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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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5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5
页码: 661-6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公民 出入境管理

内容

实行改革开放以前,对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限制很严,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放宽了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的限制。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因私出境控制较严,普通公民因私事出境很少。基于历史原因和中朝两国的友好关系,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民间来往,特别是朝鲜族来去比较频繁。1955年,中朝两国政府对两国间的通行问题达成协议,规定:从1955年7月1日起,除按现有规定免办签证的过境居民和军人外,其他人员出入对方国境,必须持有本国外交机关签发的护照或归国证明书,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1958年6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事出入国境管理规定》。此后,公民因私出入国境逐渐增多。凡属合乎下列条件的都准予出境:
  (一)有直系亲属在国外,要求出国团聚或者探亲的;
  (二)出国结婚或者国外的直系亲属因有婚丧等要事,要求申请人前往料理的;
  (三)出国继承财产的;
  (四)有亲属在国外经商,需要申请人出国助理业务的;
  (五)华侨回国探亲访友观光旅行经商贸易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后,重返侨居地的;
  (六)国外虽无直系亲属,但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国外亲友维持,本人确有正当理由必须出国的;
  (七)归国华侨不愿意继续在国内生活、工作或学习,坚持要求出国的;
  (八)坚决要求出国谋生、就业、求学的;
  (九)具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出国的;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正在假释、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犯人,以及被管制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
  (二)正在受刑事审查的人员;
  (三)有未了结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司法部门不同意其出国的;
  (四)由于前往国家或者经过地区限制入境,申请人没有办法进入前往国家的。
  公民申请出国,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没有设派出所的地方,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受理。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对申请人填写的身份、出国理由等项目加以调查,连同申请人的像片、有关证件等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核发证。批准前往建交国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给予办理出境签证。前往未建交国的,一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通行证》。年龄不满16岁的公民需要出境的,可由其父母或者父母委托的人带领同行,一般不单独办理出境签证。
  批准出境的公民,在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归国后申报户口并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收回其《护照》、《归国证明书》或《出入国境通行证》。
  1959年,长春市审批出境公民208人,偕行儿童47人。其中,前往朝鲜、蒙古和苏联的为最多。前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98人(男64人,女34人);前往苏联13人(男1人,女12人),偕行儿童4人;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50人(男3人,女47人),偕行儿童33人。1962年1~8月,长春市因私去朝鲜的公民共有122户、214人。其中,成年男人72人,成年女子75人,偕行儿童67人。原为机关干部的23人,职工29人,农民11人,学生31人,家庭妇女22人,无业13人,教师10人,医生8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民因私出境审批工作一度停止,直到1971年6月,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下达后,这一工作才恢复。
  1978年5月,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颁布的《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长春市内公民(包括归侨和侨眷)因私申请出境,由县、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从1979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长春市因私要求出国的人数亦随之逐年增加。根据公安部“关于放宽因私出国条件”的指示,长春市于1984年2月放宽了因私出国审批条件:
  (一)申请自费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结婚、继承财产、治病、就业、旅游等,只要有可能得到目的地国家的入境签证,都可以批准;
  (二)出国探亲、留学等不归或已在国外取得居留权的,其亲属要求去探亲定居的,亦可批准;
  (三)自费留学的,凡能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可靠的资助,能够取得接受国的签证,并办好入学许可证者,均可批准;
  (四)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可以批准;
  (五)申请前往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基本上不准中国公民入境的国家,申请人如得到这些国家入境许可证,可以批准。
  但对有未了结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正在劳动教养的;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分子;省级以上党政军部门认为不适宜出境的,不准出境。
  二、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
  1984年,公安部通知放宽出国限制,简化手续,树立尊重和维护公民申请出国的正当权益,纠正了以前出入境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些束缚和做法。长春公安机关认真研究并制定了具体措施,正确执行出入境政策,只要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人”均受理申请,并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凡申请出境(出国)人员有单位介绍信,出具境外相应证明材料,有去日本的身元保证书,去欧美国家的经济保证书,去朝鲜的同意书,去港会亲的身份证,会台亲属的书信,自费留学入学通知书等均可受理申请,减去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受理申请起,在两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1984年,受理出境申请240人,前往11个国家和地区,定居89人,探亲129人,自费留学22人。上报省公安厅200人,批准178人,除去港澳的以外,其余平均在一个月内审批完毕。1985年上半年受理申请244件,平均在20天内审批完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长春市公安机关对市内公民因私出境作了具体规定:
  居住市内的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私人事务出境的,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出境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由省公安厅发放出境登记卡。出境人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在出境前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对违反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7年8月,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办理因私出境人员户口注销返回后恢复常住户口的通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在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后,由外管处开具《注销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注销户口并给外管处出具回执;经批准短期出境三个月以上的,在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后,亦由外管处开具《注销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注销户口并给外管处回执。短期出境返回后由外管处开具《恢复常住户口通知》,居住地派出所给予恢复常住户口;按照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往来港澳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办理暂住登记。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以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附注

①(身份经济担保书。)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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