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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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7740
颗粒名称: 辽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的通告

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辽阳市计划委员会辽市计(1990)130号文件,加强废金属管理,确保我市指令性废金属上交计划的完成。特作通告如下:
  一、废金属行业实行专业经营,由市指定的辽阳市金属回收公司、辽阳市物资回收公司、辽阳市金属回收公司、辽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灯塔县金属回收公司、灯塔县物资回收公司等6个单位进行经营。受经营单位委托的代购站(点)只准代购,不准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和经营废金属。
  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居民销售废金属,一律销售给上述6个公司和受委托的代购站(点)。
  三、需用废金属的企业,不准到各厂矿和社会上自行收购。可按生产需要量向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报请需要计划,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实行统一调拨。
  四、对各企业产生的废钢铁,实行按比例收购付款的办法。每次收购的废钢铁有80%部分执行计划外价格,有20%部分执行计划内价格。即收购100吨废钢铁有80吨按计划外价格付款,有20吨按计划内价格付款。计划内、外价格执行省物价局辽价发(1989)57号,辽价发(1983)132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
  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废金属的购销工作,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上交计划的完成。对无废金属收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矿企业和社会上收购的废金属全部没收。对不按规定销售金属的工矿企业一经发现全部按计划内价格迫交或收缴平议价差款。
  市再生资源稽查队队员,持再生资源稽查证有权稽查各单位废金属购销、运输证明等,发现违反规定的可按上述办法处理。
  六、凡出市的废金属运输要经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运输证明,没有运输证明运输部门不准承运,检查站不准放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知识出处

辽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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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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