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综合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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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8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综合治理机构
分类号: D631.4
页数: 6
页码: 697-7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综合治理机构情况,长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其前身是中共长春市委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成立于1979年12月11日。1981年,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改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市公安局积极参与各项综合治理工作,许多干部先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织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中担任职务,为组织、协调、实施综合治理做了许多工作。
关键词: 长春市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内容

长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其前身是中共长春市委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成立于1979年12月11日。1981年,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改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市公安局积极参与各项综合治理工作,许多干部先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织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中担任职务,为组织、协调、实施综合治理做了许多工作。
  一、市公安局参加综合治理机构
  1979年11月,中央召开全国18个大中城市治安工作会议,提出了“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整顿社会治安”的任务。12月12日,市委成立长春市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由任青远任组长,陈钟、金健民、梁平时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金健民为主任,姜超、吕焕章、王华轩为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卫政做为市公安局参与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市委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成员。副局长姜超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办公室由宣传、打击、指导、协调、情况综合五个组组成,共有40余人,其中来自市公安局的有30余人。以公安干警为主要力量的“整顿办”在社会宣传发动、打击犯罪、组织防范、协调后勤保障等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1年6月5日,中央批转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了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整顿治安的任务。市委据此把原来的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改为市委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1982年9月,市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高克担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综合组、指导组、宣传协调组构成。指导组、宣传协调组的工作人员为公安干警。1983年4月30日,因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工作变动,市委又调整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冯英奎担任组长,袁长华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姜超为主任,徐殿斌、孙仲琦、高克、刘福先为副主任。调整后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市公安局的干警。
  1984年2月25日,再次调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徐青任组长,袁长华、姜超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刘飏,副主任由徐殿斌、高克、杨纯儒担任。到1986年3月5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又有调整,袁长华为组长,刘飏、姜超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徐殿斌担任主任,高克、杨纯儒、谢永年、赵清文为副主任。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参加综合治理机构
  1979年12月,朝阳、宽城、南关、二道、郊区五个区分别成立了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各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担任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吸纳公、检、法、民政、共青团、工会、宣传部、武装部、妇联、文教、卫生、街道办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并以公安部门为主,抽调一批有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整顿城市治安办公室,负责宣传、打击、指导、协调、情况综合等项工作。
  在南关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中,区公安分局长李柏林、副局长王吉田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在宽城区由区公安分局长王济民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副局长万福贵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在二道河子区由区公安分局长孙仲琦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局长刘卫东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在朝阳区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典法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1981年6月,市内五个区将原区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改为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榆树、双阳、农安、德惠、九台五个县也相继成立了县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县公安局作为主要力量,抽调一些干部在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中担任职务。
  1983年8月初,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各区、县综合治理机构按市委要求,将所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办公室转为打击刑事犯罪办公室,有的县、区治安办公室还改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各县、区综合治理机构中的公安干警成为严打工作的重要力量。
  1984年4月2日,省委召开全省八个地、市(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座谈会,提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春市保留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县恢复综合治理机构,从公安机关抽调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治安办,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86年,各区、县进一步健全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充实了综合治理办事机构。1987年,各县、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成为权威性的领导机构,充实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人员,确定办事机构的编制,经费单列预算,由区、县财政单独列支。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所承担的任务中,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协助所属保卫组织将保卫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条块之间、各层次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网络。1988年,加强了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遵循中央提出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宣传、教育、青少办、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保险等部门在综合治理中应当承担的任务。各区、县加强了对街、乡(镇)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推广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和管理之中,制定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其它相应的制度。
  三、街道、乡镇公安基层组织参加综合治理
  1979年12月,市区各街道党委按照市、区的模式,迅速建立起由街道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挂帅,基层派出所所长及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街道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以公安派出所为基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鉴于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各区又从驻区单位抽调一批能力较强的基层干部协助工作,全市共抽调600多人,除参加区、街两级治安办的工作外,大多数放在派出所,参加巡逻防范。各公安派出所在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中,承担指导、协调、发动等项任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在街道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发动群众,动员辖区内工厂、交通、建筑、商店、学校、机关等单位,组织巡逻队巡逻防范,开展违法青少年帮教活动,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清查深挖。
  1981年,各街道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改为街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农村乡镇也相继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同时,加强了街道治安办的组织建设,街道治安办主任由一名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担任。各公安派出所在街治安办机构中,重点负责管区内公共场所的整顿清理,加强治保会等基础建设,与管区单位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和工作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1982年4月,街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在街以下划分若干治安联防区,成立联防领导小组,由管区较大单位和居民委主任牵头,吸收联防区内的部分单位负责人、街道外勤、管委民警参加,负责组织联防区的治安防范工作。1983年,各街道综合治理机构普遍建立起帮教失足青少年小组,由街道负责,驻区单位、居民委、派出所、家长共同参加。派出所所长按照市公安局的要求,带头帮教失足青少年,每人至少包教一人,不变好不撒手。派出所民警也分别与街道、单位、家长结成帮教小组,落实帮教对象。
  1985年,全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内部单位都建立起由党委统一领导,吸收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青少办、宣传、教育、劳动、公、检、法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地把综合治理纳入本职范围,从不同角度参加了综合治理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干警在综合治理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民警与其他部门干部一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责任制。
  1986年,市区各街道党委结合全市反盗窃斗争的实际需要,对街道综合治理机构进行了调整,在街道和乡镇新建了人民法庭、法律事务所。全市新增设27个街道办事处,把综合治理办公室纳入街政建设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基层公安派出所在综合治理机构中积极指导驻区单位、居民委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一些治安问题在基层得到解决。1987年,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基层派出所所长做为综合治理小组成员,负责组织驻区单位的群防群治、青少年帮教等项工作,基层民警在居民委负责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实施,提高了群众防范意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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