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通讯设备法律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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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10590
颗粒名称: 破坏通讯设备法律不容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被告人夏俊彪、高德宏等五名罪犯因破坏通讯设备和销赃,受到法律制裁。
关键词: 辽阳市 破坏 通讯设备 法律制裁

内容

被告人夏俊彪、高德宏等五名罪犯因破坏通讯设备和销赃,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夏俊彪、许兆山、白风、赵全利相互勾结,于一九八九年七月用铁钳子偷割电业部门专用的辽阳至鞍山的电话通讯铜导线二千九百五十米。同时将偷割的铜线以每公斤十二元钱销赃给被告人高德宏,共获赃款二千一百七十元。
  为了保护国家通讯设施不受破坏,维护公共安全,严厉打击破坏通讯设备的刑事犯罪分子,案发后,辽阳县公安局积极进行侦破,县检察院及时进行起诉,县法院及时进行审理。对犯有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夏俊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许兆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白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赵全利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犯有销赃罪的高德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知识出处

辽阳日报

《辽阳日报》

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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