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八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章程(修改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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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881
颗粒名称: 附录八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章程(修改草案)
分类号: F426.8
页数: 6
页码: 206-211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章程(修改草案).
关键词: 长春市 二轻工业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其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本市二轻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机关。
  第二条 联社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本联社独立支配自有资金和财产,在本联社范围内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不受任何平调和侵犯。
  第三条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社具有群众性,民主性和灵活性。
  第四条联社的基本宗旨是:遵循党的十二大路线,领导和组织所属成员单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集体经济合法权利;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生产、经营业务,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根据市场变化,指导成员单位提供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和工艺美术品,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联社的工作方针是:面向基层:为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
  第五条 本联社作为成员单位参加上级联社,并接受它的领导。
  第二章 联社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联社的工作任务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联社的指示和决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党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支持集体工业企业发展。
  (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编制各项计划,并组织实现。
  (四)指导和帮助所属成员单位开展“民主管理”和“勤俭办厂”,发挥集体经济的特点和优势。
  (五)组织和帮助企业搞好市场调查和商情信息。疏通供销渠道,作好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
  (六)帮助和领导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基础工作,推行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七)帮助企业发扬传统技艺,引进与采用新技术,有计划地进行改造,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搞好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创优质名牌产品。
  (八)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经济核算制,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实行职工群众集资入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增加积累。
  (九)帮助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改进和完善安全卫生设施,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十)指导企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合理的工资、奖励、分红制度。
  (十一)组织和帮助企业搞好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文化技术水平、业务水平。
  (十二)指导和帮助企业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搞好劳动保险;兴办联社范围内力所能及的集体福利事业。
  (十三)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调整、整顿和改革工作;组织与兴办新的集体企业和事业。
  (十四)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经济联合,协调各方面关系。
  (十五)指导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职工政治思想觉悟。
  (十六)指导和监督企业执行《联社章程》和本企业《章程》。调查研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问题和生产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指导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及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市所有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本地区各县(效区)联社,均为本联社的成员单位。
  本市二轻口内的各公司,均成立专业联社,同现有公司合署办公,行使公司和专业联社两种职能。
  凡二轻集体经济组织承认本章程的,都可申请加入本联社,经批准即可成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执行联社的指示、决议,执行联社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联社理事会的规定,提出各项计划、方案、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上级联社的权益,支持联社工作,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四)依据上级联社的规定,交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其他基金和管理费。
  (五)成员单位解体时,其全部剩余财产上缴本联社。
  第九条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联社职工代表大会。
  (二)向联社申请必要的基本建设借款和其他经济资助;要求协助解决各项主要问题。
  (三)参加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享受联社举办的集体福利。
  (五)对联社工作和联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 联社的领导机关
  甲、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为本联社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联社成员单位的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和选举的办法,由联社理事会确定。
  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代表大会开会由理事会召集,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
  (一)制定和修改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发展计划、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联社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联社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上级指示,理事会、监事会建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讨论的问题,由联社理事会提出,由大会主席团通过议题和日程。
  成员单位要求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十五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联社理事会讨论研究同意。
  乙、理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理事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联社理事会由三十一人组成。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理事会正、副主任在理事会中推选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联社章程和上级联社的指示。
  (三)审议联社的工作计划,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定联社财务收支予算、决算以及基层企业分红方案和办法。
  (五)组织与实施联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任免联社的主要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开会,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才能决定问题。
  理事会的会议必要时,应通过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第五章 联社的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联社的监察机关。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十七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会正、副主任在监事会中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理事及所属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政策和法令、联社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联社指示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联社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
  (三)指导成员单位的监事会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会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出席、决议必须有出席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理事会开会进行讨论,并有权向上级联社报告或申诉。
  第六章 财务收支与盈余分配
  第二十一条联社资金来源:
  (一)成员单位缴纳的各项基金和管理费。
  (二)联社直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政府和上级联社的拨款以及有关部门资助的资金。
  (四)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联社收入的用途:
  (一)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的借款;对遭受严重灾害的成员单位给予资助;兴办为基层单位服务的企、事业和科研、教育、文化事业;组织经济联合体的投资以及各级联社、基层企业的集体福利事业。
  (二)管理费用于:联社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新产品试制费;困难单位补助费;奖励基金和联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年终盈余分配,按上级联社规定办理。并按照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规定,向上级联社缴纳各项基金和管理费。
  第七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成员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净、铺张浪费的作法。职工的劳动报酬,应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可以高于、等于、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经职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量力而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联社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同时报上级联社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上级联社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届联社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它的理事会。
  一九八四年三月四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长春市志·二轻和纺织工业志》

出版者: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志分别记述了长春市分水村二轻工业和纺织工业的发展史。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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