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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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3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济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4
页码: 77-100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经济检察的发展情况,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春市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财产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 经济检察 长春市

内容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春市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财产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正常进行。经济检察同公安机关一样,履行第一道诉讼程序,即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抢险、优抚、救济款物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预审,并负责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长春市检察机关建立初期,未设专门的经济检察机构,其任务由刑事检察司处理,后由侦查处承担。195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署部署检察机关的具体任务时指出“注意检察损害公共财物和经济建设案件”、“注意检察贪污案件”等。根据这个精神,长春市检察署把检察起诉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犯罪,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1951年至1952年,全国开展了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三反”、“五反”运动。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全力以赴投入了“三反”、“五反”运动,查处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充分发动群众,长春市检察署在工厂、商业和行政部门发展101名检察通讯员,设立检举控告箱,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动员群众揭发检举“三害”、“五毒”。在“三反”、“五反”运动中,经济检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保卫抗美援朝,作出了贡献。
  1953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就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为保证“一化三改”的逐步实现,坚定地站在改造与反改造斗争的第一线,查处了大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粮食等经济犯罪案件,打击了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不法资本家以杀人、放火、投毒、制造谣言、腐蚀干部等手段,对粮食统购统销,对农业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破坏活动。
  1957年夏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被严重扩大化了的反右派斗争。当时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批判和否定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不断缩小,即在党委领导下,围绕党的政治运动查处了一些贪污、投机倒把以及党委交办的案件。1958年,我国进入“大跃进”年代,政法战线上提出了开展“安全运动”的口号。在安全运动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打击了现行破坏活动,挖出了一些隐蔽较深的敌人,对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卫工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1960年至1962年,全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农村贪污、盗窃案件增加。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同时,积极参加了反对贪污盗窃、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新三反”运动,查处了一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在处理时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群众中的小偷小模,或者贪污盗窃数额小,一般不立案,坚持教育为主。到1966年,由于开展“文化大革命”,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先被砸烂,后又撤销,各项检察业务也随之中止。
  1978年11月,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重建后,自侦工作也随之恢复,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刑事检察三处,承担法纪、经济案件的侦查任务。1980年5月,两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经济检察处(科),成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职能机构。检察机关重建初期的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通过业务培训和实战练兵,加强检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同时,组织力量对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济检察工作经验。为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做准备。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公布后,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即把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摆到重要位置上,认真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一批,杀一批的要求,在中共长春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的总体战。从1983年下半年到1986年连续打了三个战役,市、县、区统一行动,一条线一条线的抓,一个系统一个系统的挖,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步步引向深入。
  1984年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打击经济犯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长春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保卫改革,服务于改革这一中心任务,把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首位。为了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4月成立了经济侦查大队,之后在交通局、税务局、房地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拖拉机厂、机车厂、五一三厂派驻了检察室。1988年打击经济犯罪突出了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查处大案要案这个重点,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进一步加强了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斗争。
