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临时来长外国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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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5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临时来长外国人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6
页码: 656-6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临时来长外国人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对临时来长外国人的管理、留学生管理、对外国人违法的处理等。
关键词: 长春市 临时来长外国人 管理

内容

对临时来长的外国人管理,是外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解放初期至60年代,临时来长的外国人很少,主要是来自于一些友好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临时来长的外国人逐渐增多。1956年10月,公安部颁发《关于办理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的规定》后,凡各国来华的民间性和政府性外宾代表团的签证工作,由外事部门移归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执行了对临时来长外国人管理的具体任务。
  一、对临时来长外国人的管理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的规定》,市公安局于1957年3月9日通知各接待外宾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临时来长外国人的签证工作。通知说明,凡是属下列范围内的临时来长外国人的居留、旅行及出境都要到市公安局办理手续:(一)外宾代表或代表团;(二)苏联及东欧等国来华人员;(三)外国记者及其家属;(四)资本主义国家使馆中由其本国来华持普通护照的人员;(五)临时来华旅行、游览、参观、疗养和经商的外国人。关于各种签证手续:临时来长外国人,入境到达目的地后,应在两日内办理居留登记手续。临时来华外国人来长之后,又要到中国其它地方旅行时,接待单位必须在启程前48小时办理手续。临时来华外国人出境离开中国时,应办出境签证手续。
  国务院于1964年4月13日公布施行《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公安部下达《关于恢复建立外侨检查制度和外国人检查站实施方案》。根据以上,《条例》和《方案》,长春市公安局加强管理措施。1964年10月4日,市公安局、商业局指定站前旅社、民族旅社和华新旅社为外国人住宿旅馆。上述旅馆接待外国人住宿要登记店簿,并通知住宿外国人亲自到市公安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各指定旅馆发现外国人不法行为,非指定旅馆遇有外国人投宿,不得留宿,并向市公安局报告。
  1965年3月1日,市公安局在长春火车站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按国务院《条例》和公安部规定的验证范围全面开展查验证件工作。对不公开身份的外宾凭有关部门介绍信放行。朝鲜、越南、阿尔巴尼亚和古巴外宾,或者市领导人出面迎送之外宾和十人以上代表团出入车站、机场,当场不检验证件,但陪同人员须在外宾到达住宿地和离去前两小时内向检查站交验证件、加盖查验章。其他外宾、专家、使领馆人员、记者、留学生和外国侨民都应在出入车站、机场时交验证件。对乘飞机、长途汽车的外国人,临时派民警查验证件。
  1965年1月9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按照即便于保卫国家机密,又适当方便外国人正当旅行活动的原则,划定了长春市外国人旅行区域。东由二道河区乐群街起,西至朝阳区西安广场,东西为9220公尺。南由斯大林大街南端工农广场,北至宽城区铁北一匡街,南北为8200公尺。净月公社、兴隆山公社、新立城水库、吉林农业大学仍为对外开放单位。在长春市设立了18处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超越的标志牌:(1)工农广场;(2)南湖大路;(3)吉林工学院;(4)宽平大桥;(5)汽车厂正门;(6)和平大路;(7)省财政学校;(8)客车厂正门;(9)西道口;(10)机车厂正门;(11)观工路口;(12)团山堡;(13)八里堡;(14)通达大街;(15)东盛大街;(16)乐群街;(17)气象仪器厂;(18)南岭小街。在旅行区域组织基层公安派出所发动群众监督执行以上规定,发现外国人超越规定区域,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必要时,市公安局设固定岗哨或临时派出外事民警巡逻,防止外国人超过指定区域。1974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长春市在机场设外国人检查站,管理出入境外国人的签证工作。1974年,外国人检查站接待外国人交验证件,有日本、美国、意大利、阿尔巴尼亚、朝鲜等21个国家的代表团,越南、罗马尼亚等15个国家的留学生,签证、验证达1500人次。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国人来长参观、游览、经商和探亲日益增多。公安部采取措施,放宽外国人旅行限制,做出加强外国人户口管理的指示。1980年6月,公安部下达《关于加强外国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公安部要求在外国人管理上,简化入境审批和签证手续,放宽外国人旅行限制。1984年,市公安局撤消60年代设立的“未经允许不得超越”的标志牌。改进临时来长外国人的户口管理工作,重新指定了外国人住宿的宾馆、招待所、旅店。在这些留宿单位建立外国人户口管理小组,指定并培训户口管理员,实行外国人住宿登记卡制度,要求住宿外国人自己填写,留宿单位及时申报。对散住在居民家的外国人实行登记,公安局外管部门分别进行走访。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制化。据此,长春市公安局采取新的办法,更加便利外国人入境出境,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1986年5月18日,市公安局召开外国人管理工作会议,有接待外国人任务的单位派人参加。会上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宣传了这个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治安,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基本思想。要求接待单位宣传落实这个法律,既要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又要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工作,减少涉外的犯罪案件发生。
