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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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24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消防管理
分类号: D631.6
页数: 49
页码: 599-6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消防管理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消防组织、防火监督管理与宣传教育、执勤与训练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内容

消防管理,是人类在同火灾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工作,是一种社会安全保障性质的措施。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加强了消防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90年代后改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照《消防监督条例》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法令、法规,发动和依靠群众,订立防火安全公约,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检查督促,堵塞火险漏洞,防患于未然。加强对消防干警的业务训练,提高灭火技术水平,不断改善和充寒消防装备、器材,认真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总结经验教训,以减少和消除火灾的危害,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节 消防组织
  随着长春城市建设的发展,消防机构从无到有,从民间到专职,逐渐完善。消防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人民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相结合的消防体系。
  一、解放前的消防组织
  长春解放前的消防组织大体有两种,在清末民初称水会,为民间组织。帝国主义势力侵人之后,在日本占据的“满铁附属地”,设警察消防队。1914年后,民国的长春县公署设立了警察消防队。
  水会 长春最早的城市消防组织是水会,清光绪33年(1907年)长春商务总会设商务水会,系民间组织。由城议会议员赵尊贤、保安队长李德芳负责。水会未设专职“水夫”,仅备有水龙、水桶等简单水具,按东、西、南、北、中分布,存于较大商号处。宣统3年(1911年),仅有水龙7具,遇有火警,以锣声为报警信号,按东三、西四、南五、北六之声指示方向,由存水具的商号和该商号附近商户派出水夫,前往救火。水夫担水一担,即由监视水龙处发给木牌一块,救火后由商会按每块木牌发给铜币一枚做为报酬,并对救火不到者分别议罚。1912年4月,商务总会改商务水会为消防队,配备专职人员。队址在北大街路西、三道街路北财神庙院内,并设置电话,修建高35尺望火楼一座,由队兵轮流值勤瞭望。1914年9月,为与即将成立的长春警察消防队相区别,又改名为水会,以便使人闻名即知为商家所组织。
  1918年8月18日,商埠平康里郑国庆等9人具禀吉长道尹公署,为防备火险,自筹资金成立水会,郑国庆任水会会长,这是商埠平康里公益水会。由天津购置带箱水机两架及水桶钩杆等,一切用人皆系义务。遇有火警,立即携带水机前往扑救。8月20日,经吉长道尹公署批准,并饬警厅切实加以保护。
  警察消防队 光绪34年(1908年),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长春警察出张所在“满铁附属地”内设置了消防队,配备36人。1918年前后,又在“满铁附属地”祝町一丁目七番地(现珠江路59号)新建消防队厅舍(后改为祝町消防署),修建高80尺望火楼一座。1922年,祝町消防署已配备水管自动车1辆,泵浦车1辆,水管车2辆,机械梯子1部,器具马车1辆、马3匹。1937年12月1日,由伪首都警察厅消防署统辖,改称祝町消防分驻所。此外,在“满铁附属地”、长春火车站还有义勇消防组织,名为驿组。
  1914年10月,长春县公署建立警察消防队,队址在西四道街路北,大经路西,长春县公署西侧,与卫生队同在一处。配有消防员24人,设队长1人,队目1人,消防副目1人,及队兵夫役等,专司救火之责。随着长春商埠地的建设和发展,消防队另选队址,用官帖11000余吊维修大马路西,三、四马路中间(现东北商场后身)警察一署两间倒塌房屋。1919年4月28日竣工移驻新址。此处地点适中,遇有火警便于救护。1927年12月,消防队在大纬路西(现大经路实验小学学院内)、西四马路北另建队所,修建房屋10余间和高约20米的铁架望火楼一座,楼上设警钟和五色灯球以明方向。消防人员扩充到34人,由全省警务处消防督察长任队长,原消防队队长任副队长,设书记员、巡长、巡警、司机、夫役等。1929年1月,长春警察厅改名为公安局,消防队改名为长春公安局消防组。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占领东北后,设立伪满洲国,长春成为伪都,改称“新京”。1932年11月伪首都警察厅设消防署,署长由日本人充任。从1936年到1944年,建永安街消防分驻所、兴业街消防分驻所、安民消防分驻所、和顺消防分驻所。并组成宫内府消防队,专司宫廷消防保护之责。1935年9月,在今长春大街47号建消防署,队舍2层600余平方米,望火楼7层高27米。1936年7月31日竣工,消防署由大纬路迁入新址。至1945年8月,共有消防分驻所(分队)6个,消防人员157人。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长春期间,消防队处于瘫痪状态,至1948年10月长春解放时,仅剩下3个消防分队,消防员59人。
  二、人民公安消防队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长春特别市公安局接收了消防队,任命魏岱峰为政治指导员兼消防队长,原消防队队长张家骧留任副队长。1949年4月15日,东北公安部批准长春市公安局消防队编制为220人,先后建立直辖、头道沟、宽城子、钟华、安民、和顺等6个分队。1951年末,撤销安民分队。1952年5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紧缩编制的决定,消防队编制调整为141人,隶属于市公安局三处。1953年9月,在桂林路31号新建消防三分队。1956年初,长春市公安局消防队改称消防大队,下设的分队改称中队,对企业专职消防队负责业务指导。1957年6月,消防大队机关从长春大街47号迁至东三马路北、永长路东新址。
  1958年10月13日,消防中队由各区公安分局领导。同时,各分局设防火股,具体负责管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消防大队,负责各区公安分局防火股及消防中队的业务指导、技术训练、灭火调度指挥、基建防火审核、消防车辆维修及企业消防队的业务指导。消防大队设直属中队,负责特种车辆的管理和使用。1959年6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成立交通消防处(第四处)。为便于技术训练和灭火作战的统一调度指挥,年末将下放各区公安分局的6个消防中队收归消防大队集中统一管理,防火工作人员和业务仍由分局领导。1964年4月15日,将交通消防处(四处)改为消防处,下辖7个消防中队,对外保留消防大队名称,人员编制328人。1964年7月~1965年4月,先后将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客车工厂、长春机车厂、长春市粮食局、长春保温材料厂、石油仓库等6个企业的专职消防队收归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统一领导,分别称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消防中队,市消防大队人员增至536人。
  1965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实行义务兵役制,征集时由公安部队统一归口办理。5月1日起,吉林省公安消防队伍(包括行政、事业编制、企业合并、企业分摊经费的编制)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原有消防民警在今后三、四年内替换完毕。消防队编制由省编委单列,省公安厅管理使用。长春市成立消防大队。9月,长春市人事局、劳动局安排第一批转业消防民警149人,并从江苏省宿迁县征集第一批义务兵176人进入消防队伍。1966年7月19日,消防大队在康平街12号购置1700平方米房屋并新建一栋1000多平方米的二层办公楼,1967年初由东三马路迁至新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4月17日,消防大队实行军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消防大队。1968年5月,消防大队的干警除留下8人(干部6人、民警2人)外,其余人员全部集中参加公检法学习班。1969年8月,“学习班”结束,除留下12人外,其余干警分配到“五七”干校、干宣队或转到工厂当工人。大部分干部于1970年初,携带家属到农村插队落户。1969年4月,公安机关军管会对消防大队进行改编,撤销消防大队各科和各区公安分局防火股,改编为政工、办事、后勤3个组,将12个消防中队改编为7个连,人员由514人减为298人。