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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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3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查起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1
页码: 54-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国家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审查起诉 刑事检察 长春市

内容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国家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
  1950年长春市检察署成立之初,审查起诉的中心工作是协助人民法院清理反革命案件,是年经法院判处反革命案件228件,其中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反革命案件39件,其中改判加刑的有15件。1951年2月至3月,长春市检察署复核长春市法院已判处的反革命罪犯127人,发现量刑不当的罪犯多人,提请长春市案件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经市长签署后,由长春市检察署公诉,长春市人民法院重新改判,其中更判为极刑者53人,无期徒刑者5人,加处5年以上至15年有期徒刑者25人。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署指示,对所公诉之罪犯未作普遍追讯,仅按法院判决书及犯人笔供材料或补充调查材料作为研究公诉之依据。是年,长春市检察署自行决定逮捕检察公诉案件9件(内有汉奸案6件)。
  1954年3月,长春市检察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长春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范围:
  1.凡经公安局预审定案,构成犯罪并应受刑事处罚的反革命案件。
  2.重大刑事案件拟判十年以上徒刑者。
  3.有关劳动人民利益的特殊重大的民事案件。
  4.工业基建财经部门的重大责任事故及须受处分的贪污浪费、违法失职案件。
  5.资本家“五毒”及劳资纠纷案。
  1955年9月,长春市检察院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区两级检察院管辖范围,将审查起诉工作全部担负起来,但在出庭支持公诉问题上,对法院的预备庭可以保证参加,对于公判庭则是针对有教育意义的主要案件,有重点地参加。
  在审查起诉上采取如下方法:
  1.首先应审查《起诉意见书》和《侦查终结通知书》,从中审查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被告认罪态度,以掌握被告犯罪的性质及整个案情发生和发展过程。
  2.审查被告口供笔录,以便弄清:
  (1)被告前后口供是否一致;
  (2)犯罪过程是否真实、合情合理,如时间地点、手段有无矛盾等;
  (3)犯罪的目的、动机;
  (4)在什么情况下被揭发供认罪行的,被告认罪态度如何;
  (5)提出过何种辩解,有无理由。
  3.审查证据、鉴别犯罪事实能否构成。
  4.审查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5.审查法律根据,对被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所运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有关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反革命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终结后,作好《起诉意见书》直接移送中共长春市委“联合办公室起诉组》。
  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320件,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17件,占受案总数的77%;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38件,占受案总数的13.5%;决定不起诉的8件,占受案总数的2.8%;退回公安机关直接起诉和未审结的案件57件。
  1956年上半年,由于人员缺少任务繁重,一度出现了起诉工作只做案卷审查而不讯问被告人和证人的现象。加上在审查起诉中有些同志怕被扣上“右倾”帽子,因而导致了下列失误:
  1.对“起义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执行不够,将起义人员起义前的行为重新追诉;
  2.对犯有一般反革命罪行,并已经作过宽大处理的人员又予追究;
  3.将有反动身份、落后言论和一般轻微违法的人也以反革命罪提起公诉。
  1957年二季度,长春市检察院全部担负起一审案件的出庭工作。同年9月中旬,二审案件的出庭工作也全部担负起来。全年共出庭支持公诉96件,占起诉案件70%。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和吉林省检察院的要求,试行建立对判决书副本专人审查、领导批准的归档制度。为了配合当时的形势,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审查起诉工作采取了如下作法:对部分事实不清的案件,尽可能少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方法,以免耽误时间。除重大复杂案件外,一般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都由一个人承担,只审查告发材料、被告供认材料和人证、物证材料,即可决定是否起诉。对于在“肃反”运动中已定案判处机关管制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再予以提出起诉,由原单位直接移送法院判处。对于社会上需要判处管制的案件,亦不再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法院判处。对于已经起诉至法院并应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不再就每个案件件件发表公诉词,而是根据案件情况和有无旁听群众等视情而定。对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一般不再以抗诉书的形式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议,而是采取建议、公函和口头商议的方法以求从速解决。
  1959年,批捕起诉工作原则上采取“一杆子插到底”的审案方法,即一个案件从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均由一个检察员承担。由于95%以上的未决犯都投入劳改,法庭开庭审理多在劳改队,因而检察员多是深入到劳改队出庭支持公诉。对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供认、证据确凿,即使检察员不出庭支持公诉,也不影响法院判刑的案件,检察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
  1960年4月,长春市检察院在九台县召开批捕起诉工作现场会,为贯彻全国政法会议“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会议制订了若干办案制度(详见审查批捕一节),并提出实现“三无”(无错、无漏、无积案)和“双百”(批捕、起诉准确率都要百分之百)的目标。