  第一节 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时期的经济检察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指示,把配合中国共产党的中心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惩处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贪污、侵吞、盗窃案件,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
  1951年4月,根据群众揭发检举,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查处了长春市中医公会主任委员赵光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威协手段,向一些中医师进行敲诈、索贿,贪污公款公物,侵吞抗美援朝慰问金及救济款项达二亿二千余万元(东北币)这个特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死刑。
  1951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反”运动,1952年1月又开展了“五反”运动。在中共长春市节约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参加了案件的审查定案工作。在“三反”运动中,全市共发现贪污分子8034人,贪污金额达233亿零827万余元(东北币)。及时处理了8021人,其中由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批准逮捕的贪污案犯184件、223人,占总数的3.95%。追缴赃款82亿4861万元。在“五反”运动中,查出违法户2696户。其中,完全违法户77户,半违法户2619户,违法总金额达1813亿零99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的指示,除减免追缴1010亿7730万元外,追缴入库802亿3260万元。
  195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当时简称“新三反”),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把查处违法乱纪作为重点,先后查处贪污案件185件、186人,贪污金额1.6亿元。依照《惩治贪污条例》处理了127人,其中给予刑事处分的47人。
  在“三反”、“五反”运动以后,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与有关部门联合,对长春市的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等区供销社的贪污、盗窃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贪污盗窃问题普遍存在,而且十分严重。新立城供销社有职工242人,其中有贪污盗窃违法问题的32人,占职工总数的13%,贪污金额达6千余万元。针对这一严重情况,长春市检察署向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建议,供销合作总社对567名职工分两次集训,揭发检举有经济问题的293人,金额达1亿8千3百余万元。
  1953年10月,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长春市检察署以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重点建设工程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为重点,9名检察干部与该厂保卫处、监察室配合,重点查处破坏生产建设的案件、违法乱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案件、造成机械或人身伤亡重大事故案件,以及严重贪污盗窃案件。在中共第一汽车制造厂党委领导下,选择情况复杂、经常发生问题的机械化供应站、水电工程队、一〇七工地等三个部门,共查出各类案件26件,其中破坏生产6件,贪污盗窃9件,罢工1件,人身机械事故5件,损失浪费5件。经审查,给予刑事处分的4件4人,给予行政处分10人。并总结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调查研究入手,与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检察工作的经验。
  1954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市私营工商业的现状及其违法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市有私营工商业户15206户,其中私营工业4117户,私营商户9335户,其它行业1754户。在私营工业中,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783户,占私营工业的19.02%。私营资本主义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3.54%;私营工商业销售额占全市销售额的19.83%。长春市私营工商业虽然薄弱,但是违法情况却很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假报营业额与所得额296户,483件;卖货不开发票的647户,870件;隐匿帐外资金133户,197件;假买货415户,590件;扩大开支126户,243件;设假帐77户,183件。
  二、在加工定货中,偷工减料,掺假顶替,动用国家物资投机倒把,以盗窃国家财产。
  三、违法交易。全市仅有的15户水暖器材贩卖业,在9月~12月间,违法交易额即达5.8亿元,占总交易额的24.5%。
  四、五反运动后抗交赃款,有200多户工商户潜逃不知去向,已收缴赃款只占30%左右。
  长春市检察院向中共长春市委报告了上述情况,并做了如下工作:
  一、检查处理了粮商违法案件5件7人。
  二、重点打击了违法资本家在加工订货中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财产的行为。如胜利染厂经理孙鹏飞等五户染料业奸商,在为长春百货批发站加工染线时,用多下盐质、少洗次数的手段,盗窃染料121公斤、格线432捆,价值1.1亿余元。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
  三、配合税务部门检察了5起抗税案件,选择了其中4起公开处理。处理后,全市资本家在纳税态度上有了转变。
  1956年,根据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与批判了保守思想,把侦查工作摆到检察工作的首位,贯彻“积极建设、大力开展”的方针,全面担负起侦查任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集中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现行犯罪分子。
  为了加强侦查工作,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处配齐干部,明确分工。各区人民检察院,凡有干部5人以上的,抽2人专司侦查工作,4人以下的由1人负责。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由专人负责区检察院的业务指导。
  上半年,长春市检察院对市公用局、工业局、商业局、建工局、粮食局、税务局、房产局、手工业局等8个部门,在增产节约运动中揭发的贪污盗窃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了当时经济犯罪的特点。
  第一,在工业生产和国营企业当中贪污案件最为突出。仅市属8个单位,即发生大小贪污案件1877件。贪污分子多系会计、采买员、管理人员,主要采取伪造单据、假报帐目等手段进行贪污。
  第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犯罪数字虽然较前减少,但犯罪情节严重,手段诡密。如消极经营,抗拒加工订货,转移抽走资金,弃厂潜逃,座商变为行商,有的资本家公开造谣,以破坏生产,抵制改造政策。
  第三,在农村中犯罪分子除地富之外,主要是富裕中农和新富农。多利用合作社成立不久,制度不健全,贪污盗窃集体财产,挑拨离间,造谣诬蔑,暗害耕畜,阻碍入社,破坏合作化运动。
  为了保卫“一化三改”,及时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长春市检察院向全市问题较多的单位发出了函告。要求发案单位将贪污和动用公款的件数、人数;作案人的自然情况,有无前科劣迹;作案的手段、时间、数额;何时发现,如何处理的;以及造成贪污与动用公款的原因等等,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同时,还规定了处理经济犯罪的政策界限。
  1.区别一般性犯罪与职业性犯罪。对于那些以违法犯罪为生活来源,手段恶劣的犯罪分子,与贪小便宜偶然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2.对于企业内部的盗窃案件,必须明确那些是有意混入我内部进行盗窃的分子,那些是染有不良习气而由于思想落后偶尔犯罪。
  3.对偶犯、屡犯、惯犯加以区别。一贯犯罪屡教不改分子,对社会危害最大,是打击的重点。
  第二节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检察