一连驻东长春大街,二连驻珠江路,三连驻桂林路,四连驻青年路客车厂院内,五连驻东盛路柴油机厂院内,六连驻凯旋路机车厂院内,七连驻汽车厂院内,将原六中队改为机修组。机关、连队干部均由义务兵代职。1971年12月9日,由消防大队派出人员,在各区公安分局设防火组,消防大队机关撤销办事组,增设防火组、战训组、直属连。1974年11月,消防大队改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内部称“长春市公安局消防处”,消防连改称中队。同时拨给编制50人,增设消防器材修配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1980年,在消防支队院内东民主大街一侧修建高6层、建筑面积3518平方米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大楼,1982年11月竣工投入使用。1983年1月1日,消防支队纳入武警部队序列,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长春市消防支队,正团级建制,受省武警总队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1988年5月10日,吉林省公安厅下达《吉林省消防部队编制序列和机关干部职务及编配标准》,长春市消防支队总编制760人(含五县136人)。五个区公安分局各设一个防火科及12个消防中队。支队为团级,政治处为副团级,后勤处及各科、医院、修配厂、训练队、五县防火科为营级,中队为连级。
  三、五县(市)消防队
  农安县消防队约建于1915年,名为卫生兼消防队。建队初期,由于警饷微薄,无人愿充,徒有其表,故于1916年5月警商会议规定救火办法,做成多数木牌,散给商号,分商号之大小酌定救火器具,标于牌上,如逢火灾,不分昼夜,各携所定救火器具前往扑救,由警政长官亲收牌照,验查器具,即指挥如何救法,事后查验木牌,如有不到者,酌罚钱物,奖赏救火出力人员,以资鼓励,以儆将来。至1924年,消防队配队长1人,巡长1人,巡警10人,卫生夫2人,伙夫2人。
  榆树县消防队约建于1923年,名为卫生兼消防队。至1929年,配巡官1人,巡长1人,巡警9人。
  德惠县消防队约建于1929年。
  解放后,各县均重新组建消防队。据1964年统计,各县消防队编制为:榆树县11人,农安、德惠县各10人,九台县8人,双阳县7人。
  1966年2月,德惠地委成立,同时组建了德惠地委公安处消防大队。
  1969年4月,各县消防队小队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改名为消防中队,内称消防股,人员编制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下达,受长春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8年,各县(九台县改县为市)公安局均设防火科,为营级建制,消防中队为连级建制。
  四、企业专职消防队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大型工厂组织专职消防队已十分必要。从1950年至1955年,长春市先后有7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有13辆泵浦水罐消防车,有专职消防员137人。至1964年,已经有长春铁路分局、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长春客车厂、长春机车厂、吉林柴油机厂、长春机械厂、长春保温材料厂、吉林省物资储备局238处、市煤气公司、市粮食局、东北光学仪器厂、市石油公司等12个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共配备消防车20辆、消防列车1节,设专职消防员238人。
  1974年初,省物资储备局238处、市粮食局、市石油公司、长春机械厂、东北输油管线吉林管理处、省商业局西郊储运公司、长春纺织厂及榆树、九台县粮食局等9个单位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共配备消防车14辆、专职人员192人。1982年7月,长春市第一毛纺厂成立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辆、24人。至1988年,全市共有企业消防队17个(市区8个、5县9个)、有消防车39辆。其中,市区8个队,消防员221人,消防车20辆;5县9个队,162人,消防车19辆;企业消防队不仅担负本单位的防火与灭火任务,还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指挥调度下,参加全市的火灾扑救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群众义务消防队
  长春解放后,为加强防火工作,市政府在1949年6月1日召开防火会议,决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都要选择忠诚可靠、身体强壮、有救火经验的群众组成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救火工具。平时,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政治教育、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至年末,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义务消防队,并配备了压水机、水龙带以及水桶、锹、镐等灭火器材。市内的73个街中,有62个建立了义务消防队,有队员55103人,配备有大水桶1183个、小水桶17854个、沙箱13745个、钩子14807把、天棚破坏器898把、刷子8899个、草帘子29537个。各种救火设备均设于各户门前,还组织了两次大演习。当年,共扑救火灾40余起。
  1951年12月,为适应抗美援朝遇有空袭进行消防抢救工作,长春市各公安分局都组织1~2个群众基干消防抢救队,每队30~40人,各队配备天棚破坏器2把、麻袋5条、大镐7把、铁锹3把、水桶15个、长柄钳子3把、绳子1条、斧子2把、钩子24把。基干消防抢救队由市公安局消防队进行训练,归各公安分局组织调用。从60年代起,各工厂按生产班次建立义务消防队。省石棉制品厂还建立了以独身青年为主体的住厂义务消防队。据1965年统计,当时全市共有义务消防队1232个。义务消防队在扑救初起的火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群众义务消防队停止活动。1971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长春市各企事业单位陆续重建义务消防队,各街道也以委办工厂职工为主体,吸收部分居民参加,建立街道义务消防队。年末,全市共建立义务消防队1750个。
  1978年9月,市公安局举办了全市义务消防队训练比赛大会,75个单位的代表队、1875名义务消防队员,展开了梯子攀登二楼、60米水带接水枪、80米泡沫灭油火、100米灭电石火、7马力和12马力消防手抬泵灭火等14个项目的比赛和表演。到1988年,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和街道普遍建立了群众义务消防队,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了消防车、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手抬泵、泡沫灭火车、干粉灭火车、灭火机、灭火弹、梯子、水桶等灭火器材,有的单位还安装了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装置,提高了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节 防火监督管理与宣传教育
  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防火安全教育,是预防火灾的重要措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长期的实践中,消防管理措施和宣传教育方法逐步完善和制度化。坚持依法管理,从严管理,提高广大群众消防意识,对预防火灾事故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一、管理机构
  为加强消防管理,在市里设专门机构,在企事业单位由保卫组织负责,为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在市里还有非常设的领导机构。
  (一)专门管理机构
  从1949年1月起,由消防队长和股、分队长负责带领消防人员对重点单位及居民进行防火检查。消防队设防火组,配备8名防火检查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重点单位防火检查管理工作。各分队设有专人负责管内居民及单位的防火检查。各区公安分局在治安股内也设1人负责防火工作。1957年,消防队防火组改称防火股,并在防火股配备2名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基建工程的防火审核管理工作。1958年10月,在各区公安分局设防火股,共配25人,相继制定了“防火检查员守则”、“评定火险标准”。各消防分队从此不再负责防火检查工作。1964年4月,消防大队防火股改设两个防火科,一科负责重点单位防火管理,二科负责各区公安分局防火股业务指导。“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管理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状态。1969年4月,消防大队改编,撤销大队防火科和各公安分局防火股,仅在大队留3人负责防火工作。1971年,逐步恢复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消防管理,消防大队在各消防中队设2~3人负责防火工作。1988年,消防支队设4个防火科,区公安分局设防火科,共配备防火人员89名,占市区消防人员总数的13.8%。五个县公安局各设防火科,共配备人员27名,占五县消防人员总数的19.8%。