  1961年,长春地区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治安工作要“从严、从紧”的方针,集中打击违反治安构成犯罪的案件。在起诉工作中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领导审查、党委批准”的办案制度。案犯批准逮捕后,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参加预审,研究案情,发现事实不清就找有关证人核对,或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弄清全部事实后,三机关办案人员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而后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或者在案犯没有报捕前,检察员就与公安、法院等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一起侦讯被告、询问证人,并审阅案件,研究搜集证据,然后分头办理批捕、起诉和判决等法律手续,各尽职能开庭审判。
  鉴于批捕起诉工作采取“一杆子插到底”的方法,使起诉工作暴露出许多问题:
  1.由于批捕起诉由一人自始至终办理,在起诉阶段办案人容易产生先入为主思想,不易发现问题,因而,无法发挥批捕、起诉间的互相制约作用;
  2.由于人力不足,曾出现甲起诉乙出庭的现象,使出庭支持公诉流于形式。
  为了研究改进审查起诉工作,提高起诉工作的质量,1962年,长春市检察院分别对朝阳区检察院和双阳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朝阳区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9件,从受理案件到作出起诉书移送法院共用1752个工作日,平均每个案件占用22.3个工作日,时间最长的193个工作日,最短的2个工作日。另有经审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4件,补充时间平均需要44个工作日,最长的95个工作日,最短的2个工作日。所办理的起诉案件,对犯罪事实和证据都进行了全部认真的审查,并对69起案件的85名被告人进行提讯,占全年受理起诉案件83件的83%,有26起案件询问了证人和检举人,并进行了实地调查。83起案件均经检察长审批,其中40件经过集体讨论。经检查这些案件的《起诉书》,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事实清楚、罪责分明、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确切、文字通顺”的25件,基本达到要求的11件。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漏掉犯罪事实、情节、手段交待不清,引用法律条文不当、文理不通等。
  双阳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49件,从受理至起诉书移送法院,平均每件需11个工作日,其中最长的占用160个工作日,最短的只需1个工作日。经审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件,其补充侦查时间1件为300个工作日,1件为82个工作日。所有起诉案件均提审了被告人,并有28件进行了实地调查。由于批捕权由地委掌握,起诉案件又都经过县委、上级检察院及市委审查。所以,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均能得到充分保证。《起诉书》中达到最高检察院要求的有13件,基本达到要求的35件。
  1963年起诉工作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在办理起诉案件中,逐条逐项地审查案卷材料。确保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办案时间上也基本保证了7天之内审结。
  1964年,全地区办理起诉案件平均每件为27天,从市、县、区等11个检察院统计,只有德惠县检察院能在7天内办理完结起诉,农安县检察院与郊区检察院需15天,南关区检察院、双阳县检察院需20天,朝阳区检察院、二道河子区检察院、榆树县检察院及长春市检察院需30天,宽城区检察院需45.5天,九台县检察院需70天。
  是年,长春市检察院对全地区检察机关的183份起诉书进行了审查,其中合乎标准的104份,占31.75%,基本合乎标准的57份,占12.02%,不合乎标准的22件,主要问题是:政治性不够强。表现在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受惩罚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分析不够,常习惯于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提起公诉,希依法判处”的简单提法,缺少为什么要受惩罚的具体分析和披露。综合分析能力差。对同一犯罪性质的行为,不能集中的具体分析和叙述,而是象记流水帐。在文字使用上不准确鲜明。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侦查、批捕、预审、起诉、审判等各项职能统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这实质上是取消了国家的检察制度,取消了检察活动,形式上履行一些不可少的批捕、起诉的法律手续,不是厉行法制,而是一种应付和敷衍法律的手段。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依法逐步承担了审查起诉工作。是年10月长春市检察院与长春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批捕起诉案件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公安机关在预审结束后,对于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提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罪证、赃物等移送市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全面认真地审查,并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应当深入群众调查,询问证人或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或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都应将副本发给公安机关。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应由检察院自行查对,如果需要采用侦查手段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再交回公安机关侦查。
  移送起诉案件的管辖范围:长春市公安局移送长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受理审查后,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将不属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转交有关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各县区检察院所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将案件移送长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铁路公安处预审的案件移送宽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长春铁路检察院审查起诉)。
  1979年上半年,鉴于检察机关重建,检察干部来自各方,对起诉出庭存有畏难情绪,而“两法”实施在即,为做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准备工作,长春市检察院从6月初开始分期分批举办审查起诉业务培训班,9月又在德惠县召开了出庭支持公诉现场观摩会。全地区检察系统60余干部到场观摩。
