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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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8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
分类号: F121
页数: 2
页码: 38-3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1988年长春市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基本建设 管理体制 长春市

内容

一、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解放后,特别是“一五”计划制定后,对重点建设进行集中统一管理。1953年,重点工程之一的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建设,由中央直接安排投资和管理,长春市从人力、物力方面予以支持。农林水利、城市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自行确定,基本上是围绕“一汽”建厂工程展开的。各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严格审批。
  二、“大跃进”和调整时期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1958~1965年)
  1958年4月,根据中央关于协作和平衡的几项规定,长春市下放基本建设审批权,一度引起混乱。1959年开始适当收回权力,市下达工程项目、生产能力、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工程的变动和调整要由市计委批准。凡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先报市计委请省批准列入计划,并将自筹资金事先存入建设银行,然后再支用;对计划外的工程,财政上一律不垫款,人民银行也不贷款。
  1962年5月,根据中央公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长春地区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报请省批准,然后正式列入年度计划;所有项目的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各种建设条件落实以后,才能动工。
  1965年,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各县、区负责安排各自的农牧业、农垦、林业、交通、文化、城市建设等项目的投资,农田水利事业费允许各县、区作为水利投资使用。地区安排的基建项目,各县、区可以因地制宜的进行调整,节约的投资归各县、区调剂使用。各县、区自筹的基建投资自由安排,但重要项目报市计委审批。城市范围以外建设新的工矿点,其生活福利设施,由工矿企业投资建设,或由有关企业分摊投资,统筹建设。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扩大了各县、区的投资管理权,试行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即按照规定的建设任务,由各县、区负责包干建设。投资、设备、材料自行统筹安排,少数重要基建项目,实行市、县(区)双重领导。但各县、区基本建设投资权限扩大后,由于没有严格规定其应负的经济责任,没有建立起投资自我约束机制,导致乱上项目,投资膨胀,效益下降。
  1971年,根据上级指示,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把所有基本建设都纳入计划,严禁把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严禁新建楼堂馆所。制定计划时,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钢材、水泥、木材不留缺口。但基本建设失控和投资结构不合理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1979年以后)
  从1979年开始,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开始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
  1.简化审批手续。凡属非生产性项目和50万元以下的小型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计划,市计委不再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只审查计划任务书、资金来源和施工图设计。
  2.下放集体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审批权。①凡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分限额),全部下放由各县、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市计委只审批利用上级拨款、贷款和其它资金安排的项目。②下放零星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本建设工程计划,下放给各主管部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确定。③下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审批权。凡用企业自有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大修理的,均由企业自行安排。④用集中的更改资金和环保辅助费安排的环保建设项目,市计委将审批权下放给市财政局和环保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详尽地记载了箕市计划体制演变过程,也展现了箕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从而构成了长春经济纵向延伸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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