  (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防火干部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一些企事业单位为适应保卫工作的需要,相继设立了保卫科(股),负责“四防”安全工作。从1954年起,有的企事业单位开始配备专职防火干部,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1982年1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以上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专职防火干部的通知》,要求县、区以上各级工交、财贸和物资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专(兼)职防火干部,负责本系统防火工作。凡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本单位职工编制总数的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配专职防火干部;凡职工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防火干部2~4名;凡职工500人以上千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防火干部1~2名;不足500人,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也应配专职防火干部1~2名;一般的单位应设以做防火工作为主的兼职防火干部;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民公社应配1~2名专职防火干部。防火干部列为生产人员,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在党政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作。至1988年,全市共有专职防火干部983人,兼职防火干部2985人,成为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消防工作方针的中坚力量,在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非常设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抓好防火工作,1949年5月31日,长春市成立了市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的防火安全工作。从1963年5月起,由市安全委员会取代了防火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该机构工作中断。1973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恢复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1975年5月27日,成立长春市安全委员会,同时撤销防火安全委员会。1980年6月10日,根据国务院通知,长春市又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进一步明确了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1)领导本地、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及部署各个时期的防火工作。(2)宣传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开展防火安全教育。(4)督促所属单位建立防火组织和制定各项防火制度。(5)研究解决火险隐患。(6)督促追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
  1980年6月至1988年11月,长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几次调整,均由历届主管公安工作副市长任主任,有市计委、经委、建委、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各区、县也由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由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成立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安全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区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领导和推动全市各部门开展群众性,季节性防火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重点工种人员的管理,1962年9月28日,由市劳动局、公安局、电业局联合成立了长春市电工考试委员会,对电工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1963年,该委员会改名为长春市电工管理委员会。1964年初,各区、县也相继成立电工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该委员会被撤销。1973年,成立工管电委员会。1978年12月撤销,在市安全委员会下设电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区、县也照此办理。1982年,撤销电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其工作分别由市劳动局、公安局、电业局承担。
  二、管理办法
  在防火工作中,逐步实行分级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检查整改,直至采取承包制。
  (一)实行分级管理
  长春市解放后,实行消防大队管理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分队管理一般单位和居民的消防工作。1949年确定防火重点单位48个,1951年调整为160个,1955年调整为301个。1958年10月,初步实行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消防三级管理的制度。
  1964年初,根据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的规定》(试行草案),全市确定一级重点防火单位318个,二级防火单位1835个,三级防火单位1699个。分别由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管理。并对一、二级管理单位采取“三包”、“四定”措施,对防火检查人员提出“五知”、“三落实”要求。“三包”即:包宣传教育;包监督检查;包火险整改。“四定”即:定检查人员;定管理单位;定检查时间;定检查质量。“五知”即:知建筑结构与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状况;知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知用火状况;知用电状况;知要害部位及贵重设备状况。“三落实”即:消防组织落实;火险整改落实;灭火工具的管理落实。
  “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管理受到冲击。1972年,开始恢复分级管理措施后,确定一级防火单位82个,二级防火单位1384个,三级防火单位1865个。以后,在不断充实防火力量的基础上,于1979年,又重新进行了调整,确定一级防火单位182个,二级防火单位1961个,三级防火单位1301个。此时,虽然实行了分级管理措施,但因派出所没有专人负责,街道居民的防火管理工作还不够落实,有的只是季节性的抓一抓。为加强三级防火管理,市公安局于1980年5月9日召开落实防火三级管理经验交流会,要求各派出所指定一名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并发出《关于加强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由各区公安分局防火科确定一名科长和一名检查员负责派出所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同时将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情况列入评选先进条件。1986年10月,市政府在二道河子区召开消防三级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二道河子区公安分局、东站街道办事处、八里堡派出所的经验,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逐步得到落实。1988年,消防一级管理单位189个,二级单位3799个。五县公安局消防管理单位295个。街道乡镇企业、小学校及城乡居民的防火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二)健全消防法规