  1980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了全国整顿社会治安会议和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整顿社会治安这一中心任务,严格执行法律,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审查起诉任务。据是年10月份统计,全地区两级检察机关有起诉干部111人,仅1——8月共审结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324件,平均每人办案11.3件。在办案中狠抓了一个“快”字,一般案件均能保证在10天左右起诉到法院。
  1981年5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五大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治安工作座谈会,要求政法机关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根本好转。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加强对批捕、起诉工作的领导,增加办案力量,强调领导亲自办案、带头办案。把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重大诈骗等六类案件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要求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的起诉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发生“六类案件”及时派员与公安机关共同勘查现场,具体了解或参与研究案情,提前介入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预审等活动,加快起诉工作的进度。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六类案件”优先办理。全年受理的370件“六类案件”中,有184件是在半个月内审结起诉的,其余186件均在20天内审结起诉。
  1982年8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长春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许肇昌一案。经审查,许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伙同他人制造了长春市大规模的抢枪、武斗事件,造成28人死亡、近百人受伤,11300平方米建筑物毁坏,直接损失近100万元。在任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共东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权,先后猥亵、奸污3名女青年;调戏、猥亵9名女青年。11月29日,长春市检察院认定许肇昌已构成聚众打砸抢罪、流氓罪起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9月,长春市检察院在榆树县召开了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推广了九台县检察院在起诉工作中做到“三无”的经验,即经法院审理无退补、无无罪判决、无更改罪名。提高了全地区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这一年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有罪判决达99.77%。
  1983年8月和9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发出指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仅8月1日至9月30日,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即起诉各类刑事犯罪2341人,是同年度1—7月份审查起诉总数的1.74倍。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为适应“严打”形势的需要,在审查方法上进行了改进,主要是:
  一、对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案件(两个基本),不纠缠细微枝节,及时决定起诉,移交法院及时审判,以免耽误时间。
  二、对于犯有多种罪行的案犯,只要其中一种罪行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即决定起诉。
  三、对于多次进行同类犯罪的案犯,只要查清几起主要事实即下决心起诉。
  四、对于团伙犯罪案件,找不到失主或被害人,但是犯罪分子口供一致,互相印证,即予起诉。
  五、对于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被告虽然不供,也予以起诉。
  由于坚持“两个基本”,办案速度加快。长春市检察院在这年的8月份起诉重大、特大案件87起,其中3天内审结的43件,占45.7%;4至7天内审结的25件,占26.8%,8天内审结的19件,占22.2%。
  在“严打”第一战役初期,由于起诉案件数量剧增,检察干部不足,为及时办理起诉案件,少数检察院实行了在党委领导下的联合办公的办法,但形式各有不同。德惠县检察院的方式: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组成一个办案组,每人分阅一个卷,阅后共同研究所遇到的问题,共同提审被告,用一个书记员记录,三员签字。最后由“三员”量刑,“三长”批准定刑。农安县检察院的方式:公、检、法三员一组,共阅一卷,各自提出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提审被告,用一个书记员记录,“三员”签字,分别履行法律手续,“三长”批准后宣判。朝阳、宽城区检察院的方式:“三员”一组,共同阅卷,共同审讯,但用三个书记员记录,另外派人调查遇到的问题,分别履行法律手续,经“三长”审批后,再提审一次被告,而后宣判。上述作法很快被纠正。
  同年11月9日,长春市检察院发出通知,决定从11月15日起,对各县、区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的死刑(含死缓)案件,均委托县、区检察院审查,以市检察院名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为解决市院起诉人员不足而采取的一项临时应急措施。
  具体规定如下:
  一、长春市检察院直接担负长春市公安局预审移送起诉的死刑案件和刑诉法第十五条一、三项规定的案件。
  二、各县、区检察院对长春市检察院委托起诉的案件,要指定有经验的检察员承办,经长春市检察院业务处参加下的集体讨论,由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审核签字,报送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以长春市检察院名义起诉。为此,县、区检察院在集体讨论案件前要通知长春市检察院业务处派员参加。
  三、县、区检察院受长春市检察院委托承担的起诉案件判决书副本审查、验明正身、临场监督,均由县、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负责到底,并应认真填写《死刑临场监督记录》。
  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加快办案速度,但在工作中又出现了重复劳动,责任不清等问题。为此,该项决定于1984年1月23日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
  截至1984年6月,“严打”第一战役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552件,7781人。其中审查起诉3977件,6689人(含追诉109人),免诉283件,577人,不起诉74件,182人。
