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时期的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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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3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时期的经济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79-8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时期的经济检察,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把配合中国共产党的中心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惩处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贪污、侵吞、盗窃案件,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
关键词: 人民政权 经济检察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把配合中国共产党的中心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惩处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贪污、侵吞、盗窃案件,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
  1951年4月,根据群众揭发检举,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查处了长春市中医公会主任委员赵光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威协手段,向一些中医师进行敲诈、索贿,贪污公款公物,侵吞抗美援朝慰问金及救济款项达二亿二千余万元(东北币)这个特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死刑。
  1951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反”运动,1952年1月又开展了“五反”运动。在中共长春市节约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参加了案件的审查定案工作。在“三反”运动中,全市共发现贪污分子8034人,贪污金额达233亿零827万余元(东北币)。及时处理了8021人,其中由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批准逮捕的贪污案犯184件、223人,占总数的3.95%。追缴赃款82亿4861万元。在“五反”运动中,查出违法户2696户。其中,完全违法户77户,半违法户2619户,违法总金额达1813亿零99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的指示,除减免追缴1010亿7730万元外,追缴入库802亿3260万元。
  195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当时简称“新三反”),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把查处违法乱纪作为重点,先后查处贪污案件185件、186人,贪污金额1.6亿元。依照《惩治贪污条例》处理了127人,其中给予刑事处分的47人。
  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后,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与有关部门联合,对长春市的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等区供销社的贪污、盗窃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贪污盗窃问题普遍存在,而且十分严重。新立城供销社有职工242人,其中有贪污盗窃违法问题的32人,占职工总数的13%,贪污金额达6千余万元。针对这一严重情况,长春市检察署向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建议,供销合作总社对567名职工分两次集训,揭发检举有经济问题的293人,金额达1亿8千3百余万元。
  1953年10月,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长春市检察署以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重点建设工程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为重点,9名检察干部与该厂保卫处、监察室配合,重点查处破坏生产建设的案件、违法乱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案件、造成机械或人身伤亡重大事故案件,以及严重贪污盗窃案件。在中共第一汽车制造厂党委领导下,选择情况复杂、经常发生问题的机械化供应站、水电工程队、一〇七工地等三个部门,共查出各类案件26件,其中破坏生产6件,贪污盗窃9件,罢工1件,人身机械事故5件,损失浪费5件。经审查,给予刑事处分的4件4人,给予行政处分10人。并总结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调查研究入手,与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检察工作的经验。
  1954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市私营工商业的现状及其违法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市有私营工商业户15206户,其中私营工业4117户,私营商户9335户,其它行业1754户。在私营工业中,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783户,占私营工业的19.02%。私营资本主义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3.54%;私营工商业销售额占全市销售额的19.83%。长春市私营工商业虽然薄弱,但是违法情况却很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假报营业额与所得额296户,483件;卖货不开发票的647户,870件;隐匿帐外资金133户,197件;假买货415户,590件;扩大开支126户,243件;设假帐77户,183件。
  二、在加工定货中,偷工减料,掺假顶替,动用国家物资投机倒把,以盗窃国家财产。
  三、违法交易。全市仅有的15户水暖器材贩卖业,在9月~12月间,违法交易额即达5.8亿元,占总交易额的24.5%。
  四、五反运动后抗交赃款,有200多户工商户潜逃不知去向,已收缴赃款只占30%左右。
  长春市检察院向中共长春市委报告了上述情况,并做了如下工作:
  一、检查处理了粮商违法案件5件7人。
  二、重点打击了违法资本家在加工订货中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财产的行为。如胜利染厂经理孙鹏飞等五户染料业奸商,在为长春百货批发站加工染线时,用多下盐质、少洗次数的手段,盗窃染料121公斤、格线432捆,价值1.1亿余元。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
  三、配合税务部门检察了5起抗税案件,选择了其中4起公开处理。处理后,全市资本家在纳税态度上有了转变。
  1956年,根据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与批判了保守思想,把侦查工作摆到检察工作的首位,贯彻“积极建设、大力开展”的方针,全面担负起侦查任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集中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现行犯罪分子。
  为了加强侦查工作,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处配齐干部,明确分工。各区人民检察院,凡有干部5人以上的,抽2人专司侦查工作,4人以下的由1人负责。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由专人负责区检察院的业务指导。
  上半年,长春市检察院对市公用局、工业局、商业局、建工局、粮食局、税务局、房产局、手工业局等8个部门,在增产节约运动中揭发的贪污盗窃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了当时经济犯罪的特点。
  第一,在工业生产和国营企业当中贪污案件最为突出。仅市属8个单位,即发生大小贪污案件1877件。贪污分子多系会计、采买员、管理人员,主要采取伪造单据、假报帐目等手段进行贪污。
  第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犯罪数字虽然较前减少,但犯罪情节严重,手段诡密。如消极经营,抗拒加工订货,转移抽走资金,弃厂潜逃,座商变为行商,有的资本家公开造谣,以破坏生产,抵制改造政策。
  第三,在农村中犯罪分子除地富之外,主要是富裕中农和新富农。多利用合作社成立不久,制度不健全,贪污盗窃集体财产,挑拨离间,造谣诬蔑,暗害耕畜,阻碍入社,破坏合作化运动。
  为了保卫“一化三改”,及时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长春市检察院向全市问题较多的单位发出了函告。要求发案单位将贪污和动用公款的件数、人数;作案人的自然情况,有无前科劣迹;作案的手段、时间、数额;何时发现,如何处理的;以及造成贪污与动用公款的原因等等,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同时,还规定了处理经济犯罪的政策界限。
  1.区别一般性犯罪与职业性犯罪。对于那些以违法犯罪为生活来源,手段恶劣的犯罪分子,与贪小便宜偶然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2.对于企业内部的盗窃案件,必须明确那些是有意混入我内部进行盗窃的分子,那些是染有不良习气而由于思想落后偶尔犯罪。
  3.对偶犯、屡犯、惯犯加以区别。一贯犯罪屡教不改分子,对社会危害最大,是打击的重点。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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