  1957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明确侦查工作的重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1957年春,长春市开放自由市场,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有机可乘,组成投机倒把集团,密设地下工厂,组织各种黑市场,排挤国家统一市场,进行黑市交易。座商、黑商相互勾结串通,拉拢腐蚀在职人员退职。有的地下工厂私自招募工人,包揽加工,转手渔利,偷税漏税,殴打税务干部。
  针对这一情况,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处了不法资本家、手工业主、小商贩以及投机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首先查处了张福堂、张福贵、王兆和投机倒把集团,他们从座商手中高价抢购各种毛皮,致使毛皮商迅速增多,在头道沟形成了毛皮黑市,扰乱了国家市场,破坏了价格政策。长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逮捕了5名主犯,将15名有轻微违法的黑商交工商部门处理,从而摧毁了这个黑市场。另外,在二道、南关、宽城和郊区曾一度出现过倒卖牲畜的黑市活动,长春市检察院指导区检察院,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发动群众,予以打击取缔,恢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这一年,长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案173件,投机倒把案28件,诈骗案7件。
  195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长春市委的指示,检察机关重点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贪污国家财产案件及敲诈勒索案件。长春市检察院对贪污案件的处理做了如下政策性的规定:
  1.贪污款数较多,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大,后果严重的予以捕处;
  2.贪污款数虽然不大,但手段恶劣,有严重危害后果,并拒不坦白交待的应予捕处;
  3.属于一般贪污,情节不严重,可以不捕,予以行政处理;
  4.贪污情节虽然比较严重,但能主动坦白,积极倒赃,有立功表现者,也可考虑不捕;
  5.贪污的赃款原则上一律倒回,确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可酌情考虑处理;
  6.从宽从严的标志是:罪恶大小,就是贪污数字大小,手段是否恶劣。坦白态度表现,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立功从宽,抗拒从严;手段恶劣从严,一般的从宽;屡犯从严,偶犯从宽。宽严相济,两者结合。
  当年第二季度,长春市检察院对市内的百货商店贪污盗窃情况进行了调查。在5个商店所属56个营业单位中,发现有贪污行为的201人,仅一、三、四商店就有103人。贪污最多的700元,少则10元,总金额达9300元。针对这一严重情况,长春市检察院建议百货商店做了以下3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手续制度,堵塞漏洞,注意监督检查。
  二、开展一次群众性的反贪污、反盗窃斗争。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那些贪污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拒不坦白或屡教不改继续犯罪分子,加以严惩。对贪污量小、情节轻微、主动认罪、积极倒赃的从轻处理。
  三、在不影响营业的情况下,选择从严、从宽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公开处理,全面交待政策,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达到打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11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开展群众性的斗争,给非法倒把牲畜的犯罪分子以打击,以保护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指示,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对非法倒卖牲畜的犯罪分子形成全面攻势。据二道、南关、宽城和农安4个区县统计,挖出犯罪分子440人。其中,倒卖牲畜、倒卖粮食的10人,倒卖牲畜倒卖谷草的6人,私宰耕畜的8人,盗窃牲畜的12人,其它犯罪的20人。共倒卖牲畜2799头,私宰耕畜373头,套购饲料143600斤、粮食30602斤,共获非法暴利280876元,偷税漏税50448元。通过这一斗争,全市基本上杜绝了非法倒卖牲畜的犯罪活动。
  1959年由于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张,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伪造票证,盗窃粮票,涂改购粮证,诈取粮油,进行黑市交易,破坏国家计划供应政策。长春市检察院为保卫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一方面在市内协助粮食局对盗窃、套购粮油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盗窃套购粮油一千余起,提出了对干部、群众执行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遵守法律的教育;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手续制度,堵塞漏洞;粮油供应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台帐、粮证丢失登记卡片,严格粮票管理。另一方面在农村对瞒产私分粮食进行调查处理。
  这一年侦破千元以上贪污案38件、44人,金额达85500元。逮捕起诉41人,管制、劳动教养、行政处理各1人。
  1960年,配合“保粮保钢”为中心的增产节约运动,长春市检察院以检察长为首,抽调干部,组成领导核心组,对县、区检察院具体指导。各县、区检察院在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了“保粮保钢”联合工作组。在运动中发现破坏粮食政策案件18件;破坏钢铁生产案件3件;一般违反粮食政策的有万余起。贪污盗窃、冒领、浪费粮食2654800斤,依法收回粮食967700斤,豆油千余斤。全地区召开了7次公开处理大会,受教育者200余万人。
  1961年,长春市检察院根据中共吉林省委下发的《关于农村“三反”运动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结合粮食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南关区进行了调查。南关区粮食部门在三反运动中揭发出贪污盗窃分子272人,盗窃粮食51015斤、豆油1137斤、粮票32145斤、油票1991斤。针对这一严重情况,提出了纯洁粮食队伍,对重大贪污犯予以法律处分;对有一般贪污行为的坚持说服教育,使其放下包袱,促进内部团结的意见。
  当年,长春市检察院查处了以金跃燮、金凤镐为首的特大投机倒把集团案。二罪犯以请客、行贿等手段先后在长春、哈尔滨、吉林、延边等地,收买了一些采买员组成犯罪集团,私刻印章,印制工作证、介绍信,在东北一些城市进行投机倒把、诈骗活动,骗得34万元。起诉后,首犯金跃燮判处死刑,还有12名同案犯被判处徒刑,其他同案犯解回原地处理。
  1960年—1962年间,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在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中,有一部分人是由生活困难所引起的。为了正确处理此类案件,长春市检察院于1962年提出了政策规定:
  1.把一贯大量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同贪图小便宜、偶尔小量高价出卖自己的票证或自产自制的小商品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别;
  2.把专门从事大量贩运转手倒卖的犯罪活动,同甲地进货乙地出售获取小额利润的违法行为相区别;
  3.把大量套购、贪污盗窃国家物资破坏活动的,同群众性的多吃多占、一般走后门的行为加以区别;
  4.对于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落后职工,应坚持教育,令其改悔,保证不再重犯;对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专政手段,一网打尽。
