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营业章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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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4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营业章则
分类号: F299.241
页数: 3
页码: 150-15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城市供水志的营业的营业章则,1949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规定了4种供水方式,即专用给水、共用给水、特别给水和消防用水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经济 营业

内容

1949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规定了4种供水方式,即专用给水、共用给水、特别给水和消防用水。对供水设施,规定由配水管引出的供水支管和支管上的附属供水用具,在用户缴纳工程费用后归于用户所有,水表属于自来水厂设备,租给用户并由用户负担安装费用;对消防用水装置,由自来水厂负责安设,设置专用消火栓,须经水厂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对供水设施和水表发生故障,须及时报告水厂修理,如不申请,漏失的水费由用户承担。对发展用户、规定新设、增设、改造供水设施或从他人水管接分管,均须经自来水厂许可,并由自来水厂负责设计施工,施工材料、施工费、办理施工的手续费均由用户负担,于开工前预缴70%,余额竣工后缴清;在供水设施安装中途欲取消工程和要求撤销供水设施者,安装费、材料费的损失和拆除工费及其他一切应缴费用,均由申请者负担;未经自来水厂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原有供水设备;在供水设施竣工后3个月内发生供水故障,由施工方面负责,但用户故意或过失损坏不在此列。
  1949年的规程中,对下列7种现象采取追缴其应交款额10倍以下的惩罚措施:偷用水;私自装设、撤销、变更供水装置和擅设、擅用消火栓;私自卖水或供他人用水;私自转让用水;无正当理由拖欠水费;私自开栓用水;为防冻而任水长流。对因故无水或停止用水、搬家、止栓者,用户须持本月应交的水费到自来水厂申报止栓或停用手续,否则仍照章收费。为贯彻《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市人民政府还组织自来水厂免费为用户维修供水设施,开展“反窃水”活动,有力地改变了解放初期大量损失水的状况,从1949年到1957年,长春市供水损失率由78.81%下降到9.9%。
  1957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自来水管理章程》及其《实施细则》,对自来水设备的使用维修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凡用户安装自来水设备,全部工料费均由申请者(房主或用户)负担,产权属于申请者,但未经自来水公司准许不得随意拆除、改装或变卖;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和职工宿舍、家属宿舍和卖水所,从其专用水门至其室内的全部供水设施的维护、修理,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一般用户和共用户由外墙皮至室内的自来水设备,由房产所有者负担维修费用,如因用户不善保管而使设施冻裂、丢失、冻坏、损坏,则由用户按价赔偿;水表安装由用户负担(包括职工宿舍),但一般居民用户不收缴安装费;自来水公司只负责安装表,用户需安装分表时,由用户自备水表,经自来水公司检验许可后方可安装,用户负责检查水管是否漏水,未用水而水表指针走动即为管线漏水,应及时报告或自行修理,已漏水量由用户负担。地下管线漏水由自来水公司承担,地上管线漏水由用户负担,但用户多用水量不得借口地下管线漏水而拖欠水费,经自来水公司检查确认地下漏水时,减少计算用户的用水量。检查结果如未漏水,除照计水量外,加收检查费。
  进入80年代,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定》,在1984年制定了《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88年又制定了《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长春城市供水的经营制定了有力的措施。对城市供水划分为2种: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居民用水。对发展用户,规定凡新设和改建扩建供水设施,用户必须向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办理设计、预算、交款和安装等手续,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经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所需材料要经检查合格方准使用,工程峻工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对安装供水管道的口径,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凡国家、集体、个人出资安装(含专用线)的供水设施,均为公用设施,竣工后一年内应无偿移交市自来水公司管理,如设施能力充裕,在保证出资单位用水的前提下,供水部门有权发展用户;凡在长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按计划供应、装表计量。上述规定,对供水部门和用水户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在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上,公有房屋进户闸门以外(包括闸门)归供水部门负责;闸门以内归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私人房屋外墙皮以内归房屋产权人负责;市直管的房屋供水设施,委托供水部门维修、定期付费。自来水的开户、过户、销户、均须办理手续,严禁私自接管开栓用水,销户、减人不报告者照收水费。对多家使用一个水栓或水表为共用户,由供水部门查表员安排用户轮流义务代收水费。对单位和居民用户漏水不报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已报不修造成的损失,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供水部门负责,并追究主管者、领导者的个人责任。市区公用消火栓的产权,属于市自来水公司,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由消防部门使用,此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动用;单位自用消火栓须经消防部门审定后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为提高计量工作,全市水表一律由自来水公司选型、供应和安装,未经自来水公司允许,擅自安装的水表,不予开栓供水。对新建、改造的住宅,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供水:水表及用水设备符合标准,总水表与分户水表齐备,收费办法得到落实,能保证住户正常用水。对供水经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采取如下处罚办法:用加压泵、井泵与自来水管道连接取水,除按管径流量和安装时间追加水量并限期拆除水泵外,处以5~10倍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擅自动用市区室内外消火栓、大小闸门,除按管径流量追缴水费外,按经济损失处以5~10倍罚款,因此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私自启封水表或从旁通管取水者,除按管径流量及违章时间追算水量外,处以5~10倍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用水不报、常流水、用自来水浇园灌地等违章用水,除按管径月流量追算水量,并处以5~10倍罚款;在施工中损坏供水设施,要缴纳损失水量的营业销售补偿费和损坏供水设施修复费。
  对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者,停止供水:水费及各种费用拖欠2个月以上的;托收结算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水费的;无理阻挠、严重影响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基本建设工地无用水许可证的;用水设施管理不善,漏水严重屡教不改的;违反《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不接受处理的。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实行,使供水营业有章可循,对全市用水加强了监督,促进了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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