  1984年末,长春市检察院召开了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了“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的经验教训。要求在审查起诉工作的作法上一定要坚持以下几点:
  1.认真阅卷
  阅卷中坚持“三清”、“三对照”。
  “三清”即:(1)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清。有无前科劣迹、是否惯犯、流窜犯?(2)犯罪事实清。何人、何时、何地,出于什么动机作案,出现什么结果。(3)案件来龙去脉清。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案件。“三对照”即供与供对照、供与证对照、证与证对照。
  2.讲究审讯方法
  做到“三讯问”:(1)讯问犯罪过程。从犯罪过程所涉及的人和事中注意有无漏网犯罪分子。(2)讯问犯罪原因。从中注意有无漏网犯罪分子。(3)讯问犯罪后果。从后果的形式中注意是一人所为还是多人所为,从中深挖余罪漏犯。
  3.坚持深查细访
  做到“三查访”:查访与被告人素日来往密切的人,查访与案件有牵连的事,查访被害人。
  4.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注明“另案处理”的当事人。
  审查起诉工作的上述作法,既注意了深挖余罪、漏犯,又防止了其它纰漏的发生,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保障了中共中央“从重从快”方针的正确贯彻实施。
  1985年,审查起诉工作贯彻了“三个坚持”的方针:
  一是坚持集中打击,对公判的典型案件提前介入,优先办理及时起诉,如办理的陈海贵、陈海春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两天后即审查完毕,起诉法院。
  二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案件质量,全年审查起诉准确率达99.9%。
  三是坚持深挖余罪,把“严打”斗争引向深入。
  1986年至1988年,审查起诉工作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长春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在坚持“提前介入”的同时,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即(1)对犯罪事实、情节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2)对犯罪性质、罪名认定准确;(3)没有遗漏罪行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4)应当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已经提起;(5)符合法定办案时限和讼诉程序,适用法律正确;(6)对于侦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提出纠正;(7)法律文书符合规范、完备、合法。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刑事案件发案数大幅度下降。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确定在继续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及时审查起诉的同时,对1986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是好的,准确率达到99.9%,对个别案件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1983年到1986年长春市进行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三个战役,重点打击了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和流泯集团首要分子、流窜作案分子,以及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犯罪分子。在“严打”三年期间,长春市共发生刑事案件10600起,比“严打”前三年发生的17585起下降了39.7%,摧毁各类团伙(包括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各类犯罪团伙)2250个,暴力性、恶性犯罪有所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改善。
  1987年,长春市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狠刹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和促进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好转。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长春市社会治安中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斗争。集中打击盗窃、扒窃、流氓滋扰、翻印、复印、贩卖淫秽录象等犯罪活动。全年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13件2001人,免予起诉92件,183人。
  1988年2月28日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布置在全省范围内,从3月至6月,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统一行动。3月1日至5日长春市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和刑事检察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统一行动”方案。成立了统一行动指挥部,由检察长李森任总指挥。向县、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电话会议精神,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统一行动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打击刑事犯罪要做到在思想上、组织上、领导上、力量上绝不放松,防止和克服盲目乐观、自满松劲和轻敌厌战情绪,保持“严打”的声威,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传播淫秽录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狠狠打击。3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通告》。在“统一行动”中检察机关共受理起诉案件621件,944人,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0.11%;向法院提起公诉537件788人,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8.16%。在起诉案件中杀人案42件48人,强奸案67件75人,伤害案68件78人,流氓案12件24人,抢劫案36件72人,盗窃案255件455人。其中两劳(劳改、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的15件15人。在统一行动中召开公判大会20次,处决33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判刑209名罪犯。
  1988年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案件1396件2050人,免予起诉106件215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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