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费与水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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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费与水价
分类号: F299.241
页数: 3
页码: 162-1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城市供水水费的收缴,是一项细致而麻烦的工作,虽然计量仪器和计量标准在不断完善,仍然需要收费人员增强自己的责任感。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城市供水水价也开始有所改变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水费 水价

内容

城市供水水费的收缴,是一项细致而麻烦的工作,虽然计量仪器和计量标准在不断完善,仍然需要收费人员增强自己的责任感。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城市供水水价也开始有所改变。
  一、水费的收缴
  长春解放初期,是按行政区划分片到用户家调查用水量和收缴水费。1950年6月,对全市580家机关、团体等单位实行银行托收水费,用户每延迟1日交费要按水费总额增缴3%的迟延金。此后,机关、团体、工商企业等用水单位的水费,实行限期送费制。1955年7月,对单位缴纳水费,实行由银行托收无承付的结算办法。1979年,通过银行托收结算水费的单位用户7200多个。1980年,对生活用水户实行“共用栓负责人制”,代收每月水费。到1981年,收缴水费的票件达18.5万件。1987年12月,对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由每月查收改为双月到户查收。1988年,市内各区供水管理所配备的水费查收人员220人,每人每月负责1800件的水费票件查收。收费方式,居民生活用户仍为供水部门查收员上门收费;凡在银行开设帐户的用水单位,按《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律实行托收无承付水费结算办法。日用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单位,月初预交50%的水费,月末结清。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竞争机制引入企业,有些企业迅速发展,也有的企业靠贷款维持,这种状况给水费收缴工作带来困难,于是供水企业采取了一些收费措施。首先是设置专门机构与人员,对营业服务、调查收费进行严格检查与监督,实行经济责任制、查收水费奖惩制,加强营业服务管理,调查人员随时掌握各用水单位帐户上的资金情况,对资金紧张的企业,实行跟踪收费或采取直收转帐支票办法;对被兼并的企业事先掌握动态,及时收缴水费或由兼并后的企业承付水费;对长期拖欠水费的用户,实行先检查给水设施是否完备,计量是否准确,调查人员是否认真负责,然后耐心说服教育,直至收回水费;第三,对基建施工和临时设施用水,实行申报、审批、装表制度,避免估量、漏量,做到节约用水、降低损失率,保证水费回收。1980年,全市应收水费31202366.3元,(包括附加费),实际收回31144237.45元,水费回收率为99.8%
  二、水价的变化
  1949年,每立方米生活用水价格为50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营业用水为7000元,特殊用水(锅炉、道路洒水等)为5000元。1951年,将生活用水大幅度下调至每立方米1050元,营业用水调至每立方米1365元。1953年,市政府在《长春市自来水管理章程细则》中,将5类用水的水价定为:一般用水生活每立方米0.11元;商业用水0.21元;工业用水0.19元;卖水所用水每立方米0.19元(零售水每桶0.055元);优待用水(烈军属)每立方米0.055元。这一价格一直维持到1967年。1967年1月,水价继续下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11元下调至0.10元(有表户)、使用公共水栓的无表户则由每人每月0.13元下调至0.07元;卖水亭(站)每桶水(40公斤)售价由0.0055元下调至0.0025元。这个价格持续到1985年。随着制水成本的增长,供水企业出现巨额亏损,1985年4月,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仍维持每立方米0.10元不变,公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水价调至每立方米0.30元。但是一些服务性行业,1985年至1987年仍维持原来每立方米0.17元不变。从1951年到1983年,30多年来每千立方米水的制水成本,由84.8元增至138.79元。到1988年,已增至258.68元,是50年代的3倍还多。尽管制水成本不断上升,而水价却一直不变。几次变动都是向下调。1988年,长期不变的水价终于上调到平增每立方米0.234元,然而,此时每立方米制水成本已达0.46元,供水企业亏损额高达420.1万元。
  长春解放以来,城市供水的价格,一直出自作为社会福利的考虑,不以价值为依据,所以并不反映价值规律。至于水价的内部结构,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用户差价等更谈不上了。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不断发展,城市供水矛盾日益突出,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城市供水生产的性质及自来水的商品价值,分批调整了大用水户的水价,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这些措施,使城市供水量在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证了城市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但是,现行水价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平均售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其中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3倍多,工业用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46%。1988年售水平均价格为0.234元/立方米,这个价格仅在合理价格的〓至〓之间。尤其是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同年世界15个主要城市的3—60倍。虽然这些城市生活水平、工资收入与长春不同,但除去不可比因素,其水价却是高于制水成本的。同国内主要城市相比,长春的水价低于成本,也是最突出的。(见附表)
  这样低廉的水价,在制水成本大幅度上升时期,使城市供水企业利润逐年下降。1985年,由于调整工业水价,供水企业盈利310万元,1987年时只盈利25万元,到1988年便急转直下亏损达420万元,预计几年内亏损将达2700万元。低廉的水价,不仅助长水资源的浪费,尤使供水企业的日常经营发生困难。水价不合理,还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居民用水的积极性,因为民用水发展越多,亏损越大,供水企业负担越重。在售水价格结构上,没有合理的季节差价,使用水高峰期的供求矛盾更为突出。在水资源费征收上,只对供水企业和自备井征收,1988年每千立方米源水向供水企业收费7.44元。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供水生产无法建立起自动调节补偿机制,使供水设备更新、简单再生产难以为继。在执行国家计划定价方针上,不能按照价值规律要求灵活调整水价。总之,现行的水价仍然是一种“消费型水价”,不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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