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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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0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32.21
页数: 1
页码: 43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现金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现金管理 金融业 长春市

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郊区支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对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职能。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后,实行现金管理。同年5月,采取11条措施对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其主要措施是:确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3日业务支出为限;由银行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金检查,了解各单位现金库存金额,同时检查各单位现金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规定各单位每月预算的前月23日,提出下月现金收支计划交政府批准,送银行监督执行;各单位现金收支计划要详细正确,转帐部分与现金部分全部分开,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只准现金变为转帐,不准转帐变现金;实行支票审批制,凡开出的支票定将支款理由用途等书写清楚,在支票背面由负责人盖章,方能支款;各单位按银行指定格式编制10日库存旬报表,按时提交银行以备检查;实行全面计划结算,银行与被现金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以资信守。违反现金制度者,轻者通令批评,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986年,对现金管理又采取两项措施,一是通过柜台窗口进行监督。在现金收付过程中,审查现金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不当的及时堵住。二是下到单位核对有关凭证、单据,了解现金收支中的情况和存在问题。银行对库存现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各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符合规定使用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收入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天的零星开支。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5天的零星开支。严格控制坐支现金。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严肃处理。对乡、村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其基本核算自主权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管理。
  1988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在全市农行系统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的会议精神,从10月25~31日,对全区437个机关、企事业、乡(镇)企业等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占应检查1122个单位的39%。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一些违反现金管理制度问题。有的现金超库存、白条子顶库存、单位之间借用现金、帐外公款、用现金购买专控商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合理坐支。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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