾结,上下串通,共同作案。其成员既有有前科劣迹的不法分子,也有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他们互为利用,互相牵连,形成很厚的保护层。哪个单位经营管理混乱,不正之风盛行,那里的经济犯罪活动就猖獗。这个时期经济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多数打着发展生产的旗号,利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分,假借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巧立名目,以合法掩盖非法,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上下勾结,内外配合,打通供、产、销各个环节渠道,互相利用,互相掩护,具有一定的团伙性;
  三、一案多人,一人多罪,往往是违法与犯罪、违法犯罪与不正之风交织在一起,具有复杂性。
  1981年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破获了县人民银行行长曲文明与张贵、扬玉清重大贪污案件,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
  1982年1月,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到农安县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工作组在中共农安县委的支持下,与县检察院密切配合,共同进行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历时八个月,立案查处了5000元以上大要案件18件。总结了“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加强办案指导”,“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分口办案”和“坚决打击顶风作案”等经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6月间在农安县召开了打击经济犯罪现场会,推动了全省的经济检察工作。
  198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定发布后,中共长春市委和各县、区委都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简称“打办”)。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都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摆到重要位置上来,在组织上加强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领导。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确定两名副检察长专门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同时组织经济、法纪、控告申诉和办公室等部门协同作战。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亲自到各县、区检察院检查、指导工作。对长春市、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百余起大要案,一件一件听取汇报,作出具体指导,解决侦查工作的难点。主动与各县、区委以及“打办”联系,依靠党委排除干扰,解决查处经济案件的阻力。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共长春市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紧密配合,采取上下结合,联合办案;依靠各级党委,指导办案等各种形式,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对斗争有推动作用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斗争的决定》公布后,长春市土产公司业务员闫庆文投案自首。他于1980年以来,与投机倒把分子王宝善、庄秀章等互相勾结,盗卖黄麻、奎麻、大麻及麻绳等38600斤,获赃款25000元。长春市检察院集中人力迅速查办,很快审结了这起重大案件。于4月30日,在长春市体育馆召开打击经济犯罪公开处理大会,依法对投案自首的贪污犯闫庆文免予起诉,当场释放,对同案犯王宝善、庄秀章依法逮捕。体现了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各县、区也相继召开了打击经济犯罪公开处理大会。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促进了犯罪分子分化瓦解。公开处理大会后,全市有132人坦白交待经济犯罪问题。同时还查处了“房霸”袁永才受贿案。长春市建委规划处工程师袁永才,利用手中审批地号权,刁难呈批单位,索要新建住房十八套,分别给其子女、亲友和本单位领导使用。长春市检察院认为袁已构成受贿罪,决定将其逮捕。袁永才被捕后,《吉林日报》、《工人日报》发表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干部、群众投书报社或检察机关遣责袁永才以权谋私的罪行,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9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在九台县召开了长春地区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会上,各县(区)检察院总结了前段工作情况和各自的作法,并着重研究了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索取“提成”、“回扣”、“奖金”等政策问题,划清正当报酬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及时解决了“经打”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调动了基层检察院办理大要案的积极性。九台会议后,两个月内全地区又立案5000元以上的大要案48件。
  1983年初,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所属五县、五区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进行了检查,肯定了1982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干警出现“喘口气”的松劲情绪,致使受案、立案数比上年同期下降了一半;二是“经打”斗争发展不平衡,有“死角”、“死面”,隐蔽较深的犯罪分子没有挖出来;三是有的经济犯罪分子仍然在顶风作案,有重新抬头之势,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的气焰没有压下去;四是受2000元判刑标准的影响,该立案的没立案,该逮捕的没逮捕,该起诉的没起诉,免诉案件增多。
  针对上述问题,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经济检察工作会议,研究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具体措施。
  1983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一批、杀一批的精神,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连续召开两次扩大会议。研究在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同时,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问题。提出检察机关要“两手抓两打”的行动方案。经请示中共长春市委同意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和“打办”联合办公,各司其职,统一行动,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第一战役。
  长春市检察院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战役办公室。为了解决人力不足问题,将参加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经济、法纪检察干部调回原岗位,中共长春市委还从市直机关抽调14名干部到战役办公室工作。
  第一战役打击的重点是:贪污、受贿、投机诈骗数额巨大,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破坏性强,腐蚀性大,造成后果严重,影响坏的犯罪分子;团伙犯罪的首要分子;“四人帮”残余分子进行严重经济犯罪的“双料货”;破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拒不退赃,拒不悔罪或进行翻案活动的经济犯罪分子;以及利用职权包庇、窝藏罪犯和营私舞弊、贪赃枉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犯罪分子。
