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审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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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413
颗粒名称: 二、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审验
分类号: D631.5
页数: 3
页码: 581-5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审验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 审验

内容

20年代初,长春地区的汽车司机,大多数是从上海、天津等地学会汽车驾驶技术后,再回到本地从事驾驶工作的。1925年,梁鸿声等人在德惠创办德惠利通汽车学校,每期10人,学期3个月。当时培训驾驶员的另外途径是师傅带徒弟,三年满徒后,经警察厅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即可单独驾驶车辆。这种师傅带徒弟传授汽车驾驶技术的方法,一直延续下去。
  1958年,吉林省交通厅在长春市开办了吉林省交通学校,为吉林省“战备汽车队”培养200余名汽车驾驶员,经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考试合格后,发给正式驾驶员执照,给机动车驾驶队伍输送了素质高、技术好的驾驶员骨干。1981年11月,经长春市编委批准,市公安局在交通大队内成立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根据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使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走向正规。从1981年至1988年,培训出驾驶员6万余人,对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保证交通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长春解放之初,为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对原有电、汽车驾驶员重新考试和换发新驾驶执照。参加考试的汽车司机516人,电车司机113人。此后,对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驾驶员工作调动或迁移外地,须在3个月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做到:(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2)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3)不准驾驶与车辆不相符的车辆;(4)不在酒后开车;(5)驾驶车辆时,不吸烟、饮食和闲谈;(6)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1982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了《吉林省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办法》,市公安局通知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车辆的种类:(1)准驾大型客车的,准驾各型别的方向盘式汽车、拖拉机;(2)准驾大型货车的,准驾除大型客车以外的各型别的方向盘式汽车、拖拉机,并可驾同类型底盘改装的特种车及装有固定设备的其他专用汽车;(3)准驾小型汽车的,准驾小型客车、货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4)准驾手把式三轮机动车的,准驾三轮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5)准驾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准驾其他型别的拖拉机;(6)准驾二轮摩托车的,准驾轻便摩托车;(7)分别准驾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轻便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的,只准驾本型别的机动车。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常对驾驶员准驾车类进行检查,发现有超越准驾车类违章驾车的,依照交通违章规定严肃加以处理。驾驶员因故不能及时参加年审的,可以缓审。无特殊原因两年不进行年审的,撤销其驾驶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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