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国人违法的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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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55
颗粒名称: 三、对外国人违法的处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2
页码: 660-6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对外国人违法的处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外国人 违法 处理

内容

随着来长外国人不断增加,外国人违法现象相继出现。长春公安机关对违法的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理。
  进入60年代,朝鲜非法越境人员多了起来。1962年~1963年,公安机关发现朝鲜非法越境人员197人。其中,公安分局发现63人,市刑警大队发现9人,直接找外事部门的7人,驻长朝鲜领事馆警卫队送交6人,北京市公安局转交3人,五个县发现109人。大多数是1959年赴朝鲜参加建设的人又跑了回来,其余大部分是走私、贩毒、行窃的犯罪分子,少数是私自入境探亲访友的。经审查,确定为朝鲜公民移交给朝方80人,对违法犯罪的走私、贩毒、盗窃分子依法进行处理。
  70年代,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地质学院有11个国家的18名留学生,这批留学生中有的文化水平低,生活散漫,利用各种机会,以交朋友为名,在公共场所主动与中国女青年打招呼,自报国籍、姓名,邀到宿舍作客,听西方音乐,看裸体画册,吃糖果,送东西,诱骗女青年与其发生两性关系。长春地质学院民主也门留学生达乌德和马哈鲁格,就利用这种手段同数名女青年发生两性关系。据调查,一些留学生已经与10余名女青年发生两性关系。许多干部、群众对上述问题强烈不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公安机关对留学生的不良行为,在学校的配合下进行了防范和处理。这种现象没有进一步蔓延。
  1979年7月,塞内加尔留学生迪昂持械伤人案件发生后,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的指示,公安机关对迪昂执行拘留,在工大校领导和留学生办公室配合下,向迪昂宣布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书,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十条,给予拘留十日处罚,令其签字。迪昂用中文、法文签名后押送省公安厅外籍看守所。当时迪昂提出:“到哪个地方去?没有我们使馆通知,我不去”。公安人员指出,因为你违反了中国法律,要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教育。到看守所后,向他宣布监规。组织了专门班子,并聘请一名法语翻译,进行讯问。广大留学生对公安机关的处理表示拥护。
  1985年6月10日晚,在长春市空军二机校学习的朝鲜学员许尚哲、李光洙2人从宿舍二楼跳出,将空军二机校院内职工自行车偷出两辆,骑到火车站准备出卖时,被宽城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将二人送交空军二机校加以处理。1987年7月3日,市公安局外管处接到市银行外币兑换处报告,发现加拿大籍韩人刘在信用一张面值一百美元的伪钞兑换外汇券。公安局依法传讯了刘在信,刘在信时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哲学教授,自称是多伦多警察法务长官的顾问。经多次讯问核实,查清了刘在信使用伪钞的事实。为维护中国法律尊严和外汇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刘在信罚款人民币1076元。他表示完全接受,认为这是对他的宽大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做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事情。
  1987年初,吉林农业大学新聘的日籍教师上村、池田二人利用教师身份,在中国学生中大肆进行宗教渗透活动。外管处接到农大报案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侦察,于7月取得证据将其抓获,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将上村、池田驱逐出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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