  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指示,结合季节特点和消防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防火管理规则、办法并组织实施。1952年8月24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制棉工厂防火办法》。1953年,又发布了《干燥室、火窑防火安全暂行办法》。1954年4月,市政府发布《长春市基本建设工地暂设工程安全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58年3月20日又修订为《长春市基本建设工地暂设工程防火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为了保证新建工程的防火安全,在设计阶段便审核把关。1957年6月27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建筑设计图纸进行防火审核的通知》,要求工业或民用等建筑,其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均需报市公安局审核。从此,消防大队配备了两名审图员,对建设工程从位置、图纸、施工、竣工验收都进行严格的审核,堵塞了火灾漏洞,保卫了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1957年7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制订《长春市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凡违反消防管理者;不遵守防火安全规定,经通知拖延不办者;起火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假报火警者,均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行为,除视情节对造成损失的令其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具结悔过或道歉、30元以下罚款、20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1962年,开始对防火重点工种职能人员加强管理。这一年的9月,根据《关于电气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电气工作人员考试发证的几项具体规定》,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实行考试发证等管理措施。1963年7月,又按规定加强了企业中电气焊接工人的管理,从事电气焊接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独立从事电气焊接工作。1974年起,对重点行业实施消防管理。市公安局、文化局规定:“凡影剧院、俱乐部必须经两局联合审查批准,发给电影放映证,电影公司方予供片”。1980年1月2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劳动局、公安局、公用局《关于长春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液化石油气厂、站的建设,液化石油气的购买、运输、贮存、分装等,都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1981年4月20日,市公安局、商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汽柴油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对汽柴油库、贮罐普遍进行防火审查,合格者发给《贮存汽柴油合格证》,商业部门凭证供油。1982年6月,市公安局制订了《更夫值班员守则》,要求更夫、值班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注意防火。此后又制订了《大风天防火八条规定》,规定5级风以上时,禁止室外用火,主要领导干部要带班巡逻检查。1988年10月,还制订了《用火管理规定》,对各单位冬季用火点进行消防安全审批,合格的发给《用火证》,并要求定人、定点、定措施。
  (三)检查整改
  1954年前,主要是公安消防部门、公安分局、电业局、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深入企业联合进行防火检查。1954年后,随着防火管理办法的日益完善和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的配备,消防部门开始组织单位进行自检和互检。在此基础上,消防和电业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及单位领导干部、防火干部、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等组成检查组,对企事业单位从“人、物、制”三个方面进行鉴定性防火大检查,防火检查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切实解决实际问题。1956年,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消防大队针对火灾特点,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始进行电气、化工、烟囱等专项检查。1956年秋,和市房产部门组织300余人成立90个检查组,对16000栋公产房屋的烟囱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消除较大的火险隐患3000余处,使当年因烟囱不良引起的火灾比上年下降40%。1958年后,发动群众开展防火大检查,自下而上层层检查。市里组织检查团、组,深入到单位进行检查,仅1958年和1959年,就抽调2378人,成立533个检查团、组,对企事业单位检查12次,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城镇居民开展以查畜棚、火炕、烟囱、炉灶等为主要内容的检查7次。1963年以后,总结历年来防火安全大检查的经验,每当冬、春和秋收季节以及重要节假日,针对火灾特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市公安局都及时发出通知或召开领导干部会议,部署开展防火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检查活动。在普遍开展大检查的同时,还重点对影剧院、液化气厂(站)、商场仓库、农村供销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畜棚、农机站、场院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防火检查意见书》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检查人员和单位领导分别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并通过《长春日报》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对单位一时难以整改或整改中需大量资金和材料的较大火险隐患,消防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提出问题,要求帮助整改。消防部门总结了多年来整改火险隐患的经验,采取“小病快治、重病会诊、急病手术”的措施。从70年代开始,在企事业单位建立防火档案,记录防火、火警、火灾等各种情况。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防火检查人员填写《防火检查意见书》,由单位领导签字。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以市公安局名义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火险隐患除发通知书外,还建立了重大火险隐患档案和立销案制度。重大火险隐患档案内容包括:火险部位图及照片、技术鉴定资料、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整改意见措施、重大火险隐患立案审批表及监督整改记事等。对需停产整改的火险隐患和建筑工程,经有关领导批准,发《重大火险隐患停产整改通知书》或《停止施工通知》。对市消防监督部门的通知,故意拖延或拒绝执行,情节轻微的,给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3年5月26日,城市里小浮房、小棚厦、小障子突出,极易发生火灾,为改善城市防火条件,市政府发布《关于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非法违章建筑的通告》,并成立了指挥部,用3个月的时间,打通消防通道2100余条,拆除“三小” 7600余处。
  (四)落实消防保卫工作标准
