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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水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水源管理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2
页码:
170-1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就制定了禁止在净月潭、南湖放牧、捕鱼、洗澡和砍伐树木等保护水源的管理办法,以防止污染城市水源。对城市地下水源,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严加保护,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抽取地下水,要纳入统一的供水计划之中,并实行有偿使用。
关键词:
长春市
供水
水源管理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市人民政府就制定了禁止在净月潭、南湖放牧、捕鱼、洗澡和砍伐树木等保护水源的管理办法,以防止污染城市水源。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后,为预防美帝国主义采用细菌战,长春市防疫站对城市水源进行了经常性的水质化验。在此之后,对地下水源,先是组织水文地质勘察力量,查清地下水资源和水文地质状况,制定开采和使用计划。以后又成立地下水源的专门管理机构,以制止滥开滥采。
1958年,市人民政府组织公用、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长春市水源卫生与水源保护实施细则。经过总结经验,1984年颁布了水源管理具体办法。在这些条例、细则、办法中,将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净月潭水库和五一水库,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南湖作为备用水源和风景游览区,亦在此列。对水库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严禁游泳、捕捞、停靠船只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严禁在水源防护地带和水库汇水区域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卫生医疗和畜牧兽医机构以及有毒的化学药品仓库,严禁在上述范围内使用各种杀虫剧毒药品,如1059、3911、DDV、DDT、砷制剂、汞制剂、氰化物等;对水库淹没区和防护林外缘范围内,禁止开荒种地、挖沙取土、修建房屋、设置厕所、弃尸埋坟、排放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污物。禁止在水库库区和水库上游进行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对工农干渠和伊通河水源沿途农业用水,规定每年必须在用水期前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超计划用水。
对城市地下水源,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严加保护,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抽取地下水,要纳入统一的供水计划之中,并实行有偿使用。为了防止地下水体污染,禁止用渗坑、渗井的办法排放工业污水,禁止有毒、有害废渣埋入地下;对水井周围20~30米范围内禁止使用工业废永、生活污水灌溉、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禁止设置渗水厕所、生活污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存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对水厂生产区,尤其不得修建任何影响水质的构筑物,外围10米内不得修建住宅、厕所或建设禽畜饲养场等一切影响、污染水质的生活设施;对深井泵房、加压站、清水池附近半径30米内为卫生防护地带,这个区域内不准设置与供水生产无关的构筑物或堆放物品;对露天沉淀池周围100米以内,不许从事挖沙、取土、耕种、放牧等危害水质的活动。
在贯彻执行各项规定中,各水库均设有专职人员从事监测工作。市环保和卫生部门对水库水质定期进行抽查、监测、化验,经常观测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予以警告,并报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采取措施。进入80年代以来,基本上制止了城市范围内各种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保证了人民生活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在即将开始的“引松入长”工程中,将把新立城水库至净水厂之间的输水明渠改为地下管道输水,结束二十多年来因明渠输水造成源水污染的状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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