  二、留学生管理
  1965年8月,空军二机校接受委托,培训越南空军地勤人员。国家分配来的越南留学生和越南籍翻译人员231名,吉林大学115名,吉林师范大学116名,分别在这两所大学学习汉语。省、市有关部门对越南学生非常重视,公安机关协同学校进行了安全保卫工作,对参加教学、食堂、管理、收发等工作的教职员工,以及陪同越南学生住宿的中国学生专门进行了国际主义和安全工作教育,并专门对他们进行了业务训练。吉林大学还召开了治保员会议,教育治保人员在越南学生宿舍周围做好安全工作。学校选派条件适合的65名教职员工参加教学和相关工作,选派187名陪同住宿学生帮助越南留学生学习和照顾生活。
  1979年,来长春市的留学生、外国专家逐渐增多。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地质学院有11个国家的18名留学生,他们来自苏丹、塞内加尔、马里、喀麦隆、中非、坦桑尼亚、斯里兰卡、埃塞俄比亚、民主也门、塞拉利昂、多哥。根据中央对外国留学生“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的方针,加强对这批学生的管理工作。1979年7月11日,塞内加尔留学生迪昂持械刺伤塞拉利昂留学生卡马拉•约瑟夫•莫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给予拘留10日处罚,后将迪昂开除学籍。11月,市公安局派出外事干警分别在吉林工大、地质学院对留学生检验证件,宣传法制。学校方面加强思想工作;树立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思想,建立和健全留学生会客制度及其它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他们维护社会秩序。
  1987年,长春市有外国留学生77人。为了做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于这一年10月24日在长春地质学院召开新转长春市学习的留学生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吉林工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长春地质学院4所院校留学生,共计37人。这次会议,主要是向留学生进行法制宣传。第一部分《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部分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内容,并指出此条例适用于中国公民,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使留学生弄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讲解中列举了大量的事例。讲解后组织留学生进行了座谈和讨论,在讨论中有的留学生说:我们来到中国学习,中国政府及时组织我们学习中国法律,使我们知道外国人在中国应遵守哪些法律,今后我们一定自觉遵守中国法律,为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做贡献。
  三、对外国人违法的处理
  随着来长外国人不断增加,外国人违法现象相继出现。长春公安机关对违法的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理。
  进入60年代,朝鲜非法越境人员多了起来。1962年~1963年,公安机关发现朝鲜非法越境人员197人。其中,公安分局发现63人,市刑警大队发现9人,直接找外事部门的7人,驻长朝鲜领事馆警卫队送交6人,北京市公安局转交3人,五个县发现109人。大多数是1959年赴朝鲜参加建设的人又跑了回来,其余大部分是走私、贩毒、行窃的犯罪分子,少数是私自入境探亲访友的。经审查,确定为朝鲜公民移交给朝方80人,对违法犯罪的走私、贩毒、盗窃分子依法进行处理。
  70年代,吉林工业大学、长春地质学院有11个国家的18名留学生,这批留学生中有的文化水平低,生活散漫,利用各种机会,以交朋友为名,在公共场所主动与中国女青年打招呼,自报国籍、姓名,邀到宿舍作客,听西方音乐,看裸体画册,吃糖果,送东西,诱骗女青年与其发生两性关系。长春地质学院民主也门留学生达乌德和马哈鲁格,就利用这种手段同数名女青年发生两性关系。据调查,一些留学生已经与10余名女青年发生两性关系。许多干部、群众对上述问题强烈不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公安机关对留学生的不良行为,在学校的配合下进行了防范和处理。这种现象没有进一步蔓延。
  1979年7月,塞内加尔留学生迪昂持械伤人案件发生后,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的指示,公安机关对迪昂执行拘留,在工大校领导和留学生办公室配合下,向迪昂宣布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书,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十条,给予拘留十日处罚,令其签字。迪昂用中文、法文签名后押送省公安厅外籍看守所。当时迪昂提出:“到哪个地方去?没有我们使馆通知,我不去”。公安人员指出,因为你违反了中国法律,要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教育。到看守所后,向他宣布监规。组织了专门班子,并聘请一名法语翻译,进行讯问。广大留学生对公安机关的处理表示拥护。
  1985年6月10日晚,在长春市空军二机校学习的朝鲜学员许尚哲、李光洙2人从宿舍二楼跳出,将空军二机校院内职工自行车偷出两辆,骑到火车站准备出卖时,被宽城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将二人送交空军二机校加以处理。1987年7月3日,市公安局外管处接到市银行外币兑换处报告,发现加拿大籍韩人刘在信用一张面值一百美元的伪钞兑换外汇券。公安局依法传讯了刘在信,刘在信时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哲学教授,自称是多伦多警察法务长官的顾问。经多次讯问核实,查清了刘在信使用伪钞的事实。为维护中国法律尊严和外汇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刘在信罚款人民币1076元。他表示完全接受,认为这是对他的宽大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做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事情。
  1987年初,吉林农业大学新聘的日籍教师上村、池田二人利用教师身份,在中国学生中大肆进行宗教渗透活动。外管处接到农大报案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侦察,于7月取得证据将其抓获,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将上村、池田驱逐出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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