  1963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简称“五反”)和《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四清”)。根据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以保卫增产节约运动为中心,积极检察严重违法活动。年初,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人员深入工矿企业、机关等132个重点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有贪污盗窃行为的239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1人,千元以上的45人。第二季度,抽调15名干部参加五反办公室,深入到360个单位进行摸底排队,掌握情况,研究案例。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千元以上的案件登记在案,指导查证。还配合有关部门训练专业干部952名,提供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线索239件。随后,长春市检察院提出了办好当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的意见:
  一、在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分子的同时,必须及时打击进行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打击的对象主要是:
  1.以投机倒把为掩盖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
  2.重大盗窃、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犯罪分子和集团中的首要、骨干分子。
  3.一贯从事盗窃、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
  4.买空卖空或充当投机倒把经纪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子。
  5.国家机关、工企、财贸系统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贪污盗窃或大量套购国家物资,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分子。
  6.为盗窃、投机倒把分子窝赃、销赃情节严重的分子。
  办理案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迅速,捕人既少而效果又大。
  二、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罪与非罪、捕与不捕的界限,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1.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与偶尔出卖自己的票证或高价出卖自产的农副产品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2.大量套购、贪污盗窃国家物资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走后门、多吃多占,小量倒卖生活用品的区别。
  3.利用职权为投机倒把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从中取利的犯罪行为,同以“走后门”、“以物易物”拉关系为公家办事的违反纪律、政策行为的区别;
  同时,对构成犯罪的,还需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划清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三者的界限,打击少数,教育多数,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243件,其中贪污盗窃、投机倒把224件,占立案的92%。
  1964年至1966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同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中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贯彻执行了毛泽东同志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专政的指示,保卫了城乡“四清”运动的发展。
  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期的经济检察
  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作斗争,历来是人民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中共中央决定把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因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改革开放、“四化”建设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从1978年11月长春市检察院重建后,在机构上设置了刑事检察三处,承担法纪、经济案件的侦查任务。1980年5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增加,两级检察机关相继单独成立经济检察处(科),配备了专业干部,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
  1980年元月召开了长春地区经济检察工作会议,要求从调查研究入手,选择一些大案、典型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查处,打开经济检察工作的局面。1980年4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首先选择了长春市机电公司电工科科长董学增贪污、受贿案进行查处。由经济检察处处长带领业务骨干,集中人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快就查清了董学增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21000元的犯罪事实。为了进一步锻炼干部队伍,取得经济检察工作经验,又先后有选择地侦查了几起贪污、玩忽职守和偷税案件,初步取得了办理几种不同类型案件的经验。年内,召开了三次专业会议,以会代训,除部署工作外,着重宣传了榆树、德惠、农安和郊区等检察院,深入实际开辟案源,侦破重大贪污案件的经验。
  1980年至1981年8月,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种经济犯罪案件231件,其中,万元以上特大案件17件,五千元以上的重大案件15件,团伙犯罪案15件。结案199件,结案率为86.1%。其中,起诉117件,免予起诉44件,撤销案件38件。逮捕人犯149名。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77.5万元,木材185立方米,粮票4万多斤。从已侦破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在一些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活动相当普遍、严重。许多经济案件常常是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内部的经济犯罪同社会上的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犯罪活动同大量的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在作案方法上,往往是内外勾结,城乡勾结,上下串通,共同作案。其成员既有有前科劣迹的不法分子,也有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他们互为利用,互相牵连,形成很厚的保护层。哪个单位经营管理混乱,不正之风盛行,那里的经济犯罪活动就猖獗。这个时期经济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多数打着发展生产的旗号,利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分,假借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巧立名目,以合法掩盖非法,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上下勾结,内外配合,打通供、产、销各个环节渠道,互相利用,互相掩护,具有一定的团伙性;
  三、一案多人,一人多罪,往往是违法与犯罪、违法犯罪与不正之风交织在一起,具有复杂性。
  1981年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破获了县人民银行行长曲文明与张贵、扬玉清重大贪污案件,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
