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经营企业整顿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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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7718
颗粒名称: 关于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经营企业整顿有关问题的通告

内容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及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整顿小组已对市辖区域内液化气灌装站、换瓶站钢瓶经销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和检查整顿。为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进度,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的经营活动,已经领取执照的,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营钢瓶的国营、集体企业,务必于6月末前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到市液化石油气及钢瓶企业主管部门(市城建局)登记、审查。
  非换瓶站严禁带液化石油气销售,否则视为非法经营,按规定处罚。
  三、各企事业单位内部换瓶站,请于6月末前带单位介绍信,到市城逮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市整顿小组检查,整改验收今格后按省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标准、范围和办法发放《液化石油气贮存许可证》。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停办换瓶站。
  四、凡已经市整顿小组检查并列入整顿的国营、集体的灌装站、换瓶站,一律按整顿要求于7月末整顿完毕。同时将整改报告及必须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报市城逮局审查。经整改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省规定发放《许可证》。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歇业。
  五、凡新逮、改建、扩逮贮灌站、换瓶站的单位或停业又开业的单位,必须向市城建局申报,经有关部门联合初审同意后,必须到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建站设计、施工及压力容器的制做、安装必须由有该项《许可证》的单位和具备资格的专业队伍完成。建成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城建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然后经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注:此通告经市工商局同意)。
  特此通告
  辽阳市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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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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