  11月19日在体育馆召开首次公判经济犯罪分子大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城区的18起经济犯罪案件26名罪犯进行宣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的贪污犯战毅武是工商行长春市朝阳区办事处工大储蓄联所外勤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储蓄款60560元。这是建国以来长春市发生的一起最大贪污案,将其判处死刑,对经济犯罪分子是一个惩戒。这次大会在市区和五县设分会场215个,直接参加收听大会实况的达20余万人,还印发了公判大会宣传材料。各县、区也相继召开了公判大会,对80件109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公判。
  1983年,长春地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249件,其中大要案71件,团伙案件28件。起诉168件,免诉4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21.9万元。扭转了打击不力的现象。取得了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个战役的胜利。
  1984年上半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经济检察工作会议,重点研究经济检察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决定把经济检察工作转到保卫改革开放上来,提出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注意力从农村转向城镇,从乡镇、集体企业转向大的国营企业,从一般打击转向查办大案要案上来。在办案中把握重点,深挖内部犯罪,多办大要案,对破坏改革的经济犯罪案件要集中优势兵力优先查办,公开处理。同时提出对经济犯罪分子要少捕,尽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研讨了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提成、回扣受贿问题;承包中的罪与非罪问题;商品流通中的投机倒把问题;利改税中的偷税抗税问题。
  长春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对农安、九台、榆树等县出现的侵害“承包户”、“个体户”和经济联合体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了《“两户一体”受侵害的情况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在县、区委书记会议上予以转发,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与此同时,长春市检察机关从保护“两户一体”的合法权益出发,选择了榆树县工商管理员李东风、于彦双敲诈勒索“两户一体”40余户,勒索款物达7000余元的案件,公开处理,利用电台、报纸进行报道,扩大影响,对发展“两户一体”,对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办案中,还注意通过解剖典型、举办打击经济犯罪成果展览、现场会等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反腐蚀能力。长春拖拉机厂供销科副科长孟元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收受贿赂210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长春市检察院与中共长春市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在长春拖拉机厂的配合下,在长春市工人文化宫举办了以孟元福等人经济犯罪活动为内容的展览,全市120多个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供销人员11000多人参观,利用反面教员,进行法制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
  1984年,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239件,其中大要案77件,比上年增长8.45%,特别是城区立案数大幅度上升,实现了经打斗争的战略转移,挽回经济损失107.47万元。全地区11个经济检察部门分别被评为区、县、市、省的先进单位。榆树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出席了吉林省检察系统双先会,在会上介绍了主动出击,一条线一条线的抓,一个系统一个系统的挖,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步步引向深入的经验。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先后发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的决定》两个文件,号召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中央《决定》,深刻理解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注意了解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经济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新规律,探索新的办案经验,开创经济检察工作的新局面,自觉地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其中指出,经济检察打击的重点是那些借改革、搞活、开放为名,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套购国家紧缺物资倒买倒卖、买空卖空从中牟取暴利和利用职权指使自己子女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案件;借改革之机,擅自乱涨价、哄抬物价、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靠歪门邪道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案件;采取破坏、抢动、盗窃、诈骗、勒索等手段,侵害“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案件。并且在组织上调整、充实、加强了经济检察队伍,长春市检察院经济检察处在原有18人的基础上增加到35人。要求各县区经济检察干部的配备应占本院编制的20%以上。决定在城市的县团以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派驻检察室,尽快把经济检察部门建设成为侦查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
  1985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配合整党工作,以副检察长胡海江为首,从经济检察处、研究室以及各县、区检察院抽调26人组成城市、农村两个调查研究小组。对城市和农村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写出《当前经济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报告》、《长春地区党员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长春地区县团级党员干部犯罪情况的报告》以及基建、供销、粮食、农行、税务等系统经济犯罪的专题报告。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长春地区县团级党员干部犯罪情况的报告》在中共吉林省委的刊物上发表。中央(85)27号文件下达后,长春市检察院在调查基础上写了《对27号文件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在县、区、局以上干部会议上宣读,引起了强烈反响。
  经过调查研究,可以看出:
  一、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和手段是:
  1.在粮食征购销售活动中,贪污盗窃犯罪活动突出。作案手段是:虚报入库,套取现金,压等压价从农民手中买进,再提等提价卖给国家;把平价粮转为议价卖出,里勾外联,监守自盗等等。如德惠县松花江粮库检斤员李占文串通40余人,虚入库大豆、水稻24万余斤,套取国家资金41394元。
  2.在金融信贷活动中,银行职工以贷谋私,中饱私囊。他们利用职权骗取贷款,偷支储户存款,盗用银行资金,用于个人经商牟利,或赌博挥霍。如,长春市人民银行朝阳办事处主任吴源利私自为其妹夫邢本义贷款41万元,用32万元倒卖君子兰花。榆树县大岗信用社11名职工有6人动用公款经商,仅3名副主任自批自贷,互批互贷,挪用信贷资金11万元。
  3.在工交企业和商业供销系统中,犯罪分子利用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承包之机,以权谋私。如,长春市车灯厂厂长陈学诚,一度被人称为“企业好带头人”,在当厂长后的两年内贪污、受贿6千余元。又如,田玉池承包了榆树县东兴分销店时,该店有商品和资金15000元,仅7个月内就挥霍掉14800元。
  4.皮包公司泛滥,买空卖空,投机诈骗。如,刑满释放犯崔长江开办的“乾坤贸易公司”、“长凌汽车装配总厂”,自任经理、厂长,骗签销售汽车、钢材合同,诈骗预付款744万元。