  1982年1月,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到农安县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工作组在中共农安县委的支持下,与县检察院密切配合,共同进行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历时八个月,立案查处了5000元以上大要案件18件。总结了“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加强办案指导”,“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分口办案”和“坚决打击顶风作案”等经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6月间在农安县召开了打击经济犯罪现场会,推动了全省的经济检察工作。
  198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定发布后,中共长春市委和各县、区委都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简称“打办”)。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都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摆到重要位置上来,在组织上加强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领导。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确定两名副检察长专门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同时组织经济、法纪、控告申诉和办公室等部门协同作战。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亲自到各县、区检察院检查、指导工作。对长春市、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百余起大要案,一件一件听取汇报,作出具体指导,解决侦查工作的难点。主动与各县、区委以及“打办”联系,依靠党委排除干扰,解决查处经济案件的阻力。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共长春市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紧密配合,采取上下结合,联合办案;依靠各级党委,指导办案等各种形式,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对斗争有推动作用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斗争的决定》公布后,长春市土产公司业务员闫庆文投案自首。他于1980年以来,与投机倒把分子王宝善、庄秀章等互相勾结,盗卖黄麻、奎麻、大麻及麻绳等38600斤,获赃款25000元。长春市检察院集中人力迅速查办,很快审结了这起重大案件。于4月30日,在长春市体育馆召开打击经济犯罪公开处理大会,依法对投案自首的贪污犯闫庆文免予起诉,当场释放,对同案犯王宝善、庄秀章依法逮捕。体现了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各县、区也相继召开了打击经济犯罪公开处理大会。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促进了犯罪分子分化瓦解。公开处理大会后,全市有132人坦白交待经济犯罪问题。同时还查处了“房霸”袁永才受贿案。长春市建委规划处工程师袁永才,利用手中审批地号权,刁难呈批单位,索要新建住房十八套,分别给其子女、亲友和本单位领导使用。长春市检察院认为袁已构成受贿罪,决定将其逮捕。袁永才被捕后,《吉林日报》、《工人日报》发表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干部、群众投书报社或检察机关遣责袁永才以权谋私的罪行,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9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在九台县召开了长春地区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会上,各县(区)检察院总结了前段工作情况和各自的作法,并着重研究了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索取“提成”、“回扣”、“奖金”等政策问题,划清正当报酬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及时解决了“经打”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调动了基层检察院办理大要案的积极性。九台会议后,两个月内全地区又立案5000元以上的大要案48件。
  1983年初,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所属五县、五区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进行了检查,肯定了1982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干警出现“喘口气”的松劲情绪,致使受案、立案数比上年同期下降了一半;二是“经打”斗争发展不平衡,有“死角”、“死面”,隐蔽较深的犯罪分子没有挖出来;三是有的经济犯罪分子仍然在顶风作案,有重新抬头之势,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的气焰没有压下去;四是受2000元判刑标准的影响,该立案的没立案,该逮捕的没逮捕,该起诉的没起诉,免诉案件增多。
  针对上述问题,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经济检察工作会议,研究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具体措施。
  1983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一批、杀一批的精神,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连续召开两次扩大会议。研究在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同时,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问题。提出检察机关要“两手抓两打”的行动方案。经请示中共长春市委同意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和“打办”联合办公,各司其职,统一行动,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第一战役。
  长春市检察院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战役办公室。为了解决人力不足问题,将参加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经济、法纪检察干部调回原岗位,中共长春市委还从市直机关抽调14名干部到战役办公室工作。
  第一战役打击的重点是:贪污、受贿、投机诈骗数额巨大,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破坏性强,腐蚀性大,造成后果严重,影响坏的犯罪分子;团伙犯罪的首要分子;“四人帮”残余分子进行严重经济犯罪的“双料货”;破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拒不退赃,拒不悔罪或进行翻案活动的经济犯罪分子;以及利用职权包庇、窝藏罪犯和营私舞弊、贪赃枉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犯罪分子。
  11月19日在体育馆召开首次公判经济犯罪分子大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城区的18起经济犯罪案件26名罪犯进行宣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的贪污犯战毅武是工商行长春市朝阳区办事处工大储蓄联所外勤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储蓄款60560元。这是建国以来长春市发生的一起最大贪污案,将其判处死刑,对经济犯罪分子是一个惩戒。这次大会在市区和五县设分会场215个,直接参加收听大会实况的达20余万人,还印发了公判大会宣传材料。各县、区也相继召开了公判大会,对80件109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公判。
  1983年,长春地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249件,其中大要案71件,团伙案件28件。起诉168件,免诉4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21.9万元。扭转了打击不力的现象。取得了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个战役的胜利。