  1981年10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十项标准》,制定了《关于落实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十项标准的具体规定》,要求各单位做到:(1)有主要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所属部门有防火领导小组。(2)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部门有兼职防火监督员,生产岗位有义务防火宣传员。 (3)有与生产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4)有逐级防火责任制。(5)确定重点要害单位、部位,严密制度和措施。(6)对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训练和考核。(7)建立严密的消防管理制度。(8)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对火险隐患有立销案制度。(9)单位及要害部位有领导值班值宿。(10)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严格消防管理,严明奖惩。同时,制定了消防保卫重点单位的验收标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对一般单位也按十项标准进行管理。到1988年,重点单位达标率为95%,一般单位达标率为85%。
  (五)建立防火承包责任制
  1984年12月20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批转了市公安局、市保险公司《关于对消防保卫重点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的试行方案》。1985年初,成立市防火承包领导小组,以市、区、县公安局、保险公司为甲方,单位为乙方,签订防火承包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以落实十项标准无火灾、无火警为内容,年终进行验收,按合同进行奖罚,验收达标单位对防火承包人发给奖金,奖金从各单位保险回扣中支付。当年签订合同715个单位,仅有一个单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1986年4月,按市政府的要求,市公安局、市保险公司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1987年、1988年,在全市企事业单位继续实行防火承包责任制。
  三、防火宣传教育
  1949年初,曾在汽车、马车、消防车上悬挂标语,大风天出动消防车鸣笛示警或散发传单,消防部门派人到工厂企业、娱乐场所、街道讲防火课、帮助训练义务消防队,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防火警惕性和掌握消防知识。市防火委员会成立后,发动群众,通过板报、标语和小学生街头演讲以及火灾现场会等形式进行防火宣传。1954年,举办防火展览,利用防火图片、模型等宣传消防常识、消防工作经验以及有关规定,组织单位参观。还印刷防火画报、标语、宣传材料给单位,而且制作幻灯片,深入单位流动宣传。1956年5月7日,吉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发生火灾。三层以上建筑物及教学设备全部烧毁,损失严重。市防火委员会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赴火场参观,召开座谈会分析起火原因。由建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找出烟囱飞出火星从瓦缝蹿入天棚引起火灾的防止办法。1958年后,防火宣传多样化了,召开主管领导干部会、专业人员会、职工群众会、防火奖励会、火灾现场会,利用广播、标语、板报、画报、画廊、幻灯、电影、文艺、曲艺、印发宣传材料,还有组织讲课、办培训班、考试测验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防火宣传工作一度废止,到1971年消防队设专职防火人员后,宣传工作方逐步恢复。1971年12月25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底盘分厂发生火灾,工人陈岱山在灭火中牺牲。1972年5月27日,中共长春市委作出《关于向自觉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模范共青团员陈岱山同志学习的决定》,大力宣传陈岱山的英雄事迹。从1975年起,每年3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都召开一次上年度防火工作总结表彰暨春季防火工作动员部署大会,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部署春季防火工作任务。1978年,为适应防火宣传的需要,市消防支队购买一部红旗型摄影机和2台35毫米电影放映机,对消防工作的典型经验和火灾进行实地拍摄,在吉林电视台的配合下,制成影片,到工厂、农村放映。1980年,市公安消防支队制作了《防火六不准》铝牌7000块和《更夫值班员守则》20000块发给各单位。“防火六不准”内容是:(1)在严禁吸烟的地方不准吸烟;(2)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用火不准超量;(3)打更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4)安装使用电气设备不准违反规定;(5)教育小孩不准玩火;(6)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不准损坏和挪用。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长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从全市各单位聘请义务防火宣传员,开展了防火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在斯大林大街、站前广场、人民广场、重庆路、大马路、吉林大路、东风大街等主要街路两侧设立宣传点,共有2500多个单位,11770多人上街参加宣传活动。各宣传点置画板,放录音、录像,散发防火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的各种问题,内容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很多单位组织职工观看。此后,每年春冬两季都开展防火宣传日、宣传周活动。1988年,消防支队与省音像出版社联合摄制了消防系列电视剧《警号119》和《防火小唱》录音带,供各单位防火宣传用。
  第三节 执勤与训练
  消防队建立后,把严格的执勤制度和战术技术训练作为完成灭火作战任务的重要保证,并在执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在训练内容、方法上,随着技术装备的更新和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不断加以改进,提高了消防队伍的灭火作战能力,更好地完成灭火工作任务。
  一、执勤
  解放初期,消防队实行集中食宿,六部执勤制度,全体人员分两班,一班昼夜执勤,另一班负责日常工作。每早除瞭望火情、接报火警、流动警戒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出操跑步、清扫卫生和学习;早饭后,进行交接班,执勤队员进行学习、训练、修理器材等工作;日常工作人员则进行防火检查、熟悉街路、水源或参加训练。晚饭后,用2小时进行学习、开业务检讨会(火灾战评)或生活会。消防队员每周可回家休息一天一夜。1957年后,根据公安部《关于改善公安消防队执勤制度的通知》,消防队实行三部执勤制度,消防人员3天一小休,6天一大休,即连续执勤两昼夜,第三天休息半天一宿,继续执勤两昼夜后,休息一天一宿。随着通讯事业的发展,火警电话逐步取代了望火楼,消防员由轮流在望火楼上执勤瞭望火警,变为在室内执勤,接受处理火灾报警电话。
  1965年9月,消防队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消防战士入伍后即实行军事化管理。一日生活制度是:早晨由中队值班长按作息时间准时吹起床哨,全体人员除病号外按规定出操,一般为半小时;收操后,整理内务、洗漱、打扫卫生,每周还进行一次内务卫生检查评比;每日按时组织收听新闻;早饭后,进行交接班,执勤消防队员检查清点工具,执勤班长填写执勤记录,然后进行操课;晚饭后,安排课外活动,每周有2~3次由战士处理个人事情,但不得外出;其余时间由中队统一安排文体活动或其他活动;每周安排两次晚点名,清点人数、进行讲评、传达上级指示或布置下步工作,每次点名不超过20分钟;每逢星期日、节假日都必须点名;就寝时,每人的服装和个人战斗装备都按顺序摆放在固定位置,以适应战斗要求;就寝后,中队干部查铺、查哨;每周六下午,为车场日,检查保养车辆装备,打扫室内外卫生。每逢星期日、节假日坚持执勤,不进行操课,部分人员可以外出活动,下午3时前必须归队。执勤时,一般实行两班制,即战斗车分一出动、二出动,人员也安排为一出动、二出动,均昼夜执勤,一般火灾调动一出动车辆,遇较大火灾全部出动。每当大风天,重要节假日,消防队员都要着装,做好随时出动准备,支队也随时进行检查和组织出动演习。
  二、训练
  长春解放后,为提高消防队员技术水平,增强灭火能力,采取了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训练。训练科目,有水龙车操、水桶车操、救助袋、救助布、直绳、斜绳、软梯、板障、平台、独木桥、跳高、跳远、石礅、单双杠等。1949年6月28日,消防队在人民广场东北银行(现人民银行)大楼前举行了人民消防队第一次灭火演习,市委书记朱光、市长张文海、公安局长薛焰、副局长龚堪贵等亲临检阅。12时20分,演习开始,银行大楼二楼右侧及三楼烟火四起,消防队员以迅速的动作将消防车开到楼下,飞快地将各种灭火用具及救人用的救助绳、救助布、救助袋、软梯等架起,水龙喷射,队员们有的从20米高的楼上向救助布跳下,有的沿50米高的斜绳滑下,有的在从楼上往救助布跳下时,还在半空翻数个跟头,下斜绳时还上下翻花,敏捷的动作博得观众的阵阵掌声。演习共出动消防车20余辆、消防队员193人,观众达万余人,东北电影公司还特地派人摄取了精彩镜头。12时50分,灭火演习结束,5个消防分队以5种颜色的水向广场进行射水竞赛,宽城分队在20秒内完成,荣获第一。