  二、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1.大案、特大案件明显增多,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2.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不易查透结案。
  3.犯罪成员复杂。从犯罪主体上看,不仅仅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许多投机诈骗案件是“两劳”人员。他们打着“搞活”经济的旗号,挂着“公司”、“商行”、“中心”等招牌进行犯罪。
  4.多数打着“改革”、“搞活”、“协作”等旗号,披着合法外衣进行犯罪,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5.犯罪分子的关系网盘根错节,侦查阻力大,难度大。
  三、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存在的问题:
  1.案件多,压力大,办案人员不足。
  2.侦查装备落后,办公条件差,办案经费不足。
  3.职能部门之间、有关单位之间不协调,工作推委、扯皮。有的死抠条文,有的“以罚代刑”,工作脱节,致使打击不力。
  4.基层单位忽视抓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有的怕抓了人丢了钱,有的怕挖出了犯罪影响先进,甚至有的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严重影响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
  5.有的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新人多,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也影响了办案的速度和质量。
  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将上述情况向中共长春市委作了报告,引起了市委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打击经济犯罪会议精神,长春市在市委统一领导下,以打总体战的方式,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第二战役。中共长春市委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总指挥部。
  在第二战役中,检察机关与各级“打办”、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突击快侦、快结、快审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使这场斗争有了新的发展。于12月25日,在市体育馆召开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公判大会,如,判处死刑的贪污犯张忠诚,系长春制药厂采购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宋国太等人贪污受贿公款72600元,还引诱妇女卖淫,进行流氓奸宿活动,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985年,长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案件482件,决定立案侦查325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5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77.45万元。
  1986年伊始,全地区开展了围歼经济犯罪分子第三战役。中共长春市委给长春市检察院借调了50名干部。各级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一是“准”字当头,以快制胜,把握时机果断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迅速割断犯罪分子与外界联系,逮捕、审讯、询问、搜查同步进行,从而减少阻力,加快了结案速度。二是抓系统、系统抓,不断突破一些新领域。除继续抓好金融、粮食、供销等系统外,又大力抓了农行系统的挪用、冒贷等犯罪案件,城建系统、外贸系统和汽车修理行业中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如,受贿犯张仲盛,系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罐杂科科长。张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农安县宝塔贸易公司等9个单位和用户索贿60501元。此外,还向辽宁中医学院服务公司预谋索贿50000元,因案发未逞。张犯被依法判处死缓。
  三是挖掘内部潜力,统一调整使用力量,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门队伍。长春市检察院组建了“经济侦查大队”,专门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特大案件、县团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和基层院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原经济检察处专门负责全地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业务指导,使经济检察工作专业化、系统化了。还在交通局、税务局、拖拉机厂派注了检察室。
  四是实行小案向大案转移,一般案件向重点案件转移;农村案件向城镇转移。
  五是两级检察院的40多名正副检察长人人包查大要案件。如中央领导交办的邓凤鸣投机倒把、诈骗、行贿880万元的特大案件,省、市党政领导亲自过问,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布置、指挥,有关处长参与侦查,使这起特大案件很快侦查终结,交付了审判。
  这一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931件,立案655件,比上年增长101.53%。其中,大要案265件,是上年的5.8倍;结案636件,结案率为98%;起诉443件,免诉18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132万余元。是上年的5.3倍。这是打击经济犯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年。
  1987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生产力标准的大讨论,进一步树立检察业务要为改革服务的思想。首先,积极查处阻碍乡镇企业发展、卡乡镇企业脖子的犯罪案件,保护乡镇企业发展。郊区检察院发现兰家乡税务所副所长朱明礼以权谋私、向乡镇企业索贿7000元的案件后,优先查处,依法追究了朱的刑事责任,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其次,打扶并举促进企业发展。宽城区检察院在查处奋进乡马家村油染厂厂长丛立文等人贪污案时,发现该村已欠银行贷款200000元,村里的生产一愁莫展。他们宣传法律,堵塞漏洞,积极帮助该村解决实际困难,利用天然泉水生产矿泉饮料,使马家村的商品经济起死回生,现已建成长春地区比较大的矿泉饮料厂之一。该院以法治厂、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受到了中共宽城区委和人大的赞赏。长春市检察院拍了电视新闻片,在长春电视台播放,还召开了现场会推广他们的经验。第三,牢固树立“服务”思想,把工作落到实处。双阳县在查处供销系统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职工赊欠问题严重,有的成了“空壳社”。县检察院帮助供销社完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收回职工长期赊欠公款20余万元,扭转了连续18年亏损的局面。朝阳区检察院制定了保护乡镇企业的十条措施,受到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并予以转发。
  1987年10月,长春市两级检察院与税务、法院密切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偷税抗税犯罪的斗争。到1988年11月,立案查处偷税案件92件,收缴偷漏税款228万元。特别是榆树县成绩突出,吉林省税务局奖给吉普车一台,并在全国打击偷税犯罪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
  1988年突出重点打击了贪污、受贿犯罪活动,两级检察机关都先后建立了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疏通了举报渠道。把经济检察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上。当年全市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184件,占立案总数的62.1%,为党风、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清除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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