  1984年上半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经济检察工作会议,重点研究经济检察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决定把经济检察工作转到保卫改革开放上来,提出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注意力从农村转向城镇,从乡镇、集体企业转向大的国营企业,从一般打击转向查办大案要案上来。在办案中把握重点,深挖内部犯罪,多办大要案,对破坏改革的经济犯罪案件要集中优势兵力优先查办,公开处理。同时提出对经济犯罪分子要少捕,尽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研讨了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提成、回扣受贿问题;承包中的罪与非罪问题;商品流通中的投机倒把问题;利改税中的偷税抗税问题。
  长春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对农安、九台、榆树等县出现的侵害“承包户”、“个体户”和经济联合体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了《“两户一体”受侵害的情况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在县、区委书记会议上予以转发,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与此同时,长春市检察机关从保护“两户一体”的合法权益出发,选择了榆树县工商管理员李东风、于彦双敲诈勒索“两户一体”40余户,勒索款物达7000余元的案件,公开处理,利用电台、报纸进行报道,扩大影响,对发展“两户一体”,对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办案中,还注意通过解剖典型、举办打击经济犯罪成果展览、现场会等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反腐蚀能力。长春拖拉机厂供销科副科长孟元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收受贿赂210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长春市检察院与中共长春市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在长春拖拉机厂的配合下,在长春市工人文化宫举办了以孟元福等人经济犯罪活动为内容的展览,全市120多个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供销人员11000多人参观,利用反面教员,进行法制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
  1984年,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239件,其中大要案77件,比上年增长8.45%,特别是城区立案数大幅度上升,实现了经打斗争的战略转移,挽回经济损失107.47万元。全地区11个经济检察部门分别被评为区、县、市、省的先进单位。榆树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出席了吉林省检察系统双先会,在会上介绍了主动出击,一条线一条线的抓,一个系统一个系统的挖,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步步引向深入的经验。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中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先后发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的决定》两个文件,号召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中央《决定》,深刻理解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注意了解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经济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新规律,探索新的办案经验,开创经济检察工作的新局面,自觉地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其中指出,经济检察打击的重点是那些借改革、搞活、开放为名,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套购国家紧缺物资倒买倒卖、买空卖空从中牟取暴利和利用职权指使自己子女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案件;借改革之机,擅自乱涨价、哄抬物价、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靠歪门邪道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案件;采取破坏、抢动、盗窃、诈骗、勒索等手段,侵害“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案件。并且在组织上调整、充实、加强了经济检察队伍,长春市检察院经济检察处在原有18人的基础上增加到35人。要求各县区经济检察干部的配备应占本院编制的20%以上。决定在城市的县团以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派驻检察室,尽快把经济检察部门建设成为侦查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
  1985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配合整党工作,以副检察长胡海江为首,从经济检察处、研究室以及各县、区检察院抽调26人组成城市、农村两个调查研究小组。对城市和农村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写出《当前经济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报告》、《长春地区党员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长春地区县团级党员干部犯罪情况的报告》以及基建、供销、粮食、农行、税务等系统经济犯罪的专题报告。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长春地区县团级党员干部犯罪情况的报告》在中共吉林省委的刊物上发表。中央(85)27号文件下达后,长春市检察院在调查基础上写了《对27号文件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共长春市委在县、区、局以上干部会议上宣读,引起了强烈反响。
  经过调查研究,可以看出:
  一、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和手段是:
  1.在粮食征购销售活动中,贪污盗窃犯罪活动突出。作案手段是:虚报入库,套取现金,压等压价从农民手中买进,再提等提价卖给国家;把平价粮转为议价卖出,里勾外联,监守自盗等等。如德惠县松花江粮库检斤员李占文串通40余人,虚入库大豆、水稻24万余斤,套取国家资金41394元。
  2.在金融信贷活动中,银行职工以贷谋私,中饱私囊。他们利用职权骗取贷款,偷支储户存款,盗用银行资金,用于个人经商牟利,或赌博挥霍。如,长春市人民银行朝阳办事处主任吴源利私自为其妹夫邢本义贷款41万元,用32万元倒卖君子兰花。榆树县大岗信用社11名职工有6人动用公款经商,仅3名副主任自批自贷,互批互贷,挪用信贷资金11万元。
  3.在工交企业和商业供销系统中,犯罪分子利用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承包之机,以权谋私。如,长春市车灯厂厂长陈学诚,一度被人称为“企业好带头人”,在当厂长后的两年内贪污、受贿6千余元。又如,田玉池承包了榆树县东兴分销店时,该店有商品和资金15000元,仅7个月内就挥霍掉14800元。
  4.皮包公司泛滥,买空卖空,投机诈骗。如,刑满释放犯崔长江开办的“乾坤贸易公司”、“长凌汽车装配总厂”,自任经理、厂长,骗签销售汽车、钢材合同,诈骗预付款744万元。
  二、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1.大案、特大案件明显增多,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2.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不易查透结案。
  3.犯罪成员复杂。从犯罪主体上看,不仅仅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许多投机诈骗案件是“两劳”人员。他们打着“搞活”经济的旗号,挂着“公司”、“商行”、“中心”等招牌进行犯罪。
  4.多数打着“改革”、“搞活”、“协作”等旗号,披着合法外衣进行犯罪,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5.犯罪分子的关系网盘根错节,侦查阻力大,难度大。
  三、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存在的问题:
  1.案件多,压力大,办案人员不足。
  2.侦查装备落后,办公条件差,办案经费不足。
  3.职能部门之间、有关单位之间不协调,工作推委、扯皮。有的死抠条文,有的“以罚代刑”,工作脱节,致使打击不力。