  1950年冬,根据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每天用6个小时进行防空救火基本操作法训练,主要是在预备警报时给车上伪装并开到指定地点待避、紧急警报时的隐蔽、紧急出动扑救敌机投下的燃烧弹等。训练均以高层建筑为目标,并假设多处火点,迅速移动救火、途中隐蔽以及简单人工呼吸、止血法等。随着购入苏式消防车,苏联教官对长春消防人员进行培训,训练采用苏式操法。1957年秋,在地质宫广场举行了长春市第一届消防体育运动大会,检阅了消防队伍。1963年,根据省消防专业会议提出的消防工作要“前进一步,完善提高”和灭火战斗要“上得去,射得准”的要求,开展了技术大练兵,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练技术、练战术。在技术方面,以省公安厅提出的30项消防基本功为内容,从易到难,由简而繁,循序渐进。年终考核时,各项指标都达到要求,并有7项成绩超过了规定的指标。
  1964年,在全省消防比武大会上,长春市消防代表队获得了硬功第一名、基本功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1966年上半年,消防队在前两年大比武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基本功、硬功、冬季和夜间战术技术训练,并成功地进行了带电灭火训练。“文化大革命”发生后,批判“单纯军事观点”、“业务挂帅”、“技术第一”,停止了消防基本功训练。1969年整编后,消防队又逐步恢复了消防技术、战术的训练。1971年初,还制订了《防空袭击疏散方案》,进行了战时灭火与野炊训练。1973年,消防队进一步掀起了群众性技术训练热潮,还开展了技术训练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年末,按公安部规定的22项基本功训练成绩指标考核,市内中队的及格率达96.65%、良好率86.52%、优秀率63.14%;五个县中队的及格率达57.20%、良好率47.70%、优秀率28.18%。1979年,消防队印制了《基本功训练手册》,专门记载每个消防队员的训练成绩,并作为提职晋级表扬立功的依据之一。同年秋,在全省消防体育运动大会上,长春消防代表队获得了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1982年,消防支队制订了《单项、集体标兵成绩规定》,对训练标兵发给《基本功训练标兵荣誉证》。年终考核时,及格率达95%、良好率70.90%、优秀率16.40%;有5名干部、34名战士获得了“基本功标兵”称号;有5人在4个项目上打破了全省第二届消防体育大会的纪录。1984年,消防支队开展单项、班(组)标兵及“五项全能手”竞赛活动,并规定对五项全能手给予记三等功一次的奖励。在年终考核时,全队及格率达98%、良好率85%、优秀率45%,与省消防总队下达的训练成绩指标相比,及格、良好、优秀率分别超过8%、35%、45%;有4人荣获“五项全能手”荣记三等功;63人荣获“基本功训练标兵”;15个班和15个组获得省总队标兵班、组和单项标兵称号。1985年9月3日,省公安厅在长春市举行了全省消防体育选拔赛,比赛共设100米障碍、挂钩梯上楼、二节拉梯上楼等7个项目,长春市消防支队代表队获团体总分第一名,并获得其中3个项目的第一名。
  在战术训练上,从1979年起,对防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制订灭火作战计划,消防支队为适应灭火作战的需要,成立了制订《灭火作战计划》检查指导小组,各中队也成立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小组。支队每年对制图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中队在进行调查研究、确定重点单位和部位的基础上,制订出《灭火作战计划》,绘制成图,假设火点,部署力量进行演练。至1988年末,共制订重点单位《灭火作战计划》 450份。对机场、宾馆、医院、粮库、大型商场、重要工厂、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都由支队战训科负责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同时,还组织消防演练,提高队伍灭火实战水平。
  第四节 消防设施与装备
  清末民初,长春的消防设施装备非常简陋,遇有火警,主要靠望火楼瞭望去发现或到火灾附近的警岗报警,由执勤岗警鸣警笛报警。救火装备工具主要是水龙和锹、镐、水桶等。随着城市建设和消防技术的发展,消防设施装备也逐步完善,以适应城市消防保卫工作的需要。
  一、消防设施
  (一)望火楼
  望火楼是早期消防队瞭望火警的主要设施,楼上设警钟和五色灯球,发现火灾,瞭望者击钟报警,以连续击钟次数和灯球颜色指示火灾方向。在60年代以前,全市共有5座望火楼,由消防队员在楼上昼夜执勤,以便瞭望火情。随着城市建设和通讯事业的发展,逐步由电话取代。
  (二)锣、警笛
  清末,商办水会成立之初,遇有火警,急报该段水龙存储处,并以鸣锣为号,召集该段水夫,水夫按东三、西四、南五、北六之锣声辨别起火方向参加灭火。警笛由岗警随身佩戴,遇有火警,由岗警鸣笛报警。
  (三)消防水源
  清末,消防用水主要是火场附近的井泉或澡塘,夏秋季节水池或环城河之水亦可供消防用水。1911年,长春工程局修建洒道用水井18眼,亦可供消防用水。1913年,“满铁附属地”内使用自来水,始建消火栓。1925年5月,由开埠局在长春公园东北隅修建消防专用水井1眼。1927年,在消防队院内建消防专用水井1眼。1932年后,在伪都“新京市”内兴建消火栓,共建735个,同时凿深井20眼。据1948年统计,全市共有深井22眼、浅井4眼,消火栓1339个。
  长春解放后,消防队加强对消防水源的管理,制定了消火栓管理办法,将距住户较近的952个消火栓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住户,规定责任户要及时清扫消火栓附近的积水和雪,严禁倾倒污物或压埋。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消防水源设施逐年增多。1979年,全市共有市政消火栓1461个、各企事业自建消火栓1090个,储水池54个、深井和机井55眼、水塔23个、天然水源27处。凡具有提供消防用水条件的设备、设施,如蒸汽机车、市政洒水车、水塔、水池、深井等都安装了消防取水接口。并由市公安局、城建局、公用局联合发出《关于长春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的通告》。在省测绘局的协助下,编制了《消防水利图》,供消防人员熟悉使用。每年春、冬季节,消防队配合自来水公司对消火栓进行清理、防寒和维修保养,保证随时应用。到1988年,全市共有市政消火栓1586个,能使用的1379个。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1212个,能使用的1088个。还有深井47眼、大型贮水池104个、水塔38个、天然水源10处。
  (四)电话
  长春解放后,各消防分队均设有普通电话。市消防队接到“119”火警电话后,值班员通过普通电话通知主管分队出动灭火。1956年,火警电话由“119”号改为“09”号。1958年,火灾专用电话回线由原来的2条增至4条,火警电话由单机改为火警专用电话机台,安装史端桥式50门电话交换机1部,并设火警调度台,大队机关及所属7个消防中队都安装了内部警备电话,火警调度台可同时或分别与各执勤中队通话。1959年上半年,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和7个消防中队的值班室都安装了火警对讲机。火警调度台也安装L601型录音机2台、美多牌交流扩音机3台。当火警调度台受理火警时,同时录音,省厅、市局和消防各中队值班室都可同时听到报警。1974年,消防大队安装供电式100门电话交换机1台。1981年10月15日,火警电话号码由“09”重新恢复为“119”。1984年1月,消防支队安装了IZHO-1型纵横制电话交换机1台。支队机关、中队、支队长及各科长住宅均安装了警备电话,支队机关各科和各中队均有市政电话。1988年,全市共有火警专用电话回线14条。消防支队火灾调度室安装了50-DH-HI-1型火警调度机1部。
  (五)电台
  1959年,消防大队安装无线电报话机4台,院内架设木杆天线,基地台为9-B型150瓦报话机1台,消防指挥车安装大81型50瓦报话机1台、移动式步话机2台,大队指挥调度室随时和在火灾现场的消防指挥车保持通讯联络,掌握火场情况。1967年,消防大队机关迁至康平街12号后,在消防队大院内架设25米高铁塔天线1部。1976年,经省无线电管委会批准,在直属中队、五中队、七中队一号消防车上各安装15瓦无线电台1部。此后,其他各中队的消防一号车也都陆续安装车载电台。至1980年,有基地指挥电台2部,功率为25瓦。各中队一号车均安装了功率10瓦的车载台,均为74系列1121型超短波调频无线电台。1984年,消防电台逐步更新为80系列产品。1988年,消防基地指挥台配备9025型25瓦电台2部,9个中队各配备10瓦车载台1部,中队指挥员配备3瓦袖珍电台共38部,实现了消防指挥调度中心与火场指挥车、作战中队、作战中队指挥员的火场通讯联络现代化。
  二、消防车辆、器材、工具
