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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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7085
颗粒名称: 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
并列题名: (一九九〇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供用电秩序,保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必须严禁任何窃电行为。
关键词: 能源部 公安部 严禁 窃电 通告

内容

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供用电秩序,保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必须严禁任何窃电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全国城乡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宣传和贯彻《全国供用电规则》,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共同遵守和维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
  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
  三、供电部门对窃电行为,可视情况当即采取限制用电或停电措施,并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第十章第80条第2款规定处理。造成供电部门设备损坏的,窃电责任者还要照价赔偿或支付修复费用。
  四、窃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育关规定予以处罚。
  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检查窃电行为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专用证件,按章办事。被检查的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子配合。
  六、对持证查电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非法拘禁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子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消息)

知识出处

辽阳日报

《辽阳日报》

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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