  4.基层单位忽视抓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有的怕抓了人丢了钱,有的怕挖出了犯罪影响先进,甚至有的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严重影响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
  5.有的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新人多,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也影响了办案的速度和质量。
  长春市检察院党组将上述情况向中共长春市委作了报告,引起了市委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打击经济犯罪会议精神,长春市在市委统一领导下,以打总体战的方式,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第二战役。中共长春市委成立了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总指挥部。
  在第二战役中,检察机关与各级“打办”、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突击快侦、快结、快审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使这场斗争有了新的发展。于12月25日,在市体育馆召开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公判大会,如,判处死刑的贪污犯张忠诚,系长春制药厂采购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宋国太等人贪污受贿公款72600元,还引诱妇女卖淫,进行流氓奸宿活动,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985年,长春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案件482件,决定立案侦查325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5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77.45万元。
  1986年伊始,全地区开展了围歼经济犯罪分子第三战役。中共长春市委给长春市检察院借调了50名干部。各级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一是“准”字当头,以快制胜,把握时机果断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迅速割断犯罪分子与外界联系,逮捕、审讯、询问、搜查同步进行,从而减少阻力,加快了结案速度。二是抓系统、系统抓,不断突破一些新领域。除继续抓好金融、粮食、供销等系统外,又大力抓了农行系统的挪用、冒贷等犯罪案件,城建系统、外贸系统和汽车修理行业中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如,受贿犯张仲盛,系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罐杂科科长。张犯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农安县宝塔贸易公司等9个单位和用户索贿60501元。此外,还向辽宁中医学院服务公司预谋索贿50000元,因案发未逞。张犯被依法判处死缓。
  三是挖掘内部潜力,统一调整使用力量,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门队伍。长春市检察院组建了“经济侦查大队”,专门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特大案件、县团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和基层院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原经济检察处专门负责全地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业务指导,使经济检察工作专业化、系统化了。还在交通局、税务局、拖拉机厂派注了检察室。
  四是实行小案向大案转移,一般案件向重点案件转移;农村案件向城镇转移。
  五是两级检察院的40多名正副检察长人人包查大要案件。如中央领导交办的邓凤鸣投机倒把、诈骗、行贿880万元的特大案件,省、市党政领导亲自过问,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布置、指挥,有关处长参与侦查,使这起特大案件很快侦查终结,交付了审判。
  这一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931件,立案655件,比上年增长101.53%。其中,大要案265件,是上年的5.8倍;结案636件,结案率为98%;起诉443件,免诉18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132万余元。是上年的5.3倍。这是打击经济犯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年。
  1987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生产力标准的大讨论,进一步树立检察业务要为改革服务的思想。首先,积极查处阻碍乡镇企业发展、卡乡镇企业脖子的犯罪案件,保护乡镇企业发展。郊区检察院发现兰家乡税务所副所长朱明礼以权谋私、向乡镇企业索贿7000元的案件后,优先查处,依法追究了朱的刑事责任,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其次,打扶并举促进企业发展。宽城区检察院在查处奋进乡马家村油染厂厂长丛立文等人贪污案时,发现该村已欠银行贷款200000元,村里的生产一愁莫展。他们宣传法律,堵塞漏洞,积极帮助该村解决实际困难,利用天然泉水生产矿泉饮料,使马家村的商品经济起死回生,现已建成长春地区比较大的矿泉饮料厂之一。该院以法治厂、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受到了中共宽城区委和人大的赞赏。长春市检察院拍了电视新闻片,在长春电视台播放,还召开了现场会推广他们的经验。第三,牢固树立“服务”思想,把工作落到实处。双阳县在查处供销系统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职工赊欠问题严重,有的成了“空壳社”。县检察院帮助供销社完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收回职工长期赊欠公款20余万元,扭转了连续18年亏损的局面。朝阳区检察院制定了保护乡镇企业的十条措施,受到中共长春市委、吉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并予以转发。
  1987年10月,长春市两级检察院与税务、法院密切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偷税抗税犯罪的斗争。到1988年11月,立案查处偷税案件92件,收缴偷漏税款228万元。特别是榆树县成绩突出,吉林省税务局奖给吉普车一台,并在全国打击偷税犯罪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
  1988年突出重点打击了贪污、受贿犯罪活动,两级检察机关都先后建立了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疏通了举报渠道。把经济检察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上。当年全市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184件,占立案总数的62.1%,为党风、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清除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第四节 经济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程序
  一、案件管辖范围
  1950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对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共长春市委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结合形势,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办理中心工作中的经济犯罪案件,惩处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盗窃案件。
  1956年,长春市检察院规定自侦案件的受案范围是:
  1.不法资本家抗拒与破坏社会主义改造和施放五毒的刑事案件;
  2.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贪污、盗窃、破坏合作社财产与农产品统购统销的刑事犯罪案件;
  3.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案件;