  1945年日本投降时,伪都“新京”消防署尚有各种消防车47辆。国民党统治长春期间破坏严重。长春解放时,仅有1辆消防车尚可使用。因而发动群众捐献零件器材,组织力量抢修消防车辆。至1949年6月,共修复消防车22辆,其中有水龙车13辆、水桶车7辆、美式吉普车、三轮摩托车各1辆。1951年后,陆续购入苏联嗄斯51、吉斯5型消防车9辆。1954年,又从西德购进奔驰53米直臂消防云梯车1辆,是当时国内仅有的几辆登高车之一。同时,还购进手摇式23米拖梯1部。1955至1959年,先后购入吉斯150型消防照明车1辆,水罐泵浦两用车、泡沫车、泵浦车、轻便消防车13辆。至1963年,除去退役旧车,消防队有消防车38辆。1965年,加上接收部分企业消防队的消防车,共有消防车47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高层建筑增多,新的能源、材料、设备和工艺技术的广泛应用,都要求消防工作与装备器材不断地与之相适应。消防车辆与器材也要不断地更新和添置。1966年至1986年,20年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国内外购置各类水罐消防车、消防油罐车、二氧化碳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等39辆及黄河23米曲臂云梯车1辆。
  1986年,市政府决定,由市科协、市照明研究所、市起重设备厂、市消防支队共同研制,由起重设备厂用解放汽车底盘生产消防照明车1辆,灯光覆照面呈45度角,距离200米处可以看清报纸。1987年,从西德进口DI53型直臂消防云梯车1辆,购置解放141型水罐消防车2辆,武汉吉普消防指挥车1辆,用捷克型车底盘改装8吨水罐消防车4辆。1988年,购置黄河水罐消防车、东风水罐消防车、火场勘察车、日产丰田消防指挥车各1辆,用波兰型车底盘改装水罐消防车1辆,解放141直臂8米梯子车3辆。同年末,共有各种消防车60辆。根据公安部《关于城镇公安消防队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其中已有6辆消防车退役待报废,22辆应退役。
  50年代至80年代,消防车配备的器材工具有了重大变化,主要有二节或三节伸缩拉梯、挂勾梯、单杠梯、吸水管、滤水器、水带卡、水带保护桥、水带挂勾、直流水枪、直流喷雾两用水枪、泡沫灭火剂、泡沫发生器、泡沫枪、泡沫灭火装置、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四氯化碳灭火剂、四氯化碳灭火装置、分水器、异型接口、手提式蓄电池照明灯、氧气呼吸器、滤毒罐、天棚破坏器、大小铁铤、大小锹、大小斧、大小镐、断电剪子、安全绳、消火栓大小钥匙、帆布水桶等,以上器材、工具及灭火剂根据车辆具体情况配备。
  第五节 消防人员待遇与服制
  解放前,消防人员待遇低,薪饷微薄。解放后,消防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1965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特别是1983年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后,干部战士全部为现役军人,消防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提高。
  一、待遇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消防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1950年下半年,由供给制改为工分制。1954年,又改为工薪制。消防队长定为行政16级(民警3级),副队长行政17级(民警4级),股、分队长行政18、19级(民警5、6级),队员行政20~22级(民警7~9级),股、分队长以上人员为干部,以下人员为民警。劳保抚恤均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同等待遇。
  196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消防战士享受义务兵待遇,发给服装、装具、津贴费,津贴费按服役年限逐年增长,伙食享受陆军2类灶标准。1978年,根据军委有关文件,消防支队在义务兵中提拔第一批部队现役军官,享受部队军官待遇。1988年12月17日,消防支队干部、战士全部实行警衔制,消防支队长授予武警中校警衔。
  二、服制
  长春解放后,1949年,消防队分队长以上干部着米色斜纹布中山式警服,戴大沿帽,警士着米黄色斜纹布列宁服,船形帽。冬服为浅黄色,干部为中山式,警士着抠兜制服。1950年,消防队干部和警士服装与人民警察同,大沿帽,右侧领章有“人民警察”四个黄字,左侧领章带有“消”字的警察号码,以示与其他警种区别。
  1956年至1967年,人民警察服装先后两次改革,消防人员服装均与人民警察同。1972年5月1日,人民警察服装改革后,消防队员服装仍保持上衣为草绿色,裤为蓝色,解放帽,帽徽为国徽图案,平绒红领章。
  1983年1月,消防队伍纳人武警部队序列后,干部、战士服装与武警部队着装相同,冬夏服均为橄榄绿色,大沿帽,营以下干部及警士冬装为涤卡料罩衣,皮大衣、夏装为的确良料。团以上干部夏装为毛凡立丁料,冬装为毛料马裤呢,呢大衣。
  第六节 火灾扑救与事故调查处理
  火灾是威胁城市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治安灾害之一。随着长春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用火用电增多,火灾危险性和发生次数也随之增多。
  一、火灾扑救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公安局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安部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及《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等法令、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人员在灭火战斗中,机智勇敢,顽强拼搏,不怕流血牺牲,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爱和赞扬。
  1951年2月11日,长春市东五条西胡同居民林克宽家三间旧式木板房失火。市公安局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扑救。消防队员李增泰不顾浓烟烈火,跃上房顶扒开房盖,向战友高喊:“快把水枪给我”喊声未落,腐朽的房盖塌陷,李增泰跌落烈火中,不幸以身殉职,为新中国的消防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1956年6月3日1时,长春市建筑工程学校图书室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火灾。市公安局消防一分队接到报警后,分队长梁凤岐立即率队前往扑救。为了保住与阅览室毗邻的化验室内贵重教学仪器,梁凤岐手持水枪率先冲入火场指挥战斗。突然,阅览室砖墙倒塌,钢梁落架,将梁凤岐埋在火海中,光荣牺牲。另有两名消防队员负伤。经吉林省公安厅批准追认梁凤岐为长春市公安系统二级工作模范;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授予烈士称号。
  火场指挥员,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把主要消防力量部署在重点部位上,迅速果断地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始终明确灭火的任务主要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在任何情况下,及时掌握火情变化,不断进行火情侦察,正确判断火情蔓延趋势,然后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迅速组织扑救,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得以避免或减少到最低限度。
  1963年12月26日晚7时30分左右,长春市食品公司蛋禽厂冷冻库发生火灾。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当晚7时50分接到报警,当即调动3个中队61名消防干警和6辆消防车前往灭火,途中发现火光很大,又调动4辆消防车参加扑救。根据蛋禽厂对该厂设备及储存物资情况的介绍,火场指挥员考虑到机械车间有3个氨气罐和7台冷冻机,一旦氨气罐爆炸,不仅威胁到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泄漏出来的气还会使附近居民中毒,造成生命危险。当即决定:集中力量坚决保住氨气罐和7台冷冻机及变电室设备的安全。为此又调集24辆消防车和320名消防干警,全力以赴地投入灭火战斗。由于火势凶猛,严重威胁着毗邻吉林省花纱布仓库。库内储存的物资均为易燃物,价值1千余万元。参加指挥的省、市领导决定:宁可冷冻库不要,也要保住花纱布仓库和氨气罐。于是重新调整兵力和作战部署,同时请求驻军派2个营官兵支援灭火和抢救花纱布等物资;又调集省、市商业、粮食系统10余个单位的职工和市、区医院的医护人员等2000余人,参加疏散搬运花纱布和救护工作。因火场面积大,水源不足,加之天寒地冻,滴水成冰,消防水龙带在输水过程中,内外结冰,流水不畅,影响灭火。亲临现场指挥的程光烈副市长决定,调用长春铁路分局2辆蒸气机车和机车厂支援的2辆蒸气机车开赴火场循环供应热水,解决了消防车的水源问题。在全体消防干警、解放军官兵和参加抢救物资的职工群众奋力抢救下,拼搏10多个小时,终于控制了火势蔓延,保住了冷冻库四分之一库房、变电室全部设备,3个氨气罐和7台冷冻机,抢出了约80余万斤各种肉类食品,并保证了花纱布仓库的安全。这场火灾从开始燃烧到最后熄灭,足足延续了24个小时。冰窖失火,冻肉燃烧,且火势凶猛,实所罕见。27日,残火尚未熄灭,便开展了火灾事故的追查工作。通过充分发动群众,广泛提供线索,确定了发生火灾的准确时间,对起火点的情况进行细致地分析,经过反复地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查清了起火原因:设在冷冻库机械室天窗口排放氨气用的鼓风机偏心扫膛,擦伤上线槽,使线匝单项接地,保险丝熔断一项,造成单项运行,使电动机过热起火,飞出的火星烧着天棚内锯末引起火灾。烧毁冷冻库房269平方米、压缩机1台,大型电动机5台,鼓风机1台,烧掉猪、牛、羊、鸡、鱼等肉食品约30多万斤,经济损失为50余万元。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情节分别给予政纪处分。当月27日,长春市委召开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了食品公司冷冻库火灾情况,要求各单位普遍开展防火大检查,堵塞火险漏洞。特别是节假日安排好值班值宿,加强巡逻放哨,保证安全。