  4.因玩忽职守违犯劳动法规,而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刑事犯罪案件;
  5.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的各种犯罪案件;
  6.涉及外侨、民主人士上层人物的刑事案件。
  1958年,长春市检察院向中共长春市委报告,缩小自侦案件范围。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是:
  1.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合作社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贪污国家公共财产、强索、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
  2.抗拒或破坏国家对工业、手工业、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构成犯罪的案件;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案件;
  4.党政领导交办的案件。
  1959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只受理贪污、渎职、严重违法和上级与党委交办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自己侦查的案件。
  1963年根据第六次全国检察会议精神,长春市检察院结合实际情况,对侵犯人身权利、贪污、医疗事故三类案件的侦查范围进行了调整。
  1.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检察机关主要是检察处理那些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案件;
  2.贪污案件,检察机关主要办理那些贪污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要予以法律处分的案件;
  3.医疗事故案件,应由卫生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只受理那些需要法办的案件。
  1979年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23种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受理的案件。
  二、立案标准
  1952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之规定,贪污案件的立案标准为100元人民币。
  1961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定了处理贪污案件的政策标准与计算时间:
  1.贪污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一般不予处分,不戴帽子,应严肃批评教育,必须退回赃款赃物。但其中情节严重的,手段恶劣,态度很坏的,如千斤粮食以上,克扣救济粮款、食品药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严肃处理。
  2.贪污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者,必须坚决进行斗争,给予必要处分。其中个别情节特别严重,民愤很大的,需要予以刑事处分。但自动坦白,退出赃款,工作一贯表现好的,群众谅解的,也可以给予较轻或不处分。
  3.贪污一千元以上的应定为大贪污犯,给予刑事处分。是党员的开除党籍。其中个别自动坦白,退出赃款赃物或检举别人有功的,可以从轻处分。
  另外,对贪污大量粮票、布票的应予坚决斗争,个别情节极端严重的,如用之投机倒把或高价出卖的,从严处理,以至依法惩处。
  贪污时间的计算一律从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时算起。人民公社成立以前贪污的财物,在定案处理时可不计算,但赃款赃物必须退还。
  此政策规定一直执行到“文化大革命”。
  三、诉讼程序
  1950年检察机关建立之初,没有明确的诉讼程序。
  1955年长春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苏联的侦查程序。具体是:
  (一)提起刑事案件。
  (二)制定侦查计划。并规定了案件的侦查期限。
  1.破坏公共财产案件。一般案件15天~20天,较为复杂的25天~30天。
  2.经济犯罪案件。盗骗国家财产的一般案件为20—30天,复杂案件30—40天。偷税漏税案件、五毒案件中的一般案件20—30天,复杂案件30—40天,最多不超过50天;集体性行业性案件不超过60天。贪污、盗窃的一般案件10—15天;重大的20—25天;集团案件30—40天。
  3.事故案件中事实明显的20天,复杂的30天,重大需要技术鉴定的40—50天。
  (三)检举被告。制作“检举告知被告人决定书”向被告人宣告。一经检
  举后立即讯问,对未羁押的送达传票,如不到可下拘传票,再不到可下拘提票。
  (四)强制措施。可分为具结、人保、监视居住、逮捕羁押。
  (五)侦查。
  1.勘验;
  2.讯问被告与证人;
  3.鉴定;
  4.搜查及扣押。
  (六)告知侦查总结。
  (七)制作起诉意见书、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该程序执行到1958年进行了修改。将全部侦查程序改为立案、侦查、起诉三个程序,一直延续到1966年。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我国制定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使侦查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起诉的环节上经过了三次演变。
  1979年一1981年6月,长春地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均由原侦查部门直接审查起诉。
  1981年6月30日长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实行交叉起诉。并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本院起诉单位审查起诉。移交起诉的办法,可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的“侦查终结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起诉单位,不再另写起诉意见书。
  (二)侦查单位移送的起诉案件,必须符合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的规格、标准,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正确。
  (三)经济、法纪等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当撤销的和需要免予起诉的案件,均由侦查单位自行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免予起诉决定书”,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执行。对于共同犯罪中既有起诉又有免予起诉的案件,可在“侦查终结报告书”中写明分别处理的意见,统交起诉单位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起诉单位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协商仍统一不了的,可提请主管检察长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自侦案件移送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请示主管检察长决定,退给侦查单位补充侦查;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需一般性补充调查的,由起诉单位补充。
  (五)关于案件管辖。经、法两处(科)自侦案件移送刑检二处(科)后,按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精神,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由市检察院刑检二处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支持公诉;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均移送有关县、区检察院起诉。
  上述规定执行到1982年末,1983年元月开始,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由侦查单位自行审查起诉,支持公诉。1987年9月1日又实行内部交叉办案,自行侦查案件的起诉工作仍由起诉部门承担。并规定起诉案件、免予起诉案件均由刑事检察二处(科)审查决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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