  扑救火灾,需要一支掌握专业消防技能、训练有素、勇敢拼搏的专职消防队伍,还需要一支强大的可以依靠和信赖的群众消防力量。广大职工和居民群众,多年来,经过各级党政组织和消防部门的“四防”安全教育,增强了消防意识,提高了对火灾事故的警惕性。他们具有距离火场近,发现火情早,报警快等优势,一旦发现火灾,便能奋不顾身地冲向火场,许多火灾,就是被群众扑灭在初起阶段。1961年5月13日上午9时46分,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医院发生火灾。该厂消防队出动3辆消防车,36名消防干警到达火场扑救。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出动28辆消防车赶往火场,参加救火。长春市副市长程光烈、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金健民、市公安局副局长荣峻山、陈群海等有关领导人员,赶赴火场指挥灭火。附近驻军9404部队二支队官兵、16中、汽车厂卫生学校学生和农村社员等4000多人见到火光也迅速奔向火场。大家一面参加救火,一面抢救住院患者和物资设备。由于当天西南风,风力大,火势猛,烧毁了医院礼堂和手术室。在抢救食堂物资时,厨房顶梁塌落,将参加灭火和抢救物资的解放军连长俞延芳、班长丁在堂、战士杨兴和、刘国林,该厂职工医院炊事员李增志、厂卫生学校学生李静(女)、胡秀荣(女)、孙景荣(女)、赵文生和东风公社社员乔士范等10人埋在火场里,不幸牺牲。另有11名参加抢救的人员负伤。为表彰救火勇士的功迹,经长春市委批准,授予俞延芳等10名同志革命烈士称号,并分别追记了功勋;追认丁在堂、刘国林、李增志为中共正式党员;追认胡秀荣、赵文生、乔士范为共青团员。经调查,起火原因是食堂烟囱飞出火星,蹿入房顶瓦缝落入天棚,引燃防寒锯末引起火灾。这场火灾,烧毁建筑物1656平方米及医疗器械、药品、家俱等物,直接经济损失12.8千余元。
  1975年3月30日下午1时,长春市第二面粉厂制粉车间发生火灾,烧毁厂房3784平方米、粮食54吨,将全套磨粉机械设备烧毁,生产瘫痪。当时,以玉米面为主食,出现了供应短缺现象,粮食部门只好向外地求援。经调查起火原因是:没按时向电机轴承注入润滑油和清除油垢,专职看护人员擅离职守,导致电机轴承过热,将钨金甩出,落在油垢及粉尘等易燃物上起火。长春市11中学学生程德谋在扑救火灾中光荣牺牲。市公安局对看护电机失职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分。
  各区公安分局防火科、经常深入辖区内的党政机关、重要工厂、学校、科研部门、物资仓库以及文娱体育、歌舞餐厅等人员聚集场所,调查那里的建筑结构、生产工艺流程、易燃、易爆部位和电源、火源、水源、道路及周围环境等基本情况,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掌握变化情况。一旦哪个单位发生火灾,便熟知其地理位置,起火部位和水源供应,积极配合消防队迅速赶赴火场展开灭火战斗。
  1960年11月6日19时10分,公私合营裕昌源制米厂加工车间发生火灾。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调遣8个消防中队,216名消防干警,24辆消防车赶赴火场扑救。可是由于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时间。考虑到粮食是易燃物,有蔓延其他生产部位的危险,经过详细勘察,根据加工车间建筑结构特点,决定采取集中兵力打歼灭战,迅速控制大火向两侧蔓延,保住了其他生产部位的安全和价值50多万元的财产。经调查,起火原因是该车间工人扫除粳皮子时忘记关闭电灯,粳皮子逐渐堆积与灯泡接触,烤着起火。烧毁房屋12间和部分设备,损失24440元。伤5人(消防队员2人,群众3人)。
  1983年,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经过多年灭火经验的积累,在全省首次灭火战术研讨会上作了介绍。主要内容是集中兵力打歼灭战。就是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出足够的灭火力量到达火场,这是迅速控制火势,消灭火灾的先决条件,进而明确集中兵力于火场的主要方面,就是在火场上出现人、物都需抢救时,救人是主要方面;火场上有爆炸危险物资存在时,消除爆炸危险是主要方面;承重结构与非承重结构同时燃烧时,保护承重结构不被破坏和倒塌是主要方面。在火场指挥灭火时,要根据火势发展变化情况,迅速部署兵力,做到:“查得清、判得明、选得准、展得开、调得快”。在灭火和抢救物资的过程中,火场指挥员要切实保护消防干警和参加救火群众的人身安全。
  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调查火灾原因,严肃处理火灾事故,既可以掌握火灾规律、特点,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也能够教育群众,纠正违章,处理失职,打击放火罪犯,严肃法纪。
  长春市历年来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由于思想麻痹,缺乏安全知识,用火不慎,不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如炉灶、烟囱设置使用不当,电器设备安装,使用不当,吸烟、小孩玩火,生产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这类火灾,所占比重最大。1950年9月27日3时30分,原东北电影制片厂(现长春电影制片厂)职工宋某,用碾子轧炸药,碾压过程中,因摩擦力强,打出火花,引起爆炸起火。当场炸死1人,烧伤2人。1954年12月17日21时30分,中央建工部直属工程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工地104工区工人宿舍,因天气寒冷,工人伊某烧火炉时添煤过多,炉筒过热烤着板墙起火,烧毁宿舍两栋5256平方米及衣服、行李等物,烧死工人7名,损失1.4万余元。1961年1月20日9时15分,长春市新立城水库家属宿舍住户柳某,将3个孩子锁在家里,出去买豆腐。小孩在屋内玩火,烧着台布引起火灾,将3个孩子烧死。二是,由于物资的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而引起火灾。易燃物质在一定温度下,能够发生氧化作用,在储存、堆放时,由于通风不良,温度逐渐积聚升高,达到一定燃点,就会发生剧烈地化学反应、形成燃烧。1981年4月5日4时10分,长春卷烟厂二车间,存放在车间内电瓶车的电容器被强酸类侵蚀烧穿引起火灾,烧毁厂房1476平方米,卷烟机12台,电瓶车4辆,烟丝1万余公斤,经济损失150多万元,并造成部分车间停产。三是,还有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放火,或是泄私愤、图报复放火引起的火灾。这类火灾虽然发生次数较少,但危害性大,损失严重。因为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纵火犯罪,活动比较隐蔽,手段狡诈,给调查火灾事故带来一定困难。1948年10月24日,长春市解放不久,国民党反动残余分子在西安大路一座国民党军38师遗留的军需仓库内(现香格里拉大饭店址)纵火。仓库建筑物被烧毁,库存物资大部烧光。1976年4月17日夜,盗窃分子乘机潜入长春市百货公司第二商店。夜间开始偷盗柜台内的贵重商品,然后打开四楼窗户,用布疋拴在室内暖气管上,伸放到地面,盗窃分子携带盗窃的物品,顺布带滑落到地面逃走。逃走前放了一把火,烧毁大量商品及设备。经济损失56万余元。造成商店停业修整,社会反响很大。
  每场火灾扑灭后,市公安局消防部门都派专人调查火灾原因,查出责任者,帮助堵塞火险漏洞,总结经验教训。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市公安局都调集消防、治安、经文保及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干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法令、法规,对发生火灾的单位或部位,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火灾原因查不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和群众没得到教育、处理不放过;不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不放过。按照《消防监督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火灾损失的人,或者虽未造成火灾损失,但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绝执行的人,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分;对故意纵火破坏的各类犯罪分子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放火罪”、“渎职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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